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奇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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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E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 部分)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 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 現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E6、E23、E39、E41」部分,應補 正門牌號碼、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E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A、B、C、D、F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41筆,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及標示 、說明之。 五、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可影本)。 六、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6-20250206-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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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 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 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D13、D18」部分,應補正門牌號碼 、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提出彰化縣鹿港鎮鹿崙段1222、1245、1248、1249、1629、 1631、1633、1635、1642、164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D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A、B、C、E、F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32筆及「H41筆,分別提出現況彩色 照片(不宜Google街景圖)及標示、說明之。 五、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影本)。 六、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5-20250206-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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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即指定清算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起訴書編號1至13)面積 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 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 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A9、A13、A18」部分,應補正門牌 號碼、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原告編列26筆,惟於附表僅列25筆, 是請說明附圖所示編號「A10」是否非在本件拆屋還地請求 之列?或漏未記載?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五、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A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B、C、D、E、F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不宜用Go ogle街景圖)及標示、說明之。 六、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 七、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2-20250206-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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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至1 9)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 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 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C5、C18、C24、C25、C40、C41」 部分,應補正門牌號碼、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 訊息。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 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C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A、B、D、E、F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46筆,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不宜 用Google街景圖)及標示、說明之。 五、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影本)。 六、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4-20250206-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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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F部分(編號1至編號21)面積約 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 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 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F11、F15、F16、F23」部分,應補 正門牌號碼、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F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A、B、C、D、E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41筆遭占用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及 標示、說明之。 五、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 六、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7-20250206-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起訴書編號1至15)面積 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 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 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B26、B27」部分,應補正門牌號碼 、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 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B部分,放 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A、C、D、E、F部分) ,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35筆,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不且 用Google街景圖)及標示、說明之。 五、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之證明(影本)。 六、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2-06

CHDV-113-補-903-20250206-1

司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黃文男 黃耀慶 黃奇潭 前列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捷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   司處分財產時,因地上被無權占有人占據,處分困難,致無   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7 號、109年度司聲字第153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90號、110 年度司聲字第16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73號、111年度司聲 字第12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37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5 號、112年度司聲字第507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89號卷宗審 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2024-11-12

CHDV-113-司聲-47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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