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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後,上訴人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上訴不可分原則,當事人一方(甲)就其受第一審敗訴 判決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者,未上訴部分(下稱A部分)仍生 移審效,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聲明不服範圍 ,而未提起上訴之他方當事人(乙),亦得就其受敗訴部分 (下稱B部分)為附帶上訴,因此得以阻斷原判決之全部確 定。前揭情形,第二審程序中,如上訴人(甲)就已生移審 效之敗訴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或被上訴人(乙)未附帶上 訴者,第二審審判範圍因受聲明拘束原則之限制,就該未聲 明不服部分仍不得逕予審理裁判。第二審法院就上訴人(甲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已為實體裁判結果,認為上訴人(甲 )上訴無理由或一部無理由,駁回其全部或一部上訴者,受 該不利判決之當事人(甲或乙),合於上訴第三審法院條件 者,自得各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僅上訴人(甲) 提出第三審上訴,且就其受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中之一部, 聲明不服者,因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第2 項已特別規 定,第三審程序中,上訴人(甲)不得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被上訴人(乙)不得為附帶上訴,則已受第二審裁判,未 向第三審聲明不服部分,非有特別情事(如避免裁判矛盾, 該未聲明不服部分同受第三審廢棄情形),則該未聲明不服 部分(下稱C部分),既已受第二審法院實體判決,即告確 定(既判力)。就向第三審法院聲明不服部分,經審理結果 ,第三審如認上訴人(甲)之上訴全部或一部有理由,而將 該部分廢棄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者,上訴人(甲)就已生 移審於第二審法院未受裁判之A部分,仍得擴張不服聲明範 圍。惟上訴人(甲)原已上訴第二審後又撤回上訴,依同法 第459條第1項、第3 項規定,喪失上訴權,該部分自無擴張 聲明不服範圍可言。又前揭原已上訴第二審法院並受敗訴判 決之C部分,因未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者,自不得因他部分 之上訴經第三審廢棄發回後,使已告確定之C部分復活,亦 非「擴張聲明不服」之標的,此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210號裁定意旨所指明。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本訴起訴主張其承攬被上訴人發包之「臺中市○ ○區○○○公園改善(第一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 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完成,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70萬3462元本息(各 請求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欄所示)。經原審就本訴部分, 認上訴人僅得請求如附表欄所示項目及金額,共計724萬43 81元,經與被上訴人可請求抵銷之補強工程費用債權為抵銷 後,已無餘額可請求,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本訴請求。上訴 人就本訴提起一部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仍應給付原審認其得 請求之上開724萬4381元、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工程尾 款差額566萬4875元、減價收受金額中之鋼索價金98萬5555 元,共計1593萬811元本息(見本院前審卷一第5-23頁); 嗣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主張鋼索價金98萬5555元及逾期違約 金70萬7184元並未自系爭工程款中扣除,其得請求之工程尾 款1168萬2615元(即原審認得請求之工程尾款601萬7740元, 加計上訴人上訴主張應再給付之工程尾款566萬4875元)已 包含該兩項金額,不再單獨增列此部分請求項目,以避免重 複請求(見本院前審卷一第511-525頁、卷三第136頁),而 減縮上訴聲明求為判命○○區公所給付1423萬8072元本息(各 請求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欄所示)。  ㈡本院前審審理後,認系爭工程結算工程款4866萬6610元,扣 除被上訴人已給付工程款4264萬8870元,再扣除鋼索價金98 萬5555元,上訴人尚可請求之工程尾款為503萬2185元,另 可請求展延工期必要費用51萬9457元,總計555萬1642元( 詳見附表欄所示),其餘請求則無理由,但該555萬1642元 經與被上訴人之補強工程費用債權為抵銷後,已無餘額可請 求,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本訴上訴。上訴人聲明不服,就其 本訴敗訴部分其中706萬8185元本息(詳如附表欄所示), 提起第三審上訴,其餘本訴敗訴部分即716萬9887元本息【 即1423萬8072元(上訴人本訴經原審判決敗訴而聲明上訴第 二審部分)-706萬8185元(經本院前審判決宏儒公司敗訴, 上訴人上訴第三審部分)=716萬9887元(經本院前審判決上 訴人本訴敗訴,未據上訴人聲明上訴第三審部分)】,因上 訴人未上訴而告確定。  ㈢嗣最高法院審理後,認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及被上訴人之反訴 上訴,均有理由,而以該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 將本院前審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區公所給付706萬8185元 本息、被上訴人之上訴部分之判決廢棄。上訴人於本院審理 時,以系爭工程結算工程款4866萬6610元,已扣除鋼索價金 98萬5555元,其原上訴請求金額706萬8185元(詳如附表欄 位所示),係誤將鋼索價金重複扣除為由,擴張上訴聲明求 為命被上訴人另給付98萬5555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29-231 頁、第336頁)。然鋼索價金98萬5555元部分,核屬本院前 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且未據上訴人聲明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之 716萬9887元本息範圍,依上說明,該上訴人業經本院前審 判決敗訴確定部分,並不因他部分即706萬8185元本息部分 ,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而復活,亦非「擴張聲明不服」之標 的,上訴人自無從就此部分再擴張聲明不服。乃上訴人猶就 該敗訴確定之鋼索價金98萬5555元部分為擴張上訴聲明,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本訴部分請求項目及金額 編號 項 目 於原審請求金額  原審判決  於本院前審 上訴金額  本院前審判決  於第三審 上訴金額  第三審判決  於本院上訴及擴張請求金額  1 工程尾款 1174萬9880元 601萬7740元 1168萬2615元 (主張鋼索價金98萬5555元並未自系爭工程款中扣除,此部分金額包含於工程尾款中,不另單獨列項請求) 503萬2185元 (認上訴人得請求之工程尾款,應扣除鋼索價金98萬5555元) 503萬2185元 廢棄發回 503萬2185元 98萬5555元 (擴張上訴金   額)  返還逾期違約金 70萬7184元 70萬7184元    -   -    -    - 返還減價收受金額 223萬6445元 (含鋼索價金98萬5555元) ×    -   -    -    - 2 履約保證金 203萬6000元 × 203萬6000元 × 203萬6000元 203萬6000元 3 展延工期必要費用 1107萬3221元 51萬9457元 51萬9457元 51萬9457元 - - - 4 漏項工程費用 378萬4839元 × - - - - - 5 不當減少管理利潤費及品質管理費用 111萬5893元 × - - - - - 合 計 3270萬3462元 724萬4381元 1423萬8072元 555萬1642元 706萬8185元 706萬8185元 805萬3740元 備 註 經○○區公所以其補強工程費用債權為抵銷後,已無得請求。 提起一部上訴。 經○○區公所以其補強工程費用債權為抵銷後,已無得請求。 提起一部上訴。

2025-03-31

TCHV-113-建上更一-3-20250331-2

建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臺中市○○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一部 上訴、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各自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訴訟要旨: 一、上訴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儒公司)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由伊承攬對造上訴人臺中市○○區公所(下稱○○區公所) 發包之「臺中市○○區○○○公園改善(第一期)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同月24日開工,預定104年8月7日竣工。系爭工程於 104年12月9日驗收完成,惟○○區公所迄未給付工程尾款新臺 幣(下同)503萬2185元、未發還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又 伊另得請求展延工期之必要費用51萬9457元本息等情,爰依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 第3款、第14條第1項約定,求為命○○區公所給付工程尾款及 履約保證金共706萬8185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其他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論述 ;宏儒公司就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未聲明上訴,而已告確 定部分,於本院更審訴訟程序,就已判決確定之其中98萬55 55元本息擴張上訴部分,本院另裁定駁回】。  ㈡就○○區公所之反訴,則以:補強費用係設計、監造單位之疏 失,不得由伊負擔;況○○區公所未實際支付該費用,其請求 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資以抗辯。 二、○○區公所則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4866萬6610元,扣除已給 付4264萬8870元,工程尾款為601萬7740元。系爭工程鋼索 施作規格與契約不符,伊無需給付鋼索價金98萬5555元;宏 儒公司遲延13日竣工,應計罰違約金70萬7184元,故宏儒公 司得請求之工程尾款為405萬9666元。宏儒公司施工瑕疵影 響橋樑結構安全,應分擔補強費用1795萬8189元,伊依序按 工程尾款、展延工期之必要費用、履約保證金為抵銷抗辯, 並以反訴請求抵銷後之餘額,自無返還履約保證金之義務, 且宏儒公司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展延工期之必要費用 51萬9457元本息等語,資為抗辯。另以反訴主張:宏儒公司 拒絕補正瑕疵,伊估算補強費用1795萬8189元,與工程尾款 405萬9666元、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抵銷後,宏儒公司應 給付伊1186萬2523元等情,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 條準用第229條第2項規定,及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約定, 求為命宏儒公司如數給付,及加計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貳、原審就本訴部分為宏儒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區公所之 反訴。兩造均不服,宏儒公司提起一部上訴,○○區公所全部 提起上訴,宏儒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宏儒公司 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區公所應給付宏儒公司706萬 8185元,及自10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區公所則答辯聲明 :㈠宏儒公司之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區公 所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宏儒公司應給付○○區公所118 6萬252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宏儒公司則答辯聲明:㈠○○區公所之上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參、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49- 251、262-263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年10月18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宏儒公司承攬○○ 區公所發包之系爭工程,開工日期為102年10月24日。  ㈡系爭工程經○○區公所同意展延工期後,預定竣工日為104年8 月7日(見原審卷一第70頁)。  ㈢系爭工程於104年12月9日完成驗收(見原審卷一第79頁,驗 收結果:1.未抽驗及隱蔽部分由監造單位承包商負責。2.與 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擬准予驗收合格)。  ㈣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兩造同意採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之結算數量270.636公噸計算,即應為4866萬661 0元(見本院卷第174頁)。  ㈤○○區公所就系爭工程款已給付宏儒公司4264萬8870元。  ㈥宏儒公司已繳納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  ㈦依○○公司製作之數量明細表工程項目「X型景觀跨橋結構工 程」項次「11.鋼索(∮52mm)」所示,該項次計價金額為0 ,減少金額98萬5555元(見原審卷一第151-154頁)。  ㈧○○區公所就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 施作紅磚收邊」等項,減價金額為93萬6159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各減價工項及扣減金額詳如附表一〈即本 院卷第199-201頁附表〉所示,其中收受明細表編號9減價收 受金額的數量是以陳永富建築師所結算的數量為依據)。  ㈨兩造於106年9月27日就系爭工程款經臺中市政府採購履約爭 議調解不成立(見原審卷第110頁)。  ㈩○○區公所於106年10月30日函請宏儒公司就橋樑結構安全施工 瑕疵提送改善或補強計畫(見本院卷第124頁)。 二、本件爭點:  ㈠宏儒公司得請求給付之工程尾款金額為若干?  ⒈X型橋鋼索減價98萬5555元部分應否自宏儒公司得請求之工程 尾款中扣減?  ⒉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施作紅磚收 邊」等工項減價金額93萬6159元,應否自宏儒公司得請求之 工程尾款中扣除?  ⒊宏儒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應計罰逾期違約金70萬7184元?  ㈡宏儒公司得否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履約保 證金203萬6000元?  ㈢○○區公所主張對宏儒公司有補強工程費用1795萬8189元債權 ,並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抵銷後,宏儒公司是否仍有 餘額得請求?  ⒈○○區公所是否對宏儒公司有補強工程費用1795萬8189元債權 ?上開金額是否包含設計缺失部分?  ⒉○○區公所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後,宏儒公司是否仍有餘額得 請求?  ㈣○○區公所反訴請求宏儒公司給付補強工程費用經抵銷後之餘 額1186萬2523元,其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宏儒公司得請求給付之工程尾款為445萬0614元:  ㈠關於鋼索價金98萬5555元部分:    因本院前審判決已認定鋼索價金98萬5555元,應自工程尾款 中扣除,宏儒公司就此未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惟因宏儒公 司又對此鋼索價金98萬5555元,於本院更一審提起擴張上訴 ,故此爭點係○○區公所就宏儒公司擴張上訴部分所為之抗辯 ,然宏儒公司之擴張上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即無庸在 此為實體上之論述,併予敘明。  ㈡關於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施作紅 磚收邊」等工項減價金額93萬6159元部分:  1.查系爭契約第4條明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 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應機關 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兩造於本院前審雖不爭執○○區公所 就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施作紅磚 收邊」等項,減價金額為125萬0890元(見本院前審判決所 列兩造不爭執事項㈣),惟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均不爭執○○ 區公所就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施 作紅磚收邊」等項,減價金額應為93萬6159元(各減價工項 及扣減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見不爭執事項㈧),先予敘明 。  2.宏儒公司對於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 未施作紅磚收邊」等項,減價金額應為93萬6159元,各減價 工項及扣減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 248頁),惟主張○○公司結算時就減價收受工項均未計價, 不應自工程尾款中扣除減價收受金額云云,但為○○區公所所 否認,抗辯○○公司結算時僅考量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1款 規定,未考量宏儒公司施作項目方式是否與圖說相符等問題 ,就減價收受工項仍予計價,自應自工程尾款扣除上開減價 收受款項等語。經查:  ①附表一所示各減價收受工項,與○○公司製作之「臺中市○○區 公所數量金額明細表(下稱○○公司明細表)」之對應項次, 詳如附表一「○○公司明細表項次」欄所載。而依○○公司明細 表所載,足徵○○公司係依宏儒公司實做數量為結算,但觀之 附表一「未依契約施作情形」欄所示,可知各該應減價工項 應減價事由,除有未施作情形外,尚有與契約圖說或規格不 同之情形。且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4條分別就實作 數量之價金增減及減價收受情形為不同規定,可見依宏儒公 司實作數量之價金增減,與減價收受情形,應分別視之,是 宏儒公司既不爭執○○區公所可扣減93萬6159元,則在可扣減 金額範圍內,○○公司仍計入結算金額部分,可視為因圖說或 規格不符而扣減,宏儒公司自不得以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 1款之約定,主張此係數量增減未達5%而不得扣減。    ②經比對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所示工項對應之○○公司項次 及計價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51-154頁),可見○○公司就編 號1(未依約施作情形為洗露骨材鋪面直接與既有路面銜接 ,未施作紅磚收邊數量共計2.6公尺)、編號2(未依約施作 情形為未施作仿清水磚二丁掛磚收邊)、編號4(未依約施 作情形為洗露骨材鋪面直接與既有路面銜接,未施作紅磚收 邊數量共計2公尺)、編號6(未依約施作情形為洗露骨材鋪 面直接與既有路面銜接,未施作紅磚收邊數量共計20公尺) 、編號7(未施作情形為未設施伸縮縫)、編號8(未依約施 作情形為車道燈燈罩應為透明,現地燈罩以霧面施作60組) 、編號11(未依約施作情形為推車道樣式未依圖說樣式施作 計10公尺)、編號12(未依約施作情形為洗露骨材鋪面直接 與既有路面銜接,未施作紅磚收邊數量共計17公尺)、編號 13(未依約施作情形為矮牆頂花崗石板尺寸與圖說不符計10 公尺)工項,乃係全部予以計價,並未有扣減價金之情。因 此,○○區公所抗辯應自系爭工程尾款扣除附表一編號1、2、 4、6、7、8、11、12、13所示減價收受工項應扣減金額(詳 見兩造不爭執之附表一「應扣減金額」欄所示),共計59萬 5534元(計算式:10,885+2,484+8,372+83,727+62,496+320 ,236+28,803+71,169+7,362=595,534),即屬有據。宏儒公 司抗辯○○公司就此部分工項並未計價云云,並不足採。  ③另比對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項對應之○○公司項次及計價情形( 見原審卷一第152頁背面),可知○○公司就編號3工項(未依 約施作情形為洗露骨材鋪面直接與既有路面銜接,未施作紅 磚收邊數量共計22公尺),乃減少價金26,235元,計價14,2 45元。觀之○○公司明細表六「景觀工程」項次「12」所示( 即附表一編號3工項對應項次),該項次約定數量為53公尺 ,價金4萬0487元,實作數量為16公尺,減少比例達69.81% ,因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 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部分,依原契 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 增減」(見原審卷一第25頁),故○○公司僅就減少超過5%部 分予以扣減,即減少2萬6235元,而計價1萬4245元予宏儒公 司。惟宏儒公司自承○○區公所可扣減金額1萬4245元,此部 分依前開①之說明 ,視為圖說或規格不符而扣減,○○公司既 予計價,○○區公所自得請求自工程尾款中扣除。  ④比對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項對應之○○公司項次及計價情形(見 原審卷一第153頁),可知○○公司就編號5工項(未依約施作 情形為喬木未種植共計107株),係減少價金28萬8496元, 計價4萬0443元。觀之○○公司明細表七「植栽工程」項次「1 」所示(即附表一編號5工項對應項次),該項次第2次變更 設計後,約定「喬木植栽」數量為122株,價金32萬8939元 ;實作數量為15株,按實作數量計算金額為4萬0443元(2,69 6.22元/株×15=40,443元),而○○公司就此項次僅按宏儒公司 實作數量計價4萬0443元,惟宏儒公司自承○○區公所可扣減 金額4萬0443元,此部分依前開①之說明 ,視為圖說或規格 不符而扣減,○○公司既予計價,○○區公所自得請求自工程尾 款中扣除。    ⑤關於附表一編號9工項部分,兩造不爭執其對應項次為○○公司 明細表工程項目「六」項次「22」。觀之○○公司明細表就該 項次之記載(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可知○○公司就「B式高 架自行車步道鋼構」項次,核算宏儒公司實作數量為188.35 公尺,因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28.08%,乃依系爭契約第3條 第2項第1款規定,就逾5%部分增減價金,而就其中23.08%(2 8.08%-5%=23.08%)減少契約價金,計價430萬5890.83元( 即第二次變更設計後契約價金5,597,882元×〈100%-23.08%〉= 4,305,890.83元)。惟○○區公所抗辯此工項減價係因施作之 鍍鋅拉桿與圖說不符,應減價金額為28萬5937元(見本院卷 第338頁),宏儒公司亦不爭執該工項應扣減金額為28萬593 7元,審酌○○公司前述結算計價情形,核係按實作數量減價 ,並未就該工項施工與圖說不符而應減價收受部分依約減價 ,○○區公所亦得請求自工程尾款中扣減該應扣減金額。    3.綜上,系爭工程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行車道起點未施作 紅磚收邊」等工項,自應自系爭工程尾款扣除之減價金額93 萬6159元。    ㈢關於宏儒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應計罰逾期違約金70萬7184元 部分:  1.按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 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 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ˍ日(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 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 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為系爭 契約第15條第2項所明定(見原審卷一第46頁),足見宏儒公 司申報竣工,必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下稱工程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下稱工程 會鑑定報告)以系爭工程之工程竣工圖表製作並未於詳細價 目表內列項,亦未明列含括於詳細價目表之其他工項內,認 竣工圖表之檢附屬從給付義務性質(見原審卷二第228頁) 。然約定申報竣工時須檢附竣工圖表之目的,係為供○○區公 所會同宏儒公司及監造單位,依竣工圖表核對竣工之項目及 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且○○區公所係於收到包含竣工圖表 在內之竣工通知後,始負有確認宏儒公司是否已竣工之義務 ,此觀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規定即明,則依契約條文目的 解釋,自應以宏儒公司依約申報竣工並提送竣工圖表供○○區 公所查驗時,始能認其已依約履行契約義務,完成竣工申報 ,要不能因工程竣工圖表之提出是否屬從給付性質即認其履 約義務有所不同。    2.宏儒公司於104年8月5日申報竣工時,未依上揭約定檢附工 程竣工圖表,○○區公所於同月12日發文催告,宏儒公司於同 月13日函覆,待收到系爭工程第3次估驗工程款後提供,○○ 區公所復於同月19日發文催告等情,有兩造間往來函文可參 (見原審卷一第157-159頁)。○○區公所抗辯宏儒公司係於104 年8月20日始提出工程竣工圖表,為宏儒公司所不爭執(見 同上卷第278頁),則以系爭工程展延後預定竣工日為104年 8月7日(見不爭執事項㈡),宏儒公司遲至104年8月20日始 依約履行完成申報竣工義務,已履約遲延13日,○○區公所抗 辯宏儒公司履約遲延13日,應以其依約提出工程竣工圖表竣 工完成竣工申報之日,為其竣工日之認定,尚非無據。宏儒 公司主張其無逾期竣工云云,為無足採。  3.又遲延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 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 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亦為系爭契約第17條第 1項第1款所明定。依前所述,宏儒公司履約遲延13日,則○○ 區公所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約定,按系爭工程第二 次變更設計後契約價金5439萬8750元(見原審卷一第160頁 變更設計議定書「發包工程費」)之1%,計罰宏儒公司逾期 違約金70萬7184元(54,398,750×1%×13=7,071,838),自屬 有據。  ㈣綜上,系爭工程結算金額4866萬6610元,扣除○○區公所已   給付工程款4264萬8870元,再扣除減價收受工項「第二區自 行車道起點未施作紅磚收邊」等項金額93萬6159元,及逾期 違約金70萬7184元,宏儒公司得請求之工程尾應為437萬439 7元(48,666,610-42,648,870-936,159-707,184=4,374,397 )。   二、宏儒公司不得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    ㈠按承攬人交付之履約保證金,係以擔保承攬債務之履行為目 的,交付予定作人,定作人應於約定返還期限屆至時,無應 由承攬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或縱有應由承攬人負擔保 責任之事由發生,於扣除承攬人應負擔保責任之賠償金額後 猶有餘額時返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約定已交付之履約保證金,於工程全部完 工,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者,係對於履約 或保固保證金之返還,約定不確定之返還期限,並非附有停 止條件之債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參照 )。  ㈡查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 且無待解決事項發生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 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可見兩造約定履約保證金之返還期限,為系爭工程完工經 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發生後30日內。系爭工程雖已於10 4年12月9日驗收合格(見不爭執事項㈢),但○○區公所主張 宏儒公司施工有瑕疵,影響橋樑結構安全,並拒絕補正,應 依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準用 第229條第2項規定,分擔補強工程費用1795萬8189元,並主 張依序按工程尾款、展延工期之必要費用、履約保證金為抵 銷抗辯,且提起反訴請求宏儒公司給付抵銷後之餘額,足徵 兩造間非無待解決事項發生。基此,宏儒公司得請求返還履 約保證金之期限自尚未屆至,宏儒公司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 1項約定,請求○○區公所返還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即屬 無據。 三、關於○○區公所主張對宏儒公司有補強工程費用1795萬8189元 債權,並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及抵銷後宏儒公司是否 仍有餘額得請求部分:    ㈠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 償責任,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亦有明文。另按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固得依民法第49 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 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務不履 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要與同法第493條第2項所定 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及 所生法效未盡相同。申言之,定作人直接行使此項不完全給 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非行使民法第493條所定瑕 疵擔保責任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 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 。若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倘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因此, 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 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 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 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 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 或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定作人得請求其賠償因 遲延而生之損害,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發回 意旨所指明。  ㈡依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106年2月21日 函檢附予○○區公所之系爭工程審核通知(見原審卷一第231- 234頁)記載:系爭工程現場施工品質間有部分瑕疵,亟待 查明釐清,以維橋梁安全。系爭工程於X景觀跨橋橋面版部 分設置C鋼梁供鋼索吊拉橋面版,經現場查核發現,C鋼梁現 場施作結果與設計圖不符,包含:㈠原設計係以拉桿接頭方 式固定繩索,惟現場將鋼索穿過C鋼梁開口後錨定,核有未 符。㈡現場部分C鋼梁原開口錨定位置因無法使用,故焊接新 鋼版再設開口錨定,惟部分續接鋼板外觀尺寸似略小於原鋼 梁。查C鋼梁係承受鋼索吊拉橋面版產生之拉力,影響橋樑 安全甚巨,原設計並無續接及開口,惟實際施作卻予開口、 續接,恐降低其強度、使用年限及橋梁整體安全等語。經○○ 區公所委託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進行安全鑑定之結果, 亦認系爭工程施工存有吊索固定於橋塔處之固定螺栓未有防 鬆脫裝置且部分螺栓餘長不足、吊索固定於吊索鋼梁之固定 方式與竣工圖不符,且部分吊索鋼梁施作位置與竣工圖亦不 符、吊索鋼梁於工地現場任意焊接加長、部分焊道施工品質 有瑕疵,部分全滲透銲背襯板未移除導致生鏽現象,橋面鋼 梁部分銲道有孔洞,且未有銲道檢驗紀錄、吊索固定於鋼梁 之錨碇端亦未有防鬆脫裝置,固定螺桿有被切短情形、橋塔 下半部包覆混凝土裂縫、依竣工圖標示,橋塔底部應以混凝 土填補變斷面位置之銳角部分,現場並未按圖施做、現況橋 面垂直線形與原設計存有相當大之落差、現場許多構件尺寸 與竣工圖說不符,且部分鋼梁接頭高強度螺栓有未鎖緊至斷 尾情形等瑕疵,並認該橋樑有進行後續結構補強工程,以維 橋梁整體結構安全,待補強工程完成後再行開放民眾使用之 必要,亦有該公會106年9月26日中市結技鑑字第483號鑑定 報告書(下稱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06年鑑定報告)在卷可 按(見原審卷一第235-247頁)。基此,堪認○○區公所主張 宏儒公司現場施工品質諸多缺失與契約圖說不符,包括吊索 鋼樑(C鋼樑)開口及續接、吊索(鋼索)不符契約規範(直徑及 極限拉力)、焊道施工品質有瑕疵及橋塔混凝土裂縫等,並 已影響橋樑結構安全,致橋樑迄今仍無法通行,有補強之必 要等語,為可採信。  ㈢宏儒公司施作之系爭工程存有前述瑕疵,而依結構技師公會1 06年鑑定報告所載,亦可知該等工作瑕疵係因於宏儒公司依 圖說施作及施工品質不良所肇致,自可歸責於宏儒公司。又 該等工作瑕疵係可補正,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4 頁),而○○區公所於106年10月30日函請宏儒公司就橋樑結 構安全施工瑕疵,於同年11月20日前提送改善或補強計畫, 俟該所同意後,由宏儒公司依計畫辦理改善,惟遭宏儒公司 所拒,○○區公所另於同年11月14日函請宏儒公司辦理改善及 補強,仍未獲宏儒公司置理,○○區公所乃於116年11月24日 發函通知因宏儒公司未依上開通知配合辦理,將委由第三人 辦理上開事項,再依法向宏儒公司請求因此所增費用等情, 此有兩造往來信函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48-252頁)。依此 ,堪認○○區公所就該等施工瑕疵業已定期催告宏儒公司補正 ,宏儒公司逾期仍拒絕補正,自應自106年11月21日起負遲 延責任。則○○區公所就前述工作瑕疵,自得依民法第4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宏儒公司負瑕疵修補責任,及依同法第227條 第1項準用第229條第2項規定、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約定, 請求宏儒公司負損害償責任,故而,○○區公所請求宏儒公司 給付施工瑕疵部分之補強工程費用,即屬有據。  ㈣○○區公所主張其委託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進行補強評估及經費概估,後續補強經費所須費用為3035萬 。其中屬於宏儒公司施工瑕疵所生之補強費用,包括吊索更 換、C鋼樑(吊索托樑)重新製作及安裝、鋼樑焊接瑕疵修補 、帽樑混凝土裂縫修補等,計1795萬8189元等語,為宏儒公 司所否認,並主張:X型橋存在「設計瑕疵」及「施工瑕疵 」,先有設計瑕疵,○○區公所指示伊依此瑕疵設計施作,致 生瑕疵結果,依民法第496條,○○區公所對伊並無瑕疵修補 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所生費用不應由伊負擔等語。經查 :  1.系爭工程監造單位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係受○○區公所之委 任,本於其建築師之專業能力,設計系爭工程,並監督系爭 工程之進行、查驗,乃至於最後之驗收,足認監造單位為業 主○○區公所之使用人,若監造單位就系爭工程於設計或監造 上有所疏失,○○區公所自應與之同負其責。  2.茲就監造單位就系爭工程是否具有設計缺失、監造缺失,分 別析述如下:  ⑴關於設計缺失部分(僅論述與○○區公所請求宏儒公司補強工 程費用相關者):    ①橋塔未設置背拉索部分:  ❶○○區公所以監造單位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工程之設計 監造存有缺失,請求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賠償其所受損害事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判決後,經陳 永富建築師事務所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建上字第84 號判決在案(下稱另案),此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憑(見本 院前審卷三第9-54頁、本院卷第351-387頁)。  ❷另案經囑託工程會進行鑑定,依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 「○○區公所主張橋塔沒有設置背拉索,因而導致橋塔變位、 橋面撓度過大、橋塔鋼柱應力過大?(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 抗辯依其所委託之鑑定結果無變位)本會意見:1、本橋在 設計時,無設計背拉索,係採傾斜橋塔及塔柱內灌混凝土, 則設計原意應在於提供相當之偏心載重,以平衡其主梁所承 受的載重。2、○○區公所於審核時(略)曾提醒設計單位因 本橋橋型特殊,如橋塔未設置背拉索,須進行相關檢核及簽 認。3、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為設計者,有責任及義務說明 並釐清橋塔應力、變位檢核結果,但依卷宗資料,陳永富建 築師事務所並未對○○區公所相關提醒事項加以明確地釐清。 4、有關是否設置背拉索部分,須經確實結構分析才足以判 斷,惟兩鑑定單位的結構分析模型與現況不符合,例如結構 技師106年鑑定報告結構分析,未將橋柱後傾10度、橋梁拱 度約1.6m事項納入;而土木技師公會107年鑑定報告端點節 點之位移限制設定與現況不符。故兩份鑑定報告均無法作為 是否應設置背拉索之參考依據」(見本院前審卷第391-424 頁)。嗣經另案再囑託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就上開工程會所 列出與現況不符的部分納入考慮後重新鑑定系爭工程是否有 安全疑慮後,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鑑定報告認為:「 本次鑑定根據標的物竣工圖說幾何形狀(橋柱後傾10度、橋 面上拱約1.6m)重新建立模型進行結構分析,主要目的在於 與原設計結構計算書分析模型(橋塔垂直及橋面未上拱)進 行比對研判標的物是否需要補強。...本次鑑定分析模型考 量標的物『橋柱後傾10度及拱度約1.6m』狀況後,重新分析該 橋梁現在之結構後發現,主梁彎矩略增,橋塔底部彎矩略為 減少。主要係為幾何形狀改變後,因角度差異及分力作用之 影響。...標的物雖然存在上述差異,但整體趨勢及結果無 明顯影響,與106年前次鑑定依原設計結構計算書(橋塔垂 直及橋面未上拱)建立之模型比對,主梁及鋼纜內力仍合於 規定,但橋塔底部彎矩應力過大超過規範容許值,標的物仍 有安全疑慮而需要補強」、「標的物經重新建立模型分析計 算後,顯示...橋塔底部強度均未能符合規範要求的強度標 準,仍應增設橋塔背拉索系統,以平衡橋塔因橋面主梁承受 載重造成橋塔往橋面傾倒之側向應力」。故系爭工程經臺中 市結構技師公會依照工程會之意見修改模型後重行鑑定,仍 認為有補強之必要,且增設橋塔背拉索系統為必要之補強項 目(見本院卷第351-387頁,詳參另案第二審判決理由「四 、法院之判斷」、㈡、1、⑴、⑵所載)。再臺中市結構技師公 會106年鑑定報告亦認塔橋未設置背拉索,導致橋面吊索之 水平力無法平衡,橋塔將會有向橋面方向傾斜情形(見原審 卷一第240頁背面即該鑑定報告第10頁)。綜此,足認系爭 工程橋塔未設置背拉索,應屬監造單位設計之缺失。  ②設計圖未規範吊索索力值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區公所主張設計圖 無規定吊索索力值,造成施工階段無法有效控制吊點高程, 橋面現況高程與設計值有明顯落差,且與鋼構施工圖之高程 變異呈現無規則性?(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抗辯依其所委託 之鑑定結果無變位)本會意見:按國內一般斜張橋設計工程 案例,吊索索力值之大小與主梁受力、高程息息相關,理應 由設計單位就其設計原意提出其索力值,以利施工單位配合 其施工作業步驟檢核吊索索力,並可作為完橋後吊索索力值 與原設計值的比較,經查閱原設計圖說無索力大小及相關的 變位拱度圖,並不符合一般的設計慣例。提出吊索索力等相 關數據應屬斜張橋設計時的必要事項,並檢核施工廠商提出 的施工計畫書方能檢視是否符合設計原意」(見本院前審卷 一第411-412頁)。佐以卷附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06年鑑定 報告亦認橋面高程與設計值明顯差異主要原因,係原設計未 有規定吊索拉力標準值,廠商施工未有標準依循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240頁背面),足徵系爭工程設計圖未規範吊索索 力值,屬監造單位設計之缺失。  ③橋面鋼樑未設置支承座及鋼擴座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區公所主張橋面鋼 梁沒有設置支承座,使主梁焊接於橋塔帽梁之焊接強度是否 足以抵抗水平分力有疑義,且引橋帽梁未設置支承座M鋼梁 直接坐落在帽梁上,因作用面不平導致應力集中,致角隅處 混凝土破損?(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抗辯無規範規定需設置 支承座,也沒有說明沒有設置的效果與損害)本會意見:目 前,國內的橋梁大都會使用支承來作為力量傳遞機制,但不 會限制其使用之支承型式。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時僅採 用無收縮水泥砂漿作為填縫,惟此類設計沒有針對支承位置 詳加考量,亦非工程慣用之橋梁支承型式,將無法提供位移 或轉動等需求,且水泥砂漿墊強度與韌性不佳,於橋梁受往 復震動後極有可能發生裂開,使作用力不均或無力量傳遞機 制而造成構件受損。因此,本會認為鋼梁下方仍應設置合適 的橋梁支承座,方能符合原有結構分析模式」(見本院前審 卷一第412-413頁)。又另案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鑑定 報告於審酌補強方案必要性時亦認為:「1.橋梁支承主要功 能,係將上部結構之載重均勻並有效地傳遞至下部結構,並 提供上部結構因熱漲冷縮、承受其他外力而產生之位移或轉 動等需求。2.標的物現況橋面鋼梁下方與橋塔帽梁介面採用 無收縮水泥砂漿作為填縫,未設置適當之支承座...該介面 位置受往復震動後可能發生開裂,使作用力不均或無力量傳 遞機制而造成構件受損。3.依據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規定 ,橋塔帽梁提供之防落橋長度不足,因此帽梁必須增設鋼擴 座以加長防落橋長度」,與工程會上開鑑定意見大致相符( 見本院卷第351-387頁,詳參另案第二審判決理由「四、法 院之判斷」、㈡、3、⑴所載)。佐以卷附臺中市結構技師公 會106年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見原審卷一第243頁背面即鑑 定報告第16頁),足見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就此部分之設計 確有缺失。  ④上開設計缺失,明顯均與○○區公所主張之吊索更換、C鋼樑( 吊索托樑)重新製作及安裝、鋼樑焊接瑕疵修補、帽樑混凝 土裂縫修補等工作瑕疵有關。  ⑵關於監造缺失部分:  ①就X型橋的「吊索鋼樑」規格不符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X橋的『吊索鋼梁』規格 不符,C鋼梁的部分明確記載是BH型,依圖說是H型,現場是 箱型(內部中空)。本會意見:1、(略)經現場勘查,其 銜接處懸臂加長且偏心增大,將會使得構件承受更大作用力 。2、現場勘查,其施工結果不僅與設計圖不符,且施工品 質不良,如銲道施工品質及構件之對齊方式不佳等,均有安 全疑慮」,此部分經工程會現場勘查發現,其施工結果與設 計圖不符,且施工品質不良,均有安全疑慮,有該鑑定報告 可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15-416頁)。而臺中市結構技師 公會106年鑑定報告亦同此認定(見原審卷一第245頁背面, 即鑑定報告第20頁),堪認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就吊索鋼梁 之監造確有疏失。  ②關於吊索固定在鋼梁上的方式,依契約圖說要拉桿接頭固定 ,但實際施作方式是開口錨定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本會意見:1、設計圖 說的吊索固定型式,於施工階段可配合施工廠商所提出的吊 索系統做適當的調整。因此吊索接頭型式由固定改為開口錨 定,不會因型式改變而有安全疑慮。2、但經現場勘查,該 鋼梁的固定端施作位置非鋼梁中心位置,鋼梁會因其位置偏 心而產生偏心扭矩等額外載重,進而會有結構安全疑慮」( 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16頁),足見經工程會現場勘查結果, 施工廠商將鋼梁固定端施作在非鋼梁中心位置,造成鋼梁會 因為至偏心產生扭矩等額外載重,致生安全疑慮。依此,堪 認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就此部分監造確有疏失。  ③關於依設計圖說沒有設計鋼梁要銲接加長,但實際有銲接加 長,且斷面比原本鋼梁小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本會意見:經現場勘 查,該鋼梁後續銲接加長,非採整塊材製作,而是採製作加 長構件後再運至現場銲接。構件加長部分採現場銲接,銲接 品質不易控制(包含仰銲的銲接)且受力點非中心點位置, 恐有額外偏心載重」(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17頁),此部分 工程會雖未表明是否有安全疑慮,然本件X橋鋼梁構件加長 部分採現場銲接,銲接品質不易控制且受力點非中心位置, 有額外偏心載重之虞,已如上述;再合併前②段所述吊索鋼 梁的固定端以開口錨定方式施作,其施作位置非鋼梁中心位 置,鋼梁會因其位置偏心而產生偏心扭矩等額外載重而加重 其安全疑慮,因此,施工廠商於X橋吊索鋼梁之固定端位置 及兩條吊索分開,僅銜接至外側鋼梁,未銜接內側鋼梁及設 置加勁材,致主梁承受額外扭矩載重及鋼梁銲接加長,且斷 面比原本鋼梁小等施作情形,顯然已對行人及自行車騎士之 用橋安全有疑慮,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就此部分之監造仍有 缺失。      ④關於橋塔中間短樑應有三根,但實際做出來只有兩根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見:「本會意見:橋塔間橫樑 (或橋塔中間短樑)原設計為三根,實際施工後只有二根。 本橋橋塔間的橫樑主要為讓橋塔間固定接成一體,使橋塔於 橫向更為穩定外,但對於吊索方向受力來說,兩側的變位較 為一致。本橋塔突出第二橫樑部分尚有4根吊索作用,橋塔 應力可能較原設計所預期者為高,恐有安全疑慮。」(見本 院前審卷一第417-418頁)。據此,施工廠商施作橋塔中間 二根短樑,與原有三根短樑之原設計圖說不符,且有安全疑 慮,堪認監造單位就此部分確有監造缺失。  ⑤關於吊索規格與設計圖不符部分:   依另案工程會109年鑑定報告意見:「㈠本件吊索之抗拉強度 是否符合設計圖規範?本會意見:經查現場所採用之吊索尺 寸及抗拉強度與設計圖說不同。㈡若否,是否會有安全疑慮 ?本會意見:在相同材質下,吊索的面積與其提供的勁度成 正比。本橋原設計圖說採52mm直徑的鋼索,抗拉強度可達15 0tf,實際施作為38.5mm,抗拉強度是70tf,兩者直徑不同 且抗拉強度不同。本案因無法測得其施拉完成後的索力,則 無從得知日後行人等的載重或地震後的載重作用下的最大載 重所造成的鋼索索力。因此本會認為在無法測得或推估其最 大索力值下,其鋼索受力有其安全性疑慮。」(見本院前審 卷一第419頁)。是經鑑定機關現場勘驗後,發現本案橋樑 吊索直徑為38.5mm,顯然小於原設計圖說所採的吊索直徑52 mm,施工廠商實際施作之吊索抗拉強度僅有70tf,亦顯然小 於原設計圖說52mm吊索直徑之抗拉強度150tf,而導致其鋼 索受力產生安全疑慮,堪認監造單位就此部分卻有監造缺失 。  3.茲就○○區公得請求之補強工程費用,分述如下:  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前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 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區 公所就宏儒公司之前述工作瑕疵所生損害,得請求宏儒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區公所委請之監 造單位就系爭工程有上述設計缺失及監造缺失,亦見前述。 因監造單位之設計缺失與宏儒公司之施工瑕疵,均為系爭工 程必須進行補強工程之原因,而宏儒公司施工有瑕疵同時亦 代表監造單位在監造上有缺失,因此在○○區公所據以請求補 強工程費用之瑕疵中,倘同時具設計缺失及施工瑕疵所致者 ,即無再另行評價監造缺失之必要。依本院前審於110年10 月19日委請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5 1頁)之結果,亦認補強工程可歸責於設計瑕疵及施工瑕疵 之情形,宏儒公司應就補強工程費用負50%的分擔額,亦有 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 外放,見該鑑定報告書第15-17頁),本院認應屬適當。至 於宏儒公司施工具有瑕疵,但監造單位並無設計缺失,僅有 監造瑕疵項目,宏儒公司固應負修補責任,但因監造單位在 監造上有缺失亦為系爭工程須進行補強工程之一部分原因, 本院審酌系爭工程發生瑕疵原因力介入大小、造成危害之輕 重等一切情狀,認宏儒公司此時應分擔該項補強工程費用之 70%為合理。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鑑定報告疏未審酌監 造單位之監造缺失亦同為須補強工程之部分原因,認於此情 形應由宏儒公司負擔100%之賠償責任,尚非可採。  ⑵○○區公所得請求之補強工程費用:  ①○○區公所主張補強工程費用1795萬8089元,乃為直接工程項 目:「橋面高程調整(含索力調整)」、「橋面吊索更換」 、「吊索托樑重新製作」、「吊索托樑安裝」、「主橋帽樑 混凝土裂縫修復」、「鋼樑焊接瑕疵修復」、「橋樑臨時支 撐」、「塔柱面漆塗裝」、「橋上照明設施修復」、「高空 工作車及施工架作業」等共10項,費用計1287萬4300元;間 接工程項目:「環境清潔」、「勞安」、「包商管理作業費 」、「包商利雜費」、「保險」、「營業稅」、「自辦工程 費」、「設計監造費」、「空污費」等,及「工程預備金」 (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39頁)。  ②直接工程項目費用部分,依○○公司出具之「臺中市○○區○○○公 園改善(第一期)工程X橋補強評估及經費概估委託技術服 務成果報告書」所載,總計為1287萬4300元(見本院前審卷 二第309-312頁),經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就該成果報 告所載直接工程項目之工程經費概算及各項單價分析等審查 結果,認尚屬合理,有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鑑定報告 可按(見該鑑定報告第9-14頁)。然依前所述,宏儒公司應 分擔之賠償費用,因是否存有設計瑕疵或監造瑕疵而有所不 同,經查:  ❶橋面高程調整(含索力調整)費用:   查橋面高程調整(含索力調整)項目費用固為160萬8000元 ,但本補強工程項目經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 原「設計缺失」、「施工瑕疵」(此亦為「監造缺失」), 原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任(見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 0年鑑定報告第9-15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 公司請求本項工程費用50%,計80萬4000元(計算式:1,608 ,000×50%=804,000)。  ❷橋面吊索更換費用:   查橋面吊索更換費用項目費用固為483萬元,且本項補強工 程項目經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宏儒公司之「 施工瑕疵」(見同上鑑定報告第9-15頁),然依前述,此部 分監造單位亦有監造缺失,故○○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 項工程費70%,計338萬1000元。(計算式:4,830,000×70%= 3,381,000)  ❸吊索托樑重新製作費用:   查吊索托樑重新製作項目費用固為138萬元,但本補強工程 項目經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 、「施工瑕疵」(此亦為「監造缺失」),原監造單位及宏 儒公司均有責任(見同上鑑定報告第9、15頁),依前開說 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工程費用50%,計69萬 元(計算式:1,380,000×50%=690,000)。  ❹吊索托樑安裝(含既有托樑拆除)費用:   查吊索托樑安裝(含既有托樑拆除)費用為166萬5200元, 但本補強工程項目經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 「設計缺失」、「施工瑕疵」,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 任(見同上鑑定報告第9、15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 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工程費50%,計83萬2600元(計算式 :1,665,200×50%=832,600)。  ❺主橋帽樑混凝土裂縫修復費用:   查主橋帽樑混凝土裂縫修復費用為2萬8800元,而本補強工 程項目經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 」,原監造單位應承擔責任(見同上鑑定報告第9、15、16 頁),○○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工程費0元。  ❻鋼樑銲接瑕疵修復費用:   查鋼樑銲接瑕疵修復費用25萬元,而本補強工程項目經臺中 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 「施工瑕疵」(見同上鑑 定報告第9、16頁),然此部分應認亦有「監造缺失」,依 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工程費70%,計1 7萬5000元(計算式:250,000×70%=175,000)。  ❼橋樑臨時支撐費用:   查橋樑臨時支撐費用100萬元,本補強工程項目經臺中市結 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施工瑕疵」 ,原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任(見同上鑑定報告第9、1 6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工程 費50%,計50萬元(計算式:1,000,000×50%=500,000)。  ❽塔柱面漆塗裝費用:   查塔柱面漆塗裝費用27萬4300元,而本補強工程項目經臺中 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施工瑕 疵」,原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任(見同上鑑定報告第 9、16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本項 工程費50%,計13萬7150元(計算式:274,300×50%=137,150 )。  ❾橋上照明設施修復費用:   查橋上照明設施修復費用128萬8000元,本補強工程項目經 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施 工瑕疵」,原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任(見同上鑑定報 告第9、16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 本項工程費50%,計64萬4000元(計算式:1,288,000×50%=6 44,000)。  ❿高空工作車及施工架作業費用:   查高空工作車及施工架作業費用55萬元,本補強工程項目經 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研判應可歸責於原「設計缺失」、「施 工瑕疵」,原監造單位及宏儒公司均有責任(見同上鑑定報 告第9、17頁),依前開說明,○○區公所得向宏儒公司請求 本項工程費50%,計27萬5000元(計算式:550,000×50%=275 ,000)。  ⓫以上合計○○區公所得請求之直接工程費用為743萬8750元(計 算式:804,000+3,381,000+690,000+832,600+175,000+500, 000+137,150+644,000+275,000=7,438,750)。    ③間接工程項目包括「環保清潔」、「勞安」、「包商管理作 業費」、「包商利雜費」、「保險」、「營業稅」、「自辦 工程費」、「設計監造費」、「空污費」等之費用,將因工 程發包後依實際採購金額而有所調整,無法精確預估,臺中 市結構技師公會位依工程慣例及一般行情,認以直接工程項 目費用之30%計算,本院認尚屬合理(見同上鑑定報告第17 頁)。則○○區公所得請求之間接工程項目費用,總計為223 萬1625元(計算式:7,438,750×30%=2,231,625)。  ④至於「工程預備金」為補強工程發包單位預先保留預支之費 用,應不得列入請求範圍,亦有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10年 鑑定報告可憑(見同上鑑定報告第17頁)。  ㈤綜上,○○區公所得請求之補強工程費用,為直接工程項目費 用743萬8750元及間接工程項目費用223萬1625元,總計967 萬0375元(計算式:7,438,750+2,231,625=9,670,375)。 則○○區公所主張就宏儒公司之施工瑕疵,依民法第495條第1 項規定,及同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9條第2項規定、系爭 契約第18條第8項約定,請求宏儒公司賠償補強工程費用967 萬0375元,自屬有據;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㈥關於○○區公所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後,宏儒公司否仍有餘額 可請求部分:  1.○○區公所對宏儒公司有前述補強工程費用債權967萬0375元 ,業如上述,雖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詳如後述), 惟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 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區公所仍得以此債權與其對宏儒公司所負債務相抵銷。