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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告高憶翎,要求她支付新台幣12萬6千多元,還有利息和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高憶翎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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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高憶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5,679元 自民國113年 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