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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紫璇即顏心雨即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紫璇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亨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32,602元,名下無財產,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約為1,311,035元,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 月2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然因無法負擔最 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調解方案,以致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以清償上開 債務,故聲請裁定准予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 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 生或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   聲請人前於113年4月2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 ,然因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調 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參(司消債調卷第109、119頁),故 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應合乎協商前置之程序要件。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與所附債權人清冊,記載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權總金額為1,311,035元,然經本院函詢,本件最大 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整合其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債 權後,陳報金融機構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897,341元(司 消債調卷第109-111頁),凱基商業銀行陳稱對聲請人已無 債權(司消債調卷第107頁);因擔任其子女之就學貸款連 帶保證人,對臺灣銀行所負債務148,829元,則因其子女在 學而尚未到期。加計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債權為59,000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為229,93 3元(司消債調卷第101、105頁)。是聲請人現存已屆期之 債務總額應以1,186,274‬元列計。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之保單(聲請人稱未繳費,經保險公 司通知停效)外,無其他財產,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可參(消債更卷第89頁)。其陳稱目前任職於亨通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32,602元一節,則據其提 出112年11月至113年3月薪資明細表為證(司消債調卷第63- 71頁)。惟依聲請人所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所示(消債更卷第87頁),聲請人於112年薪資所得 總計為534,472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44,539元。是聲 請人固定收入應得以44,539元計之。   (四)關於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1.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   聲請人就其每月必要支出,主張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之標準定之。爰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標準,認定抗告人每月必 要支出為19,172元(計算式:15,977*1.2=19,172,元以下 四捨五入)。  2.子女扶養費部分:   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1位,須由其扶養一節,已提出其戶 籍謄本為證(司消債調卷第21頁)。是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所定,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 之標準,依聲請人子女之父各負擔2分之1扶養義務之比例計 算後,聲請人每月所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9,586元 (計算式:19,172÷2=9,586)為度。   3.綜上,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應以28,758元(計算式:19,1 72+9,586=28,758)列計之。   (五)結算:   聲請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之保單外,無其他財產,上開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15,781元‬(計算式:44,539‬-2 8,758=15,781‬),如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所定之盡 力清償標準,以其中10分之9用以清償債務,每月得用以清 償金額則為14,203元(計算式:15,781‬*90%=14,203,元以 下四捨五入)。聲請人現年43歲(70年出生),距勞工強制 退休年齡(65歲)尚約22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 至其退休時止,雖非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之債務總額 ,惟考量聲請人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且其所積欠債務 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 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 必要及實益,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且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更生,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 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3年12月1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2024-12-16

TYDV-113-消債更-318-20241216-2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4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顏紫璇即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9,23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9,2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02

SLDV-113-司票-24946-20241202-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紫璇即顏心雨即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有無變更,並提出最新勞保 投保資料、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 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均無,請出 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受扶養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 ,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 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4-10-14

TYDV-113-消債更-318-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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