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邑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邑瑋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
26日,立有借據並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之本票
予聲請人收執,並以陳邑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未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峰段 114 225.00 10000分之55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4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5層 四層:76.78 合計:76.78 陽台:11.59 10分之5 臺中市○○區○○路○段00號4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15
TCDV-113-司拍-539-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