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應繼分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家繼訴-195-2024110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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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劉昱沛(即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 劉宜郡(即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炎成(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劉峰佐(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劉峰廷(即陳阿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昱沛、劉宜郡為原告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建榮於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昱 沛、劉宜郡,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本院通知(稿)、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由劉昱沛、劉宜郡為原告劉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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