又抵 銷時,依民法342條準用第232條規定,應先抵充利息,再充 原本。  2.關於○○區公所抗辯宏儒公司對其無展延工期必要費用51萬94 57元債權可供抵銷部分:  ⑴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 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 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 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查○○區公所一再指稱宏儒公司不得 請求展延工期必要費用,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均認定宏儒公 司得請求此部分費用51萬9457元,並以○○區公所得請求之補 強工程費用債權與之抵銷,自係對其不利之判決,雖宏儒公 司就此部分未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區公所就原審及本院前 審判決提起上訴,均已表明對有關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 (見本院前審卷一第75-89頁、最高法院卷第73、77-83頁) ,既最高法院將本院前審判決關於駁回○○區公所上訴部分廢 棄發回,則就宏儒公司請求展延工期必要費用51萬9457元部 分,本院自仍應予審理。合予敘明。  ⑵宏儒公司主張:因交通維持計畫展延43天、天候因素展延41 天,均無法歸責於伊。故請求工項計價內容與時間因素有關 之項目,按展延天數比例增加51萬9459元等語。○○區公所則 主張:因交通維持計畫展延43天、天候因素展延41天,均非 契約第3條第1項及第4條第10項所列得調整契約價金之事由 ,契約既有明訂,兩造自應受契約拘束,不得依情事變更請 求增加給付。縱認得依情事變更原則為給付,天候因素既列 於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2目,即非當時難以預料,故此41 天亦不得請求。另因交通維持計畫展延43天,相較於工期30 0日,展延幅度僅14%,難認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之 要件等語。  ⑶經查:  ①關於天候部分:   系爭契約第4條第10項雖有調整契約價金之約定,但此應僅 於原契約範圍內有適用,展延之工期並非原契約約定之工期 ,應無適用之餘地,且展延工期倘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例如天氣)所致,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2目,廠商 得申請展延工期,經○○區公所同意後展延,故如不允許廠請 求展延期間所生之費用,自欠公允。  ②關於交通維持計畫部分:   因交通維持計畫展延43天,相較於工期300日,雖展延幅度 僅14%,但如非可歸責於宏儒公司,倘不允許其請求,對宏 儒公司而言,難謂不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依其原有效果顯 失公平」之要件。  ③復佐以原審委託工程會鑑定之結果,亦認:就契約約定、是 否不可歸責宏儒公司及所請求之費用性質是否與時間關聯且 屬宏儒公司必要之支出而析,可因時間關聯而調整工項價格 之展延天數,共計84天。而施工便道為1式、型鋼重型支撐 架及施工安全防護網以㎡計量、臨時擋土牆擋水設施以M計量 ,均與時間因素無關。又宏儒公司並未提出上開工項因工期 展延而實質增加費用支出之憑證,故上開四項費用應不再依 工期展延而調整。品管作業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勞工安全 衛生及交通維護費、承包商管理利潤中屬於時間關聯者,應 得按相關展延天數與原工期比例計算展延計給宏儒公司51萬 9457元,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30頁、第23 2頁背面),則宏儒公司主張對○○區公所有展延工期必要費用 51萬9457元債權,應為有理由。  3.宏儒公司對○○區公所有工程尾款及因展延期間新增必要費用 之法定遲延利息債權,惟無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之遲延利息 債權:  ⑴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 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 後,十五日內付款。」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第1項第2款定 有明文。查○○區公所於104年12月9日驗收完成,宏儒公司於 104年12月31日函知○○區公所驗收已完成,請款作業中,請○ ○區公所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6規定辦理, 該函經○○區公所於同日查收。嗣○○區公所於105年1月6日函 覆:「旨揭工程目前已完成驗收並辦理結算中,俟本案工程 結算完成續辦理經費核銷付款作業」等語,有驗收紀錄、兩 造往來函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79頁、本院前審卷一第155-1 57頁),則系爭工程已驗收合格,○○區公所並已收受宏儒公 司請款之申請等情,足堪認定。是依上開規定,扣除例假日 後,○○區公所應於105年1月22日前給付工程尾款,惟迄未給 付,則宏儒公司請求自105年1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即有理由。至履約保證金部分,因返還期限尚未屆至,已如 前述,則宏儒公司請求該部分之遲延利息,即無理由。  ⑵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 明文。宏儒公司起訴請求因展延工期新增之必要費用51萬94 57元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理由,則其可請求該部分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7日(見原審卷一第126頁)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4.宏儒公司對○○區公所既有上開利息債權存在,則○○區公所行 使抵銷權,依民法第342條準用第323條規定,自應先抵充利 息,再抵充本金。又查○○區公所係於107年9月17日提出反訴 起訴狀,主張宏儒公司應賠償補強費用,並為抵銷抗辯(見 原審卷一第262頁),該訴狀繕本於107年9月27日送達宏儒公 司,依民法第229條規定,宏儒公司應於該日即為給付,則○ ○區公所所為上開抵銷抗辯,應以是日發生抵銷之效力,此 後即不生計算利息之之問題。是○○區公所得抵銷之利息及本 金詳如附表二所示。  5.依此,○○區公所之補強工程費用債權967萬0375元,經依序 抵充利息60萬1471元,再抵充工程尾款437萬4397元、因展 延工期新增必要費用51萬9457元、履約保證金203萬6000元(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期限雖尚未屆至,但○○區公所為行使主動 債權之一方,自得拋棄期限利益,主張抵銷)後,宏儒公司 已無餘額可請求(計算式:9,670,375-601,471-4,374,397-5 19,457-2,036,000=2,139,050)。  ㈦從而,宏儒公司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及系爭 契約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4條第1項約定,請求○○區公所給 付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共706萬8185元本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四、關於○○區公所反訴請求宏儒公司給付補強工程費用經抵銷後 之餘額1186萬2523元,其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部分 :  ㈠○○區公所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1.按民法第514條第1項明文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準此,定作人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一年消滅時效期 間,應自「瑕疵發見後」起算,至定作人是否知悉瑕疵發生 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原因,則與「瑕疵發見」無涉,尚無據 為判斷瑕疵發見時點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3 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另按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 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其權利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 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同法第514條第1項已定有一年之短 期時效期間,應優先適用。定作人另依同法第227條請求不 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亦無再適用第125條所定一般消滅時效 期間為十五年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11月27日96年度第八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2.查系爭工程於104年12月9日,由○○區公所會同監造單位進行 驗收(見系爭契約第15條第2項約定),監造單位係建築專 業從業人員,本於專業知識及技能,驗收時自應對於系爭工 程是否具備約定品質有一定之判斷及檢驗之流程,要難認其 於驗收時未能發現瑕疵,而監造單位既係○○區公所委託設計 、監造並協同辦理驗收之人,自難認○○區公所於驗收時未能 悉知工程之瑕疵。況且,臺中市審計處於106年2月21日發函 檢附予○○區公所之系爭工程審核通知,其上即載明   :系爭工程現場施工品質間有部分瑕疵,亟待查明釐清,以 維橋梁安全。系爭工程於X景觀跨橋橋面版部分設置C鋼梁供 鋼索吊拉橋面版,經現場查核發現,C鋼梁現場施作結果與 設計圖不符,包含:㈠原設計係以拉桿接頭方式固定繩索, 惟現場將鋼索穿過C鋼梁開口後錨定,核有未符。㈡現場部分 C鋼梁原開口錨定位置因無法使用,故焊接新鋼版再設開口 錨定,惟部分續接鋼板外觀尺寸似略小於原鋼梁。查C鋼梁 係承受鋼索吊拉橋面版產生之拉力,影響橋樑安全甚巨,原 設計並無續接及開口,惟實際施作卻予開口、續接,恐降低 其強度、使用年限及橋梁整體安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1- 234頁);其後臺中市審計處復於106年7月5日發函通知○○區 公所系爭工程之調查結果,亦已指明系爭工程所存瑕疵,包 含X型橋鋼索規格與圖說不符等(見原審卷一第225-230頁), 堪認○○區公所至遲於收受上開臺中市審計處函文時,即已知 悉系爭工程之工作瑕疵。是○○區公所主張其係在106年7月21 日收受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106年鑑定報告始知悉瑕疵云云 ,並不可採。因此,○○區公所對於宏儒公司之民法第495條 第1項之瑕疵修補費用請求權,及同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 29條第2項規定、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約定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自○○區公所知悉瑕疵時起,迄至其於107年9月17日提起 反訴之日止,顯已逾一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宏儒公司主張○○ 區公所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自屬有據。  ㈡○○區公所請求給付1186萬2523元,為無理由:   承前所述,○○區公所得請求宏儒公司給付之補強工程費用為 967萬0375元,經以之與上開○○區公所應給付宏儒公司之如 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抵銷後,○○區公所債權餘額為213 萬9050元。然其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並經宏儒公司為時效 抗辯,宏儒公司自得拒絕給付。○○區公所依民法第495條第1 項及同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9條第2項規定、系爭契約第 18條第8項約定,反訴請求宏儒公司給付1186萬2323元本息 ,核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宏儒公司本訴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 及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4條第1項約定,請求○○區 公所給付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共706萬8185元,及自105年 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區 公所反訴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同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 9條第2項規定、系爭契約第18條第8項約定,請求宏儒公司 給付1186萬2323元,及加計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 宏儒公司、○○區公所各自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等假執行之 聲請,其理由雖與本院理由略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 應予維持。兩造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兩造之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二:○○區公所得抵銷之利息(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利 息 利息計算期間 工程尾款 437萬4397元 58萬6249元(註1:計算式) 自105年1月23日起至107年9月27日止 履約保證金 203萬6000元 清償期尚未屆至 因展延工期新 增之必要費用 51萬9457元 1萬5222元(註2:計算式) 自107年2月27日起至107年9月27日止 合    計 692萬9854元 60萬1471元 註1:工程尾款之利息   〈4,374,397元×5%×2(年)〉+〈4,374,397元×5%×8/12(月)〉+〈4, 374,397元×5%×5/365(日)〉=586,249元(元以下4捨5入)    註2:展延工期所增費用之利息   〈519,457元×5%×7/12(月)〉+〈519,457元×5%×1/365(日)〉=15, 222元

2025-03-31

TCHV-113-建上更一-3-2025033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歐國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彰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霖 (原名 呂世明)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黃楓茹 律師 朱坤茂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2811號、111年度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12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24074、24075、24076、35302、35304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282、1329、2352、2353、2354、2355、235 6、2357、2358、2359、2360、2364、8738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353、2354、2355、2356、235 7、2358、2359、2360、2361、2363、236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一)宙○○部分;(二)欣隆藥業有限公司部分;(三 )寅○○如其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35、37至73、75至 77、附表四編號1至8、10至15、17所示各罪、沒收及所定應執 行刑;(四)庚○○如其附表五編號1至38、40至41、46至47、49 至52、54至58、60至137、139至151、153至164、166至180、1 82至188、190至206、209至246、248、250至252、257至258、 260至262、265至290、292至295、298至302、304至307、311 至456、460至476、479至490、492至511、513至533、536至54 1、543至544、548至549、551至591、598至658、660至694、6 96至770、772至777、779至817、820至874、876至893、895至 909、911至912、914至934、936至956、958至982、附表六、 附表七編號1至36、38至39、41至66、68至75所示各罪及所定 應執行刑,均撤銷。 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 「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柒拾萬元。 寅○○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 2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17、19至29、31至33、 35至38、40至42、44至45、47至49、52、54、56、61、63、66 至69、71、74至75、77至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 、103至106、109至110、112、116、118至119、126至130、13 2至138、140至148、150、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 67、169、171至173、175至178、180至183、189至208、210、 212至230、232至2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 3、15、17、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47 至49、52、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至78、 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0、112、 116、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150、152 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173、175至17 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2至234「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餘經追加起訴如附表六所示之供應、調 劑禁藥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寅○○上開第四項經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前開第六項經 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庚○○上開第五項經撤銷改判其中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 、17、20至24、26至29、32至33、35、37、40至42、47至49、 52、56、61、63、66至69、71、75、77至78、82至88、92至93 、96、98至101、103至106、109、112、116、126至127、129 至130、132至138、141至148、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 5、167、169、171、173、175、177、180至183、205至206、2 08、217、225、227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前開第六項經上訴駁 回其中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30、34、39、43 、46、50至51、53、55、57至60、62、64至65、70、72至73、 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108、111、11 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1、156至157、1 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209、211、231所 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如附表八編號19、25 、31、36、38、44至45、54、74、110、118至119、128、140 、150、172、176、178、189至204、207、210、212至216、21 8至224、226、228至230、232至234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宙○○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欣隆藥業有限公司」(下 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乃符合藥事法第103 條第2項規定之列冊中藥從業人員。寅○○為中醫師,並為址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九褔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庚○○( 原名呂世明)亦為中醫師,並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其3人均明知前行政院衛生 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0年9月18日業以衛署藥 字第990010號函公告(下稱「80年公告」)不得使用「硃砂 」、「鉛丹」2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以 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下稱「94年公告」)自94年 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 賣或陳列,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又宙 ○○及寅○○均明知製造藥品需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其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者,即屬偽藥;且欣隆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僅有中藥批發 業及中藥零售業,並未取得藥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即 不得從事藥品之製造;再列冊中藥商不得接受醫療機構委託 調配藥品,供醫療機構作為診治之用。詎渠等竟分別為下列 之行為: (一)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間某 日,以每1臺斤新臺幣(下同)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 砂2臺斤予康然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張○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 交付禁藥硃砂2臺斤予依張○為指示前來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之 李○穎(為張○為之配偶,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 處分確定),欣隆公司並因此取得其代表人宙○○販賣禁藥之 價款共計9600元(未扣案),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 式販賣禁藥1次(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 (二)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 年底或107年初某日,以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1臺斤 予張○為,且交付禁藥硃砂1臺斤予依張○為指示前來欣隆公 司給付價金之李○穎,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禁藥之價款4 800元(未扣案),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販賣禁 藥1次(即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三)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 年底某日,以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1臺斤予盛唐中 醫診所之中醫師庚○○,且交付禁藥硃砂1臺斤予依庚○○指示 前至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之李○榆(為盛唐中醫診所之行政組 長,尚無證據證明李○榆事先知悉庚○○購入禁藥硃砂之用途 ),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禁藥之價款4800元(未扣案)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販賣禁藥1次(即如附表 一編號3部分)。 (四)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寅○○均先、後4次各別起意,其2人 各次分別共同基於製造禁藥(以下針對同時合於禁藥及偽藥 之要件者,因製造或販賣偽藥及禁藥,依法應依較重之製造 或販賣禁藥罪處斷,故僅稱為禁藥)之犯意聯絡,寅○○各次 同時分別單獨基於首次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意【欣隆公司 及其代表人宙○○部分,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至寅○○部分 則指如附表二編號1(含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1〉)、4(含 附表三編號60至63〈含60-1〉、8(含附表三編號43至45)、9 (含附表三編號43至45)、12(含附表三編號46至59)部分 】,分別於105年7月前之某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6月2 0日及107年間某日之4日,各次均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 於接獲寅○○之來電後,接受寅○○之委託,攜帶禁藥硃砂及珍 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 藥材原料及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前往九福中醫診所之3樓, 由寅○○檢視宙○○所攜來販賣之相關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後, 指示宙○○以研磨機將前開藥材進行研磨成粉末加以混合並加 入禁藥硃砂,而製造名為「珍珠五寶粉」等名稱之含有硃砂 之禁藥(下稱「珍珠五寶」)後,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 分別以8萬5000元、8萬元、7萬8000元、6萬8000元之價格( 其中106年6月20日之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7萬8000元,其餘3 次如附表一編號4、6、7所載,均未扣案),當場販賣予寅○ ○4次,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單獨販賣禁藥4次 予寅○○,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及寅○○共同以前開方法製造 禁藥4次。寅○○於上揭共同製造禁藥4次後,即自行分裝為小 瓶裝 (每瓶容量為1兩),並放置在九褔中醫診所內,以每 小瓶6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該診所之病患(除前往九褔診所 看診之病患外,並接受病患來電訂購,而由寅○○指示不知情 之員工以郵寄之方式送交予病患服用,再由病患以匯款方式 給付價金)服用,且將上開4次共同製造之「珍珠五寶」, 分別首次於如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1)、60至63(含60-1 )、43至45、46至59(依各首次販賣之時間順序排列)所示 時間,各接續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至24(含5-1)、60至63( 含60-1)、43至45、46至59所示重量之禁藥「珍珠五寶」予 乙○○、申○○各1次及邱國臺2次(其各次之犯罪所得,分別參 見如附表二編號1、4、8、12所示,均未扣案)。寅○○復另 行11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單獨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 意【指附表二編號2(即附表三編號1至4)、3(即附表三編 號37至38)、6(即附表三編號39至42)、9(即附表三編號 25至26)、10(即附表三編號64至67)、13(即附表三編號 27至35)、14(即附表三編號68至73)、15(即附表三編號 75至77)部分】,或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指附表二編號5 (即附表三編號36)、7(即附表三編號78)、11(即附表 三編號74)部分】,各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3、5至7、9至11 、13至15「犯罪事實」欄所示上揭如附表三對應編號之時間 ,分別販賣或接續販賣含硃砂之禁藥「珍珠五寶」予甲○○、 邱國臺、丙○○(原名白桂宜)、玄○○、乙○○、楊獻章、潘志 民等人服用(其各次之犯罪所得,參見如附表二編號2至3、 5至7、9至11、13至15所示,均未扣案)。 (五)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宙○○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 乙○○、玄○○、丙○○、甲○○過失傷害部分,應不另為公訴不受 理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5至9所示   亥○○、未○○、陳○瑜、張○○、申○○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應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10所示癸○○犯 過失傷害罪之部分,固據癸○○對宙○○合法提出告訴,然因該 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審所為訴外裁判,由本院撤銷其附 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予以糾正,且不另就此部分而為判決) 及寅○○,另行共同基於製造禁藥之犯意聯絡,寅○○並同時單 獨基於首次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意(欣隆公司及其代表人 宙○○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寅○○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6所示),於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在108年10月20日接獲寅 ○○之來電後,其2人欲以前揭之相同手法製造禁藥「珍珠五 寶」,乃於同日由宙○○攜帶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 、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 及其誤認為硃砂之鉛丹等物前往九褔中醫診所,而寅○○明知 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禁藥,且依其身為中醫師之專業及 已行醫數十年之經驗,本應注意及能注意鉛丹與硃砂具有外 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等差異性,詎其於檢視時竟疏未注意宙 ○○所帶來販賣之硃砂實則為鉛丹,而指示亦同為將鉛丹誤為 硃砂之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混入前揭經研磨機研磨後之中 藥材中,而製成內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之禁藥,以大瓶盛 裝後,再由宙○○當場以8萬5400元之價格販賣予寅○○,欣隆 公司之代表人宙○○並因此取得價款8萬5400元【其中欣隆公 司之犯罪所得2萬3200元部分,已扣案(即欣隆公司之代表 人宙○○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萬8000元之其中2萬3200元) ,其餘未扣案】,並由寅○○單獨首次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 示時間,接續販賣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予乙○○等一家人服 用,病患乙○○、玄○○夫妻及其2人之子女即丙○○、甲○○等一 家4口,自108年11月起,陸續服用由乙○○向寅○○所購回之含 鉛丹之「珍珠五寶」後,約於109年3月間,丙○○因服用含鉛 丹之「珍珠五寶」後出現長期腹痛、腹脹等中毒症狀,前往 醫院就醫後,於109年4月13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之 濃度為70.05ug/dL,高於正常值10ug/dL(以下簡稱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傷害及周邊神經病變行動 不良之傷害;乙○○就醫後,於109年5月6日經抽血檢驗,其 血中鉛之濃度為71.35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 毒合併多器官傷害及明顯神經病變之傷害;玄○○就醫後,於 109年5月6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61.18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肝臟腸胃道及 神經系統)之傷害;甲○○就醫後,於109年8月2日經抽血檢 驗,發現其血中鉛之濃度為66.06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 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周邊神經病變等傷害,經醫療小組查證後 ,並於109年8月4日將乙○○等人所服用剩餘之「珍珠五寶」 送驗後,發現確含有高濃度之重金屬鉛之成分,寅○○上開首 次販賣禁藥「珍珠五寶」之行為,同時因其應注意、能注意 、且疏未注意而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因此致乙○○、玄○○ 夫妻及其2人之子女即丙○○、甲○○受有前開之傷害。寅○○復 另行7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單獨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 犯意【指附表二編號17(即附表四編號6至8)、19(即附表 四編號10至12)、21(即附表四編號14至15)】,或基於販 賣禁藥之犯意【指附表二編號18(即附表四編號9)、20( 即附表四編號13)、22(即附表四編號16)、23(即附表四 編號17)】,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7至23「犯罪事實」欄之如 附表四各對應編號之時間,分別販賣或接續販賣含鉛丹之「 珍珠五寶」予癸○○、邱國臺、未○○(含其家人即其配偶陳○ 瑜及張○○〈於案發期間為12歲以上未滿18之少年,真實姓名 及年籍均詳卷〉)、申○○、陳妍榛、亥○○(由其子辜○茂代購 )、潘志民等人。其中病患亥○○因服用其子戌○○上開所購買 含鉛丹之「珍珠五寶」,而導致亥○○身體不適,因而前往醫 院就醫,於109年8月7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含量為173 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神經及多器官 系統傷害,並造成殘廢等級第2級重大難治之神經障害。又 病患未○○、陳○瑜夫妻及少年張○○一家3口,因陸續服用由未 ○○購回之前開含鉛丹之「珍珠五寶」後,因身體不適而先後 前往醫院就醫,未○○於109年8月8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 中鉛濃度為118.9ug/dL,高於正常值;陳○瑜於109年8月8日 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濃度為102.4ug/dL,高於正常值; 張○○於109年8月12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50.6 ug/dL,高於正常值,其3人均因此而受有鉛過量及中毒之傷 害。復有病患申○○,亦因服用上揭所購得含鉛丹之「珍珠五 寶」後,因身體不適而前往就醫,於109年8月10日經抽血檢 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25.32ug/dL,高於正常值,並受有 鉛中毒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另病患癸○○因陸續服用前揭購 得含鉛丹之「珍珠五寶」後,出現肚子絞痛等身體不適症狀 ,前往醫院就醫後,經抽血檢驗,發其血中鉛含量達39.6ug /dL,高於正常值10ug/dL,始悉其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寅○○ 上開各次販賣禁藥即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予亥○○(由其子 戌○○代購)、未○○、陳○瑜夫妻及少年張○○、申○○、癸○○等 人之行為,因其本應注意、能注意、且疏未注意而將鉛丹誤 為硃砂之過失,乃致亥○○受有前開重傷害,及因此使未○○、 陳○瑜夫妻及少年張○○、申○○、癸○○等人均受有前揭之傷害 。 (六)庚○○為中醫師而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僅因其在大陸地區所 習得之秘方朱代粉(即珍珠粉加代赭石)用於治療鎮靜、安 神之藥效有限,為解決病患之失眠症狀,竟於106年底某日 ,指示不知情之李○榆以4800元之價格,向欣隆公司之宙○○ 購入禁藥硃砂1臺斤【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此部分販賣禁 藥犯行,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示】,再由庚○○自行分裝成 小罐裝或以紙包成小藥包,並於藥罐上書寫朱代粉之字樣, 以利於遇有嚴重失眠症狀或需安神之病患時,改以禁藥硃砂 處方入藥,用以取代朱代粉之功效。庚○○乃先、後187次各 別起意,各次分別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或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107年1月間起至109年6月間止, 於如附表五編號1至987(含184-1、311-1)所示之時間,在 盛唐中醫診所內,對如附表五所示之病患丁賴敏好等人(共 計187人)看診後,將不實之用藥內容即朱代粉(實為硃砂 )利用電腦登載於個別病患之電子病歷內,再將登載不實之 處方箋列印後,交付予不知情之已成年調劑人員而行使之, 利用上開調劑人員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其餘處方之中藥粉包 內而為調劑,以供應如附表五所示之個別病患服用,藉以避 免遭調劑人員發覺或衛生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供應 、調劑禁藥之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 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藥安全性。 (七)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宙○○被訴對如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 巳○○、卯○○、辰○○○、午○○、吳蘇應雪犯過失傷害部分,應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黃○○ 、賴○○過失傷害部分,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再其被 訴如附表十編號18對林徐湘楹過失傷害部分〈經林徐湘楹在 告訴期間內對宙○○提出告訴〉,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 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 由原審另為適法之判決;另原判決就宙○○如附表十編號8至1 7所示對於戊○○等人犯過失傷害論罪科刑部分,不論是否合 法告訴,因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審所為訴外裁判,由本院 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予以糾正,且不另就此部分而 為判決)於庚○○發現其上開原於106年底某日所購入之禁藥 硃砂即將用罄,而指示不知情之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 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1臺斤之際,竟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 犯意(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誤將鉛丹誤為硃砂,以4800 元之價格,販賣1臺斤予李○榆攜回盛唐中醫診所交付予庚○○ ,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所得4800元(已扣案,即欣隆公 司之代表人宙○○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萬8000元之其中480 0元)。而庚○○依其身為中醫師之專業及行醫數十年之經驗 ,本應注意及能注意鉛丹與硃砂具有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 等差異性,卻疏未注意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所販賣交付之 物,實為鉛丹而並非硃砂,仍予以分裝入註記為朱代粉之小 藥罐中,並放在調劑室內以供調劑人員備用。庚○○先、後46 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或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9年6、7月間(各次詳見 如附表七編號1至75所示時間),在盛唐中醫診所內,對附 表七編號1至75所示病患王添定等人(共計46人)看診後, 將不實之用藥內容即朱代粉,利用電腦登載於個別病患之電 子病歷內,再將登載不實之處方箋列印後,交付予不知情之 已成年調劑人員而行使之,藉以避免遭調劑人員發覺或衛生 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調劑、供應禁藥之行為,並足 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用藥 之安全性,且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將先前所剩餘 之禁藥硃砂及實為不得口服之鉛丹調劑混合後,加入其餘處 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應如附表七編號3、23、31、35所 示之個別病患(共4次)服用,以及單獨將鉛丹加入其餘處 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給附表七除前揭編號3、23、31、3 5外之其餘個別病患服用。其中丁○○、戊○○、子○○、丑○○、 張芳菊、酉○○、天○○、地○○、宇○○○及A○○等人,均因看診服 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又 吳蘇應雪於看診服用後,因身體感到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 經於109年8月3日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87.9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復有由母親段0( 姓名詳卷)帶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之兒童賴○○(案發期間為 12歲以下之兒童,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服藥後身體 感到不適,由段0(姓名詳卷)帶往醫院就醫,於109年9月1 0日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34ug/dL,高於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再黃○○於看診服用後,因身體感 到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於109年8月4日經抽血檢驗,發現 血中鉛含量為11.24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 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另卯○○、辰○○○、巳○○、午○○等一家 人部分,巳○○於服用含鉛丹之朱代粉後,發現自己有莫名腸 胃痛、想吐等症狀,乃於109年7月8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就醫,於109年7月23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巳○○血 液內重金屬鉛含量為83.31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 鉛中毒合併急性肝炎及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其進而督促 家人一同前往就醫,辰○○○前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26日經 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60.12ug/dL,高於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而卯○○前 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 量為364.84ug/dL,遠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 中樞與周邊神經病變之傷害,午○○前往就醫後,亦於109年7 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57.85ug/dL,亦 高於正常值,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症狀傷害, 經巳○○將庚○○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檢驗組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部分藥包呈重金屬鉛、汞之含 量皆超標,部分藥包則為重金屬鉛超標,部分藥包則為重金 屬汞超標,庚○○上開各次販賣禁藥即含鉛丹之朱代粉予丁○○ 、戊○○、吳蘇應雪、子○○、丑○○、卯○○、辰○○○、巳○○、午○ ○、張芳菊、酉○○、天○○、地○○、宇○○○、賴○○、黃○○及A○○ 等17人之行為,因其本應注意、能注意、且疏未注意而將鉛 丹誤為硃砂之過失,乃致上開丁○○、戊○○、吳蘇應雪、子○○ 、丑○○、卯○○、辰○○○、巳○○、午○○、張芳菊、酉○○、天○○ 、地○○、宇○○○、賴○○、黃○○及A○○等17人因此受有前揭之傷 害。 (八)庚○○於109年7月30日16時前數日某時,因擔心其前揭調劑、 供應禁藥之行為遭衛生機關發現,遂與李○榆(另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榆依庚○○之指示,在盛唐中醫診 所內,將庚○○先前所看診之病患卯○○、辰○○○、午○○、巳○○ 等4人之電子病歷上所記載之藥物名稱「朱代粉」均予以刪 除,並改以符號「***」取代之。嗣於109年7月30日16時30 分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因接獲通報病患卯○○等人疑因服用 中藥導致鉛中毒之情形,因而派員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稽查, 並依法向盛唐中醫診所調取上開卯○○等4人之病歷,庚○○即 指示李○榆將該等登載不實之電子病歷資料予以列印為紙本 病歷後,再交付予前往稽查之衛生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 藥安全性。 (九)宙○○明知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 時,僅表示係庚○○指示其前往購買,並未說明係要使用於製 作香包,迨本件事發後媒體報導盛唐中醫診所疑似違法使用 禁藥之新聞,宙○○撥打電話予李○榆聯繫無著,後經李○榆回 撥電話,宙○○乃詢問其本次所購買之禁藥硃砂用途為何,李 ○榆便向宙○○表示其稍早係向衛生局之稽查人員表示禁藥硃 砂是拿來製作香包使用。詎宙○○竟基於偽證之單一接續犯意 ,先、後於109年8月12日10時30分許及109年8月18日17時10 分許,均在臺中地檢署第一偵查庭,經檢察官就該案偵查訊 問程序,改以證人身分訊問,除告知其具結之意義與相關處 罰規定外,並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 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後,其均仍於供前具 結,並就案情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先後虛偽證 稱:「(檢察官問:盛唐中醫診所何時開始向你購買硃砂? ).....第二次是在109年6月16日買的,因為單據還在,也 是李○榆來買的,這次她也是說是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叫她來 買的,說是要做香包,我也是再跟他說一次只能外用,不能 內用、藥用」,及「(檢察官問:109年6月16日李○榆向你 購買硃砂時,有無 跟你說用途?)一樣說是呂世明醫師要 她來買,但是說要做香包」云云,足生損害於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辦理偵查案件之正確性。 二、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7月31日告發函請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6日指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分別前往欣隆公司、九 褔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及庚○○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8樓之2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欣隆公司查扣禁藥「硃砂粉 」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含有鉛丹)、鉛丹1袋(320公克 ,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等物,且在九褔中醫診所起獲含鉛丹 之瓶裝禁藥17罐(含大瓶裝1罐、小瓶裝16罐,均檢出含鉛 之成分)、乙○○、白桂宜、甲○○、玄○○等人之病歷、進貨單 2張、藥方手稿4張等物扣案,及自庚○○住處起出含鉛丹之禁 藥1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等物 扣案而查獲。 三、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 偵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告發偵辦,及 由戌○○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或訴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原審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宙○○、欣隆公司於11 2年9月15日判決後,業經原審法院將其判決正本均於112年9 月22日合法送達予被告宙○○、欣隆公司收受,而觀之以被告 宙○○名義對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而於112年10月6日向原審 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1 5卷〈下稱本院卷〉一第227至228頁),其當事人欄固僅載及 上訴人為被告宙○○,且狀末記載具狀人為「宙○○」(未有簽 名、蓋印或捺指印),然其本文內容同時載有被告宙○○、欣 隆公司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難令甘服 而提起上訴之旨,則被告宙○○究有無以自己為被告、同時亦 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提起上訴,尚非無疑;又被告 宙○○於同日再向原審法院提出另一份「刑事聲明上訴狀」( 見本院卷一第231頁),載稱對原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均提起上訴,堪認其已補充對於包含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在內之全部有罪部分,均已提起上訴;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其後另復提出刑事補正狀(見本 院卷一第289至290頁),敘明關於前開最早於112年10月6日 向原審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 28頁),於其狀頭及狀尾均應更正上訴人為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並表明係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欣隆公司、宙○○ 有罪部分均提起上訴,且在狀末補正記載具狀人為被告「欣 隆公司」及「兼代表人:宙○○」,復經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於本院第1次準備程序時,就上揭上訴過程及其真意 補充陳明(見本院卷二第115、117至120頁),本院認因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初始於112年10月6日之刑事聲明上 訴狀(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28頁),已載及被告欣隆公司對 原判決不服之旨,且被告宙○○確為被告欣隆公司之代表人, 並經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其後具狀補正而為更正, 為保障被告欣隆公司、宙○○之訴訟權益,應認被告欣隆公司 、宙○○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部分,程序上均屬合法。 二、本案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範圍,係包含原判決有罪及 就被告庚○○、寅○○經追加起訴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諭知公訴不 受理部分(未包含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業經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卷四第322至323頁),至 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則均係對於原判決有罪部 分提起上訴(被告寅○○、庚○○2人之上訴範圍未包括原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及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等情,亦據被告 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本院審理時敘明(見本院卷四第32 3至324頁),是除原判決關於其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業 經確定以外,其餘均分別由檢察官或被告等人合法提起上訴 ,而俱為本院審理之範圍。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   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寅○○、庚○○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明示同 意作為證據調查(見本院卷二第117、233頁、卷三第19頁) ,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檢察官、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寅○○、庚○○及其等之 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四第321 至500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 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 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及其等之辯護人認罪或否 認部分之辯解、上訴理由,及其等辯護人所為之辯護意旨部 分: (一)被告宙○○、欣隆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固坦認被告宙○○有如犯罪事 實一、(一)至(五)、(七)所示各次販賣禁藥之行為,且被告 宙○○亦供認有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之偽證犯行,然就被 告宙○○其所為各次販賣禁藥主觀犯意之罪數認定有所爭執, 且就被告欣隆公司部分,否認被告宙○○販賣禁藥部分係以被 告欣隆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並 否認有製造禁藥之犯行,被告宙○○之辯護人復為其就偽證部 分提出辯護,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前開辯解、上訴 理由及其等之辯護人所為之辯解略以: 1、被告欣隆公司部分:   被告欣隆公司從未進貨硃砂,此係被告宙○○個人於105年間 受張慶恭之女張麗文之委託處理張慶恭之協隆蔘藥行停業後 之庫存藥材,且30萬元係被告宙○○以自有金錢資助師父張慶 恭,並非由被告欣隆公司付款。況所取得之硃砂係放在被告 宙○○2樓之臥室,並非放在1樓之被告欣隆公司。準此,該批 硃砂(鉛丹) 自非被告欣隆公司之財產。被告宙○○即令有在 其經營之欣隆公司交付硃砂(鉛丹) 予買受人,亦屬其個人 之行為,所收取之對價亦係個人之財產,均與被告欣隆公司 無關。是以,被告宙○○既非以公司代表人之身分販賣非屬欣 隆公司財產之硃砂(鉛丹) ,自不得依藥事法第83條對被告 欣隆公司科處罰金。 2、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四)、(五)製造 禁藥部分: (1)被告宙○○分別於105年間7月前之某日、105年12月28日、106 年6月20日及107年間某日共4次,接獲被告寅○○之來電後, 訂購硃砂等中藥材原料,並告知每味中藥材之重量。前開各 項中藥,除硃砂原即為粉末外,被告宙○○均事先研磨成粉末 備用。