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禎祥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邱巧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雷禎祥生日「民國0年0月0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雷禎祥之生日為民國71年7月7日,原判決誤載為7年7
月7日,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ULDM-113-交易-213-2025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