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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85號、113年度偵字第1679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0266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75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 、如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丁○○與不知情之瞿嘉慧(所涉詐欺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為姊妹,丁○○與不知情之黃嘉元(所涉詐欺等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夫妻,瞿嘉慧、鄭倚玫分別擔 任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之店長、員工,丁○○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鄭倚玫,丁 ○○為甲○○指導學生之家長。丁○○竟分別實施下列行為:  ㈠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2月27日某時起,在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老四川巴蜀麻辣燙臺南安平店」等處,以當 面及傳送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等方式,向鄭倚玫 及利用鄭倚玫輾轉向附表一編號2至15之人佯稱:丁○○認識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員工「黃馨儀 」,可協助透過「黃馨儀」以低價購買華航公司機票或旅遊 相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之核屬準私文書之華航 公司虛假購票證明擷圖數張、華航公司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 圖數張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對於員工身 分管理、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 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金額之款項給丁○○,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㈡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自108年10月間某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 息等方式,向甲○○及利用甲○○向丙○○、戊○○佯稱:丁○○之父 親為高雄航空站高階主管,可協助以低價購買機票或旅遊相 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核屬準私文書如附表二所 示之「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AIR NEW ZEAL AND」(下稱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之虛假購(退 )票證明擷圖或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張給甲○○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 蘭航空」、「可樂旅遊」等對於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 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甲○○、丙○○及戊○○施用詐術,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時間,交付附表 一編號16至18所示金額之款項給丁○○,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 關旅遊票券。  ㈢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 12月16日某時起,在臺南市某處,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 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丁○○認識房屋仲介「洪鈺惠」, 可協助鄭倚玫透過「洪鈺惠」下標投資預售屋紅單而獲利, 投資款項統一交付丁○○轉交給「洪鈺惠」等語,並邀請鄭倚 玫加入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包含鄭倚玫【LINE 暱稱「鄭小倚」】、丁○○【LINE暱稱「丁○○」】、丁○○一人 分飾多角而持用之LINE暱稱「洪鈺惠」、「Jack」、「紫翎 」、「艾琳」及「王思涵」),復持用LINE暱稱「洪鈺惠」 在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發布預售屋紅單投資訊息,再 持用LINE暱稱「Jack」、「紫翎」、「艾琳」及「王思涵」 分別表示下標,藉此營造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下 標投資預售屋紅單熱絡之假象,以此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術 ,致鄭倚玫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 額之款項給丁○○,丁○○繼而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 之簽收單各1份給鄭倚玫,造成鄭倚玫受有附表三編號1至32 所示金額之損害。丁○○又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 0年5月24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 向鄭倚玫佯稱「洪鈺惠」捲款潛逃,需委任址設臺南市○○區 ○○路0號之「正暘法律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對「洪鈺惠」假 扣押,鄭倚玫應分擔假扣押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0 元、律師委任費用7,681元等語,以此方式對鄭倚玫施用詐 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時間 ,以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33、34所 示金額之款項給丁○○。丁○○復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 於111年7月13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向鄭倚玫訛稱願意對 「洪鈺惠」捲款潛逃乙事負責,同意向鄭倚玫購買鄭倚玫對 「洪鈺惠」之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債權,並與鄭倚 玫簽訂債權買賣契約,以掩飾其前開謊言。  ㈣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邀約鄭倚玫、不知情之瞿嘉慧 ,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國平北路之 「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 LI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鄭倚玫佯稱:丁○○認識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20樓「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泰嘉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鄭倚玫透過「邱瑾 瑜」以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 1、B6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 交給丁○○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鄭倚玫加入LINE群組 「神啊~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 高雄管理部」(以附表五編號6所示平板電腦綁定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瑾瑜(宥霖)」(以附表五編號7 所示行動電話綁定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高雄總公司---邱瑾瑜」(以附表五編號8所示行動電話綁 定不知情之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 角,佯裝為泰嘉公司、「邱瑾瑜」,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 需陸續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 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丁○○名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不知 情之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黃嘉 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 設定隱藏號碼致電鄭倚玫,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專員」,向鄭倚玫佯稱:鄭倚玫應 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 (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又偽造核屬私文書之虛偽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泰嘉公 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2本、核 屬私文書之虛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蓋有「泰嘉公司」 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1份、核屬 公文書之虛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 給不知情之瞿嘉慧轉交鄭倚玫而行使之,以前揭方式對鄭倚 玫施用詐術,致鄭倚玫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 以附表四所示方式,交付附表四所示金額給丁○○,丁○○繼而 交付其偽造之核屬私文書之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 蓋有「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給鄭倚玫而行使之,造成 鄭倚玫受有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損害,且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 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於公證書管 理之正確性。丁○○復承續前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鹽埕郵 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名義,寄送其偽造之虛 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寄件 人欄位蓋有「呂金發」印文1枚)給鄭倚玫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呂金發。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 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被告丁○○犯罪事實㈡ 所示犯行,與本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係同法第7條第1 款規定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2至15、17至18所示犯行,係分別利用不知情之鄭倚玫、 甲○○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偽 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3、5、8、12、15、犯 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至18、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各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各次犯行,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部分重合,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所犯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亦部分重合,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犯行【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15共15次、犯罪 事實㈡即附表一編號16至18共3次、犯罪事實㈢為1次、犯罪事 實㈣為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認為僅各成立一罪,容有 誤會,此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13訴490卷第 211頁),併予說明。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得財物, 恣意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公文書等方式詐騙 鄭倚玫等人,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 ,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丙○○及 戊○○完畢,且與甲○○成立調解,已依約分期賠償甲○○共39,0 00元,經甲○○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偵6卷第67至68頁),並 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本院113訴 619卷第41至42、127頁),被告另已賠償鄭倚玫150,000元 (本院113訴490卷第211頁),然迄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 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復斟酌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 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 2個未成年小孩,從事網拍,收入不穩定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得易科 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 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刑法 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五 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未扣案 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公司」印文各1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之已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3、13所示文書、未扣 案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因已交付鄭倚玫收受,非屬被告 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被告犯罪所用之變聲器1個,雖經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惟該變聲器並未扣案,無證據足認尚存在,且非違禁物, 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 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無庸諭知沒收,併 予敘明。 ㈣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合計9,011,113元,而被告已賠償鄭倚玫15 0,000元、甲○○39,000元、丙○○106,734元、戊○○96,455元, 業如前述,上開款項應予扣除,其餘之8,618,924元,未經 扣案或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旻諺追加起 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購買標的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鄭倚玫 (提告) ①大阪機票4張 ②旅遊地鐵2日票券1張 ③大阪機票2張、沖繩機票4張 ④旅遊門票及地鐵票券1張 ⑤東京機票4張 ⑥東京機票3張 ⑦東京機票2張 ⑧東京機票2張 ⑨東京機票1張 ⑩東京機票2張 ⑪東京機票3張 ⑫澳門機票10張 ⑬東京機票2張 ⑭澳門機票10張 ⑮機票投資 ⑯東京機票3張 ⑰大阪機票1張 ⑱夏威夷機票1張 ⑲寒暑假機票價差 ⑳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9張 ①109年3月1日 ②109年3月2日 ③109年3月5日 ④109年3月22日 ⑤109年8月7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09年9月8日 ⑧109年9月8日 ⑨109年9月9日 ⑩109年9月13日 ⑪109年9月14日 ⑫109年9月15日 ⑬109年9月15日 ⑭109年9月19日 ⑮109年9月21日 ⑯109年10月24日 ⑰109年10月26日 ⑱109年11月10日 ⑲109年11月18日 ⑳112年10月17日 ①57,996元 ②1,000元 ③44,246元 ④3,198元 ⑤40,000元 ⑥27,840元 ⑦18,580元 ⑧18,580元 ⑨9,290元 ⑩18,580元 ⑪27,870元 ⑫39,990元 ⑬18,580元 ⑭39,990元 ⑮7,000元 ⑯29,997元 ⑰13,999元 ⑱15,000元 ⑲5,000元 ⑳17,550元 丁○○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6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16張 109年3月11日 57,39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12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大阪機票1張 109年5月3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地鐵票券 109年9月7日 2,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北海道機票 109年10月26日 13,4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4日 15,13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大阪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20,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12,82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合計:603,881元 2 吳佩倫 ①沖繩機票8張 ②沖繩機票8張 ③韓國、沖繩機票4張 ④韓國機票4張 ⑤韓國機票6張 ⑥韓國機票6張 ①109年3月8日 ②109年3月8日 ③109年3月9日 ④109年3月10日 ⑤109年3月13日 ⑥109年3月13日 ①28,696元 ②28,696元 ③21,572元 ④28,796元 ⑤31,996元 ⑥31,996元 合計:171,75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⑥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①吳佩倫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③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④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⑤吳佩倫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⑥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3 邱雅鑌 ①東京、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共32張(與毛靖涵共同) ②東京機票8張(與王雅臻共同) ③沖繩機票16張 ④韓國機票2張 ⑤寒暑假機票價差 ⑥大阪機票4張 ⑦大阪機票1張 ⑧旅遊振興票券49張 ⑨沖繩機票8張 ⑩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1張 ⑪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8張(含手環) ①109年3月9日 ②109年3月9日 ③109年3月11日 ④109年4月21日 ⑤109年4月21日 ⑥109年6月24日 ⑦109年7月1日 ⑧109年7月4日 ⑨109年8月7日 ⑩111年10月27日 ⑪112年10月28日 ①320,477元 ②100,000元 ③35,870元 ④15,998元 ⑤16,000元 ⑥55,996元 ⑦13,999元 ⑧58,800元 ⑨39,992元 ⑩20,000元 ⑪20,000元 合計:697,13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⑥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⑦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⑧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⑨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⑩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⑪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邱雅鑌、毛靖涵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王雅臻交款給邱雅鑌,邱雅鑌連同自己之款項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③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匯款給鄭倚玫,鄭倚玫再轉交丁○○。 ④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⑤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⑥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丁○○。 ⑦邱雅鑌之子劉祐廷匯款給丁○○。 ⑧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丁○○。 ⑨邱雅鑌交款給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⑩邱雅鑌之配偶劉昱德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丁○○。 ⑪邱雅鑌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4 毛靖涵 東京機票8張 109年3月9日 156,489元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毛靖涵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給丁○○。 5 卓怡婷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3月12日 ②109年3月12日 ①25,998元 ②25,998元 合計:51,996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①卓怡婷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卓怡婷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轉交丁○○。 6 蕭富元 大阪機票2張 109年4月1日 28,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蕭富元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7 郭依筑 大阪機票1張 109年4月1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郭依筑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8 許心榕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③大阪機票2張 ④大阪機票2張 ⑤大阪機票2張 ⑥大阪機票2張 ⑦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4月13日 ②109年5月13日 ③109年6月9日 ④109年7月7日 ⑤109年8月5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11年10月31日 ①2,500元 ②6,000元 ③6,000元 ④8,400元 ⑤6,000元 ⑥1,499元 ⑦5,000元 合計:35,399元 ①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②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③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④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⑤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⑥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⑦鄭倚玫持用之LINE PAY MONEY ①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②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③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④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⑤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⑥許心榕匯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⑦許心榕以LINE PAY MONEY轉帳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交款給丁○○。 9 黃靜宜 沖繩機票3張 109年4月21日 10,761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黃靜宜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0 陳妍蓁 沖繩機票2張 109年6月24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陳妍蓁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1 楊儀佳 澳門機票10張 109年9月14日 39,99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楊儀佳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2 陳韋君 ①北海道機票2張、大阪機票1張(陳韋君、鄭倚玫之不詳友人) ②北海道機票2張 ①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0月29日 ①21,000元 ②14,500元 合計:35,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陳韋君、鄭倚玫之不詳友人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②陳韋君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3 吳玉惠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9日 19,996元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吳玉惠交款給吳佩倫後,吳佩倫匯款給鄭倚玫,鄭倚玫再轉交丁○○。 14 溫佳鍵 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4張 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6日 50,000元、22,000元 合計:72,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 朱純儀 ①沖繩租車票券1張 ②沖繩加床住宿票券1張 ③機票改名費用 ④沖繩海生館門票1張 ⑤日本消費券1張 ①112年1月4日 ②112年1月7日 ③112年1月10日 ④112年1月10日 ⑤112年1月10日 ①1,250元 ②2,400元 ③2,000元 ④300元 ⑤4,800元 合計:10,75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朱純儀交款給鄭倚玫後,鄭倚玫再匯款給丁○○。 16 甲○○ (追加起訴) ①首爾機票 ②~④、㉟不明票券 ⑤~㉓、㉘~㉚、㉜、㊹~㊻紐西蘭機票、行程費用 ㉔、㉕、㉗大阪機票 ㉖、㉞、㊷、㊸南美機票、行程 ㉛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 ㉝馬力歐手環 ㊱、㊲、㊵、㊼北歐、極光行程費用 ㊳、㊴、㊶、、夏威夷機票、行程費用 ㊽日本住宿費用 ㊾日本換票住宿費用 ㊿京阪電車費用 日本機票改名費用 ①109年10月29日9時54分 ②109年10月29日11時51分 ③109年11月11日12時59分 ④109年11月11日13時45分 ⑤110年10月31日23時19分 ⑥110年10月31日23時28分 ⑦110年11月1日6時36分 ⑧110年11月21日23時53分 ⑨110年11月21日23時54分 ⑩110年11月30日14時35分 ⑪110年12月13日23時56分 ⑫110年12月13日23時57分 ⑬110年12月14日0時18分 ⑭110年12月14日0時19分 ⑮110年12月15日0時18分 ⑯110年12月15日0時19分 ⑰110年12月17日0時20分 ⑱111年1月18日17時43分 ⑲111年3月25日23時6分 ⑳111年3月25日23時7分 ㉑111年4月2日9時57分 ㉒111年4月5日23時54分 ㉓111年5月5日7時16分 ㉔111年9月17日0時3分 ㉕111年9月17日0時9分 ㉖111年9月18日21時53分 ㉗111年9月19日0時23分 ㉘111年10月5日22時59分 ㉙111年10月11日10時9分 ㉚111年10月12日22時55分 ㉛111年10月12日23時11分 ㉜111年10月15日14時20分 ㉝111年10月20日23時21分 ㉞111年11月2日0時6分 ㉟111年11月11日14時30分 ㊱111年11月11日15時21分 ㊲111年12月5日21時46分 ㊳111年12月18日22時2分 ㊴111年12月30日20時39分 ㊵112年1月1日11時51分 ㊶112年1月2日18時58分 ㊷112年1月5日17時35分 ㊸112年1月13日23時14分 ㊹112年1月17日23時48分 ㊺112年1月23日22時20分 ㊻112年1月31日23時41分 ㊼112年2月1日10時5分 ㊽112年2月2日15時39分 ㊾112年2月3日11時56分 ㊿112年2月6日15時 112年2月6日15時1分 112年2月9日17時3分 112年5月3日19時55分 ①6,580元 ②13,160元 ③5,646元 ④11,292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0,000元 ⑩15,660元 ⑪20,000元 ⑫10,000元 ⑬20,000元 ⑭10,000元 ⑮20,000元 ⑯10,000元 ⑰7,460元 ⑱20,000元 ⑲20,000元 ⑳10,000元 ㉑30,000元 ㉒12,700元 ㉓12,800元 ㉔19,597元 ㉕10,000元 ㉖21,900元 ㉗10,000元 ㉘19,708元 ㉙30,000元 ㉚21,596元 ㉛5,850元 ㉜8,092元 ㉝3,963元 ㉞14,800元 ㉟20,000元 ㊱7,000元 ㊲30,000元 ㊳14,242元 ㊴17,580元 ㊵30,000元 ㊶20,000元 ㊷6,588元 ㊸1,835元 ㊹7,046元 ㊺5,000元 ㊻10,000元 ㊼10,000元 ㊽5,350元 ㊾5,000元 ㊿450元 10,000元 10,000元 1,200元 合計:712,09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 丙○○ (追加起訴) 南美行程費用 ①111年9月19日19時1分 ②111年9月21日9時54分 ③111年9月22日18時33分 ④111年10月6日9時37分 ⑤111年10月21日9時整 ⑥112年1月5日19時29分 ⑦112年1月14日11時57分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5,995元 ④2,316元 ⑤10,000元 ⑥6,588元 ⑦1,835元 合計:106,73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 戊○○ (追加起訴) ①國際機票 ②南美內陸機票 ③國際機票、南美內陸機票 ④南美內陸機票 ⑤國際機票、復活節島 ⑥南美內陸機票 ⑦南美住宿券 ⑧南美內陸機票 ⑨南美內陸機票 ①108年10月30日10時36分 ②109年1月31日18時15分 ③109年2月5日19時整 ④109年3月9日20時45分 ⑤109年9月18日16時59分 ⑥111年10月5日1時41分 ⑦111年10月20日23時12分 ⑧112年1月5日16時1分 ⑨112年1月13日23時6分 ①14,500元 ②4,112元 ③16,150元 ④18,154元 ⑤22,800元 ⑥2,316元 ⑦10,000元 ⑧6,588元 ⑨1,835元 合計:96,45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編號1至18合計:2,870,103元 【附表二】 編號 購(退)票證明或機票優惠廣告名稱 1 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 2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 3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 4 中華航空住宿確認函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紐西蘭航空預訂行程及住宿內容 6 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 7 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 8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利歐手環) 9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 10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1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 12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3 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 14 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 15 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 16 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 收款帳號 金額 1 109年12月1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80,000元 2 109年12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3 109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4 109年12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0元 5 109年12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0元 6 110年1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7 110年1月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8 110年1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6,000元 9 110年1月1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0元 10 110年1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元 11 110年1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12 110年1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0元 13 110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14 110年1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999元 15 110年2月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16 110年2月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500元 17 110年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688元 18 110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64元 19 110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999元 20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21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22 110年3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23 110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0元 24 110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0元 25 110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26 110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27 110年3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3,750元 28 110年3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29 110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799元 30 110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31 110年4月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32 110年5月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33 110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000元 34 110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81元 合計:966,480元 【附表四(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鄭倚玫名下元大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鄭倚玫名下中信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鄭倚玫名下富邦帳戶 丁○○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丁○○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鄭倚玫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丁○○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應沒收之印文 1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2本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2枚 2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金發」之印文各1枚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4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5 