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TTDV-114-司促-928-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