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雙英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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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4號 債 權 人 陳碧玲 債 務 人 呂交田即雙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9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14

PTDV-113-司促-13734-20250214-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交田即雙英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雙英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呂交田 即雙英工程行」,並請提出雙英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 立登記資料及呂交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3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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