丁○○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6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1支(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 7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8 丁○○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9 丁○○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15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丁○○」,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0 丁○○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4G1個(存有「邱瑾瑜」名片電子檔) 11 丁○○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8G1個(存有「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電子檔) 12 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1份 13 犯罪事實㈣存證信函1份 「呂金發」之印文1枚 14 丁○○名下甲帳戶存摺1本 【附表六】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倚玫、甲○○於警詢、偵查中、證人瞿嘉慧、黃嘉元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陳鈺叡(泰嘉公司員工)、證人即告訴人戊○○、丙○○於警詢、證人邱士桓(泰嘉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話紀錄1至3卷全卷)、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219至223頁)、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39至251頁)、「泰嘉高雄管理部」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21至435頁)、「瑾瑜(宥霖)」與鄭倚玫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37至442頁)、「高雄總公司-邱瑾瑜」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43至478頁)、LINE暱稱「嘉慧」與鄭倚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79至550頁)、鄭倚玫與被告交付款項時地一覽表(警1卷第51至56頁)、「華航公司」購票證明擷圖、機票優惠廣告擷圖(警1卷第253至261頁、偵1卷第49頁、偵2卷第214頁)、華航公司企業安全室113年5月16日2024PZ00772號函(警3卷第577至579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113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1卷第53至55頁)、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東旅總字第20240507001號函(偵2卷第297頁)、長榮航空113年5月7日回覆之電子郵件擷圖(偵2卷第2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313331350號函(偵3卷第135至139頁)、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警1卷第133頁)、「正暘法律事務所」113年3月7日函(警3卷第583頁)、泰嘉公司113年3月11日泰嘉(業)字第1130310001號函(警3卷第581頁)、泰嘉公司通訊軟體LINE官方頁面擷圖(偵4卷第45至46頁)、丁○○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收據翻拍照片(偵2卷第325至410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翻拍照片、113年5月20日「鹽埕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05至207頁、第231至232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執據(警1卷第203頁)、BQD-5363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2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9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22至6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1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28至6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34至6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0至6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68至67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74至6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82至68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90至69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3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8至6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54至65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60至666頁)、員警113年7月18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蒐證照片(偵4卷第131至233頁)、被告名下甲、乙、丙帳戶、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鄭倚玫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倚玫名下中信、華南、國泰世華、台新、富邦、元大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卷第243至359頁、偵4卷第107至115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警1卷第37至48頁、第233至238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卷第515至519頁)、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戊○○提出之購買機票明細表(警4卷第23頁)、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25至32頁)、戊○○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3至125、131至136頁)、戊○○提出被告與甲○○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27至129頁)、戊○○提出虛偽之機票郵件(警4卷第130頁下方)、戊○○提出與甲○○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37至140頁)、戊○○提出被告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警4卷第137頁下方)、甲○○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167至181頁)、甲○○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收業務繳款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4卷第183至185頁)、丙○○提出之南美旅行匯款明細(警4卷第205頁)、丙○○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警4卷第206至208頁)、丙○○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10至213頁)、被告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27至287頁)、被告提出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89至317、349至359頁)、被告提出之臉書擷圖(警4卷第319至321頁)、被告提出與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23頁)、甲○○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卷第73至332頁)、甲○○提出查證民航局高雄航空站之郵件擷圖(偵6卷第335頁)、甲○○提出丁○○匯款購票證明(LINE記事本擷圖)(偵6卷第343至353頁)、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左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右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偵6卷第341頁右方)、華航公司住宿訂單確認函(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卷第355、36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偵6卷第373頁下方)、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偵6卷第374頁上方)、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力歐手環)(偵6卷第357至365、368至372、374頁下方、389頁)、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偵6卷第381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偵6卷第375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6頁下方、38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7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8頁下方)、紐西蘭航空預定行程及住宿內容(偵6卷第379頁上方)、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3上方、379下方、380、382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偵6卷第383至385頁)、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偵6卷第393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2024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6卷第407至409頁)、華航公司台北分公司2024年8月30日2024TPEDE00735號函(偵6卷第47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001扣押物品清單(113訴490卷第93至9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113訴490卷第99至105頁)各1份。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3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4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5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6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7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8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9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0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1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3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4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5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7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8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犯罪事實㈢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㈣ 丁○○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025-01-22

TNDM-113-訴-619-2025012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晴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85號、113年度偵字第1679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0266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75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 、如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戊○○與不知情之瞿嘉慧(所涉詐欺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為姊妹,戊○○與不知情之黃嘉元(所涉詐欺等部分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夫妻,瞿嘉慧、辰○○分別擔任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之店長、員工,戊○○經由瞿嘉慧之介紹而結識辰○○,戊○○為 呂旻真指導學生之家長。戊○○竟分別實施下列行為:  ㈠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自民國109年2月27日某時起,在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老四川巴蜀麻辣燙臺南安平店」等處,以當 面及傳送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等方式,向辰○○及 利用辰○○輾轉向附表一編號2至15之人佯稱:戊○○認識「中 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員工「黃馨儀」, 可協助透過「黃馨儀」以低價購買華航公司機票或旅遊相關 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之核屬準私文書之華航公司 虛假購票證明擷圖數張、華航公司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 張給辰○○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對於員工身分管理 、機票或旅遊相關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附表一 編號1至1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 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金額 之款項給戊○○,然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㈡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自108年10月間某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 息等方式,向呂旻真及利用呂旻真向蔡淑芬、龔愛琳佯稱: 戊○○之父親為高雄航空站高階主管,可協助以低價購買機票 或旅遊相關票券等語,並以LINE傳送其偽造核屬準私文書如 附表二所示之「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AIR NEW ZEALAND」(下稱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之虛 假購(退)票證明擷圖或虛假機票優惠廣告擷圖數張給呂旻 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華航公司」、「高雄國際航空站 」、「紐西蘭航空」、「可樂旅遊」等對於機票或旅遊相關 票券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呂旻真、蔡淑芬及龔愛琳 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 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然 均未取得機票或相關旅遊票券。  ㈢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 12月16日某時起,在臺南市某處,以當面及傳送LINE訊息等 方式,接續向辰○○佯稱:戊○○認識房屋仲介「洪鈺惠」,可 協助辰○○透過「洪鈺惠」下標投資預售屋紅單而獲利,投資 款項統一交付戊○○轉交給「洪鈺惠」等語,並邀請辰○○加入 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包含辰○○【LINE暱稱「鄭 小倚」】、戊○○【LINE暱稱「戊○○」】、戊○○一人分飾多角 而持用之LINE暱稱「洪鈺惠」、「Jack」、「紫翎」、「艾 琳」及「王思涵」),復持用LINE暱稱「洪鈺惠」在LINE群 組「台南新屋投資」發布預售屋紅單投資訊息,再持用LINE 暱稱「Jack」、「紫翎」、「艾琳」及「王思涵」分別表示 下標,藉此營造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成員下標投資預 售屋紅單熱絡之假象,以此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因 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 至32所示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 ○,戊○○繼而交付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簽收單各1份 給辰○○,造成辰○○受有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金額之損害。 戊○○又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0年5月24日某時, 在臺南市某處,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向辰○○佯稱「洪鈺 惠」捲款潛逃,需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正暘法 律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對「洪鈺惠」假扣押,辰○○應分擔假 扣押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0元、律師委任費用7,68 1元等語,以此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 方式,交付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金額之款項給戊○○。戊○○ 復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11年7月13日某時,在臺 南市某處,向辰○○訛稱願意對「洪鈺惠」捲款潛逃乙事負責 ,同意向辰○○購買辰○○對「洪鈺惠」之附表三編號1至32所 示金額之債權,並與辰○○簽訂債權買賣契約,以掩飾其前開 謊言。  ㈣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邀約辰○○、不知情之瞿嘉慧, 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一同至臺南市安平區國平北路之「 水星光建案」銷售中心賞屋,並自該時起,以當面及傳送LI NE訊息等方式,接續向辰○○佯稱:戊○○認識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20樓「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嘉 公司)高階主管「邱瑾瑜」,可協助辰○○透過「邱瑾瑜」以 低於市價5折之價格購買「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 之12,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關費用)統一交給戊 ○○轉交給「邱瑾瑜」等語,並將辰○○加入LINE群組「神啊~ 救救錢包」聯繫購屋事宜;復持用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 部」(以附表五編號6所示平板電腦綁定行動電話門號00000 00000號)、「瑾瑜(宥霖)」(以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 話綁定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高雄總公 司---邱瑾瑜」(以附表五編號8所示行動電話綁定不知情之 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佯裝為 泰嘉公司、「邱瑾瑜」,向辰○○佯稱:辰○○需陸續繳交「水 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 裝潢等相關費用)等語;另持用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瞿嘉慧名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不知情之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飾多角,設定隱藏號碼致 電辰○○,持變聲器1個佯裝為「代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客服專員」,向辰○○佯稱:辰○○應盡速繳交「水星光建案 」預售屋B6之11、B6之12之購屋款項(包含訂金、裝潢等相 關費用);又偽造核屬私文書之虛偽「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 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蓋有「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 責人「甲○○之印文各1枚)2本、核屬私文書之虛偽「預售屋 買賣契約書」(蓋有「泰嘉公司」印文、泰嘉公司負責人「 甲○○」之印文各1枚)1份、核屬公文書之虛偽「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交給不知情之瞿嘉慧轉交辰○○ 而行使之,以前揭方式對辰○○施用詐術,致辰○○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方式,交付附表四所 示金額給戊○○,戊○○繼而交付其偽造之核屬私文書之附表四 所示金額之虛偽收據(均蓋有「泰嘉公司」印文1枚)各1份 給辰○○而行使之,造成辰○○受有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損害,且 足生損害於泰嘉公司對於員工身分、文件管理、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對於公證書管理之正確性。戊○○復承續前揭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20日13時33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鹽埕郵局」,冒用泰嘉公司負責人甲○○之名義 ,寄送其偽造之虛偽存證信函1份(寄件編號:00000000000 000000000,寄件人欄位蓋有「甲○○」印文1枚)給辰○○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甲○○。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 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被告戊○○犯罪事實㈡ 所示犯行,與本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係同法第7條第1 款規定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2至15、17至18所示犯行,係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辰○○、呂 旻真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偽 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3、5、8、12、15、犯 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至18、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各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施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㈢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各次犯行,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部分重合,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所犯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亦部分重合,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犯行【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15共15次、犯罪 事實㈡即附表一編號16至18共3次、犯罪事實㈢為1次、犯罪事 實㈣為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認為僅各成立一罪,容有 誤會,此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113訴490卷第 211頁),併予說明。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得財物, 恣意以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公文書等方式詐騙 辰○○等人,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 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蔡淑芬及 龔愛琳完畢,且與呂旻真成立調解,已依約分期賠償呂旻真 共39,000元,經呂旻真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偵6卷第67至68 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 本院113訴619卷第41至42、127頁),被告另已賠償辰○○150 ,000元(本院113訴490卷第211頁),然迄未與其餘告訴人 、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復斟酌被告之品行(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之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 ,育有2個未成年小孩,從事網拍,收入不穩定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 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 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刑法 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89年度台上字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五 編號1至3、13「應沒收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未扣案 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上偽造之「泰嘉公司」印文各1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之已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3、13所示文書、未扣 案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因已交付辰○○收受,非屬被告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五編號6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㈢被告犯罪所用之變聲器1個,雖經起訴書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惟該變聲器並未扣案,無證據足認尚存在,且非違禁物, 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 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無庸諭知沒收,併 予敘明。 ㈣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合計9,011,113元,而被告已賠償辰○○150, 000元、呂旻真39,000元、蔡淑芬106,734元、龔愛琳96,455 元,業如前述,上開款項應予扣除,其餘之8,618,924元, 未經扣案或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旻諺追加起 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購買標的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辰○○ (提告) ①大阪機票4張 ②旅遊地鐵2日票券1張 ③大阪機票2張、沖繩機票4張 ④旅遊門票及地鐵票券1張 ⑤東京機票4張 ⑥東京機票3張 ⑦東京機票2張 ⑧東京機票2張 ⑨東京機票1張 ⑩東京機票2張 ⑪東京機票3張 ⑫澳門機票10張 ⑬東京機票2張 ⑭澳門機票10張 ⑮機票投資 ⑯東京機票3張 ⑰大阪機票1張 ⑱夏威夷機票1張 ⑲寒暑假機票價差 ⑳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9張 ①109年3月1日 ②109年3月2日 ③109年3月5日 ④109年3月22日 ⑤109年8月7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09年9月8日 ⑧109年9月8日 ⑨109年9月9日 ⑩109年9月13日 ⑪109年9月14日 ⑫109年9月15日 ⑬109年9月15日 ⑭109年9月19日 ⑮109年9月21日 ⑯109年10月24日 ⑰109年10月26日 ⑱109年11月10日 ⑲109年11月18日 ⑳112年10月17日 ①57,996元 ②1,000元 ③44,246元 ④3,198元 ⑤40,000元 ⑥27,840元 ⑦18,580元 ⑧18,580元 ⑨9,290元 ⑩18,580元 ⑪27,870元 ⑫39,990元 ⑬18,580元 ⑭39,990元 ⑮7,000元 ⑯29,997元 ⑰13,999元 ⑱15,000元 ⑲5,000元 ⑳17,550元 戊○○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6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16張 109年3月11日 57,39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2張 109年3月12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大阪機票1張 109年5月3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地鐵票券 109年9月7日 2,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北海道機票 109年10月26日 13,4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4日 15,132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大阪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20,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沖繩機票2張 109年11月9日 12,82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合計:603,881元 2 壬○○ ①沖繩機票8張 ②沖繩機票8張 ③韓國、沖繩機票4張 ④韓國機票4張 ⑤韓國機票6張 ⑥韓國機票6張 ①109年3月8日 ②109年3月8日 ③109年3月9日 ④109年3月10日 ⑤109年3月13日 ⑥109年3月13日 ①28,696元 ②28,696元 ③21,572元 ④28,796元 ⑤31,996元 ⑥31,996元 合計:171,75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⑥辰○○名下中信帳戶 ①壬○○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③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④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⑤壬○○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⑥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3 子○○ ①東京、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共32張(與己○○共同) ②東京機票8張(與庚○○共同) ③沖繩機票16張 ④韓國機票2張 ⑤寒暑假機票價差 ⑥大阪機票4張 ⑦大阪機票1張 ⑧旅遊振興票券49張 ⑨沖繩機票8張 ⑩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1張 ⑪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8張(含手環) ①109年3月9日 ②109年3月9日 ③109年3月11日 ④109年4月21日 ⑤109年4月21日 ⑥109年6月24日 ⑦109年7月1日 ⑧109年7月4日 ⑨109年8月7日 ⑩111年10月27日 ⑪112年10月28日 ①320,477元 ②100,000元 ③35,870元 ④15,998元 ⑤16,000元 ⑥55,996元 ⑦13,999元 ⑧58,800元 ⑨39,992元 ⑩20,000元 ⑪20,000元 合計:697,132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⑤辰○○名下中信帳戶 ⑥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⑦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⑧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⑨辰○○名下中信帳戶 ⑩辰○○名下中信帳戶 ⑪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子○○、己○○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庚○○交款給子○○,子○○連同自己之款項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③子○○交款給壬○○後,匯款給辰○○,辰○○再轉交戊○○。 ④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⑤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⑥子○○交款給壬○○後,壬○○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戊○○。 ⑦子○○之子劉祐廷匯款給戊○○。 ⑧子○○交款給壬○○後,壬○○之配偶陳俊諺匯款給戊○○。 ⑨子○○交款給壬○○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⑩子○○之配偶劉昱德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戊○○。 ⑪子○○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4 己○○ 東京機票8張 109年3月9日 156,489元 辰○○名下中信帳戶 己○○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給戊○○。 5 癸○○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3月12日 ②109年3月12日 ①25,998元 ②25,998元 合計:51,996元 ①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①癸○○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癸○○匯款給辰○○後,辰○○再轉交戊○○。 6 丙○○ 大阪機票2張 109年4月1日 28,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丙○○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7 乙○○ 大阪機票1張 109年4月11日 13,999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乙○○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8 丑○○ ①大阪機票2張 ②大阪機票2張 ③大阪機票2張 ④大阪機票2張 ⑤大阪機票2張 ⑥大阪機票2張 ⑦大阪機票2張 ①109年4月13日 ②109年5月13日 ③109年6月9日 ④109年7月7日 ⑤109年8月5日 ⑥109年9月7日 ⑦111年10月31日 ①2,500元 ②6,000元 ③6,000元 ④8,400元 ⑤6,000元 ⑥1,499元 ⑦5,000元 合計:35,399元 ①辰○○名下中信帳戶 ②辰○○名下中信帳戶 ③辰○○名下中信帳戶 ④辰○○名下中信帳戶 ⑤辰○○名下中信帳戶 ⑥辰○○名下中信帳戶 ⑦辰○○持用之LINE PAY MONEY ①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②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③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④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⑤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⑥丑○○匯款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⑦丑○○以LINE PAY MONEY轉帳給辰○○後,辰○○再交款給戊○○。 9 申○○ 沖繩機票3張 109年4月21日 10,761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申○○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0 午○○ 沖繩機票2張 109年6月24日 7,17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午○○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1 寅○○ 澳門機票10張 109年9月14日 39,99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寅○○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2 未○○ ①北海道機票2張、大阪機票1張(未○○、辰○○之不詳友人) ②北海道機票2張 ①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0月29日 ①21,000元 ②14,500元 合計:35,5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①未○○、辰○○之不詳友人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②未○○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3 辛○○ 沖繩機票4張 109年11月9日 19,996元 辰○○名下中信帳戶 辛○○交款給壬○○後,壬○○匯款給辰○○,辰○○再轉交戊○○。 14 卯○○ 大阪機票加酒店打包預定4張 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6日 50,000元、22,000元 合計:72,00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 巳○○ ①沖繩租車票券1張 ②沖繩加床住宿票券1張 ③機票改名費用 ④沖繩海生館門票1張 ⑤日本消費券1張 ①112年1月4日 ②112年1月7日 ③112年1月10日 ④112年1月10日 ⑤112年1月10日 ①1,250元 ②2,400元 ③2,000元 ④300元 ⑤4,800元 合計:10,750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巳○○交款給辰○○後,辰○○再匯款給戊○○。 