又因該各項藥材價值不斐,是以被告寅○○要求被告宙 ○○將該各項藥材送至九福中醫診所3樓,由被告寅○○確認品 項及數量後,被告宙○○始以代客研磨之小型研磨機及鋼製臉 盆,將原非粉末狀態之琥珀等藥材研磨成粉,倒入鋼盆中, 此觀被告寅○○於原審交互詰問時之證稱:「因為我要看那是 不是真正的藥材,人命關天,我們要負生命的責任」等語可 明。從而,被告宙○○只是中藥材販售商,亦僅單純將客人訂 購之中藥材代客研磨成粉末,其均係依照被告寅○○訂購之品 項與數量抓藥、秤重,並依「藥材原料」販售予訂購人被告 寅○○。亦即,被告宙○○只是販賣「中藥材原料」,而非販賣 前揭各味中藥混合之粉劑,被告宙○○所收取之費用亦僅係中 藥材原料之費用,並未有製造禁藥之行為。 (2)又縱被告宙○○知悉硃砂是要來做成「珍珠五寶」,然此一粉 劑既係被告寅○○依其處方所為之調劑(基底藥),應屬被告寅 ○○「調劑權」之行使,況被告寅○○於原審交互詰問時亦稱「 宙○○不知道,比例是我決定」等語,因此被告宙○○應無法預 見,被告寅○○針對病患之病情,依其所開立之處方,將一定 量之硃砂再加入上開供己服用之基底藥粉中之行為。又被告 宙○○既係為特定客人寅○○將其所購之中藥材研磨成粉末,並 依其指示混合,自無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之意圖,所混合成 之散劑亦僅供寅○○自己服用,自非商品化可比。是以,被告 宙○○主觀上並無製造禁藥之犯意,客觀上代客研磨中藥材, 亦非製造之行為。 3、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各次販賣禁藥之罪數部分: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所謂「販賣」,立法者本 即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 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件或收集性犯罪。   準此,被告宙○○自105年間起至109年6月16日止,多次販賣 禁藥硃砂之行為,應僅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4、被告宙○○之辯護人,就被告宙○○自白如犯罪事實一、(九)之 偽證部分,另為其辯護陳稱部分:   被告宙○○固坦承犯行,惟被告宙○○販賣硃砂時,均已明確告 知購買者僅能外用,此觀證人張○為於原審審理時曾稱「我 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供稱向宙○○購買硃砂時,宙○○有強調 硃砂只能外用不能內用,他確實有這樣講」,及證人李珮端 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稱第2次購買硃砂時,被告宙○○有告知該 硃砂僅供外用等語可明。又被告宙○○於109年8月12、18日偵 訊時證稱李○榆向其購買硃砂時,有說係要作香包使用,係 肇因於李○榆稍早即向衛生局之稽查人員表示禁藥硃砂是拿 來製作香包使用等情,而配合李○榆之所述。然被告宙○○上 開證述與其販賣硃砂時均強調硃砂僅能外用之旨趣,並不相 違;況被告宙○○亦坦承其確有販賣硃砂予李○榆,是核其主 觀意圖毋寧是要洗脫自己之犯罪,絕無為被告庚○○脫罪之故 意。被告宙○○所為虛偽之證述,既欠缺為被告庚○○脫罪之主 觀犯意,且被告庚○○被訴供應、調劑禁藥罪、過失傷害罪之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被告庚○○有無將自被告宙○○ 購得之禁藥(將鉛丹誤為硃砂),用以調劑供前來盛唐中醫 診所看診之病患服用、病患服用含有禁藥,身體受有何種損 害,至於購買禁藥之原因為何,尚不足以影響被告庚○○上開 各罪裁判結果,被告宙○○應尚不構成偽證之罪等語。 (二)被告寅○○部分:   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 製造、販賣禁藥,及販賣禁藥致重傷、過失傷害等犯行,被 告寅○○之辯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有關被告寅○○爭執硃砂、鉛丹未經合法公告為禁藥部分:   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僅刊登於台北市政府94年夏 字第43期公報,且公告鉛丹為禁藥時,均非刊登於全國性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未踐行法定程序,欠缺法規實質命令之生 效要件。又參以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7月5日署 授藥字第0990003834號公告預告禁止含硃砂中藥製劑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售或陳列草案,廣布各醫學系所、醫 療機關、中醫師公會、製藥公司等機關,請求提出專業意見 ,並於99年8月3日召開會議公開討論,並做出決議:①該公 告暫缓實施,朝制定相關管制規範加以管理。②硃砂含汞不 含鉛,含硃砂中藥劑倘經驗出含錯(以鉛丹、紅丹等偽品替 代),則以偽藥論處。③是類含硃砂中藥製劑之標仿單,須 加註本方含硃砂,署中醫師處方用藥,不可長期服用、不可 大量使用等警語,且市面上普遍留存含有硃砂的複方藥本、 藥材,亦可證明硃砂並不是被禁止的。 2、關於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各次共同製造 禁藥部分: (1)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114年2月5日之刑事辯護狀中 ,自述欣隆藥業有限公司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記事欄有中藥 、成藥批發業及中藥、成藥零售業,因此,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確實可以將中藥材及成藥賣出。又被告兼欣隆公 司代表人宙○○有唯一的藥材來源、磨研機器、盛裝塑膠瓶計 量器等機器,不論在自己公司內研磨,還是到九福中醫診所 研磨,過程時間都一樣,出賣給被告寅○○之金額也都一樣,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應可獨立完成上開製造禁藥之行 為,故而不論被告寅○○有無檢視藥材,其都沒有構成監督或 指示之地位。本件係因為被告宙○○想要當場拿到現金,所以 才會將水飛硃砂,珍珠粉、琥珀、綠豆篁、鐘乳石、川朱貝 、冰片、黃連粉等粉末成品、半成品拿到九福中醫診所研磨 ,並連同塑膠罐一同出賣給被告寅○○。被告寅○○係直接向被 告宙○○購買藥品藥劑,其未曾有親自製造或命令指導被告宙 ○○製造藥品藥劑之行為。 (2)依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原審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二)狀中自述:「我一直認為從協隆行蔘藥行搬回來的都 是硃砂,最近才發現一些不像硃砂,是109年8月2、3日看到 媒體這樣報導之後我才拿出來求證,現在看到的比較偏橘紅 色,早期我賣給盛唐中醫診所、康然中醫診所比較暗紅,從 協隆蔘藥行買回來的紅色粉末,我拿回來時上面都沒寫是甚 麼藥材,都是我自己判斷的,且鉛丹很少看到,因為很少人 拿來吃,我本身也沒有在賣」等語,及於109年9月8日偵訊 時曾稱「我從協隆蔘藥行庫存量拿回來後把鉛丹、硃砂放在 一起...我把鉛丹誤以為是硃砂,鉛丹販售單價1斤200元, 我並不是因為價格才放錯的,我是沒有注意,到8月初媒體 報導我才知道是鉛丹」等語之矛盾陳述,其堅稱不知道從協 隆蔘藥行買回的是鉛丹,而被告寅○○開立處方所使用之硃砂 及鉛丹的來源都是來自被告宙○○,倘被告宙○○自己都不知道 出賣之物是硃砂或鉛丹,則被告寅○○又如何知道購買的是鉛 丹而非硃砂;況被告寅○○購買的貨物單上明白載明購買硃砂 、硃砂價格,且硃砂自99年即經公告暫緩實施為禁用藥品, 改為相對管制規範,僅在硃砂含有鉛成分時,認定為偽藥, 被告寅○○於開立之「珍珠五寶」,於向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購買的貨物單上皆為硃砂,亦無「如無硃砂,則以鉛 丹代替」之記載。從而,出賣並提供鉛丹者,僅為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完全不知情,亦不可能同意, 對於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不具有監督、指導而共同製 造禁藥之犯意聯絡或行為。 3、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販賣禁藥、販賣禁藥因而 致重傷及過失傷害部分: (1)硃砂不能直接研磨成粉末後使用,必需經過放入水中,形成 沉澱及漂浮分層,只取漂浮層粉末,乾燥後再度放入水中分 出沉澱層及漂浮分層,以此去除重金屬成分後,成為水飛砂 ,被告寅○○以之對病患診療用藥,並非販賣禁藥之行為。 (2)本案病患鉛中毒之結果完全是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提供鉛丹導致,與被告寅○○之開立醫囑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本案藥物發生錯誤僅係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一人導 致,被告寅○○完全不知情,病患最終鉛中毒的結果並非實現 意料中之風險,故而依客觀原則不得歸責於被告寅○○。被告 寅○○對於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病患鉛中毒之事實,並無 預見可能性、無期待可能性。 (3)再告訴人癸○○至九福中醫診所掛號看診時間,最後為109年3 月2日、3月9日,則告訴人癸○○之告訴期間最遲應至109年9 月9日為止,然而告訴人癸○○卻遲至110年2月左右才提出告 訴,顯然已逾越告訴期間,應為不受理判決。 4、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販賣禁藥之罪數部 分:   被告寅○○作為中醫師職業診療行為,對同一類型需藥病患以 及同一位病患之治療上均確實具有必然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而應屬集合犯之特性,是以上開診療行為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原審判決在刑 罰上科處上,卻將被告寅○○每次開立珍珠五寶散,作為單獨 一次重新起意之犯意,將集合犯分裂為一行為一罪單獨評價 ,有所未合等語。 (三)被告庚○○部分:   訊據被告庚○○固坦認有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且就如犯罪事實一、(六)、(七) 所示之客觀事實亦未爭執,然矢口否認此部分有何供應、調 劑禁藥及過失傷害等犯行,並就其所為供應、調劑禁藥及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數認定有所爭執,被告庚○○之辯 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有關被告庚○○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供應、調 劑禁藥犯行,爭執硃砂、鉛丹未經合法公告為禁藥部分: (1)禁藥之公告涉及刑罰之構成要件,為委任之立法,屬實質之   法規命令性質,應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參照行政機關法 制作業實務「實質法規命令之法制作業範例」規定,實質法 規命令係指經法律授權應訂為法規命令之事項,因其規範內 容簡單或複雜繁瑣,如以法規形式訂定有所困難,得經法律 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 「令」發布,且仍應刊登政 府公報。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務部89年7月6(89)法 律字第022874號函、100年3月30日法律決字第100000424號 函,亦表示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法 規命令之效力。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57條第3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之規定踐行預告程序,亦即發布後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並即送立法院備查,從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係未依法定方式發布,不生效力。是以,倘主管機關欲以法 規命令禁止某種藥物之調劑、販賣等使用,理應遵循正式程 序將開禁令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正式公告周知 ,始屬適法,否則即屬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2)於行政程序法生效前,另應有於17年公告施行之公文程式條 例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適用,亦即前行政院衛生署80 年公告發布時之選擇類別,既未使用有規制人民效力法律所 使用之「令」一詞,亦未使用各機關欲對所有公眾宣布規範 時使用之「公告」類型,則前述「80年公告」,自始本質上 僅屬各機關間往返之書函,足證衛生署當年該函文本無欲對 於全國人民產生法規命令之意,依當年存在之法律規範亦未 產生法規命令之拘束力。 (3)而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形式上雖稱為公告,然實 際上並未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僅有刊登於臺 北市政府公報上,則該公告應尚無法對於臺北市轄區以外之 全國人民發生法規命令效力。上開「94年公告」禁用硃砂公 告係中央機關之公告,自應刊載於全國性公報,或應刊載於 各地方政府公報,而不應僅刊載於臺北市政府公報,而強求 住居於臺中市之被告庚○○知悉此項公告。又前開前行政院衛 生署「94年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 出、販賣或陳列,並無急迫性,卻未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4條所定使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之 要件。且上開公告預知期間僅7天,致民眾或各界來不及提 出修正意見,而無任何民眾提出修正意見,故縱有預告之形 式,但因預告天數太短,又欠缺公告廣泛週知之要件,致與 未作預告之效果相同。況且法務部亦有函釋表示我國司法實 務見解亦有認為中央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僅刊載於地方政府 公報者,不合於法規命令有效成立之基本要件。從而,於硃 砂是否屬於禁藥之法規命令效果尚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 告庚○○之認定。 (4)立法院法制局曾於109年11月發布專題研究報告,該報告於 結論處表示「衛福部發布硃砂為禁藥公告等恐不具法律效力 」,並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踐行相關程序以求法制完備」 等語,顯見立法機關亦認為上揭前行政院衛生署「80年公告 」、「94年公告」應未產生法規命令之效果。依行政罰法第 4條之規定,被告庚○○理應因前述硃砂相關之法規命令未完 備,而尚無從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 。 (5)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9年8月3日座談會議紀錄 ,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於99年7月5日欲「重新預告」禁止硃砂 製造、調劑之公告「草案」,則倘前述前行政院衛生署「80 年公告」、「94年公告」確實已將硃砂列為禁藥並產生法規 命令效果,則前行政院衛生署豈有可能又於99年欲再次公告 禁用硃砂而辦理前述之草案預告程序。 (6)衛生福利部陳聘琪科長曾於其對外宣導中藥藥政管理之報告   時,說明上開前行政院衛生署之「94年公告」禁用範圍未含 原礦及複方,參以衛生福利部於上開94年之公告後,仍對多 達27家以上之中藥廠商,就其等已申請且註明含有「硃砂複 方」之中藥藥品藥證,持續准許製造販賣,並對於至少有7 家以上之中藥廠商,對於其等新提出申請、且註明含有「硃 砂複方」之中藥藥品藥證,依然繼續「新核發藥證許可」, 足認「94年公告」禁用範圍確實只限於硃砂單方,而不包含 硃砂「複方」藥劑。 2、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各次供應、調劑禁 藥部分: (1)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程序,且被告庚○○係因信賴前行政院衛 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8月3日召開「禁止含硃砂中藥製劑 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預告草案座談會決 議,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於自「94年公告」後至110年間,仍 然許可以硃砂「複方」入藥,而以不含鉛之水飛硃砂少量短 期加於其他中藥作為複方,為病患治療嚴重失眠等症,上開 水飛硃砂複方應不在「94年公告」為禁藥之範圍,可見被告 庚○○將硃砂(水飛硃砂)入藥,是在衛福部尚在許可中藥廠 複方製劑未予禁用硃砂(水飛硃砂)複方入藥期間,尚不得 以被告庚○○以水飛硃砂加其他中藥而為複方處方,論以供應 、調劑禁藥罪。被告庚○○因信賴國家的行政行為存在,因而 依該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即以水飛硃 砂(不含鉛)處方入藥,而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前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硃砂,不符合刑罰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有 違,不應課以被告庚○○刑責。 (2)被告庚○○固於109年6月間某日,因發現原於106年底某日向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購入之禁藥硃砂即將用罄,遂 再指示不知情之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 藥硃砂1臺斤,然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竟將「鉛丹」 誤為「硃砂」,被告庚○○主觀認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交付的是「水飛硃砂」,而非「鉛丹」,被告庚○○已善盡 篩選進貨廠商之責,被告庚○○正當信賴藥商所交付者即為己 所要求購買之水飛硃砂,根本無從預見宙○○竟會交付用途、 藥效、成分完全不同之鉛丹,故不應將藥商即被告兼欣隆公 司代表人宙○○之責任,歸責於中醫師即被告庚○○。原審對於 被告庚○○誤用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交付之「鉛丹」為 「水飛珠砂」,致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病患46人鉛中 毒部分,以等價客體錯誤,論以供應、調劑禁藥罪,尚有未 合;被告庚○○主觀上既無使用鉛丹入藥之認識,則本件應非 屬以「鉛丹」調劑之供應、調劑禁藥罪,而僅為過失犯之範 疇。 (3)被告庚○○係從事醫療業務為病患看診、開立藥方之中醫師, 縱使有多次對於不同病患開立處方及對於不同病患開立不實 處方名稱「朱代粉」之舉措,均仍應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性 質,原判決就被告庚○○對於每1位病患、每1次開立處方及開 立不實處方之行為均單獨論罪,難認適合。 3、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庚○○係基於病患病情以及醫療專業考量,只有開立微量 之「水飛硃砂」給少數需要之病患,協助解決病患臨床上問 題,且給藥方式並非長期,又被告庚○○從未對病患開立過「 鉛丹」,本件告訴人等血液鉛濃度過高顯然與被告庚○○開立 之「水飛硃砂」,應與原處方之行為無關,該等病患鉛濃度 過高,實係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錯誤提供鉛丹所致 ,是屬藥物錯誤後發生之急性現象,並非慢性累積現象。而 被告庚○○對此錯誤,在案發之前並不知情,其主觀上並無開 立鉛丹藥物之故意,況被告庚○○過去從未跟被告欣隆公司訂 購過鉛丹,中醫師執業生涯中也從未開立或使用過鉛丹,被 告庚○○使用硃砂行為雖有提供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惟因最終 病患鉛中毒之受傷結果非屬原風險範圍內,而係因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拿錯藥之另一突發性意外所導致,故此結 果顯然尚無法歸責於被告庚○○使用硃砂之前行為。 (2)被告庚○○為中醫內科醫師,而鉛丹在中醫上之使用為外科用 法,故被告庚○○不可能使用到鉛丹,況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交付藥品時尚有開立收據予員工李○榆,且於收據上 註明品名為「正硃砂」,從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誤 給鉛丹之情事,並非被告庚○○所能預料。又中醫師張○為於 原審之具結證言,亦可佐證被告庚○○難以區辨鉛丹、硃砂兩 者,亦為合理狀況。再依據歷來中醫學教科書亦認為應對硃 砂予以鑒別、以及具有該等能力及責任者,應是提供藥材之 「藥商」,而非採購者,故要求被告庚○○區分水飛硃砂以及 鉛丹,並無期待可能性。且被告欣隆公司過去提供藥物給盛 唐中醫診所期間,從未發生過供藥錯誤情事,被告欣隆公司 又為中部知名中藥供應商而無不良紀錄,則被告庚○○就長久 合作且信譽良好之藥商竟然會供藥錯誤一節,實無預見可能 性,也無從避免此等極度特殊意外事件之發生。 (3)本案既屬醫療糾紛案件,應有「信賴原則」之適用,即各個 參與不同醫療進程裡之各別專業人員,應彼此分工合作,且 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意義務,各自承 擔風險,並各自就自己之過失負擔相關責任。從而,被告庚 ○○本可合理信賴合作多年、且信譽良好之被告兼欣隆公司代 表人宙○○會依購買要求交付正確藥物,被告庚○○對於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竟會意外交付錯誤外用藥鉛丹乙事,事 前完全無法料想或預見,不應將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之過失行為責任結果,要求被告庚○○一同承受等語。 三、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於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九)、被告寅○○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四)至(五)及 被告庚○○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所示不爭執之事實 部分,除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之供 述外,並有理由欄貳、三、(九)所示之證據(詳後所述)在 卷可憑,足信為真實。 (二)有關硃砂與鉛丹均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 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亦為同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所 規範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供應、調劑等之禁藥,且本案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所分別共同製造 、單獨販賣或供應、調劑之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均 屬禁藥之說明: 1、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早於80年9月18日 以「80年公告」(即80年9月18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 不得使用「硃砂」、「鉛丹」2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 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公告」(即94年4月29日署授藥字第 0940002424號函)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有上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 (見偵24074卷四第53頁、卷六第163頁)在卷可稽。 2、又上開「80年公告」,係於行政程序法於88年2月3日經公布 全文175條,並自9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前所公告,本無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況該函文業已刊登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21卷第3號)及臺灣省政府公報(80期冬字第3期),此為被 告庚○○、寅○○及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未爭執,自生 其公告之合法效力。至前開「94年公告」部分,係在行政程 序法制定公布並生效施行之後公告,而禁藥之公告涉及行政 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之法律效果,堪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定之實 質法規命令。然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 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所稱之「政府公報」, 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 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 ,至於是否僅以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 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並未另作限制等 情,有法務部111年7月20日法律字第11103509340號函(見原 審2811卷九第211至212頁)在卷可憑(另有該函所引用之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以於上揭「94年公告」之前,前行政院衛生署業以94年4 月14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草案,並載明對於該草案,民 眾如有意見,得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提供草案修正意見(有 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14日署授藥字第0940002008號公告 可參,見原審2811卷二第429頁),且於94年4月15日以衛中 會字第0940006233號函(見原審2811卷二第431頁),通知中 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在案,俟預告完竣,始於94 年4月29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即「94年公告」),且該 「94年公告」已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94年夏字第43期之政 府公報(見原審2811卷二第437頁),亦曾於94年5月10日以 署授藥字第0940002608號函,周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 府衛生局(見原審2811卷二第435頁),足徵前揭「94年公告 」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之規定,刊登於具有公報形 式性、定期性、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政府公報,其公告之發布 程序已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已然踐行法規命令之生效要 件,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0年7月30日衛部中字第11 00128949號函,亦同認「94年公告」之發布程序,均符合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而屬已生效力之法規命令無疑(見原審281 1卷二第427至428頁)。至上開法務部111年7月20日法律字 第11103509340號函(見原審2811卷九第211至212頁),於先 敘明行政程序法對於法規命令刊登之政府公報,並未限制是 否為全國性或單一地方政府公布後,另併予提及亦有其他地 方行政法院判決,對此有不同見解之部分,並無可拘束於本 院之判斷。 3、而被告庚○○於原審109年12月3日起訴送審而由受命法官訊問 時,已供明其知悉上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內容( 見原審2811卷一第138至139頁),被告寅○○於原審自承其擔 任中醫師已近40年、約莫知悉硃砂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 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於硃砂、鉛丹均屬公告之禁 藥,並未爭執,且於偵訊時具結證述:伊知悉硃砂在94年就 被列為禁藥,並曾告知寅○○硃砂是衛福部的禁藥,寅○○說沒 關係,有事情他會負責等語(見偵24074卷一第115至116頁 ),被告庚○○、寅○○及其等之辯護人,或以硃砂、鉛丹之公 告或未刊登在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或認不合於公文程 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並以僅屬參考性質而不具 有法定效力之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前行政院衛生署 中醫藥委員會99年8月3日座談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陳聘琪 科長曾於其對外宣導中藥藥政管理之報告內容,及片面主張 上開公告之預告天數太短等情,而以上開「80年公告」、「 94年公告」未踐行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並辯稱前開硃砂、 鉛丹為禁藥之公告不生效力云云,均無足採。另被告庚○○及 其辯護人,固復辯稱上開前行政院衛生署「80年公告」、「 94年公告」,因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之規定,於發布 後即送立法院,而據此認為其公告並不生效等語;惟在法制 體例上,前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並不屬於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尚無該法之適用,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此部 分所述,亦無可採。 4、再被告寅○○、庚○○所稱之水飛硃砂,既確實含有禁藥硃砂, 且其等購入硃砂之對象即被告欣隆公司,並未取得製造或販 售「水飛硃砂」之許可,其等用於販賣或供應、調劑,自非 法之所許,並與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所舉之萬國製藥股份有 限公司狀況(該公司有取得「萬國加味五寶散」之藥品許可 證,參見本院另案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見本 院卷四第163頁)有別。被告寅○○、庚○○主張其等對病患以 水飛硃砂方式治療,該水飛硃砂非屬公告之禁藥範圍,據以 否認其等分別有販賣禁藥或供應、調製禁藥之犯行,並無可 採。從而,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向萬國製藥股份 有限公司函詢「萬國加味五寶散」每公克含有「硃砂40mg」 ,該藥品所使用之硃砂為「一般硃砂」、抑或「水飛硃砂」 等情,本院認為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5、依上所述,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所 分別共同製造、單獨販賣或供應、調劑之硃砂(或誤為硃砂 之鉛丹),均屬禁藥。被告庚○○、寅○○及其等之辯護人,主 張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硃砂、鉛丹之程序與法未合,不生其 公告之效力,並據以辯稱硃砂、鉛丹非屬禁藥云云,均非可 採。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另向本院聲請向衛生福利部函「94 年公告」及其預告有無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 調取「94年公告」及其預告等全卷,並向立法院函詢「94年 公告」有無送立法院備查及其預告等有無完成立法程序等節 (見本院卷二第360至361頁),因硃砂、鉛丹均為禁藥之事 證已明,自均無贅予調查之必要。另被告寅○○、庚○○分別就 如犯罪事實一、(五)、(七)部分,主觀上本分別具有共同製 造禁藥之犯意聯絡、單獨販賣禁藥之犯意(指被告寅○○部分 )、或供應、調劑禁藥之犯意(指被告庚○○部分),自不因 其等疏於將鉛丹誤為硃砂,即影響於其2人所犯各該罪名之 成立;被告寅○○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禁藥 、販賣禁藥,及被告庚○○前開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供應 、調劑禁藥犯行,均足可認定。 (三)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示共同製造及販賣禁藥之行為,均係以被告欣隆公 司之代表人身分所為之說明:   有關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示共同製造及販賣禁藥之犯行,業據被告宙○○坦認 伊有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七)所示之客觀行為,雖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辯稱:欣隆公司從未進貨硃砂, 此係伊個人於105年間受張慶恭之女張麗文之委託,處理張 慶恭之協隆蔘藥行停業後之庫存藥材,且30萬元係其以自有 金錢資助師父張慶恭,並非由欣隆公司付款,其所取得之硃 砂係放在欣隆公司設址之伊2樓臥室,並非放在1樓之欣隆公 司,伊販賣禁藥係屬個人之行為,所收取之對價亦係個人之 財產,均與欣隆公司無關,故不應對欣隆公司科以罰金刑云 云。然酌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原審110年3月11日 準備程序時,對於上開被訴之事實,已表明全部認罪(見原 審2811卷二第128頁),並未就其係本於個人、而非被告欣 隆公司之代表人身分販賣禁藥部分,有所爭執;又被告欣隆 公司係於95年3月29日經核准設立登記,此有被告欣隆公司 之登記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頁)在卷可明,且藥事法第27 條明確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 營業」,是被告宙○○個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得許可執照 ,則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警詢時供認伊係於104年 協隆蔘藥行之負責人張慶恭往生,該店結束營業後,於105 年以30萬元收購該店內所有包含扣案之硃砂粉、硃砂石及鉛 丹等物在內之中藥材等語(見偵24075卷第7頁),自係本於 其身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所為,且本案向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購入硃砂或誤為買入鉛丹之張○為、被告 寅○○、庚○○均為中醫師,並分別為康然中醫診所、九福中醫 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此有證人張○為、證人即同 案被告寅○○、庚○○分別於警詢證述在卷〈見偵1329卷一第125 頁、偵24076卷一81、83頁、偵24074卷一第7頁),證人即 同案被告寅○○、庚○○復均明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076卷 一第83頁、偵24074卷一第11頁)及於其等之答辯內容中, 表示渠等係向藥商即被告欣隆公司(非被告宙○○個人)購入 硃砂等物,衡以上開張○為、同案被告寅○○、庚○○均為合法 中醫診所之負責人,並兼有中醫師之身分,自無可能向不具 合法資格之被告宙○○個人買入中藥材,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係本於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共同製造(其此 部分合於製造禁藥之要件,詳如後述)及販賣如犯罪事實一 、(一)至(五)、(七)所示禁藥,且其販賣所得應歸於被告欣 隆公司所有,均足認定。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既自 承其知悉硃砂為公告之禁藥,則其在出售之收據上未記載為 被告欣隆公司所販售,容係為規避稽查,自不足以為其有利 之認定。又有關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被告欣隆公 司供以販賣之硃砂放置在該公司設址之1樓或該址同時為其 臥室之2樓,實亦不足以作為判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是否係個人販賣禁藥之標準,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據此聲請調查證人李○穎(為張○為之配偶)及與本案犯罪事 實不具有關聯性之證人李珮端部分,本院認為均無其必要。 (四)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及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 、(五)所為,均屬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部分: 1、按藥品之主、副原料成分比例、劑量高低、劑型種類、性能 強弱、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之製程製法、檢驗規格及方法等, 皆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是將成為藥品前之原 料,以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之素料另成新品劑,或就原有素 料添加其他物質,改變原料藥之型態,或變更藥品原有劑型 或劑量之行為等,固屬藥品之「製造」行為,即藥劑之賦形 ,包括打錠(如單層錠、雙層錠、子母錠)、加衣(如膜衣 、糖衣、腸溶錠)、填充(如硬膠囊、軟膠囊)、製成液劑 、散、粉劑、膏劑、栓劑、貼片劑等,亦至關該藥品對於人 體健康之效果,需使用相當之製造設備並具備一定之製藥及 檢驗技術方得確保其品質,依前開規定,均在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核駁之列;如明知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藥品許可 證而不得製造之藥物,猶著手賦形而參與其製程,使完成藥 品之商售型態,尚難謂其非屬製藥行為之一部,得不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可任意為 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證人即同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偵訊時具結證稱: 九福中醫診所的寅○○醫師於106年及108年10月20日主動打電 話給我,跟我訂購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 、硃砂、冰片、黃蓮粉等中藥材,寅○○跟我說這些藥材是他 要給患者吃的,這就是他的處方,我有告訴他硃砂是衛福部 禁用之藥物,他告訴我沒關係,有事情他會負責,我帶著上 述硃砂等藥材及小台的磨粉機等器具至九福中醫診所的3樓 ,經寅○○醫師確認藥材無誤後,他要求我將上開藥材連同硃 砂磨成粉混合在一起當面交給他,他有在旁邊監督我,錢是 等我磨好,裝成4罐多後,他才交給我,罐子是1號罐子的尺 寸、是最大的罐子,容量大約是12兩,罐子是我帶去,他跟 我買的;硃砂跟鉛丹就顏色而言,硃砂比較深紅,鉛丹比較 偏橘色,另外,硃砂比較沉重,鉛丹比較輕,在味道上,硃 砂聞起來有礦物的味道,鉛丹聞起來就比較像化學合成的味 道,還有硃砂摸起來比較不會殘留在手上,也比較不會把手 染色,鉛丹摸起來比較會殘留在手上,而且比較會把手染色 ,但也比較好洗掉,就中醫師而言,認真看就看得出來是硃 砂或是鉛丹,加上兩者還有上述不同的特性,所以他們分辨 得出來等語(見偵24074卷一第113至123頁);復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每一家中醫師的珍珠五寶散的品項不一樣,以 前故有陳方都有一些保育類的熊膽、麝香,因為衛福部規定 熊膽、麝香都不能用,所以要改成其他的藥材,寅○○珍珠五 寶散的這個處方是寅○○醫師的前任太太寫給我的參考古方, 寅○○跟我訂購珍珠五寶散裡面的8種藥材,有珍珠、鐘乳石 、綠豆磺、川朱貝、冰片、硃砂、黃連粉等,我是帶8種藥 材及機器到診所3樓,那些藥材經過寅○○檢驗、檢視,好的 時候他監督我幫他磨粉,我只有將珍珠粉、硃砂、鐘乳石先 磨好,但還沒有混合在一起,其他的藥材就帶到診所3樓經 給寅○○醫師驗收、檢視、指示後,我再幫他磨粉,磨好幫他 裝大罐,然後寅○○使用才看患者的病情調劑,我在105年7月 間、105年12月28日、106年6月20日、107年間共有4次攜帶 硃砂、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 連粉到寅○○診所3樓,我當時就知道硃砂是要來做成珍珠五 寶散的等語。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跟宙○○購入硃砂 後,因為我門診很忙,都是我請宙○○帶研磨機和混合器具, 以及裝藥的罐子,當場在我的診所磨成粉末,再與一些磨好 的藥材一起調劑再裝罐,珍珠五寶散、加味五寶丹、珍珠五 寶丹其實都是同一種藥,但是有不同名稱,其內容物有珍珠 、牛黃、琥珀、硃砂、綠豆磺、珠貝等,腦部疾病、心血管 疾病以及癌症等重症患者,我都會開立珍珠五寶散藥方讓病 患服用(見偵24075卷第141至14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珍珠五寶散的處方內容大概就是硃砂、珍珠粉、鐘乳石 、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這8項,我向宙○○ 購買這些中藥材時就有確定珍珠五寶散的成分包括硃砂,宙 ○○知道我開診所,用途是我開給需要處方的患者,我請宙○○ 帶著中藥材到我的九福中醫診所當我的面研磨成粉,是因為 我要看那是不是真正的藥材,是要檢視這中藥材的成份是不 是如我的處方內容,人命關天,我們要負生命的責任,我要 買的材料多少、劑量多少,我都有告訴宙○○,沒有再另外談 到硃砂要買多少,我只要跟宙○○說我要珍珠五寶散、珍珠五 寶丹或加味五寶丹這3個名稱,宙○○就會知道這3種名稱的五 寶散古方傳下來就是要加硃砂,珍珠五寶散古方傳下來的這 藥是內服藥,沒有外用,宙○○當然知道,我有跟宙○○講過這 個藥是要看病用的等語。 4、是依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上開供述及以證 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詞,足認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 被告寅○○所訂購數量之硃砂及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 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原料及小型之研磨機等 器具,攜至九福中醫診所3樓,經被告寅○○檢視確認藥材無 誤後,在被告寅○○面前,將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 黃連粉等中藥材原料研磨成粉連同已研磨成粉之硃砂、珍珠 粉、鐘乳石等中藥材混合裝罐成「珍珠五寶」後交予被告寅 ○○等節,其2人所述互核一致,並無矛盾衝突之處,復有如 理由欄貳、三、(九)之相關事證可佐,均可採信。從而,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此部分所為,係將研磨 成粉之硃砂及其餘中藥材原料,依數量、比例混合裝罐成「 珍珠五寶」,自為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定之非法製造行為 。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偵訊時證稱其 等將研磨成粉之硃砂及其餘中藥材原料,依數量、比例混合 裝罐成「珍珠五寶」,並未經衛生福利部之查驗許可等語( 見偵24074卷一第116頁),是被告宙○○、寅○○此部分所為, 顯係製造禁藥之行為無誤。再者,被告宙○○於將研磨成粉之 硃砂及上開其餘7種中藥材混合裝罐成「珍珠五寶」時,已 告知被告寅○○,硃砂係衛生福利部禁用之藥物,且被告寅○○ 亦自承約莫知悉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等情(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具有共同製造禁藥之主 觀犯意聯絡及客觀之製造禁藥行為,均足認定。而硃砂、鉛 丹均屬公告之禁藥,已如前述;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寅○○就如犯罪事實一、(五)部分,主觀上既本即具有 共同製造禁藥硃砂之犯意聯絡,自亦不因將鉛丹誤為硃砂, 即認未有此部分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辯稱伊僅係依被告寅○○之調劑權代客研磨云云,被告 寅○○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為中藥、成藥之批發業者 ,可獨立完成製造禁藥,伊係直接向被告欣隆公司購買藥品 藥劑,未有製造或命令指導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共 同製造禁藥犯意聯絡行為云云而為置辯,亦無可採。 (五)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 七)所示過失傷害犯行部分: 1、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 七)所示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分據如附表九編號1至4、6至 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之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在卷(詳 參如附表九編號1至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被告寅○○ 固主張告訴人癸○○所為告訴已逾法定期間云云,然按告訴乃 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 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悉犯 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事涉曖 昧,或雖有懷疑,但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 並不進行。亦即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點,與該犯人為犯行之 時點,係屬二事。又告訴人何時知悉犯人,為影響告訴是否 逾期之程序事項,與犯罪事實及其法律效果之認定無涉,並 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祗須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 ,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予以認定為已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癸○○於109年8月6日 九福中醫診所遭搜索後,遂於109年8月14日將被告寅○○所販 賣交付之「珍珠五寶」中藥粉送驗,經檢驗結果(報告日期 為同年月16日)其鉛含量高達114961ppm,有臺中市食品藥 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73 號、樣品: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足認告 訴人癸○○至此始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又告訴人癸○○於110 年1月5日已具狀對被告寅○○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並經臺中 地檢署於同年月6日收件,此有告訴人癸○○110年1月5日刑事 告訴狀及該狀上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件章日期(見偵23 64卷第19至22頁)在卷可憑,告訴人癸○○對被告寅○○之告訴 並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被告寅○○及其辯護人徒以告訴人 癸○○之就診時間起算其告訴之期間,並認此部分告訴已逾期 ,並不足採。 2、被告寅○○、庚○○上揭各次過失傷害部分,均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 (1)前行政院衛生署前業於80年9月18日以「80年公告」不得使 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 以「94年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且該公告亦於94年5月10日發 函週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等情,已如前述。 被告寅○○、庚○○均身為中醫師,被告寅○○於原審自承其擔任 中醫師已近40年、約莫知悉硃砂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 而被告庚○○亦自承其從86年年底開始擔任中醫師,亦知悉衛 生福利部函文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見原審2811卷一第138至139 頁),足認被告寅○○、庚○○於客觀上原即負有不得販賣、供 應、調劑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或供應、調劑之注意義 務。 (2)查硃砂與鉛丹二者,就顏色而言,硃砂比較深紅,鉛丹比較 偏橘色,又硃砂比較沉重,鉛丹比較輕,在味道上,硃砂聞 起來有礦物的味道,鉛丹聞起來就比較像化學合成的味道, 還有硃砂摸起來比較不會殘留在手上,也比較不會把手染色 ,鉛丹摸起來比較會殘留在手上,而且比較會把手染色,但 也比較好洗掉,而就中醫師而言,因其特性不同,認真查看 就可以分辨得出來等語,已據證人即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 宙○○(雖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亦有過失,惟其過失與 經起訴之告訴人等所受傷害間,尚不具有因果關係,而應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詳如後述)於偵訊時具結證述在卷( 見偵24074卷一第121頁)。參以被告寅○○自陳伊知道鉛丹與 硃砂不同,可以大約分辨硃砂在中藥上具鎮靜、安神之效果 等情(見原審109訴2811卷一第149頁、偵24076卷一第271頁 ),被告庚○○亦自承硃砂主要是鎮靜安神,如果患者睡眠障 礙太嚴重、精神煩躁不安或中醫所謂熱血入心所造成之疾病 ,用其他中藥材之效果不理想,其就會將硃砂入藥等語(見 偵24075卷第78至79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0頁),由此益 徵證人即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上開所為證述內容,可 為採信。被告寅○○、庚○○既對於硃砂之功效瞭若指掌,其2 人對硃砂之顏色、外觀及味道等與鉛丹不同之特性,亦應知 之甚詳,自具有分辨區分硃砂與鉛丹之能力,被告寅○○、庚 ○○以其等均無法分辨云云而為搪塞,尚無可採。 (3)被告寅○○、庚○○均為中醫師,本應具有辨識中藥材之專業, 其等並分別為九福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從事 中醫醫療業務均已達數十年之久,其2人對中藥材之外觀、 種類、性質、效用及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 硃砂、鉛單等外觀、性質、效用,理應知之甚稔,且其2人 對於販賣或調劑、供應予病患之中藥材,本即負有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此觀之被告寅○○於原審審理時曾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我請宙○○帶著中藥材到我的九福中醫診所當我的 面研磨成粉,是因為我要看那是不是真正的藥材,是要檢視 這中藥材的成份是不是如我的處方內容,人命關天,我們要 負生命的責任等語(見原審2811卷三第110頁)自明。準此, 本案身為專業中醫師之被告寅○○、庚○○尚無可僅因其等信賴 中藥商會正確提供中藥材,而以所謂之信賴原則,即可推諉 免除渠等前開身為中醫師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均具有 能注意之可期待可能性;被告寅○○另以其向被告欣隆公司進 貨之單據內容,係記載硃砂、而非鉛丹等情,主張伊未有過 失云云,亦無可採。 (4)從而,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其與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均將鉛丹誤為硃砂而共同製造後,被告寅○○ 於對病患用藥之前,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各 次為病患供應、調劑藥品之前,本均應注意、能注意不能使 用禁藥鉛丹供病患口服使用,被告寅○○將其自行分裝成小瓶 裝之禁藥「珍珠五寶」於販賣予如附表九編號1至4、6至10 所示告訴人即病患等人服用,及被告庚○○於各次供應、調劑 朱代粉予如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病患服用之同時,均疏未 注意而誤將鉛丹誤為硃砂而有過失,並分別致如附表九編號 1至4、6至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病患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寅○○、庚○○均應負過失傷害之 罪責。被告寅○○聲請本院命告訴人等提出其等最新之血液或 尿液檢驗數值,及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硃砂藥劑是 否會導致鉛中毒等,本院經核均無其必要。 (六)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對如附表九編號10之告訴 人亥○○犯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罪部分: 1、本案經原審向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調告訴人亥○○在該院之歷次 就診病歷資料,由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之病歷資料顯示,告 訴人亥○○曾於109年4月14日因急性右側肢體無力,失語等症 狀,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經診斷後確認為大腦中動脈M2 分支區域梗塞引起之急性缺血性中風,並伴有右側肢體部分 癱瘓、失語和吞嚥困難等症狀,並於同日進行腦動脈血栓去 除手術,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病歷、經腦動脈血栓去除 術紀錄單、出院病歷摘要、入院記錄(見原審2811卷五第45 至46、55、63至77頁)附卷可稽,告訴人亥○○曾於109年4月1 4日因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乙事,堪可認 定。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因我在109年有 去看過寅○○醫師的診,寅○○跟我說吃他自己所調的五寶散對 中風病人很有用,當時我父親亥○○剛好小中風,我想說買1 瓶五寶散回去給我父親吃調理身體,我父親出院後我帶他去 給寅○○看,在109年5月11日當天有買五寶散跟不知名黑色小 藥丸,剛開始吃還好,之後狀況越來越差,後來我父親有感 到不適,肚子痛、倦怠、記憶力變差、便秘、全身無力跟痠 痛,摸到身體他都會痛,食慾不振,越吃身體越差,我父親 都有按時吃藥,新聞報出來前都還在吃等語(見偵24075卷 第225至第227頁),此核與被告寅○○於偵訊時供稱:亥○○病 歷上未記載,但是他兒子在109年5月間,於亥○○在彰化基督 教醫院住院時,曾來跟我拿過珍珠五寶散2份給亥○○吃等語 (見偵24076卷二第84頁),並有告訴人亥○○九福中醫診所 病歷處方紀錄(見偵24076卷第531至532頁)在卷可憑。再 佐以告訴人亥○○所服用之「珍珠五寶」經送驗後,檢驗出重 金屬鉛含量高達103566ppm,及其於尚未服用「珍珠五寶」 時,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4月14日入院記錄即理學檢查欄位 未記載腹痛,係於109年5月7日開始服用「珍珠五寶」後,1 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摘要之理學檢查欄位方記載右下腹部 觸痛等情,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申請單編 號H109D00198號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彰化 基督教醫院109年4月14日入院記錄、1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 摘要在卷可證(見原審2811卷五第64、75頁),足認證人戌○ ○上開所為證述,可為採信。是告訴人亥○○曾於中風住院期 間至109年8月間持續服用重金屬鉛含量超標之五寶散,並因 此出現腹痛等不適症狀等情,足可認定。 3、雖告訴人亥○○於109年4月14日曾因大腦中動脈M2分支區域梗 塞引起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腦動脈血栓 去除手術,已如前述。惟於前開手術結束後,告訴人亥○○被 送往加護病房觀察,至109年4月21日轉往普通病房進行恢復 治療,經藥物及復健治療,彰化基督教醫院於109年5月11日 評估告訴人亥○○入院時及出院時之各項指標,顯示其進食能 力2分提升至5分、患者衛生外觀自3分提升至5分、洗澡能力 自2分提升至3分、上半身穿著能力自2分提升至3分、下半身 穿著能力自2分提升至3分、如廁能力自2分提升至5分、膀胱 控制能力自4分提升至7分、腸道管理自4分提升至6分、床及 椅子或輪椅間移動能力自1分提升至4分、移動至廁所之能力 自1分提升至4分、移動至浴缸或淋浴之能力自1分提升至3分 ,走路或輪椅移動之能力自1分提升至5分,整體運動分數總 分91分,告訴人亥○○自26分提升至54分;理解能力及表達能 力均維持5分、社交認知能力維持7分、問題解決能力維持4 分、記憶力自3分提升至4分,認知分數總分35分,告訴人亥 ○○自24分提升至25分;總功能獨立度量評分總分126分,告 訴人亥○○自50分提升至79分,於告訴人亥○○生命體徵正常、 肢體及吞嚥功能改善之情況下,安排出院並後續復健治療。 再佐以告訴人亥○○109年5月14日、同年5月19日復健狀況, 生活功能評估雖為中度障礙,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他人協助, 但仍能自行走動,透過持續復健治療,於000年0月00日生活 功能評估降為輕度障礙,雖影響工作能力,但日常生活起居 已能完全自理,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 摘要、109年4月14日入加護病房摘要、109年5月14日、同年 5月19日及同年5月28日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醫學部診療紀錄 (見原審2811卷五第70至71、119至121、275、281、287頁) 附卷可參。從而,告訴人亥○○雖曾因大腦中動脈M2分支區域 梗塞引起之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惟經過 手術及復健治療後,症狀已獲極大程度改善,其生活功能已 由中度障礙降至輕度障礙,日常生活起居已能完全自理。 4、復參酌告訴人亥○○於109年4月17日於彰化基督教醫院抽血檢 驗GOT(AST)數值為38U/L(生物參考區間15-41U/L)、GPT(A LT)數值為25U/L(生物參考區間11-40U/L)、總膽紅素數值 為1.0mg/dL(生物參考區間0.3-1.0mg/dL),數值雖略高於 生物參考區間,然並未造成立即且嚴重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等危害。