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
相 對 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
相 對 人 蕭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六行關於「代理人魏旭君」之記載,
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3-聲-141-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