16 呂旻真 (追加起訴) ①首爾機票 ②~④、㉟不明票券 ⑤~㉓、㉘~㉚、㉜、㊹~㊻紐西蘭機票、行程費用 ㉔、㉕、㉗大阪機票 ㉖、㉞、㊷、㊸南美機票、行程 ㉛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 ㉝馬力歐手環 ㊱、㊲、㊵、㊼北歐、極光行程費用 ㊳、㊴、㊶、、夏威夷機票、行程費用 ㊽日本住宿費用 ㊾日本換票住宿費用 ㊿京阪電車費用 日本機票改名費用 ①109年10月29日9時54分 ②109年10月29日11時51分 ③109年11月11日12時59分 ④109年11月11日13時45分 ⑤110年10月31日23時19分 ⑥110年10月31日23時28分 ⑦110年11月1日6時36分 ⑧110年11月21日23時53分 ⑨110年11月21日23時54分 ⑩110年11月30日14時35分 ⑪110年12月13日23時56分 ⑫110年12月13日23時57分 ⑬110年12月14日0時18分 ⑭110年12月14日0時19分 ⑮110年12月15日0時18分 ⑯110年12月15日0時19分 ⑰110年12月17日0時20分 ⑱111年1月18日17時43分 ⑲111年3月25日23時6分 ⑳111年3月25日23時7分 ㉑111年4月2日9時57分 ㉒111年4月5日23時54分 ㉓111年5月5日7時16分 ㉔111年9月17日0時3分 ㉕111年9月17日0時9分 ㉖111年9月18日21時53分 ㉗111年9月19日0時23分 ㉘111年10月5日22時59分 ㉙111年10月11日10時9分 ㉚111年10月12日22時55分 ㉛111年10月12日23時11分 ㉜111年10月15日14時20分 ㉝111年10月20日23時21分 ㉞111年11月2日0時6分 ㉟111年11月11日14時30分 ㊱111年11月11日15時21分 ㊲111年12月5日21時46分 ㊳111年12月18日22時2分 ㊴111年12月30日20時39分 ㊵112年1月1日11時51分 ㊶112年1月2日18時58分 ㊷112年1月5日17時35分 ㊸112年1月13日23時14分 ㊹112年1月17日23時48分 ㊺112年1月23日22時20分 ㊻112年1月31日23時41分 ㊼112年2月1日10時5分 ㊽112年2月2日15時39分 ㊾112年2月3日11時56分 ㊿112年2月6日15時 112年2月6日15時1分 112年2月9日17時3分 112年5月3日19時55分 ①6,580元 ②13,160元 ③5,646元 ④11,292元 ⑤20,000元 ⑥1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0,000元 ⑩15,660元 ⑪20,000元 ⑫10,000元 ⑬20,000元 ⑭10,000元 ⑮20,000元 ⑯10,000元 ⑰7,460元 ⑱20,000元 ⑲20,000元 ⑳10,000元 ㉑30,000元 ㉒12,700元 ㉓12,800元 ㉔19,597元 ㉕10,000元 ㉖21,900元 ㉗10,000元 ㉘19,708元 ㉙30,000元 ㉚21,596元 ㉛5,850元 ㉜8,092元 ㉝3,963元 ㉞14,800元 ㉟20,000元 ㊱7,000元 ㊲30,000元 ㊳14,242元 ㊴17,580元 ㊵30,000元 ㊶20,000元 ㊷6,588元 ㊸1,835元 ㊹7,046元 ㊺5,000元 ㊻10,000元 ㊼10,000元 ㊽5,350元 ㊾5,000元 ㊿450元 10,000元 10,000元 1,200元 合計:712,09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7 蔡淑芬 (追加起訴) 南美行程費用 ①111年9月19日19時1分 ②111年9月21日9時54分 ③111年9月22日18時33分 ④111年10月6日9時37分 ⑤111年10月21日9時整 ⑥112年1月5日19時29分 ⑦112年1月14日11時57分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5,995元 ④2,316元 ⑤10,000元 ⑥6,588元 ⑦1,835元 合計:106,734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 龔愛琳 (追加起訴) ①國際機票 ②南美內陸機票 ③國際機票、南美內陸機票 ④南美內陸機票 ⑤國際機票、復活節島 ⑥南美內陸機票 ⑦南美住宿券 ⑧南美內陸機票 ⑨南美內陸機票 ①108年10月30日10時36分 ②109年1月31日18時15分 ③109年2月5日19時整 ④109年3月9日20時45分 ⑤109年9月18日16時59分 ⑥111年10月5日1時41分 ⑦111年10月20日23時12分 ⑧112年1月5日16時1分 ⑨112年1月13日23時6分 ①14,500元 ②4,112元 ③16,150元 ④18,154元 ⑤22,800元 ⑥2,316元 ⑦10,000元 ⑧6,588元 ⑨1,835元 合計:96,455元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編號1至18合計:2,870,103元 【附表二】 編號 購(退)票證明或機票優惠廣告名稱 1 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 2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 3 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 4 中華航空住宿確認函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紐西蘭航空預訂行程及住宿內容 6 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 7 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 8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利歐手環) 9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 10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1 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 12 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 13 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 14 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 15 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 16 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 【附表三(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 收款帳號 金額 1 109年12月1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80,000元 2 109年12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3 109年12月2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4 109年12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0元 5 109年12月30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0元 6 110年1月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500元 7 110年1月6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8 110年1月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6,000元 9 110年1月1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5,000元 10 110年1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6,000元 11 110年1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12 110年1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5,000元 13 110年1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500元 14 110年1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9,999元 15 110年2月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8,000元 16 110年2月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500元 17 110年2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688元 18 110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064元 19 110年3月2日 辰○○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3,999元 20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000元 21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22 110年3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8,000元 23 110年3月1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5,000元 24 110年3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0元 25 110年3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500元 26 110年3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000元 27 110年3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43,750元 28 110年3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29 110年3月29日 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0,799元 30 110年3月31日 辰○○名下台新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31 110年4月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2,500元 32 110年5月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5,000元 33 110年5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11,000元 34 110年11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瞿晴薇名下甲帳戶 7,681元 合計:966,480元 【附表四(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匯款帳號或面交 收款帳號或面交地點 金額 繳費名目 1 110年10月1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訂金 2 110年10月1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2訂金 3 110年12月1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4 110年12月2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裝潢費用 5 110年12月21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安裝費用 6 110年12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冷氣挖洞費用 7 110年12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木地板、燈、電器櫃裝潢費用 8 110年12月27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書房地板費用 9 110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木板貼費用 10 110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地板貼費用 11 111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電力工程費用 12 111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0元 太陽能費用 13 111年1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瓦斯爐費用 14 111年1月19日 辰○○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500元 油漆費用 15 111年1月2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6 111年2月7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7 111年2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公證費用 18 111年2月2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500元 家電加購費用 19 111年2月21日 辰○○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家電加購訂金 20 111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000元 修改冷氣、冰箱費用 21 111年2月2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500元 修改微波爐費用 22 111年2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500元 裝潢費用 23 111年2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2,500元 電視、乾衣機、管線費用 24 111年3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代書費用 25 111年3月3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機車位 26 111年3月1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冷暖除濕費用 27 111年3月1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9,500元 洗衣機費用 28 111年3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元 洗衣機更換為容量16公斤費用 29 111年3月2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HITACHI日立床架保固費用 30 111年3月2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7,500元 沙發差價 31 111年3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元 HITACHI日立傢具費用 32 111年3月2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稅金 33 111年3月2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補稅金差額 34 111年3月3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8,000元 裝潢費用 35 111年4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9,500元 稅金 36 111年4月7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888元 窗簾燈費用 37 111年4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00元 小米燈泡費用 38 111年4月1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400元 小米智能傢具費用 39 111年4月1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0 111年4月18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1 111年4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7,600元 智能傢具費用 42 111年4月2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5,835元 地震及火宅險用 43 111年4月3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100元 管理委員會費用 44 111年5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代書費用 45 111年5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8,500元 貸款費用 46 111年5月2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貸款費用 47 111年5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00元 貸款費用 48 111年5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49 111年5月26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259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掛建商名下費用 50 111年5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50元 「水星光建案」預售屋B6之11改建商資料費用 51 111年5月2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500元 反悔公證違約金 52 111年5月30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重新公證費用 53 111年6月1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54 111年6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667元 建商利息費用 55 111年6月19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9,800元 水電管理費用 56 111年6月22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尾款 57 111年6月23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3,800元 補差價 58 111年6月24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5,500元 「水星光建案」附設SPA館使用費用 59 111年6月2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永久免費公共水費用 60 111年6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2,088元 股東保證戶費用 61 111年7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還款費用 62 111年7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6,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3 111年8月3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3,000元 房地土地比價費用 64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4,000元 代銷費用 65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6,000元 代銷費用 66 111年8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元 裝潢費用 67 111年8月19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0,000元 換約費用 68 111年10月26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3,000元 冷氣柵欄費用 69 111年11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0,000元 冷氣格柵尾款 70 