然而,告訴人亥○○於109年5月7日起開始定期服用 五寶散後陸續出現腹痛症狀,109年5月23日抽血檢驗GOT(AS T)數值為175U/L、GPT(ALT)數值為223U/L、總膽紅素數值為 2.1mg/dL,均遠高於生物參考區間,並於109年5月26日經診 斷出患有具淤膽性之毒性肝病;109年6月1日、同年6月11日 及同年6月25日,告訴人亥○○均因長時間之腹部間歇性疼痛 、食慾不佳等症狀,分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彰化基督教醫 院住院治療,初始診所為腹痛原因為結腸憩室及與便秘相關 ,惟上開3次入院治療後,腹部間歇性疼痛及食慾不佳之病 症均未見改善,直至109年7月20日,告訴人亥○○因呼吸困難 、黃疸、全身虛弱、上半身疼痛及意識混亂等症狀至彰化基 督教醫院住院治療,後診斷出肝功能異常、黃疸、感覺運動 性多發性神經病變等疾病,109年8月7日抽血檢驗報告顯示 告訴人亥○○血中鉛含量大於160ug/dL(生物參考區間應小於 10ug/dL),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並確診為鉛中 毒,109年8月12日抽血檢驗血中鉛濃度高達173.29ug/dL, 有109年4月17日及同年5月23日抽血檢驗單(見原審2811卷五 第572、574、643頁)、109年5月26日彰化基督教醫院腸胃 肝膽內科診療紀錄(見原審2811卷五第285頁)、109年6月1 日及同年6月13日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出院病歷摘要(見原審 2811卷四第39至40、101至102頁)、109年7月1日彰化基督 教醫院出院病歷摘要(見原審2811卷五第295至299頁)、109 年8月7日彰化基督教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09年8月7日彰化 基督教醫院抽血檢驗單(見原審2811卷五第第341至349、601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抽血檢驗報告(見原審2811卷 四第741至744頁)在卷可考,堪認告訴人亥○○109年5月7日 以後出現之腹痛、疲倦、呼吸困難、黃疸等一切症狀,均係 因服用「珍珠五寶」後而鉛中毒,產生鉛及其化合物毒性效 應所致。 5、又告訴人亥○○雖多次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解毒治療 ,血中鉛濃度已然降低,惟其身體機能仍因鉛中毒而產生鉛 及其化合物毒性效應,造成中樞與週邊神經及多器官系統傷 害,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並達到神經障害,第2級 殘廢等級。復經原審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亥○○ 因鉛中毒導致之傷害,是否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經 該院函覆告訴人亥○○因嚴重鉛中毒合併多器官傷害與神經系 統傷害,導致左側肢體無法正常活動,經2年多治療,仍無 法恢復左側肢體及神經損傷及活動,評估其所受之傷害已屬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情,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11年11月22日院醫事字第1110017017號函在卷可證(見原審 2811卷九第287頁),而依告訴人亥○○向本院提出之113年4 月1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211 頁),可認告訴人亥○○因上開鉛中毒及其化合物毒性反應, 導致其中樞與週邊神經及多器官系統傷害,仍達於重傷害之 程度。 6、依上所述,被告寅○○否認有前開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犯行 ,尚無可採。 (七)被告宙○○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偽證罪部分: 1、被告宙○○於本院就其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之偽證罪 部分,業已認罪,且有證人即盛唐中醫診所之李○榆於偵訊 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2至293頁)在卷可憑, 復有臺中地檢署109年8月12日、同年月18日偵訊筆錄(含證 人詰文,見偵24074卷一第175至176、181、191至192、197 頁)在卷可稽,被告宙○○此部分接續偽證之犯行,可為認定 。 2、被告宙○○之辯護人固執前詞為被告宙○○辯稱其所為應不成立 偽證之罪。然查,被告之辯護人受被告委任,其權利本不得 大於被告,尤其針對被告之主觀犯意及與其親身經歷之「犯 罪事實」(非法律適用方面)有關之部分,理應以被告本身 較為清楚,被告之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之辯護內容,原應不得 反於被告自白之意旨(尤以關於偽證罪,於刑法第172條定 有以自白作為發生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效果之情況下), 逕自為不同之主張。故而,被告宙○○之辯護人,於本院另行 主張被告宙○○於上開偵訊作證時,其稱李○榆向其購買硃砂 有說要作香包使用部分,與被告宙○○販賣硃砂予張○為時, 有強調是供外用之旨趣,並不相違,被告宙○○當時僅係出於 要洗脫自己犯罪之意圖,而無為同案被告庚○○脫罪之故意云 云,因與被告宙○○坦承其所為確犯偽證之罪,有所不符,且 此一存在於被告宙○○內心之犯意及意圖部分,自應以被告宙 ○○之自白,較之其辯護人所述為可信;況參酌被告宙○○於10 9年8月12日、同年月18日2次偵訊具結作證前,檢察官均已 告知其為證人之身分及得拒絕證言部分之權利,並依法踐行 具結之程序(見偵24074卷一第175至176、191至192頁), 縱使被告宙○○行為時同時具有脫免自己罪責之意圖(此部分 依法尚不成罪),然亦無可認定其行為時未存有脫免同案被 告庚○○罪責之偽證犯意。又有關被告庚○○向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購買誤為硃砂之鉛丹,其原因及用途為何,自屬 被告庚○○有無為本案各次供應、調劑禁藥之與案情具有重要 關係之事實,被告宙○○就此偽證而為不實陳述,自足以生損 害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之正確性;被告宙○○之 辯護人以被告宙○○於前開偵訊時,虛偽證稱盛唐中醫診所購 入上開禁藥之原因,係欲作為香包之用,因不足以影響於被 告庚○○本案所為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之判斷,非屬與案情有 重有關係之事項,並據以主張被告宙○○所為應不成立偽證罪 云云,非為可採。 (八)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就 犯罪事實罪數之主觀犯意部分有所爭執,尚未可採之說明: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及 其等之辯護人,就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各 次販賣禁藥及被告庚○○多次供應、調劑禁藥之主觀犯意,固 各辯稱其等主觀上均係本於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犯意 所為,應分別各論以一罪等語。惟查: 1、有關製造、販賣、供應、調劑禁藥,究應論以數罪、抑或集 合犯、接續犯之一罪,本應依具體個案事實之不同,而分別 為判斷,並不必然應絕對論以數罪或包括一罪。 2、本院衡以依本案之事實狀況: (1)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各次販賣禁藥之行為【其中如犯罪事實一、(四)、(五) 各次同時有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 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犯罪時間互有相當期間之間隔而 獨立可分,顯屬各別起意所為,且被告欣隆公司之罪數部分 ,應對應於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所犯罪數,自均無 可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2)被告寅○○、庚○○固均為中醫師,而以從事醫療為其等之業務 ,惟本案其等分別販賣或供應、調劑之標的為禁藥,自難當 然認定其等有以非法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為其等之合法 業務之一,尚難認為其2人所為各次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 之行為,均屬集合犯之一罪。惟兼衡被告寅○○、庚○○在本案 對於同一位病患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各係針對每一位病 患之相同病症予以持續治療,故認可就被告寅○○各次販賣禁 藥及被告庚○○多次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就同一名病患部 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寅○○各次共同製造禁藥之目的 ,既係為販賣之用,其各次共同製造禁藥之行為,自應與其 首次販賣禁藥部分,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其中如犯罪事實一 、(五)所示就告訴人亥○○部分,則應論以販賣禁藥因而致重 傷之罪。再被告寅○○、庚○○對於同一位病患各次販賣或供應 、調劑禁藥之行為,如另因其等同時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 ,而併犯有過失傷害之罪部分,因該等被告寅○○、庚○○之行 為事實,其等主觀上確同時存有故意及過失並犯其罪,而應 論以屬想像競合犯。故而,上開罪數之認定,不僅合於事理 之常,且在法律適用上,亦未生對被告等人過度或評價不足 之情事。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前開就犯罪事實 部分,主張其等主觀上就各次販賣、供應、調劑禁藥等行為 ,均係基於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犯意,並就罪數部分 有所爭執,均難憑採。 (九)此外,復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1、如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證人李○穎於偵訊時具結 所述(見偵24075卷第331至336頁)、證人張○為於偵訊及原 審具結所述(見偵24075卷第337至342頁、原審2811卷八第4 41至448頁)。 2、如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證人李○榆於偵查及原審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原審2811卷三第301至 316頁)。 3、如犯罪事實一、(四)、(五)部分:證人乙○○於偵訊時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6卷一第279至291頁)、證人玄○○於偵查中 具結所述(見偵24076卷一第279至291頁)、證人丙○○於偵 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6卷三第31至39頁)、證人亥○○ 於偵訊時具結所述(見他9654卷第33頁)、證人未○○於偵查 中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5卷第249至253頁)、證人陳○瑜於 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5卷第249至253頁)、證人申○ ○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5卷第225至233頁)、證人癸 ○○於偵訊時具結所述(見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戌○○ 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他9654卷第33至34頁)、被告寅○○ 於108年10月20日購買中藥材購買收據翻拍照片(見偵24075 卷第15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入院病歷紀錄(亥○○, 見偵24074卷二第7至1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3,樣品:乙○○等 人藥粉、藥丸及藥包,見偵24074卷四第11頁)、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 173,樣品: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臺中市 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 000198,樣品:亥○○中藥粉五寶散,見偵24074卷四第35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 編號:H109D00240,樣品:未○○中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 4卷四第4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 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41,樣品:陳○瑜及張○○自費中 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43頁)、血液檢查報告結 果(甲○○、白桂宜、乙○○、玄○○,見偵24076卷一第123頁) 、九福中醫診所檢驗結果(見偵24076卷一第125頁)、醫事 機構查詢(九福中醫診所,見偵24076卷一第127至128頁)、 乙○○病歷資料(開立加味五寶丹)翻拍照片(見偵24076卷一 第129至145頁)、甲○○病歷資料(開立加味五寶丹)翻拍照片 (見偵24076卷一第147至153頁)、丙○○病歷資料(開立加味 五寶丹)翻拍照片(見偵24076卷一第155至157頁)、九福中 醫診所病歷診治表(乙○○,見偵24076卷一第157至175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乙○○,見偵24076卷一第177至191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玄○○,見偵24076卷一第193至207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丙○○,見偵24076卷一第209至223 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甲○○,見偵24076卷一第225至2 35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邱國臺,見偵24076卷一第41 1至441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楊獻章,見偵24076卷一 第443至445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未○○,見偵24076卷 一第447至527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張○○,見偵24076 卷一第529至530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亥○○,見偵240 76卷一第531至532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陳○瑜,見偵 24076卷一第533至544頁)、病患名單(見偵24076卷二第5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亥○○,見偵24076 卷二第11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 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98號,樣本:亥○○中藥粉五寶 散,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申○○,見偵24076卷二第139頁)、九福中醫診所病 歷表(申○○,見偵24076卷二第141至198頁)、澄清綜合醫院 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未○○,見偵24076卷二第221頁)、澄 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張○○,見偵24076卷二第22 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 單編號:H109D00240號,樣本:未○○中藥丸、中藥粉〉(見 偵24076卷二第22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 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41號,樣本:陳○瑜、張 ○○自費中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澄清 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陳○瑜,見偵24076卷二第325 頁)、服用中藥致鉛中毒或藥物檢驗重金屬超量名單(見偵 24076卷二第363至364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乙○○,見偵24076卷三第43至45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醫門診資料(乙○○,見偵24076 卷三第4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丙○○, 見偵24076卷三第6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 驗室檢驗報告(白家送驗九福診所藥品,見偵24076卷三第83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 甲○○,見偵24076卷三第85至8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玄○○,見偵24076卷三第91至 9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入院病歷紀 錄、住院診療說明書、住院病程紀錄、醫囑單、入院護理評 估、護理紀錄、出院照護摘要及自費同意書等相關就醫資料 (乙○○,見他6484卷第5至6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 患累積報告(玄○○,見他6484卷第71頁)、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急診病歷、醫囑單、出院病歷摘要、 入院病歷紀錄、住院診療說明書、住院病程紀錄、會診回覆 單、病患累積報告、入院護理評估、護理紀錄、輸血治療同 意書、自費同意書、門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等相關就醫紀 錄(丙○○,見他6484卷第83至255頁)、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 關就醫病歷(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3至316 頁)。 4、如犯罪事實一、(六)、(七)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時具結 之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證人巳○○於偵查 中具結所述(見他6374卷二第101至105頁、偵24074卷一第4 11至425頁、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證人卯○○於偵訊 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1第411至425頁)、證人辰○○○ 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一第411至425頁)、證人 午○○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證 人段0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 證人戊○○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 頁)、證人張芳菊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三第151 至159頁、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天○○、地○○、林美雲 、林家蓁、丁○○、陳慧玲、A○○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36 1卷第27至43頁)、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 卷三第279至285頁)、證人闕斌如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 偵24074卷三第61至67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2〉(卯○○等人之藥 包,見偵24074卷一第3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 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54〉(巳○○藥包, 見偵24074卷一第36頁)、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 告單(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二第33頁)、個人就醫紀錄查 詢(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二第3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 9年9月10日診斷證明書(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三第171頁 )、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吳蘇應雪,見偵 24074卷三第177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門 診掛號費收據(見偵24074卷三第179至207頁)、就醫紀錄 及處方(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三第215至275頁)、臺北榮 民總醫院110年2月22日診斷證明書(吳蘇應雪,見偵2361卷 第73至7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7日診斷證明書、神 經內科報告及檢查報告(吳蘇應雪,見偵1282卷第113至131 頁)、病歷資料及血液生化報告(天○○,見偵24074卷二第39 至40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天○○,見偵240 74卷二第42至46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血液重金屬檢驗單、病歷資料、門診醫療收據、住院自費項 目明細表及出院照護摘要(天○○,見偵24074卷二第241至249 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門診掛號費收據( 天○○,見偵24074卷二第257至27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天○○,見偵2353卷第71至第79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急診護理紀錄、急診 醫囑單、血壓脈搏呼吸紀錄單、入院病歷紀錄、住院診療說 明書、住院病程紀錄、入院護理評估、護理紀錄、醫囑單、 病患累積報告及微生物培養檢驗單(黃○○,見偵24074卷二第 49至9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 (樣品:黃○○中藥粉,見偵24074卷三第21頁)、盛唐中醫診 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黃○○,見偵24074卷三第23至55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黃○○,見偵24074卷三第57 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及處方(黃○○,見他6 374卷二第303至31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 及病患累積報告(子○○,見偵24074卷二第105至107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病歷及病患累積報告(子○○,見他6 374卷二第249至251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 及處方(子○○,見他6374卷二第319至347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子○○,見偵2355卷 第23至25、75至79頁)、盛唐中醫診所自107年1月1日至109 年6月19日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盛唐 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庚○○看診有 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見偵24074卷二第113至129頁)、 中藥材重金屬限量基準(見偵24074卷三第3至9頁)、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檢驗科一 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A○○,見偵24074卷三第75至77頁) 、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A○○,見偵24074卷三第83 至117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病歷(A○○,見偵24074卷六 第259至265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3 60卷第71頁)、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見偵2360 卷第73頁)、一般生化學(免疫)檢查檢驗結果及血液學檢 查檢查結果(A○○,見偵2360卷第75至113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張芳菊,見偵24074 卷三第127至129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收據、就醫紀 錄及處方(張芳菊,見偵24074卷三第131至147頁)、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病歷資料及病患累積報告(張芳菊,見 偵24074卷四第161至163頁)、服用中藥致鉛中毒或藥物檢 驗重金屬超量名單(見偵24074卷三第331至332頁)、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病歷卷宗1份(戊○○,見偵24074卷三第349至35 9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歷資料(戊○○,見偵24074卷五 第539至545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 :A109D00063,見他9831卷第13至17頁)、盛唐中醫診所門 診醫療費用收據、自費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單、送驗切結書、藥袋照片(戊○○,見他9831卷 第19至57、75至95頁)、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住院 病歷、門診紀錄及檢驗報告(戊○○,見偵1282卷第101至109 、149至215頁)、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賴○○,見偵24074卷 三第361至377頁)、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賴○○,見偵24074 卷五第521至531頁)、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賴○○, 見偵24074卷六第39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 賴○○,見偵24074卷六第395至41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 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88,樣 品:辰○○○藥袋,見偵24074卷四第1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 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08, 樣品:黃○○中藥粉、中藥材,見偵24074卷四第21至22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 號:H109D00131,樣品:巳○○藥包,見偵24074卷四第27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 編號:H109D00158,樣品:辰○○○、卯○○藥袋,見偵24074卷 四第2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 (申請單編號:H109D00161,樣品:吳蘇應雪中藥粉,見偵2 4074卷四第3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 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35,樣品:辰○○○藥袋,見偵 24074卷四第37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 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39,樣品:辰○○○藥袋,見 偵24074卷四第3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 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86,樣品:硃砂〈盛唐取 得〉〈欣隆藥業抽驗〉,見偵24074卷四第47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卯○○,見偵24074卷四第65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辰○○○,見偵24074卷四第6 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巳○○,見偵2407 4卷四第69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卯○○,見他 6374卷一第11至84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辰○ ○○,見他6374卷一第85至20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 及處方(巳○○,見他6374卷一第205至237頁)、盛唐中醫診 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午○○,見他6374卷一第239至341頁)、 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巳○○,見他6374卷二第107 至113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辰○○○、卯○○ ,見他6374卷二第115至153頁)、被告庚○○所開立之門診費 用收據影本(卯○○、辰○○○、巳○○,見他6518卷第9至14頁) 、盛唐中醫診所自107年1月1日至109年6月19日經被告庚○○ 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暨各該日期之病歷資料光碟、 盛唐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庚○○看 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暨各該日期之病歷資料光碟(見 偵24074卷四第79至82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崔兆松經被 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 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85至93頁)、盛唐中醫 診所患者子○○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 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95至1 17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陳美玲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 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 偵24074卷四第119至121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位鳳美經 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 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123至129頁)、盛唐 中醫診所患者酉○○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 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及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1 31至135頁)、國軍臺中總醫院門診病歷及血液檢驗報告(丑 ○○)(見偵24074卷四第145至14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門診病歷資料(丑○○,見偵24074卷四第159至160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丑○○,見偵2357卷第79頁 )、臺中榮民總醫院相關病歷(酉○○,見偵24074卷四第151 至156頁)、A○○所有之盛唐中醫藥袋照片及黑貓宅急便包裹 照片(見偵24074卷四第168至171頁)、盛唐中醫診所自107 年1月1日至109年6月19日,經被告庚○○看診之患者自費購買 朱代粉(即硃砂)之金額明細(見偵24074卷五第7至429頁 )、盛唐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 庚○○看診之患者自費購買朱代粉(即硃砂)之金額明細(見 偵24074卷五第431至49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壬○○,見偵24074卷六第185至187頁)、臺中市食品 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1 7,樣品:壬○○中藥材及藥粉,見偵24074卷六第191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壬○○,見偵24074卷六 第193至195頁)、盛唐中醫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處方、門診 掛號費收據(壬○○,見偵24074卷六第197至215頁)、中藥材 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見偵24074卷六第250至250之2頁)、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宇○○○,見偵24074卷六第267至27 1頁)、盛唐中醫就診藥袋(宇○○○,見偵2356卷第23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程紀錄、護理紀錄、住院病歷 摘要、急診護理病歷、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歷、急診醫囑 單、血壓脈搏呼吸紀錄單、出院病歷摘要、住院診療說明書 、入院病歷紀錄、住院病程紀錄、醫囑單、護理紀錄及病患 累積報告(午○○,見偵24074卷六第291至359頁)、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號:H109D0013 2,樣品:珍珠五寶散、天王補心丹〈九福中醫診所8/6抽驗〉 ,見偵24074卷六第42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33,樣品:硃砂粉 、鉛丹〈8/6欣隆抽驗〉,見偵24074卷六第422頁)、盛唐中 醫診所患者名單(見他6374卷二第3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 醫紀錄及處方(天○○,見他6374卷二第35至38頁)、盛唐中 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蔡三郎,見他6374卷二第39至42頁 )、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陳亭妤,見他6374卷二 第43至45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楊林秀蘭, 見他6374卷二第47至48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 (林張斐嫣,見他6374卷二第49至50頁)、盛唐中醫診所就 醫紀錄及處方(林家賢,見他6374卷二第55至57頁)、盛唐 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張薏汶,見他6374卷二第59至63 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A○○,見他6374卷二第 65至67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黃曾滿,見他6 374卷二第69至74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掛號費收據及處 方(丁○○、見他6374卷二第214至218頁)、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門診病歷及病患累積報告(丁○○,見他6374卷二第219 至221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及處方(丁○○) ,見他6374卷二第223至24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丁○○,見偵2358卷第23至31、81 至83頁)、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查詢表(盛唐中醫診所,見 他6483卷第19頁)、病情說明書、病歷、門診病歷紀錄及檢 驗報告(張薏汶,見偵1329卷三第355至369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酉○○,見偵2359卷 第71至79頁)。 5、如犯罪事實一、(八)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 (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 及處方(卯○○,見他6374卷一第11至84頁)、盛唐中醫診所 就醫紀錄及處方(辰○○○,見他6374卷一第85至203頁)、盛 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巳○○,見他6374卷一第205至23 7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午○○,見他6374卷一 第239至341頁)。 6、如犯罪事實一、(九)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及原審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原審2811卷三第301至 316頁)。 (十)另外,並有下列如理由欄貳、六、(三)所示之有關扣案物 可佐。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欣隆公司、寅○○、庚○○等人前開各次犯行,均足可 認定。 四、法律適用方面: (一)按製造、販賣偽藥及禁藥各為單純一罪,應分別依較重之製 造、販賣禁藥罪處斷,不發生想像競合問題(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被告寅○○共同製造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而 製造「珍珠五寶」,及其等販賣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 砂而為販賣,及被告庚○○供應、調劑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 為硃砂而予以供應、調劑之行為,依上揭判決意旨,均為單 純一罪,各應論以製造禁藥、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之 罪。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均疏未注意誤 將鉛丹當成硃砂,共同製造含鉛丹之禁藥「珍珠五寶」,由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該「珍珠五寶」以大瓶裝販賣 予被告寅○○,再由被告寅○○將該「珍珠五寶」分裝成小瓶裝 販賣予其病患服用,及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疏未注意 誤將鉛丹當成硃砂販賣予被告庚○○,被告庚○○亦疏未注意誤 將鉛丹當成硃砂供應、調劑予其病患,其三人雖各有將鉛丹 誤為硃砂之情形,惟鉛丹與硃砂均屬禁藥,此屬等價之客體 錯誤,均不阻卻其三人犯罪故意之成立。  (二)核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又其 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為,並犯有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禁藥罪,再其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為,則係犯刑 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被告宙○○為被告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罪,是核被告欣隆公司各係 犯藥事法第87條之罪,均應依同條規定科處罰金(罪數部分 ,詳如後述)。 (四)核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為,均係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之製造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且就如犯罪事實一、(五)部分,另犯有同法第83條第2項 後段之販賣禁藥致重傷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寅○○此部分所 犯應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未洽,惟 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法條而為判決;至檢察 官移送併辦就該部分認被告寅○○所犯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致重傷之罪嫌,亦有未合,併此說明)及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五)核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為,均係犯有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罪,又其如犯罪事實一、( 六)至(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其就如犯罪事實一、(七)部分,復另 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檢察官起訴及移送 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庚○○就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部分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惟被告庚○○係將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處方箋交付予不知情、已成年之調劑人員而行使之,及將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紙本病歷,指示李○榆交予前往稽查之衛 生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應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起訴及移送併辦此部分認定之所犯法條,應予更正。又被告 各次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調劑人員供應、調劑禁藥,均屬 間接正犯。 (六)被告寅○○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各多次販賣禁藥(參見附表二「 犯罪事實」欄中載有接續販賣部分),及被告庚○○如附表八 其中各多次供應、調劑禁藥(參見附表八「犯罪事實」欄中 載有接續部分),各係對於同一病患,基於相同之目的,分 別於密接之時、地,數次為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之行 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七)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1、被告寅○○如附表三編號5、60-1 之販賣禁藥之行為;2、被告庚○○如附表五編號184-1、311- 1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然上開1之部分,因各與被告 寅○○經起訴如附表三編號5至35、61至73所示販賣禁藥之行 為,及前開2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庚○○如附表五編號182 至187、311至331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分別具有上 開接續犯一罪之關係,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 353、2354、2355、2356、2357、2358、2359、2360、2361 、2363、2364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除其中被告宙○○所涉過 失傷害部分應予退併外,其餘就被告宙○○、寅○○、庚○○移送 併辦部分,因與起訴或追加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 (八)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就如犯罪事實一、( 四)、(五)所示製造禁藥,及被告庚○○與李○榆就如犯罪事實 一、(八)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各具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九)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 (即附表一編號4至8)製造、販賣禁藥之行為,各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分別從一較重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又被告寅○○如犯罪事 實一、(四)、(五)所示之如附表二編號1、4、8、12、16所 為各次共同製造禁藥及其首次販賣禁藥,且其中附表二編號 16部分,並同時另犯有過失傷害之罪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 從一較重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再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 、(五)之附表二編號17、19至20所示販賣禁藥、過失傷害部 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較重之販賣禁藥罪處斷。另被告庚 ○○如犯罪事實一、(六)、(七)之如附表八編號1至189、193 至198、200至204、210至215、217至219、222至224、226至 228、230至232所為供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及其如附表八編號190至192、199、205至209、216、 220至221、225、229、233至234所為供應、調劑禁藥、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過失傷害之犯行間,亦各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 別從一較重之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斷。 (十)被告宙○○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販賣禁藥之4罪、共同製造 禁藥之5罪及偽證之1罪;被告欣隆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宙 ○○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而應科處罰金之9罪;被 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共同製造禁藥之5罪、販賣禁 藥之17罪及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1罪;被告庚○○如附表八 編號1至234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234罪及如附表編號235所 示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1罪間,均犯意各別,行 為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   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宙○○於其所虛偽陳述之案件 (即本案)之判決確定前自白其偽證之犯行,合於刑法第17 2條之規定,爰就其所犯之偽證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本 院酌以其自白前對檢察官偵查正確性所生之影響程度及其自 白之情狀,認尚無免除其刑之必要,附此陳明)。 (十二)另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對少年張○○、及被告 庚○○如犯罪事實一、(七)部分,對兒童賴○○犯過失傷害部分 ,均屬過失之犯罪,且前者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被告寅○○所 犯販賣禁藥之對象,為少年張○○之父親即已成年之未○○(非 少年張○○),至後者與其想像競合之供應、調劑禁藥罪部分 ,核應屬侵害社會法益,故尚難認兒童賴○○為此部分被告庚 ○○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之被害人(兒童賴○○係因被告庚○○之 過失行為受有傷害,而非故意之犯行致其傷害),是被告寅 ○○、庚○○此部分均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十三)被告寅○○及其原審辯護人,固曾於原審請求依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寅○○身為中 醫師,從事中醫醫療業務達於數十年之久,並為九福中醫診 所之負責人,於知悉硃砂、鉛丹均屬不得調製口服藥物之情 況下,仍為本案各次犯行,且因其將鉛丹誤為硃砂並為販賣 之部分,復致該等病患服用後受有鉛中毒等傷害,依被告寅 ○○各次之犯罪情狀,均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之情輕法重之情事,故認被告寅○○並無刑法第 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本院駁回上訴(指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7、11、18、22 ,及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30、34 、39、43、46、50至51、53、55、57至60、62、64至65、70 、72至73、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 108、111、11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 1、156至157、1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 、209、211、231、235所示部分,及就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 庚○○對告訴人張芳菊、天○○、地○○、子○○、宇○○○、丑○○、 丁○○、酉○○、A○○等人過失傷害,及被告寅○○對告訴人癸○○ 過失傷害罪嫌,均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寅○○上開此部分販賣禁藥、販賣禁藥致重傷,及 被告庚○○所為供應、調劑禁藥、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等 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乃審酌被告寅○○、庚○○於本案之前, 均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其2人分 別為九福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及中醫師,均明 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販賣、供應、調劑藥品,且中藥材硃砂 、鉛丹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然被告寅○○、庚○○竟 均將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而入藥,並分別販賣或供應、調 劑禁藥予病患,被告寅○○販賣禁藥因而致告訴人亥○○受有重 傷害,被告庚○○並有單獨或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行為,其等所為均值非難,考量被告寅○○販賣禁藥之價格、 數量,被告庚○○供應、調劑禁藥之劑量,告訴人亥○○所受重 傷害之傷勢程度,被告寅○○、庚○○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2人犯後均尚未與該 部分之被害人等和解或為賠償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事,於 其據上論斷欄中,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 0條、第303條第3款,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後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判處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7、11 、18、22,及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 、30、34、39、43、46、50至51、53、55、57至60、62、64 至65、70、72至73、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 2、107至108、111、11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 、149、151、156至157、163、166、168、170、174、179、 184至188、209、211、231、235所示之原判決罪刑,及就其 中如附表八編號235(即原判決附表八)所示之刑部分,併 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 、7、11、18、22所示部分,說明被告寅○○自陳其將「珍珠 五寶」分裝成小瓶裝(1兩容量),以每小瓶1兩6000元之價 格出售予病患(見偵24705卷第143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 9頁、卷二第117、128頁),據以計算被告寅○○上開各次之 犯罪所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各予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等情,且於其理由欄丙中,就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庚○○ 對告訴人張芳菊、天○○、地○○、子○○、宇○○○、丑○○、丁○○ 、酉○○、A○○等人過失傷害,及寅○○對告訴人癸○○過失傷害 罪嫌部分,說明均屬起訴效力所及,是檢察官此部分為重複 起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本院補 充兼予斟酌被告庚○○單獨或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 用藥安全性之程度,認為原判決就上揭各次有罪部分之量刑 ,均稱妥適。檢察官就前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徒以原審就 前開各罪於量刑時已斟酌之被告寅○○、庚○○尚未與全體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犯罪後之態度等情,泛為爭執原判決此部分各 罪之量刑過輕,尚非有理由。又本院酌以原判決於其公訴不 受理部分,業已說明認定之依據,檢察官上訴理由認原判決 未具體說明其理由,尚有誤會,且本院酌以被告寅○○、庚○○ 上開經追加起訴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確與其2人分別故意 所犯之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行為,在事實上同時存有 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並因而致人受傷,故認原判決上開 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核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難 認為有理由。至被告寅○○、庚○○對原判決此部分各罪提起上 訴,或執詞否認犯罪、或主張應論以集合犯等一罪、或爭執 量刑過重等,依本判決上揭理由欄貳、三所示各該有關之事 證及說明,均為無理由。