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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陳萍惠支付新台幣陸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其中一部分從民國九十七年底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15%,還要負擔一些程序費用。如果陳萍惠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後的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資產管理公司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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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