111年11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35,000元 冷氣中央控制費用 71 111年11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000元 裝潢費用 72 111年11月3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73 111年12月1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2,000元 消防費用 74 111年12月15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甲帳戶 13,500元 貸款費用 75 111年12月2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76 111年12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6,000元 隔音棉費用 77 112年1月2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4,500元 防火設備費用 78 112年1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79 112年1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8,500元 裝潢費用 80 112年1月3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8,888元 裝潢費用 81 112年2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4,500元 裝潢費用 82 112年2月20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2,000元 裝潢費用 83 112年2月2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84 112年3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4,294元 水災地震險費用 85 112年3月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5,792元 地震險、貸款費用 86 112年3月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56元 裝潢費用 87 112年3月1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500元 加裝水塔費用 88 112年4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公證費用 89 112年4月1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3,000元 換新約費用 90 112年4月13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裝潢費用 91 112年4月14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92 112年4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55,000元 店面費用 93 112年4月25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代書費用 94 112年4月25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95 112年4月27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6,888元 店面費用 96 112年4月28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9,000元 裝潢費用 97 112年5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裝潢費用 98 112年5月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99 112年5月3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1,000元 裝潢費用 100 112年5月4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8,000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8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3,492元 裝潢費用 101 112年5月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6,000元 公證費用 102 112年5月1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公證費用 103 112年5月1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元 急件費用 104 112年5月19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000元 裝潢費用 105 112年5月21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0,000元 裝潢費用 106 112年5月22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元 裝潢費用  107 112年5月24日 辰○○名下元大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3,000元 代書費用 108 112年5月26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7,000元 裝潢費用 109 112年5月28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5,000元 裝潢訂金 110 112年6月1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7,342元 裝潢費用 111 112年6月2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2,000元 裝潢費用 112 112年6月4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4,671元 裝潢費用 113 112年6月7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9,250元 裝潢費用 114 112年6月10日 辰○○名下中信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52,000元 裝潢費用 115 112年6月12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16,329元 裝潢費用 116 112年6月16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30,000元 停車位費用 117 112年6月19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乙帳戶 22,000元 貸款費用 118 112年6月20日 辰○○名下富邦帳戶 戊○○名下丙帳戶 3,000元 貸款費用 119 112年7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329元 裝潢費用 120 112年8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1,683元 裝潢費用 121 112年8月9日 面交 戊○○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 40,200元 裝潢費用 122 112年8月22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嗑肉食鍋東門店」 9,000元 裝潢費用 123 112年9月23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台南康平店」 126,000元 裝潢費用 124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50,000元 安心股東方案費用 125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0,000元 股東親屬費用 126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7,000元 銀行換約費用 127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28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2,000元 債權轉讓費用 129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000元 公證費用 130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40,000元 40年無條件貸款費用 131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0,000元 購賣店面設定費 132 112年9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0.33% 133 112年9月27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7-ELEVEN亞萬門市」 16,095元 火災地震險費用 134 112年10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937元 稅務問題費用 135 112年10月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元 代書費用 136 112年10月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500元 裝潢費用 137 112年10月3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43,600元 信用評分費用 138 112年10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39 112年10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加購費用 140 112年10月1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5,000元 裝潢費用 141 112年10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百葉窗費用 142 112年10月2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設定抵押權費用 143 112年10月3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保證人費用 144 112年11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45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0元 重購退稅費用 146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退稅手續費用 147 112年11月13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600元 更換貸款方案費用 148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8,497元 稅金 149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9,000元 轉約費用 150 112年11月1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費用 151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2 112年11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稅務費用 153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方案 154 112年11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4,000元 車位轉移費用 155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250,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免責費用 156 112年11月2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處理費用 157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裝潢費用 158 112年11月2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8,000元 裝潢費用  159 112年12月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元 裝潢費用  160 112年12月4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8,000元 免聯徵費用 161 112年12月5日 辰○○名下國泰世華帳戶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險費用 162 112年12月5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6,0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費用 163 112年12月6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8,000元 免保人費用 164 112年12月7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保證核貸費用 165 112年12月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600元 固定利率費用 166 112年12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67 112年12月11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98,700元 解約金 168 112年12月18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90,000元 房屋期款 169 112年12月19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000元 取消重購退稅費用 170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5,000元 信用報告費用 171 112年12月22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2,000元 抵押權規費 172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0,000元 火災保險費用 173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售出手續費費 174 112年12月2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40,000元 產權分割費用 175 112年12月3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5,000元 停車位產權分割費用 176 113年1月3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195,000元 免責開辦費用 177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0元 房屋免責費用 178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0,000元 7年免責費用 179 113年1月5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60,000元 副本合約用 180 113年1月8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8,000元 車位奢侈稅費用 181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6,000元 公證費用 182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3,000元 出售免責費用 183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85,000元 永久免責費用 184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55,000元 代書免責費用 185 113年1月9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000元 財政部國稅局代辦費用 186 113年1月10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23,800元 保證金 187 113年1月11日 面交 臺南市某處 32,000元 處理費用 188 113年1月20日 面交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ELEVEN加圻門市」 180,000元 安心保證交屋費用 189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2,000元 裝潢代書費用 190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元 公證費用 191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12,000元 公證費用 192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4,000元 裝潢費用 193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5,000元 裝潢廠商免責費用 194 113年1月22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50,000元 裝潢代書費完全免責費用 195 113年1月24日 面交 戊○○上址住處 22,000元 加購VIP方案費用 196 113年1月27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33,500元 加購產權免責補繳費用 197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45,000元 文件處理費用 198 113年1月31日 面交 「麥味登台南陽光二店直營店」 12,000元 貸款免回收費用 合計:5,174,530元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應沒收之印文 1 「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2本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印文2枚 2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之印文各1枚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1份 「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4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5 戊○○持用之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6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7平板電腦1支(綁定LINE暱稱「泰嘉高雄管理部」,門號0000000000號) 7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31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瑾瑜(宥霖)」,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8 戊○○持用之三星廠牌GALAXY A20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高雄總公司---邱瑾瑜」,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9 戊○○持用之蘋果廠牌iPhone15 PRO MAX行動電話1支(綁定LINE暱稱「戊○○」,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10 戊○○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4G1個(存有「邱瑾瑜」名片電子檔) 11 戊○○持用之SONY廠牌隨身碟8G1個(存有「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電子檔) 12 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1份 13 犯罪事實㈣存證信函1份 