基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寅○○、庚 ○○前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指原判決關於:(一)被告宙○○ 部分〈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二)被告欣隆藥業有限 公司部分〈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三)被告寅○○如其附 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35、37至73、75至77、附表 四編號1至8、10至15、17所示各罪、沒收〈見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及所定應執行 刑;(四)被告庚○○如其附表五編號1至38、40至41、46至47 、49至52、54至58、60至137、139至151、153至164、166至 180、182至188、190至206、209至246、248、250至252、25 7至258、260至262、265至290、292至295、298至302、304 至307、311至456、460至476、479至490、492至511、513至 533、536至541、543至544、548至549、551至591、598至65 8、660至694、696至770、772至777、779至817、820至874 、876至893、895至909、911至912、914至934、936至956、 958至982、附表六、附表七編號1至36、38至39、41至66、6 8至75所示各罪〈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17 、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47至49、52 、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至78、82至88 、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0、112、116 、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150、152至 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173、175至17 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2至234〉及所 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 庚○○犯有此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之各罪,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宙○○、欣隆公司部分:1、被告 宙○○各次所為均係本於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所為, 則其犯罪所得自均為被告欣隆公司所有,原判決誤為係被告 宙○○個人所有,並在被告宙○○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難認適 當;2、又原判決就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於其如犯 罪事實一、(五)、(七)部分,未分別為不另為無罪、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或存有訴外裁判等之未當(參見附表九、十 所示),均有未合。3、原判決就被告宙○○犯偽證罪部分, 於其犯罪事實一、(九)中,除載認被告宙○○係為脫免同案被 告庚○○之罪責外,兼及有脫免其自身罪責之意部分,因後者 在法律上尚不構成偽證(即脫免自己罪責部分),原判決此 部分事實之記載,有所未洽。(二)被告寅○○、庚○○部分:有 關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該部分經本院撤 銷之各次共同製造禁藥、販賣禁藥及過失傷害等行為,及被 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經本院撤銷之各次供 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過失傷害等罪, 其罪數之關係,業據本判決於前開理由欄貳、三、(八)及理 由欄貳、四、(九)、(十)中論明,原判決此部分因有未論以 接續犯(就同一名病患多次之行為)或想像競合犯(如被告 寅○○各次製造禁藥與其首次販賣禁藥部分等,詳如前述)之 論罪瑕疵,尚有未洽。(三)原審就被告寅○○、庚○○如本判決 理由欄貳、四、(七)、1所載為起訴效力所及部分,未併予 審理,且未就被告庚○○經追加起訴如附表六所示之供應、調 劑禁藥罪嫌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亦有 未當。(四)原判決就被告寅○○、庚○○此部分經本院撤銷所犯 之罪予以量刑時,雖載及其等有部分和解之情形,然其對於 在原審判決前和解及未和解部分,卻量處相同之刑而未予區 別,容有科刑輕重失衡之未洽(參見附表二編號15、23及附 表八有關之附註),且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庚○○上訴本院後另 曾與部分告訴人等調解成立並為賠償(以上均參見附表八此 部分編號其中在「犯罪事實」欄標註「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或「於本院調解成立」部分)等犯罪後態度,作為科刑之 基礎,均非適當。(五)原判決未就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寅○○、庚○○遭查扣為其等販賣或供應、調劑剩餘之禁藥 ,分別在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各自最後1次犯行項下 ,併予宣告沒收,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爭執原判決此部分 對被告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科刑過輕部分,因 本院認定之罪數,較之原判決有所降低而有不同,檢察官此 部分上訴未及慮及其等罪數之變化,尚非可採。至被告宙○○ 、欣隆公司、寅○○、庚○○就此部分上訴,或執前詞否認犯罪 、或對於罪數之認定有所爭執等,依本判決前揭理由欄貳、 三、四所示有關之事證及論述,均為無理由。惟被告宙○○上 訴主張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其過失與經起訴之告訴人等 所受傷害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不成罪部分,則 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此部分關於被告宙○○、欣隆公司、寅○○ 、庚○○所犯上揭各罪或沒收,併有本段前開所示認事、用法 或沒收等瑕疵存在,即屬無可維持,至原判決關於被告寅○○ 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因其論罪之基礎已有不同而失其依附 ,自均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前揭各罪或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其各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亦因已失附麗,均應併予撤銷 之。 (二)爰審酌被告欣隆公司、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 ○○、庚○○等人在本案行為前之素行狀況(有其等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寅○○、庚○○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等狀 況,其等所為各次故意犯罪部分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此部分所為共同製造、單獨 販賣禁藥、被告庚○○該部分供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被告寅○○、庚○○過失傷害及被告宙○○接續偽證 等犯罪手段、情節,兼衡其等分別所為販賣禁藥或供應、調 劑禁藥為單次或接續所犯,及是否併犯過失傷害及其人數( 本院就被告寅○○、庚○○上開分別所為共同製造、販賣禁藥或 供應、調劑禁藥等罪,在事實上之認定,較之原審有所擴張 之部分,因犯罪事實基礎不同,自非不可就單一之罪,於合 併評價包含其等接續或想像競合所犯各罪後,量處較原審為 重之刑,附此敘明)等,作為各次量刑輕重之參考事由,且 被告寅○○宜以其各次販賣禁藥之兩數,作為量刑差異之重要 標準,被告庚○○則應斟酌其接續供應、調劑禁藥之次數(原 則以每5次為單位),作為量刑之區別標準,並斟酌被告欣 隆公司及被告寅○○因此獲取之犯罪所得數額,被告寅○○、庚 ○○所為對病患身體所生之損害、告訴人等經檢出鉛中毒之數 據,被告宙○○之偽證犯行對於偵查正確性所生之危害,被告 庚○○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對於調劑人員調劑用藥 及主管機關對於病歷管理之正確性所生之影響,及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寅○○、庚○○等人之犯罪後態度(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未提出和〈調〉解資料,被告寅○○於原審 已與潘志民和解〈見原審2811卷三第145頁,考量其和解人數 僅1人,復未約定給付款項,此部分所降刑度不宜過低〉,且 曾支付被害人申○○之檢驗費用〈參見原審270卷二第261頁〉, 並於本院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民事執行處函等〈見本院卷 三第195至222頁〉,表示有意與部分告訴人等進行調解,惟 未獲上開告訴人等同意調解,被告庚○○則於原審判決前,已 與被害人王添定等部分被害人為和解〈見本院卷三第113至15 7頁〉,及提出民事撤回訴訟狀〈見本院卷三第133頁〉,且曾 在原審提出322萬6442元,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予以分 配〈見原審2811卷十第57頁〉,並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告訴人 丁○○等人調解成立並為付款及其給付之數額〈見本院卷三第9 7至102頁之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61號調解筆錄〉等情,詳 附表二、八之附註),被告庚○○另提出報載、獲獎、聘書、 參與公益活動、當選好人好事代表、病患感謝信、連署書及 其戶籍謄本(見偵24074卷四第215至324、原審2811卷九第7 至121頁)等科刑資料(有關被告庚○○於本院就科刑部分, 另聲請傳訊調查其病患蔡正元、王元宏、劉蕙瑜、馮雪貞等 人部分,以證明被告庚○○平時視病如親等節,因尚非屬足以 動搖於科刑基礎之事由,故認尚無調查之必要),暨到庭檢 察官、告訴人等曾在本案表示之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被告宙○○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 編號1至9(罰金刑)、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 10、12至17、19至21、23、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1至6、8 、13、15、17、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 、47至49、52、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 至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 0、112、116、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 、150、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 173、175至17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 2至234「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宙○○其中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9所示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與其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刑,應併予執行),就被告欣隆公司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所示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就被 告寅○○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 21、23經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前開如附表二編號5、7、11 、18、22所示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七項所示,並就被告庚○○經撤銷改判其中如附表八編號1 至6、8、13、15、17、20至24、26至29、32至33、35、37、 40至42、47至49、52、56、61、63、66至69、71、75、77至 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112 、116、126至127、129至130、132至138、141至148、152至 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173、175、17 7、180至183、205至206、208、217、225、227所處均不得 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與前揭經上訴駁回其 中如附表編號7、9至12、14、16、18、30、34、39、43、46 、50至51、53、55、57至60、62、64、65、70、72至73、76 、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108、111、11 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1、156至157 、1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209、211、 231部分所處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及其如附表八編號19、25、31、36、38、44至45、54、74、 110、118至119、128、140、150、172、176、178、189至20 4、207、210、212至216、218至224、226、228至230、232 至234各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刑(應與其如附表八 編號235所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予執 行),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1、扣案之禁藥2包(含袋重分別為695公克、320公克,取樣均 經檢出鉛之成分)、「硃砂石」2包(含袋重分別為620公克 、200公克)等物,已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本院 坦認係其本案最後1次販賣剩餘所用之禁藥(見本院卷二第2 37頁),又被告寅○○經起獲扣案之禁藥共計17罐(含大瓶1罐 及小瓶16罐,經取樣出鉛之成分),為被告寅○○本案如犯罪 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後販賣所餘之禁藥,亦據被告寅 ○○於本院供明(見本院卷三第242頁),再被告庚○○遭查扣 之禁藥1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 ,已據其於警詢時坦認為「水飛硃砂」(見偵24074卷一第9 頁),且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實驗室檢驗報告(見 偵24074卷六第421至422、424頁)在卷可參,分屬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為被告欣隆公司犯罪(為被告欣隆公司所 有)、被告寅○○、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各於附表 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20及附表八編號221之主文項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欣隆公司、寅○○、庚○○ 宣告沒收之。 2、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自承係以1臺斤4800元之價格販 賣硃砂予康然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張○為、被告庚○○(見原審28 11卷一第156頁),並有盛唐中醫診所109年6月16日購買收 據(見偵24075卷第1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欣隆公司就 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三)、(七)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為96 00元、4800元、4800元、4800元。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 宙○○供認就如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所示4次販賣「珍珠五 寶」予被告寅○○之價格為8萬5000元、8萬元、7萬8000元、6 萬8000元(見原審2811卷十第266至267頁),且就如犯罪事 實一、(五)部分所示販賣「珍珠五寶」予被告寅○○1次之價 格為8萬5400元(見原審2811卷二第128頁)。又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已於109年8月31日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2萬8 000元,此有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見偵24 075卷第171頁)在卷可憑,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 於原判決將之分別充為被告欣隆公司其中8萬5400元中之2萬 3200元及4800元犯罪所得部分,於本院並未爭執,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編 號8、9所示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編 號1至9所示之其餘之犯罪所得,俱未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各 次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寅○○自陳其將「珍珠五寶」分裝成小瓶裝(1兩容量) ,以每小瓶1兩6000元之價格出售予病患(見偵24705卷第14 3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9頁、卷二第117、128頁),是被 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 各次之犯罪所得,均可認定,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 2至17、19至21、23所示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寅○○於警詢時表示扣案之紅色藥丸2罐是天王補心丹( 有含硃砂成分),係伊太太向不詳貨商進料,由其調製供其 自己食用等語(見偵24076卷一第81頁),且未提及與本案 有關,被告寅○○於時隔已久後在本院改稱係其本案所配製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41頁),因與本院認定其本案共同製成之 禁藥為粉狀不同,難認有關;至其扣案之進貨單,固有部分 依其日期足為本案之證據,然考量該部分單據恐同時為九福 中醫診所之稅務憑證,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庚○○堅 稱其上開此部分各次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並未額外收費, 且查無其因此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 再本案之其餘扣案物品,尚查無與本案有關之情事,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為敘明。 七、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宙○○因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 七)所示販賣禁藥之犯行(已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載) ,而因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並因而使同案被告寅○○販賣予 如附表九編號5至9所示之告訴人亥○○等人,及使同案被告庚 ○○供應、調劑禁藥予如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卯○○等人 ,因認被告宙○○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另刑事 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 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證據能力方面: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含不另 為無罪,下同)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 「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 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 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 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 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 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考)。是本案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 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   (四)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宙○○涉有此部分過失傷害之罪嫌,主 要無非係以有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 等之指訴,及檢驗報告等事證在卷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宙 ○○堅為否認有何此部分過失傷害之犯行,堅稱:伊固將鉛丹 誤為硃砂,但伊對於寅○○、庚○○取得其出售之上開禁藥後之 用途,並無法介入或干涉,且因其2人均為合法專業之中醫 師,本應均具有區辨判斷鉛丹、硃砂之能力,是寅○○及庚○○ 分別販賣或供應、調劑予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 所示告訴人服用,導致其等發生鉛中毒之結果,應與其疏失 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本院查:被告宙○○固坦認伊有將 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予同案被告寅○○、庚○○之過失,惟按刑法 所定之過失傷害罪,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等所受傷 害之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其要件,所謂之相當因 果關係指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 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 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 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則其所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 因果關係。查被告宙○○將鉛丹誤為硃砂而販賣予同案被告寅 ○○、庚○○後,其對於同案被告寅○○、庚○○究是否販賣或供應 、調劑予病患服用,並不具有置喙之權。雖同案被告寅○○、 庚○○就被告宙○○將鉛丹誤為硃砂因此直接所生之損害(例如 倘同案被告寅○○、庚○○自行服用而致傷害部分),依其間之 法律關係固堪認有因果關係,然衡以被告宙○○與如附表九編 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等間,並未存有任何之 法律行為關係,且上揭各該告訴人等所受傷害,實係具有中 醫師專業、且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同案被告寅○○、 庚○○,原應檢視其等販賣或供應、調劑予病患服用之中藥材 之正確性,且未有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詳予辨識而將鉛 丹誤為硃砂之過失所致【詳參本判決上開理由欄貳、三、( 五)所載】,於被告宙○○與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 5所示告訴人等之間,已有同案被告寅○○、庚○○專業之診療 用藥行為介入之情況下,自難認上揭各該告訴人等所受傷害 ,與被告宙○○之前開過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宙 ○○上開所辯,堪可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事 證,足認被告宙○○有何此部分被訴過失傷害之犯行,雖檢察 官起訴意旨認其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倘經認定成立 犯罪,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應屬數罪關係,然本院 並不受其此部分認定之拘束,本於本判決上揭有罪部分與過 失傷害罪有關之說明,爰認被告宙○○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 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 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宙○○因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 七)所示販賣禁藥之犯行(已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載) ,而因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並因而使同案被告寅○○販賣予 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乙○○等人,及使同案被告庚○○ 供應、調劑禁藥予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告訴人黃○○等人, 因認被告宙○○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 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 起訴認被告宙○○對如附表九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所 示告訴人等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依如 附表九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告訴人等之筆錄等 資料,均僅表明分別對同案被告寅○○、庚○○提出過失傷害之 告訴,而並未對被告宙○○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詳如附表九 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告訴日期」欄之卷證所示】 ,雖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宙○○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 ,倘經認定成立犯罪,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應屬數 罪關係,然本院並不受其此部分認定之拘束,本於本判決上 揭有罪部分與過失傷害罪有關之說明,爰認被告宙○○此部分 若成立犯罪,應與其首次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參、被告寅○○、庚○○經追加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部分: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庚○○應能注意不得調製 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丹」與禁藥「硃砂」仍有外觀顏色及 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竟疏未注意李○榆自同案被告宙○○處 所購得交付之藥粉實為「鉛丹」而非「硃砂」,仍予以分裝 入註記為「朱代粉」之小藥罐中,並放在調劑室內以供調劑 人員備用。嗣:1、告訴人戊○○於109年6月24日前往盛唐中 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庚○○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 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將先前所剩餘之禁藥「硃砂」及實為 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調劑混合後,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 包內,導致告訴人戊○○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2、告訴人張芳菊先後於109年6月23日及同年7月1日前往盛 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 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 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張芳菊返家服用後,因 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3、告訴人天○○於109年7月1日前往盛 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 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 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天○○返家服用後,因而 受有鉛中毒之傷害。4、告訴人地○○於109年7月17日前往盛唐 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 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 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地○○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 鉛中毒之傷害。5、告訴人林美雲先後於109年6月22日、6月29 日、7月6日、7月1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 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 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 訴人林美雲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6、告訴人 廖翁金枝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 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 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 告訴人廖翁金枝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7、告 訴人林家蓁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 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 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 導致告訴人林家蓁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8、 告訴人丁○○於109年7月8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 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 ,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 致告訴人丁○○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9、告 訴人陳慧玲先後於109年7月1日、7月15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 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 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 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陳慧玲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 之傷害。10、告訴人A○○於109年7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 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 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 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A○○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 傷害。而被告寅○○應能注意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 丹」與禁藥「硃砂」仍有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 於檢視時亦疏未注意被告宙○○所帶來者並非「硃砂」,而係 「鉛丹」,被告宙○○即誤將「鉛丹」混入前揭經研磨機研磨 後之中藥材中,而製成「珍珠五寶」之偽藥,以大瓶裝盛裝 後,再由被告宙○○當場以8萬5400元之價格販賣予被告寅○○ ,待被告寅○○分裝成小瓶裝後放置在其診所內,並以每小瓶 6000元之價格,先後於109年2月24日、3月2日、3月9日販賣 予前往九褔中醫診所就診之告訴人癸○○攜回服用,嗣告訴人 癸○○因服用偽藥「珍珠五寶」後出現肚子絞痛等身體不適症 狀,前往醫院就醫後,經抽血檢驗,發其血中鉛含量達39.6 ug/dL,高於正常值10ug/dL,始悉其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因 認被告庚○○、寅○○此部分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二)被告庚○○為解決壬○○之失眠症狀,乃基於調劑 、供應禁藥之犯意,於壬○○在109年4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 所就診時,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消腫散內,以供壬○○攜回服 用【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一)部分】,因認被告庚 ○○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 被告庚○○被訴對告訴人戊○○、張芳菊、天○○、地○○、林美雲 、廖翁金枝、林家蓁、丁○○、陳慧玲、A○○等10人犯過失傷害罪 嫌部分,及被告寅○○被訴對告訴人癸○○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因其2人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分別與被告庚○○經 起訴對各該之人供應、調劑禁藥   、被告寅○○經起訴販賣禁藥予告訴人癸○○之販賣禁藥罪部分 ,因其2人事實上同時確均有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而致 前揭各該告訴人等受有傷害,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又被告庚○○上開被訴供 應、調劑禁藥予壬○○之行為,亦與其如附表五編號182至187 所示供應、調劑禁藥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並由本判決列為附表五編號184-1而併為審理 判決(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44)。是檢察官再追加起訴被告 庚○○對告訴人戊○○、張芳菊、天○○、地○○、林美雲、廖翁金枝 、林家蓁、丁○○、陳慧玲、A○○等10人犯過失傷害罪嫌,及追 加起訴被告寅○○對告訴人癸○○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並追加 起訴被告庚○○對壬○○供應、調劑禁藥罪嫌,核俱屬重複起訴 ,爰均依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肆、被告宙○○被訴如附表十編號18所示對告訴人林徐湘楹過失傷 害之罪嫌部分(經告訴人林徐湘楹在告訴期間內對宙○○提出 告訴),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 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由原審另為適法之判決 。又原判決就被告宙○○如附表九編號10、附表十編號8至17 所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均由本院予以撤銷,其中經 合法告訴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伍、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353、235 4、2355、2356、2357、2358、2359、2360、2361、2363、2 364號移送併辦之被告宙○○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因其被 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或不另為不受理之諭 知(詳如前述),則前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自非本案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 妥適之處理,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依判決格式簡化原則, 僅引用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子凡提起上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235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庚○○均不得上 訴外,其餘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 明知為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宙○○、欣隆公司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一、(一)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下列附表一編號5以外之其餘於105年7月10日前某時、105年12月28日或107年間某日之其中1次,欣隆公司之犯罪所得為8萬5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犯罪日期為106年6月20日、犯罪所得為7萬8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除附表一編號4、5以外另2次之其中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8萬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除附表一編號4至6以外之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6萬8000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扣案之禁藥貳包(含袋重分別為695公克、320公克,取樣均經檢出鉛之成分)、「硃砂石」貳包(含袋重分別為620公克、200公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10 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二:(被告寅○○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5年7月10日前某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乙○○接續自105年7月10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之1)之禁藥部分(接續販賣21次、共42兩,犯罪所得25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1至4接續販賣禁藥予甲○○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7兩,犯罪所得4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7至38接續販賣禁藥予邱國臺部分(接續販賣2次、共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5年12月28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申○○接續自106年1月12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60至63(含60之1)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5次、5兩,犯罪所得3萬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6販賣禁藥予丙○○1次部分(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9至42接續販賣禁藥予邱國臺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8販賣禁藥予玄○○1次部分(計1次、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6年6月20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邱國臺自106年7月3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43至45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25至26接續販賣禁藥予乙○○部分(計接續販賣2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64至67接續販賣禁藥予申○○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4販賣禁藥予楊獻章1次部分(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12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7年1月9日前之該年度某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邱國臺接續販賣如附表三編號46至59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14次、共14兩,犯罪所得8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27至35接續販賣禁藥予乙○○部分(計接續販賣9次、共20兩,犯罪所得12萬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68至73接續販賣禁藥予申○○部分(計接續販賣6次、共6兩,犯罪所得3萬6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5至77接續販賣禁藥予潘志民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乙○○接續販賣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禁藥(計接續販賣5次、共17兩,犯罪所得10萬2000元),及對乙○○、玄○○、丙○○、甲○○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6至8接續販賣禁藥予癸○○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及對癸○○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9販賣禁藥予邱國臺1次部分(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19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0至12接續販賣禁藥予未○○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7兩,犯罪所得4萬2000元),及對未○○、陳○瑜、張○○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3販賣禁藥予申○○1次(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及對申○○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禁藥共計拾柒罐(含大瓶壹罐及小瓶拾陸罐,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4至15接續販賣禁藥予陳妍榛部分(計接續販賣2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6販賣禁藥予辜東(由其子戌○○代購)並致其重傷部分(1次、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23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7續販賣禁藥予潘志民(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未約定給付款項)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病患姓名 就醫日期 數量 單位 1 甲○○ 105/09/17 2 兩 2 甲○○ 105/10/02 2 兩 3 甲○○ 105/10/16 2 兩 4 甲○○ 105/11/13 1 兩  5   乙○○ 105/07/10 (見偵24076卷一第135頁) 1 兩 5-1 乙○○ 105/07/17 (即原判決編號5) 1 兩 6 乙○○ 105/07/24 1 兩 7 乙○○ 105/07/31 1 兩 8 乙○○ 105/08 1 兩 9 乙○○ 105/08/28 1 兩 10 乙○○ 105/09/04 2 兩 11 乙○○ 105/09/11 2 兩 12 乙○○ 105/08/07 1 兩 13 乙○○ 105/08/14 1 兩 14 乙○○ 105/09/17 1 兩 15 乙○○ 105/10/02 2 兩 16 乙○○ 105/10/16 2 兩 17 乙○○ 105/10/30 4 兩 18 乙○○ 105/11/13 3 兩 19 乙○○ 105/11/27 3 兩 20 乙○○ 105/12 4 兩 21 乙○○ 105/12 4 兩 22 乙○○ 105/12 5 兩 23 乙○○ 105/12/11 1 兩 24 乙○○ 105/12/25 1 兩 25 乙○○ 106/07/29 2 兩 26 乙○○ 106/10/26 2 兩 27 乙○○ 107/05/25 4 兩 28 乙○○ 107/07/02 2 兩 29 乙○○ 107/08/20 2 兩 30 乙○○ 107/09/21 2 兩 31 乙○○ 107/10/25 2 兩 32 乙○○ 107/12/01 2 兩 33 乙○○ 108/02/12 2 兩 34 乙○○ 108/07/18 2 兩 35 乙○○ 108/10/15 2 兩 36 丙○○ 106/04/08 1 兩 37 邱國臺 105/12/07 1 兩 38 邱國臺 105/12/27 1 兩 39 邱國臺 106/01/13 1 兩 40 邱國臺 106/02/02 1 兩 41 邱國臺 106/02/20 1 兩 42 邱國臺 106/03/14 1 兩 43 邱國臺 106/07/03 1 兩 44 邱國臺 106/11/05 1 兩 45 邱國臺 106/12/15 1 兩 46 邱國臺 107/01/09 1 兩 47 邱國臺 107/01/29 1 兩 48 邱國臺 107/04/23 1 兩 49 邱國臺 107/05/11 1 兩 50 邱國臺 107/07/09 1 兩 51 邱國臺 107/08/13 1 兩 52 邱國臺 107/09/03 1 兩 53 邱國臺 107/09/26 1 兩 54 邱國臺 107/10/26 1 兩 55 邱國臺 107/11/29 1 兩 56 邱國臺 107/12/29 1 兩 57 邱國臺 108/01/25 1 兩 58 邱國臺 108/02/25 1 兩 59 邱國臺 108/03/20 1 兩 60 申○○ 106/01/12 1 兩 60-1 申○○ 106/02/02 (見偵24076卷二第184頁) 1 兩 61 申○○ 106/03/07 1 兩 62 申○○ 106/05/08 1 兩 63 申○○ 106/06/06 1 兩 64 申○○ 106/07/08 1 兩 65 申○○ 106/07/25 1 兩 66 申○○ 106/10/08 1 兩 67 申○○ 106/11/03 1 兩 68 申○○ 107/03/06 1 兩 69 申○○ 107/06/15 1 兩 70 申○○ 107/06/25 1 兩 71 申○○ 107/07/08 1 兩 72 申○○ 107/08/02 1 兩 73 申○○ 108/03/28 1 兩 74 楊獻章 106/07/15 1 兩 75 潘志民 107/08/06 1 兩 76 潘志民 107/08/27 2 兩 77 潘志民 107/12/28 1 兩 78 玄○○ 106/03/14 2 兩 附表四: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數量 單位 1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02 5 兩 2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18 2 兩 3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2/10 2 兩 4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9/01/31 4 兩 5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5 4 兩 6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24 1 兩 7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2 1 兩 8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9 1 兩 9 邱國臺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07 1 兩 10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1/20  1 兩 11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08 3 兩 12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22 3 兩 13 申○○ 九褔中醫診所 109/07/03 1 兩 14 陳妍榛 九褔中醫診所 109/06/04 1 兩 15 陳妍榛 九褔中醫診所 109/05/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09/6/13】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 兩 16 亥○○ 九褔中醫診所 109/05/11【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9/05/06】 2 【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 兩 17 潘志民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29 1 兩 附表五: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1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2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3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5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6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7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8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10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11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12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4 13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14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15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16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17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18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19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20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21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22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23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4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5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1 26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27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28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29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30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31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4 32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2 33 王文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0 34 王文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35 王仙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36 王仙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37 王永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38 王永輝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9 39 王妙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40 王俊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41 王俊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42 王飛燕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43 王淑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44 王智民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45 王燕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46 王櫻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0 47 王櫻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7 48 史美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49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50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51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52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53 朱長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54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55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0 56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57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3 58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59 江玲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60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61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62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63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5 64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8 65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66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67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68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69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70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71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6 72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73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74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75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2 