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勳偉於102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5,472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47,736元整、消費款41,942元整、預借現金35,94
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34,07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5,476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311,960元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PCDV-114-司促-3162-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