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734-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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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交田即雙英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雙英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呂交田 即雙英工程行」,並請提出雙英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呂交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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