76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9 77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78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79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30 80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81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82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83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84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85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86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87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30 88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6 89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90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4 91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1 92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8 93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5 94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1 95 余和妹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96 余和妹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1 97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98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99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100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101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102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103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104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105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106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107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108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109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110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11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112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113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1 114 吳香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1 115 吳香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116 吳宸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117 吳宸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118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119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20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6 121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122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123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124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125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126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127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5 128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129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5 130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2 131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6 132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133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6 134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9 135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3 136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137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138 呂益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9 139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140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7 141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142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6 143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6 144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3 145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4 146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4 147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148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149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50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151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152 李季霖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153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154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155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156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157 李秋專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158 李詹扶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159 李詹扶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160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0 161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162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3 163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164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165 李德材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166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1 167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168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169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170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171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172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4 173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8 174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3 175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176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177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178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2 179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7 180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181 周黃漂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182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4 183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184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184-1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9 (即原判決附表六) 185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186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187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188 林玉釵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2 189 林招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190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9 191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8 192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193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194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195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196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6 197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198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199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00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201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202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203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204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205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06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207  林美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208 林美智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0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21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21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21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21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1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21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21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21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21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21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2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22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5 22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22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22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22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3 22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22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22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22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23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0 23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23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23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23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9 23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23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23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23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23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24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24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24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24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24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24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24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247 林英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248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249 林桂合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250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251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252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53 林雪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254 林隆州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1 255 邱芬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8 256 邱春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57 邱耀瑋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1 258 邱耀瑋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5 259 施素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260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261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62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63 柳立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264 洪國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3 265 洪進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266 洪進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267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8 268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1 269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270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71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3 272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73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274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275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276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7 277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1 278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279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4 280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281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282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5 283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284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285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286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287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288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289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290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291 范惠敏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292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293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6 294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95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3 296 徐金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97 高秀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298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299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3 300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301 崔鵬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302 崔鵬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303 康麗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304 張丁亞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305 張丁亞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306 張元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307 張元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308 張幼欣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309 張后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310 張如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31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311-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見偵24074卷五第47頁) 312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313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314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315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316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317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318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8 31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32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32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322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323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324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325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326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327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328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32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33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33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33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33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33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33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33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33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33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33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34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2 34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34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34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34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34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34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34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34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34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35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35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35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35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35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35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35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35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35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3 35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36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7 36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36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36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36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5 36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36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5 36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9 36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0 36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37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7 37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37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37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5 37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1 37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5 37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37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37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37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38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38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38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38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38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38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38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38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38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38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39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39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39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39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39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39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39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39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39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39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40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0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40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40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40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40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406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2 407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9 408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409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41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41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41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41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41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41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41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0 41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41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41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1 42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5 42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42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42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42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42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42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42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42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42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43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43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43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43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43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43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43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43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43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43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44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44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44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9 44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44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44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4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44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44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44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45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451 張美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452 張美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453 張美娟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7 454 張美娟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455 張英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9 456 張英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3 457 張惠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458 張惠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459 張椒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460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461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462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4 463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464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465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466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67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468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7 469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470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471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472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473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474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4 475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5 476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477 梁漢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4 478 許明融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479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8 480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5 481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482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5 483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484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7 485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486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8 487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488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489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490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491 許素日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492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493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494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495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496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497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498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499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500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01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502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503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504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4 505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9 506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507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508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509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10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7 511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512 郭淑真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513 陳月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514 陳月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5 515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516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31 517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518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519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520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521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22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523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5 524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525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526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9 527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528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529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530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0 531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532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533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30 534 陳思英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535 陳春玟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536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6 537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1 538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5 539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540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541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2 542 陳許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543 陳勝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544 陳勝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545 陳朝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546 陳進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547 陳雅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548 陳楊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549 陳楊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550 陳綉燕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9 55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55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55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55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9 55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55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55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55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55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56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56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56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56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56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56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4 56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56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6 56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16 56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3 57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6 57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7 57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7 57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57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9 57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57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57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57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1 57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58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58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58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58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4 58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5 58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58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5 58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4 58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58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59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591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592 陳毅儒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11 593 陳錦雀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594 陳麗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595 麻程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596 喻冀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597 曾惠芬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598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6 599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0 600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1 601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4 602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8 603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2 