「甲○○」之印文1枚 14 戊○○名下甲帳戶存摺1本 【附表六】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辰○○、呂旻真於警詢、偵查中、證人瞿嘉慧、黃嘉元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陳鈺叡(泰嘉公司員工)、證人即告訴人龔愛琳、蔡淑芬於警詢、證人邱士桓(泰嘉公司員工)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對話紀錄1至3卷全卷)、LINE群組「台南新屋投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219至223頁)、LINE群組「神啊〜救救錢包」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239至251頁)、「泰嘉高雄管理部」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21至435頁)、「瑾瑜(宥霖)」與辰○○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37至442頁)、「高雄總公司-邱瑾瑜」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43至478頁)、LINE暱稱「嘉慧」與辰○○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479至550頁)、辰○○與被告交付款項時地一覽表(警1卷第51至56頁)、「華航公司」購票證明擷圖、機票優惠廣告擷圖(警1卷第253至261頁、偵1卷第49頁、偵2卷第214頁)、華航公司企業安全室113年5月16日2024PZ00772號函(警3卷第577至579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113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1卷第53至55頁)、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7日東旅總字第20240507001號函(偵2卷第297頁)、長榮航空113年5月7日回覆之電子郵件擷圖(偵2卷第2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313331350號函(偵3卷第135至139頁)、犯罪事實㈢之債權買賣契約(警1卷第133頁)、「正暘法律事務所」113年3月7日函(警3卷第583頁)、泰嘉公司113年3月11日泰嘉(業)字第1130310001號函(警3卷第581頁)、泰嘉公司通訊軟體LINE官方頁面擷圖(偵4卷第45至46頁)、戊○○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瞿嘉慧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嘉元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之通聯調閱查詢資料、雙向通聯及網路歷程、蒐證照片(偵3卷第3至44頁)、「泰嘉開發水星光2021預售屋買賣合約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收據翻拍照片(偵2卷第325至410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翻拍照片、113年5月20日「鹽埕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05至207頁、第231至232頁)、鹽埕郵局存證號碼75號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執據(警1卷第203頁)、BQD-5363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1卷第22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9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22至6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21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28至6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34至6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0至6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68至67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1份(警3卷第674至6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82至68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90至69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3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警3卷第648至6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5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54至65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4日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0-00-0000 )(警3卷第660至666頁)、員警113年7月18日職務報告暨其所附蒐證照片(偵4卷第131至233頁)、被告名下甲、乙、丙帳戶、瞿嘉慧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辰○○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辰○○名下中信、華南、國泰世華、台新、富邦、元大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卷第243至359頁、偵4卷第107至115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警1卷第37至48頁、第233至238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3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卷第515至519頁)、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龔愛琳提出之購買機票明細表(警4卷第23頁)、龔愛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卷第25至32頁)、龔愛琳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3至125、131至136頁)、龔愛琳提出被告與呂旻真之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27至129頁)、龔愛琳提出虛偽之機票郵件(警4卷第130頁下方)、龔愛琳提出與呂旻真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137至140頁)、龔愛琳提出被告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警4卷第137頁下方)、呂旻真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167至181頁)、呂旻真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收業務繳款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4卷第183至185頁)、蔡淑芬提出之南美旅行匯款明細(警4卷第205頁)、蔡淑芬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警4卷第206至208頁)、蔡淑芬提出之LINE群組「2023南美旅遊」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10至213頁)、被告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警4卷第227至287頁)、被告提出與呂旻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289至317、349至359頁)、被告提出之臉書擷圖(警4卷第319至321頁)、被告提出與蔡淑芬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4卷第323頁)、呂旻真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卷第73至332頁)、呂旻真提出查證民航局高雄航空站之郵件擷圖(偵6卷第335頁)、呂旻真提出戊○○匯款購票證明(LINE記事本擷圖)(偵6卷第343至353頁)、中華航空日本段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左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偵6卷第339頁右方)、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航班退票通知-HNL夏威夷行程套票(偵6卷第341頁右方)、華航公司住宿訂單確認函(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6卷第355、36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員工購票查詢(偵6卷第373頁下方)、中華航空航班資訊(高雄國際機場至首爾仁川國際機場)(偵6卷第374頁上方)、中華航空票價明細(南海電鐵、大阪地鐵、馬力歐手環)(偵6卷第357至365、368至372、374頁下方、389頁)、高雄國際航空站110年員工特惠機票查詢網頁畫面(偵6卷第381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聯合住宿票券(偵6卷第375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大阪關西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6頁下方、387頁)、高雄國際航空站智利南美航空、韓亞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7頁)、中華航空票價明細(高雄-東京成田來回機票、振興COUPON券)(偵6卷第378頁下方)、紐西蘭航空預定行程及住宿內容(偵6卷第379頁上方)、高雄國際航空站紐西蘭航空購票證明(偵6卷第373上方、379下方、380、382頁)、高雄國際航空站可樂旅遊2022.11.11航空VS旅行社搭配優惠專案(偵6卷第383至385頁)、中華航空2022/12/12夏威夷行程加購一覽表(偵6卷第393頁)、華航公司人力資源處2024年5月21日2024IZ00956號函(偵6卷第407至409頁)、華航公司台北分公司2024年8月30日2024TPEDE00735號函(偵6卷第47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001扣押物品清單(113訴490卷第93至9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130503987號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113訴490卷第99至105頁)各1份。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3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4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5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6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7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8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9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0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1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3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4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5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6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7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8 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犯罪事實㈢ 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㈣ 戊○○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025-01-22

TNDM-113-訴-490-20250122-1

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權利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查原告原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有請被告依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將被告名下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房地(下稱系爭A房地),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移轉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丁○○之權利。㈡聲請調查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所負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被告履行該條債務之全部。㈢聲請裁定變更爭調解筆錄第四點為:被告同意將其名下之系爭A房地每年免稅額度範圍內,分年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移轉登記予丁○○,但須於117年12月31日以前移轉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給付(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113年3月22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㈠為先位聲明,並增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其名下之系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第257頁)。核原告前後變更之聲明,基礎事實仍屬同一,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以 下合稱未成年子女2人,單指其中一人則逕稱其姓名)。原 告於兩造婚前交往期間及婚姻期間,陸續全額出資頭期款分 別購入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地(下稱系爭B房地)、新北 市○○區○○路0段000○0號6樓房地(下稱系爭C房地)及一般以俗 稱紅單(即預約購買預售屋)方式購買系爭A房地,其中系 爭B房地登記於原告名下,其餘系爭C房地與系爭A房地則借 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又兩造因故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婚姻生 活,鑑於兩造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問題,以及實質上 屬於原告所有的三筆房屋必須一併處置,兩造遂於107年3月 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簽立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內容如附表 所示。嗣後,被告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並將出售之餘款挪 為給付系爭A房地之款項,並取得系爭A房地之所有權。然原 告於109年11月間,發現被告竟悄悄將系爭A房地委託仲介出 售,被告此舉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約定,被告自知理虧,也 向原告聲稱是為了避稅才未依系爭調解筆錄贈與系爭A房地 給丁○○。被告未依約將系爭A房地贈與丁○○,且違約出售系 爭A房地之行為已嚴重悖於丁○○之最佳利益。為此,爰依民 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及系爭 調解筆錄第四點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先位聲明:㈠ 確認被告有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之權利。備位聲明:請 求被告應將系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㈡請求勸告被告履行 系爭調解筆錄。㈢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第四條。 二、被告則以:兩造經本院調解離婚成立,就財產之分配有所約 定,簽立系爭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內容即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倘原告認為被告有未主動履行判決之情形,自應 由權利人依系爭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就具有既判力 及執行力之系爭調解筆錄,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 ,於法即有不合。又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有 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予未成年子女丁○○之權利」,備位聲 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移轉系爭房地予未成年子女丁○○」, 原告先位確認之訴,因原告提起備位給付之訴,而得以確認 有無請求之權利或請求移轉有無理由,則原告殊無提起先位 確認之訴之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再者,系爭調解筆 錄已明文表示兩造之真意,並經兩造當事人、兩造各自委任 之律師確認簽名,調解過程並有法官出席,自無須捨其明文 解釋,而為別事探求。而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約定,被 告可選擇出售名下系爭C房地「或」系爭A房地,並應於出售 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售房地並給付原告1 00萬元後之餘款「或」未出售之上開房地,被告可擇一,按 系爭調解筆錄約定方式移轉予未成年子女丁○○。嗣被告選擇 於107年7月間出售系爭C房地,扣除相關費用、稅賦、貸款 後,被告實拿之金額為7,333,364元,並已給付原告100萬元 ,並選擇將出售系爭C房地之餘款,於107年到111年間,分 別移轉贈與200萬元、100萬元、美金371元、美金371元、64 萬元、616,768元予丁○○,共計贈與未成年子女丁○○之金額 為6,333,364元,故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內容,已全 數履行完畢。倘如原告所述,被告就系爭C房地及系爭A房地 ,選擇全部出售或擇一出售,且出售後須各給付原告100萬 元,出售後餘款及未出售之房地,均須移轉予未成年子女丁 ○○,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之文義明顯不符。況原告所有之系 爭B房地為屋齡超過50年之老舊公寓,且位處2樓,原告於本 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7號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 中自承其價值約為1,200萬元,斯時系爭B房地之貸款約為50 0餘萬,其價值與被告名下系爭C房地扣除貸款後之價值相當 ,倘如原告所述,被告應同時移轉系爭C房地及系爭A房地, 除房屋價值顯不相當外,被告尚需負擔當時尚為預售屋之系 爭A房地1500萬元貸款,顯不合理。兩造於簽立系爭調解筆 錄斯時均有委託律師,亦有親自到場,應有就調解筆錄內容 逐字逐句詳為確認,如文字與本意不符,兩造當無簽署之可 能,實不容原告嗣後任意曲解文義。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第 四點之內容,已全部履行完畢,而原告就上開調解筆錄內容 究有何「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之情事,均未舉證以實 其說,原告逕為請求變更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增加被告於成 立調解當時未約定之義務,並不可採。