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補-2859-20241203-1
摘要
楊千儀告黃意悻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楊千儀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次訴訟的標的金額是兩百萬,所以裁判費要繳兩萬零八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9號
原 告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意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