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
號被告黃仁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
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
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
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等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
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46號、第47號、第48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
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3
年8月12日簽呈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
療鑑字第1120900031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
,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
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及鏟管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
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
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鏟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NTDM-113-單禁沒-95-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