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TEV-113-店簡-1548-20250317-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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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5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魏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