604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605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606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607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608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609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8 610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2 61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61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61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61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61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61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61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61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61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62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62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62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62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62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8 62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5 62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62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62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62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3 63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63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63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63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63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63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63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9 63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63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63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64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64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64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64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64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64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64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64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64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4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650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651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652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53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654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655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656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657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658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59 黃佳怡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660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2 661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662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663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664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665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2 666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9 667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668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669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3 670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0 671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7 672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4 673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7 674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1 675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9 676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677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678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679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680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2 681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682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683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684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685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686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687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688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689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690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691 黃家菱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692 黃家菱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4 693 黃財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694 黃財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695 黃淑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696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697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2 698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5 699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700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3 701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702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703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704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705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706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707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708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1 709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710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5 711 黃毓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712 黃毓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713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714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715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716 黃麗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1 717 黃麗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5 718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4 719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8 720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721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72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72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72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72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72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72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72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72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73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73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73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73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73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73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73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9 73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2 73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73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0 74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74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3 74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30 74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3 74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7 74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3 74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9 74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0 74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4 74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75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5 75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9 75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2 75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6 75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75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7 756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8 757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758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2 759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760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761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762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763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764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6 765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766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7 767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768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769 葉昌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770 葉昌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771 葉靜祺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772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773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5 774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775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776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777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778 廖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779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1 780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4 781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2 782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783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784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3 785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786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787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3 788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0 789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7 79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7 79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8 79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2 79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30 794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3 795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7 796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5 797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8 798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9 799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5 80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2 80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30 80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4 80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8 804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5 805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9 806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3 807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7 808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1 809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5 81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9 81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0 81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4 81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7 814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7 815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3 816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0 817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7 818 劉以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819 劉朱珠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820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821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7 822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823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7 824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825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826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4 827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828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5 829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9 830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3 831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7 832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0 833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4 834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835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836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837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838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8 839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5 840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9 841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5 842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843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844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845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1 846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9 84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84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84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85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85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31 85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85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85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4 855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1 856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85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85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85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86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86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86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86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86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865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866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86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7 86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1 86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87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87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87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87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87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9 875 蔡正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876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877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878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879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880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881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882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883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884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885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886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887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888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889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890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891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892 蔡馥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893 蔡馥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894 蔣興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8 895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896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897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898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899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900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901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902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903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904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905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5 906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907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908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8 909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910 鄭莉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911 鄭銘坤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912 鄭銘坤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3 913 蕭雪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914 賴大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915 賴大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916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8 917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6 918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2 919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9 920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921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922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923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924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925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926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927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928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929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930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931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932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933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934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935 藍淑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936 藍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5 937 藍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2 938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939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940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941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942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943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44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945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946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947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948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949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950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951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952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953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954 A○○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955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56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957 顏碧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958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959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960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961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2 962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963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964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965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966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967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968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3 969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7 970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4 971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7 972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973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974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9 975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0 976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7 977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1 978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3 979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6 980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7 981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2 982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6 983 籃紅富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9 984 蘇珍儀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7 985 蘇秋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986 蘇珠巴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987 釋賢芝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附表六: 編號 被告庚○○經追加起訴所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庚○○為解決壬○○之失眠症狀,乃基於調劑、供應禁藥之犯意,於壬○○在109年4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消腫散內,以供壬○○攜回服用【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一)部分】 本院將原判決附表六予以撤銷改判: 公訴不受理。 (註:已由本判決於附表五編號184-1併為審理,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44) 附表七: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1 王添定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2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3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4 吳蘇應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5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7 6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7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8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9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10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11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12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13 林玉釵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14 林彥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15 林彥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1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1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1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1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20 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21 林家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22 林家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23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24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25 林張斐嫣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26 洪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27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28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2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3 張芳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34 張芳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3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7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8 張薏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39 張薏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40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41 陳秀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42 陳亭妤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43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44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4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46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47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48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4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50 馮雪貞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51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52 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53 黃曾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54 黃曾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55 楊林秀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56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57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58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59 劉蕙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60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61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2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63 鄧家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64 賴○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65 賴○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6 賴黃惠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7 賴嘉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68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69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70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71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72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73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74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75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附表八:(被告庚○○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至10(丁賴敏好)部分(接續10次,所指之編號內容,含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下同)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至29(大倉勝)部分(接續1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至32(王元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3至34(王文芳)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5至36(王仙妲)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7至38(王永輝)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9(王妙姿)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0至41(王俊義)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2(王飛燕)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3(王淑梅)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4(王智民)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王燕子)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6至47(王櫻梅)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8(史美蓮)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至52(石朝臣)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朱長庚)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至58(江廷燃)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江玲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0至67(丁○○)部分(接續8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至86(何思誼)部分(接續1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至94(何麗華)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至96(余和妹)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至99(吳世賢)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00至103(吳芳宜)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04至109(戊○○)部分(接續6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0至113(吳苑桂)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4至115(吳香蘭)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6至117(吳宸霆)部分(接續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8至137(吳菀庭)部分(接續20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38(呂益全)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39至144(呂淑雲)部分(接續6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45至147(呂淑靜)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48至151(宋純靜)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2(李季霖)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3至156(李昕蒓)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7(李秋專)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8至159(李詹扶美)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0至164(李福瓊)部分(接續5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5(李德材)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6至171(李憶青)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72至174(沈阿純)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75至180(沈錦炎)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1(周黃漂)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2至187(含184-1,壬○○)部分(接續7次,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4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8(林玉釵)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4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9(林招美)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0至192(林明洲)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3至197(林采蘋)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8至206(林金德)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7(林美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8(林美智)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9至246(子○○)部分(接續3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7(林英雪)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8(林徐湘楹)部分(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5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9(林桂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0至252(林素碧)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3(林雪虹)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4(林隆州)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5(邱芬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6(邱春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7至258(邱耀瑋)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9(施素蘭)