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55號
原 告 莊麗春
被 告 魏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2分許,駕駛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苓
雅區輔仁路南往北行駛,駛至輔仁路與正大路口(下稱系爭
路口)欲右轉時,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下稱乙車),沿高雄市苓雅區正大路西往東方向行駛,駛
至系爭路口時因起駛前未顯示方向燈且未注意左右車輛,乙
車左前車頭碰撞甲車右前車頭,致甲車車身受損(下稱系爭
事故),伊因此受有修車費13,648元(零件6,210元、工資3
70元、鈑金574元、塗裝6,494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48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又行車前應注意
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
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初判表、現場照片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如服務廠
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27頁),經核與其所述相
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惟按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
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又所謂「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而損害賠
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
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觀諸民法第216條第1項文義至明
,是以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
1306號判決要旨足參。經查,甲車為109年9月出廠,因系爭
事故而支出零件6,210元、工資370元、鈑金574元、塗裝6,4
94元,有甲車車籍查詢資料、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如服
務廠估價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31頁),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甲車之耐用年
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甲車自出廠日109年9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22日,已使用3年9月,則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329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是原告得請求甲車修復金額為9,767元(計算式:2,3
29+574+6,494+370=9,767),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難認有據
,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767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6,210÷(5+1)≒1,0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210-1,035) ×1/5×(3+9/12)≒3,8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6,210-3,881=2,329
KSEV-113-雄小-2655-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