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卓士雄
李崇維
王崙伍
被 告 李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2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6,629元 自112年10月10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7%
KSEV-113-雄小-2826-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