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應繼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劉昱沛(即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
劉宜郡(即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炎成(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劉峰佐(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劉峰廷(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昱沛、劉宜郡為原告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
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建榮於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昱
沛、劉宜郡,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本院通知(稿)、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命由劉昱沛、劉宜郡為原告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TCDV-113-家繼訴-195-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