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品菱
被 告 鄭智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2203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智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智忠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20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黃品菱對被告鄭智忠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NDM-114-附民-44-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