此外,兩造於107年3 月9日簽立系爭調解筆錄,並約定原告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 將系爭B房地全部移轉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丙○○。然原告僅 曾於112年8月25日移轉系爭B房地權利範圍100分之30,迄今 均未再移轉,原告顯無按照系爭調解筆錄第三點履行之意願 ,卻曲解系爭調解筆錄內容而向被告請求,顯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2 人,原告前起訴 請求判准兩造離婚,嗣兩造於107年3月9日,經本院調解成 立,簽立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如附表所示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258頁),並有系爭調解筆錄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 家調字第780號卷宗查閱無訛,堪認屬實。至原告其餘主張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 :㈠原告請求確認其有請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將系 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之權利,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勸告 被告履行系爭調解筆錄,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變更系爭調解 筆錄第四點,有無理由?㈣倘認原告無請求被告將系爭A房地 移轉登記予丁○○之權利,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A房地移 轉登記予丁○○,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確認其有請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將系爭A房 地移轉登記予丁○○之權利,有無理由?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而確認之訴,若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成 立或存在與否不明確而有爭執,認為有確認之必要(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即得提起,並以其利害關係相 對立而有爭執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即為 適格。至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應依現實狀態 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兩造前簽立系爭調解筆錄,約定內容如附表所示,原 告主張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約定,被告應將系爭A房地 移轉予丁○○,然為被告所否認,核乃原告主觀上認其請求被 告履行系爭調解筆錄之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依上開說 明,本件仍應認原告之提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⒉次按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民 法第208條明文規定。查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約定,被告同 意將其名下之系爭C房地或系爭A房地預售屋紅單出售後一個 月內給付原告100萬元,餘款或未出售之前開房地於每年免 稅額額度220萬元範圍內(免稅額依法律規定),分年於每 年12月31日以前移轉登記予丁○○,但須於112 年12月31日以 前須移轉完畢。上開應給付原告之100萬元至遲應於112 年1 2月31日以前履行完畢。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應一次給付。是依該條之文義觀之,被告本可選擇出售 系爭C房地或系爭A房地預售屋紅單。又原告前主張被告於10 7年7月29日出售系爭C房地,並未將出售上開房地之餘款分 年於每年12月31日前移轉220萬元予丁○○,反將出售餘款給 付260萬元予系爭A房地預售屋之建商,聲請為丁○○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調查後,認被告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之內容, 以111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提 起抗告後,撤回抗告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原告於上開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調查期間,自承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係 屬選擇之債,有被告提出之訊問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213 頁)。另原告辯稱:為了盡快以平和方式解決兩造的問題, 所以不爭執財產及分配,用比較折衷的方式,也為了照顧未 成年子女2人,雙方各自將自己名下的1個房屋給未成年子女 ,原告比較單純,名下只有一棟,被告比較複雜,名下有2 棟,其中一個是預售屋,所以雙方花很多時間要移轉被告哪 一棟給未成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260頁)。顯見兩造簽 立系爭調解筆錄時,因被告尚未取得系爭A房地之所有權, 方約定由被告決定出售系爭C房地或系爭A房地預售屋之紅單 (按即優先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益徵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 確為選擇之債,依民法第208條規定,其選擇權屬債務人即 被告,原告並無選擇之權。至原告辯稱:系爭調解筆錄第四 點、第五點應合併解釋,當事人之真意係被告如將系爭A房 地預售屋解約,只要負擔系爭C房地之貸款,故系爭A房地預 售屋之解約款應給付予原告,讓原告清償系爭B房地之貸款 ;如被告出售系爭C房地,剩餘款項可用以填補系爭A房地之 貸款,再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這樣未成年子女2人各有 1棟房子,且兩造的房貸金額也差不多云云。惟按解釋意思 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 第98條定有明文。是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 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 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前判例意旨闡釋甚明。依系爭調解 筆錄第四點之文義觀之,並無被告僅能出售系爭A房地,或 於出售系爭C房地後,應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之記載;系 爭調解筆錄第五點係約定,被告同意就系爭A房地預售屋與 建商(包括現在及其後手)間,包括但不限於有解除契約或 違約等情事,自建商處取得之一切款項,均應給付予原告, 亦無被告應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之記載,足見原原告上 開所稱,顯與系爭調解筆錄之文義不符,且為被告所否認, 自不足採。參以,原告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智識能力,亦 不否認簽立系爭調解筆錄時,其訴訟代理人方怡靜律師陪同 在場,並親自簽署一情(見本院卷第160頁),倘如原告所 述,兩造之真意係若被告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仍需將系爭A 房地移轉予丁○○,自應明確記載在系爭調解筆錄;況依原告 所述,被告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除應給付原告100萬元,餘 款亦應逐年贈與丁○○,再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並獨自 負擔系爭A房地貸款,則被告負擔雙重義務,所負之債務顯 重於原告,有失公平,難謂為兩造簽立系爭調解筆錄之真意 。準此,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文義為選擇之債,原告對此 亦不爭執,依民法第208條之規定,其選擇權即屬於被告, 且被告已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並依約給付100萬元予原告後 ,餘款依約逐年依附表所示贈與丁○○,則原告請求確認其有 請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將系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 ○云云,洵不足採。  ㈡原告請求勸告被告履行系爭調解筆錄,有無理由?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 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 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履行勸告 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裁定駁回聲請: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⒉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 或條件尚未成就。⒊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⒋債務人死亡。⒌ 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 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⒍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 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 5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聲請調查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 點所負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被告履行該條債務之全部,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勸字第4號受理,因被告不願調解而報 結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又兩造對於系爭調解筆錄內容 意見不一,且被告自認已依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履行完畢 ,兩造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合於前開司法院所定家事事件 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第6款之事由,自應 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㈢原告請求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有無理由?  ⒈依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法 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成立調解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 變更之。又依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就關係人得 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 ,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 裁定變更之。  ⒉查,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約定,得選擇出售系爭C房 地或系爭A房地預售屋紅單,並於出售後一個月內,給付原 告100萬元,餘款或未出售之房地,於每年免稅額度220萬元 內,分年移轉登記予丁○○,至遲均應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 履行完畢,嗣被告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扣除相關費用、稅 負及貸款後,取得7,333,364元,並已給付原告100萬元,其 餘款項6,333,364元,已逐年給付予未成年子女丁○○,共計6 ,912,021元及美金1,484元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系爭C房地之 成屋履約保證結案單、被告為未成年子女丁○○購買安聯人壽 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共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險資 料、被告為未成年子女丁○○購買保誠人壽保險(保單號碼: 00000000)並設定每年自被告星展銀行帳戶扣款保費美金37 1元之保險資料、未成年子女丁○○113年8月5日之個人資產管 理報告、被告將安聯人壽保險(保單號碼PL00000000)移轉 至未成年子女丁○○名下,並持續為其繳納每月1萬元保費之 保險資料、被告將安聯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移 轉至未成年子女丁○○名下,並持續為其繳納每月8,000元保 費之保險資料及被告分別匯款150萬元、36萬元予未成年子 女丁○○之單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5至253頁),且為原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1頁),堪信被告確已依系爭調 解筆錄第四點履行完畢,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內容業已實 現,則原告依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變更系 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內容,核屬無據。  ⒊原告辯稱兩造成立系爭調解筆錄之前提係各自給予未成年子 女平等之權利云云。惟原告自陳依系爭調解筆錄,系爭B房 地價值約1,200萬元、貸款約900萬元;又系爭C房地出售受 價值約900萬元、貸款約200萬元,系爭A房地預售屋價值約2 ,100萬元,已繳款項約400萬元等情,為兩造於本院112年度 家聲抗字第7號事件審理時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219至221 頁)。是依系爭調解筆錄,丙○○依該筆錄第三點之約定,獲 得之利益約300萬元(計算式:1,200萬元-900萬元=300萬元 ),丁○○獲得之利益約600萬元(計算式:900萬元-200萬元 -依約應給付予原告之100萬元=600萬元),顯見未成年子女 丁○○所獲得之利益並無不及丙○○而有顯失公平之情。況查, 被告迄今已給付予未成年子女丁○○,共計6,912,021元及美 金1,484元等情,已如上述,而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三點之約 定,原告應將系爭B房地,於每年免稅額度220萬元內,分年 移轉登記予丙○○,應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履行完畢,惟原 告迄今僅移轉系爭B房地之建物所有權100分之30、土地所有 權400分之30等情,有卷附之建物、土地所有權狀可佐(見 本院卷第183至187頁)。足徵未成年子女2人縱有利益不相 當之情,顯失公平之情,亦係原告未依系爭調解筆錄履行, 致丙○○所獲得之利益明顯不及丁○○。從而,原告主張依家事 事件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內 容,於法亦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倘認原告無請求被告將系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   ○之權利,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A房地移轉登記予丁○○   ,有無理由?    查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係屬選擇之債,其選擇權屬於被告, 原告並無選擇權,且未約定被告有移轉系爭A房地予丁○○等 情,已如上述,則原告主張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約定,請 求被告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丁○○云云,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兩造成立系爭調解筆錄,依第四點之約定,被告 可選擇出售系爭C房地或系爭A房地預售屋紅單,被告選擇出 售系爭C房地,並依系爭調解筆錄第四點之約定,出售後一 個月內給付原告100萬元,餘款於每年免稅額額度220萬元範 圍內,逐年移轉予丁○○,業已履行完畢等情,均經本院認定 如上。從而,原告先位主張㈠確認被告有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 丁○○之權利。㈡請求勸告被告履行系爭調解筆錄。㈢變更系爭 調解筆錄第四條,備位主張請求被告應將系爭A房地移轉登 記予丁○○等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至原告聲 請傳喚簽立系爭調解筆錄時之訴訟代理人方怡靜律師,以證 明兩造間有被告倘出售系爭C房地,仍應將系爭A房地移轉予 丁○○之約定,惟系爭調解筆錄並無上開約定之記載,兩造間 亦無上開約定之真意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此部分 之聲請,要難認有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780號調解筆錄 兩造合意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女,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任之由被告任 之;丙○○(男,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兩造得該調解筆錄 附表所示之方式、時間與丁○○、丙○○會面交往。 原告同意將其名下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暨 其坐落基地(權利範圍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於每年 免稅額額度220萬元範圍內(免稅額依法律規定),分年於每 年12月31日以前移轉登記予丙○○,但須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 須移轉完畢。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給 付。 被告同意將其名下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之0號6 樓(權利範圍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或新北市○○區預售 屋紅單(○○○○0000)出售後一個月內給付原告100萬元,餘款 或未出售之前開房地於每年免稅額額度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範 圍內(免稅額依法律規定),分年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移轉登 記予丁○○,但須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須移轉完畢。上開應給 付原告之壹佰萬元至遲應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履行完畢。如 有一期逾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給付。 被告同意就上開新北市○○區預售屋與建商(包括現在及其後手 )間,包括但不限於有解除契約或違約等情事,自建商處取得 之一切款項,均應給付予原告。 未成年子女丁○○之扶養費由被告單獨負擔;丙○○之扶養費由原 告單獨負擔。 被告同意於107年4月30日以前遷出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 ,並將其個人物品騰空。 兩造各自拋棄對於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其他因婚 姻關係所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 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2024-10-31

TPDV-113-家訴-9-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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