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M-114-附民-44-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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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品菱 被 告 鄭智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2203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智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智忠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20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黃品菱對被告鄭智忠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