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聲-141-202411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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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竹地方法院針對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及蕭仲欽之間的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發布了一項裁定。這項裁定主要處理的是之前裁定中的筆誤,將「代理人魏旭君」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對裁定書上的明顯錯誤進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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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 相 對 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 相 對 人 蕭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六行關於「代理人魏旭君」之記載, 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