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星
蕭路嶺
高輝貞
高建文
相 對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前經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32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4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
第91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本院109年度
訴更一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
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7,335元、2萬6,002元,合計4萬3,337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TPDV-114-司聲-3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