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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656號 聲 請 人 謝柏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憶翎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 狀附表所載發票日113年11月5日之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1 3年11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7

PCDV-113-司票-12656-202412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高憶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5,679元 自民國113年 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KSDV-113-司促-19390-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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