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5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魏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STEV-113-店簡-154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