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邵祥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明、馬慶哲、馬慶東、馬慶玄、馬慶安間請
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SLDV-113-補-818-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