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596、15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亮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義大利金莎巧克力心型8棵貳盒及香水皂壹個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及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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