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
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榮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被 告 徐柏月
吳建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
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
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PCDV-113-勞訴-104-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