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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596、15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亮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義大利金莎巧克力心型8棵貳盒及香水皂壹個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及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