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意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TPDV-113-補-2859-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