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補-2859-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楊千儀告黃意悻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楊千儀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次訴訟的標的金額是兩百萬,所以裁判費要繳兩萬零八百元。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意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