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0至262(春田沙希)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3(柳立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4(洪國寶)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5至266(洪進旺)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7至270(洪鄭淑美)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71至287(紀榮祚)部分(接續1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6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88至290(胡高素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1(范惠敏)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2至295(徐采綾)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6(徐金鳯)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7(高秀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8至300(崔兆松)部分(接續3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7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1至302(崔鵬傑)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3(康麗琴)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4至305(張丁亞)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6至307(張元寶)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8(張幼欣)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9(張后均)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10(張如華)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11至331(含311-1,卯○○)部分(接續2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32至405(辰○○○)部分(接續7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06至409(張采馨)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10至450(巳○○)部分(接續4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1至452(張美亭)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3至454(張美娟)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5至456(張英雄)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7(張惠雪)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8(張惠瑛)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9(張椒美)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60至470(午○○)部分(接續1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1至476(張澤茂)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7(梁漢隆)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8(許明融)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9至490(許倚文)部分(接續1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1(許素日)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2至500(許素鄉)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1至503(許琇媛)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4至506(許慧玉)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7至511(連漢雄)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2(郭淑真)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3至514(陳月女)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5至525(陳玉佩)部分(接續1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26至530(陳坤賢)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1至533(陳亭樺)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4(陳思英)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5(陳春玟)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6至540(陳春柳)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1(陳美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1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2(陳許惜)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3至544(陳勝山)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5(陳朝崧)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6(陳進南)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7(陳雅純)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8至549(陳楊梅)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50(陳綉燕)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51至590(陳廖淑媛,接續40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1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1(酉○○)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2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2(陳毅儒)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3(陳錦雀)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4(陳麗花)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5(麻程皓)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6(喻冀平)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7(曾惠芬)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8至603(曾蔡錦菊)部分(接續6次,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04至610(游佳柔)部分(接續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11至649(湯秀桃)部分(接續39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2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0至652(黃如慧)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3至658(黃吳秋蘭)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9(黃佳怡)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60至668(黃怡婷)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69至675(黃林彩鳳)部分(接續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76至679(黃南)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0至687(黃柏元)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8至690(黃若華)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1至692(黃家菱)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3至694(黃財政)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5(黃淑慧)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6至710(天○○,接續15次)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4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1至712(黃毓婷)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3至715(黃錦章)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6至717(黃麗如)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8至721(黃馨誼)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22至755(楊思漢)部分(接續3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56至758(楊玲華)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59至768(楊慧萍)部分(接續10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69至770(葉昌遠)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1(葉靜祺)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2至777(廖光堯)部分(接續6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5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8(廖美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9至781(宇○○○)部分(接續3次,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82至789(廖銀花)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5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90至813(廖德昌)部分(接續2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4至817(廖膾)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8(劉以芃)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9(劉朱珠)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20至837(劉江豐美)部分(接續1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38至840(劉邦和)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1至843(劉佳佳)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4至846(劉美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7至874(劉嘉博)部分(接續2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5(蔡正元)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6至891(蔡錦瑛)部分(接續1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6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2至893(蔡馥如)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4(蔣興傑)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5至909(鄭桂香)部分(接續1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0(鄭莉婷)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1至912(鄭銘坤)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3(蕭雪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4至915(賴大森)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6至919(賴鄭時)部分(接續4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20至934(謝春梅)部分(接續1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5(藍淑如)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6至937(藍淑琴)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8至948(黃○○)部分(接續11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49至953(顏川六)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4至956(A○○)部分(接續3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7(顏碧君)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8至961(魏愛樵)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62至974(羅姵緹)部分(接續1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5至977(羅淑美)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8至982(羅紫婕)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3(籃紅富)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4(蘇珍儀)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5(蘇秋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6(蘇珠巴)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7(釋賢芝)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王添定)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丁○○),及對丁○○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戊○○),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吳蘇應雪),及犯過失傷害部分 (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呂淑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至9(李福瓊)部分(接續4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0至12(李翠月)部分(接續3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3(林玉釵)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4至15(林彥揮)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6至19(子○○)部分(接續4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0(丑○○),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0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1至22(林家賢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3至24(林徐湘楹,接續2次)部分(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5(林張斐嫣)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0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6(洪淑琴)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0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7至28(崔兆松)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9至30(卯○○,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1至32(辰○○○,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3至34(張芳菊,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5至36(巳○○,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7(午○○),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1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8至39(張薏汶,接續2次)部分(113年7月10日因和解而撤回民事訴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1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0(許慧玉)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1(陳秀惠)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2(陳亭妤)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3至44(陳美玲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1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5(陳美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6至47(酉○○,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8(曾蔡錦菊)部分(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9(湯秀桃)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0(馮雪貞)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1(天○○),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2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2(地○○),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禁藥壹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沒收之。 22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3至54(黃曾滿,接續2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2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5(楊林秀蘭)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6至57(廖光堯,接續2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2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8(宇○○○),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9(劉蕙瑜)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0至62(蔡三郎,接續3次)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3(鄧家璿)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4至65(賴○○,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6(賴黃惠美)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3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7(賴嘉佑)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8至70(賴鄭時,接續3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3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71至74(黃○○,接續4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75(A○○),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35 如犯罪事實一、(八)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八)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被告宙○○、寅○○被訴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之告     訴情形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告 知悉犯罪日期 告訴日期 告訴是否合法及本院之處理 1 乙○○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乙○○之109年8月6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一第2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2 玄○○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玄○○之109年8月6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一第2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3 丙○○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10月30日 卷證出處: 丙○○之109年10月30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三第3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4 甲○○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10月30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4076卷三第77至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5 亥○○ (告訴代理人戌○○) 宙○○ 109年8月11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1至192頁)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63卷第79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戌○○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10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戌○○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24076卷二第97至10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變更法條判以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罪) 6 未○○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5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254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7 陳○瑜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9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陳○瑜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32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陳○瑜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32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8 張○○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267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6日警詢及委任狀(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6日警詢及委任狀(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9 申○○ 宙○○ 109年8月13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4076卷二第13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9至190頁)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130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申○○之109年9月14日偵訊(見偵24075第230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申○○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13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10 癸○○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9至200頁) 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109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4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審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8,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寅○○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4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販賣禁藥〈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6至8〉之效力所及;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附表十:被告宙○○、庚○○被訴犯過失傷害之告訴情形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告 知悉犯罪日期 告訴日期 告訴是否合法及本院之處理 1 卯○○ 宙○○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2 辰○○○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1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3 巳○○ 宙○○ 109年7月31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5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4 午○○ 宙○○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1.午○○之109年11月12日偵訊(見偵24074卷六第132頁) 2.刑事告訴狀(二)(見他6518卷第99至10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5 吳蘇應雪 (告訴代理人己○○) 宙○○ 109年8月3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31頁) 2.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見偵24074卷二第3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1卷第19至2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9月11日 卷證出處: 1.己○○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1日警詢(見偵24074卷三第167頁) 2.刑事告訴狀(見偵2361卷第19至2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6 黃○○ (告訴代理人闕斌如)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21至22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92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闕斌如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4卷三第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7 賴○○ (法定代理人段0)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1.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4074卷六第39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三第341至343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診斷中心檢驗(查)報告(見偵24074卷三第373頁) 109年11月23日 卷證出處: 段0之109年11月23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39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8 戊○○ 宙○○ 未據告訴(未據起訴,本院將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而為糾正) 庚○○ 109年8月18日 卷證出處: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見他9831卷第11至1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五第547至548頁) 3.台北病理中心檢驗報告單(見他9831卷第47頁) 109年12月3日 卷證出處: 戊○○之109年12月3日偵詢(見他9831卷第9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3〉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9 張芳菊 (已歿) 宙○○ 109年9月1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4074卷三第127至12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7至188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2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2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33至34〉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0 天○○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液重金屬檢驗單(見偵24074卷二第241至243頁2)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訪問紀要(見偵24074卷二第275至277頁) 110年2月23日 卷證出處: 天○○之110年2月23日偵訊(見偵2361卷第33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09年9月3日 卷證出處: 天○○之109年9月3日警詢(見偵24074卷二第235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1〉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1 地○○ 宙○○ 109年8月11日 卷證出處: 1.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醫學部檢驗報告單(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第6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二第101至10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4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4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2〉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2 子○○ 宙○○ 109年8月5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105至107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5卷第23至25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5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5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16至19〉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3 宇○○○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見偵24074卷六第271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5至197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6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6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8〉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4 丑○○ 宙○○ 109年9月17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357卷第8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7卷第27至30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7卷第27至30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20〉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5 丁○○ 宙○○ 109年8月5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8卷第23至31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8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8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2〉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6 酉○○ 宙○○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9卷第71至7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5至186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9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9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46、47〉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7 A○○ 宙○○ 109年8月15日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見偵24074卷三第75至77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0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0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75〉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8 林徐湘楹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二第95至96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98頁) 3.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六第13頁)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林徐湘楹之109年9月10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7頁) 是(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由原審另行處理) 庚○○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林徐湘楹之109年9月10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7頁) 是(業經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確定在案,非本院審理範圍)

2025-03-27

TCHM-112-上訴-2915-20250327-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歐國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彰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霖 (原名 呂世明)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黃楓茹 律師 朱坤茂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2811號、111年度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12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24074、24075、24076、35302、35304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282、1329、2352、2353、2354、2355、235 6、2357、2358、2359、2360、2364、8738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353、2354、2355、2356、235 7、2358、2359、2360、2361、2363、236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一)宙○○部分;(二)欣隆藥業有限公司部分;(三 )寅○○如其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35、37至73、75至 77、附表四編號1至8、10至15、17所示各罪、沒收及所定應執 行刑;(四)庚○○如其附表五編號1至38、40至41、46至47、49 至52、54至58、60至137、139至151、153至164、166至180、1 82至188、190至206、209至246、248、250至252、257至258、 260至262、265至290、292至295、298至302、304至307、311 至456、460至476、479至490、492至511、513至533、536至54 1、543至544、548至549、551至591、598至658、660至694、6 96至770、772至777、779至817、820至874、876至893、895至 909、911至912、914至934、936至956、958至982、附表六、 附表七編號1至36、38至39、41至66、68至75所示各罪及所定 應執行刑,均撤銷。 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 「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柒拾萬元。 寅○○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 2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17、19至29、31至33、 35至38、40至42、44至45、47至49、52、54、56、61、63、66 至69、71、74至75、77至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 、103至106、109至110、112、116、118至119、126至130、13 2至138、140至148、150、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 67、169、171至173、175至178、180至183、189至208、210、 212至230、232至2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 3、15、17、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47 至49、52、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至78、 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0、112、 116、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150、152 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173、175至17 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2至234「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餘經追加起訴如附表六所示之供應、調 劑禁藥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寅○○上開第四項經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前開第六項經 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庚○○上開第五項經撤銷改判其中如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 、17、20至24、26至29、32至33、35、37、40至42、47至49、 52、56、61、63、66至69、71、75、77至78、82至88、92至93 、96、98至101、103至106、109、112、116、126至127、129 至130、132至138、141至148、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 5、167、169、171、173、175、177、180至183、205至206、2 08、217、225、227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前開第六項經上訴駁 回其中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30、34、39、43 、46、50至51、53、55、57至60、62、64至65、70、72至73、 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108、111、11 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1、156至157、1 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209、211、231所 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如附表八編號19、25 、31、36、38、44至45、54、74、110、118至119、128、140 、150、172、176、178、189至204、207、210、212至216、21 8至224、226、228至230、232至234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宙○○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欣隆藥業有限公司」(下 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乃符合藥事法第103 條第2項規定之列冊中藥從業人員。寅○○為中醫師,並為址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九褔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庚○○( 原名呂世明)亦為中醫師,並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其3人均明知前行政院衛生 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0年9月18日業以衛署藥 字第990010號函公告(下稱「80年公告」)不得使用「硃砂 」、「鉛丹」2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以 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下稱「94年公告」)自94年 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 賣或陳列,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又宙 ○○及寅○○均明知製造藥品需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其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者,即屬偽藥;且欣隆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僅有中藥批發 業及中藥零售業,並未取得藥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即 不得從事藥品之製造;再列冊中藥商不得接受醫療機構委託 調配藥品,供醫療機構作為診治之用。詎渠等竟分別為下列 之行為: (一)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間某 日,以每1臺斤新臺幣(下同)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 砂2臺斤予康然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張○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 交付禁藥硃砂2臺斤予依張○為指示前來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之 李○穎(為張○為之配偶,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 處分確定),欣隆公司並因此取得其代表人宙○○販賣禁藥之 價款共計9600元(未扣案),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 式販賣禁藥1次(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 (二)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 年底或107年初某日,以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1臺斤 予張○為,且交付禁藥硃砂1臺斤予依張○為指示前來欣隆公 司給付價金之李○穎,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禁藥之價款4 800元(未扣案),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販賣禁 藥1次(即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三)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 年底某日,以4800元之價格,販賣禁藥硃砂1臺斤予盛唐中 醫診所之中醫師庚○○,且交付禁藥硃砂1臺斤予依庚○○指示 前至欣隆公司給付價金之李○榆(為盛唐中醫診所之行政組 長,尚無證據證明李○榆事先知悉庚○○購入禁藥硃砂之用途 ),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禁藥之價款4800元(未扣案)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販賣禁藥1次(即如附表 一編號3部分)。 (四)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寅○○均先、後4次各別起意,其2人 各次分別共同基於製造禁藥(以下針對同時合於禁藥及偽藥 之要件者,因製造或販賣偽藥及禁藥,依法應依較重之製造 或販賣禁藥罪處斷,故僅稱為禁藥)之犯意聯絡,寅○○各次 同時分別單獨基於首次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意【欣隆公司 及其代表人宙○○部分,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至寅○○部分 則指如附表二編號1(含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1〉)、4(含 附表三編號60至63〈含60-1〉、8(含附表三編號43至45)、9 (含附表三編號43至45)、12(含附表三編號46至59)部分 】,分別於105年7月前之某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6月2 0日及107年間某日之4日,各次均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 於接獲寅○○之來電後,接受寅○○之委託,攜帶禁藥硃砂及珍 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 藥材原料及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前往九福中醫診所之3樓, 由寅○○檢視宙○○所攜來販賣之相關中藥材品項是否正確後, 指示宙○○以研磨機將前開藥材進行研磨成粉末加以混合並加 入禁藥硃砂,而製造名為「珍珠五寶粉」等名稱之含有硃砂 之禁藥(下稱「珍珠五寶」)後,由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 分別以8萬5000元、8萬元、7萬8000元、6萬8000元之價格( 其中106年6月20日之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7萬8000元,其餘3 次如附表一編號4、6、7所載,均未扣案),當場販賣予寅○ ○4次,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以上開方式單獨販賣禁藥4次 予寅○○,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及寅○○共同以前開方法製造 禁藥4次。寅○○於上揭共同製造禁藥4次後,即自行分裝為小 瓶裝 (每瓶容量為1兩),並放置在九褔中醫診所內,以每 小瓶6000元之價格,販賣予該診所之病患(除前往九褔診所 看診之病患外,並接受病患來電訂購,而由寅○○指示不知情 之員工以郵寄之方式送交予病患服用,再由病患以匯款方式 給付價金)服用,且將上開4次共同製造之「珍珠五寶」, 分別首次於如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1)、60至63(含60-1 )、43至45、46至59(依各首次販賣之時間順序排列)所示 時間,各接續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至24(含5-1)、60至63( 含60-1)、43至45、46至59所示重量之禁藥「珍珠五寶」予 乙○○、申○○各1次及邱國臺2次(其各次之犯罪所得,分別參 見如附表二編號1、4、8、12所示,均未扣案)。寅○○復另 行11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單獨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 意【指附表二編號2(即附表三編號1至4)、3(即附表三編 號37至38)、6(即附表三編號39至42)、9(即附表三編號 25至26)、10(即附表三編號64至67)、13(即附表三編號 27至35)、14(即附表三編號68至73)、15(即附表三編號 75至77)部分】,或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指附表二編號5 (即附表三編號36)、7(即附表三編號78)、11(即附表 三編號74)部分】,各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3、5至7、9至11 、13至15「犯罪事實」欄所示上揭如附表三對應編號之時間 ,分別販賣或接續販賣含硃砂之禁藥「珍珠五寶」予甲○○、 邱國臺、丙○○(原名白桂宜)、玄○○、乙○○、楊獻章、潘志 民等人服用(其各次之犯罪所得,參見如附表二編號2至3、 5至7、9至11、13至15所示,均未扣案)。 (五)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宙○○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 乙○○、玄○○、丙○○、甲○○過失傷害部分,應不另為公訴不受 理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5至9所示   亥○○、未○○、陳○瑜、張○○、申○○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應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九編號10所示癸○○犯 過失傷害罪之部分,固據癸○○對宙○○合法提出告訴,然因該 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審所為訴外裁判,由本院撤銷其附 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予以糾正,且不另就此部分而為判決) 及寅○○,另行共同基於製造禁藥之犯意聯絡,寅○○並同時單 獨基於首次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犯意(欣隆公司及其代表人 宙○○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寅○○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6所示),於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在108年10月20日接獲寅 ○○之來電後,其2人欲以前揭之相同手法製造禁藥「珍珠五 寶」,乃於同日由宙○○攜帶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 、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小型之研磨機等器具, 及其誤認為硃砂之鉛丹等物前往九褔中醫診所,而寅○○明知 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禁藥,且依其身為中醫師之專業及 已行醫數十年之經驗,本應注意及能注意鉛丹與硃砂具有外 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等差異性,詎其於檢視時竟疏未注意宙 ○○所帶來販賣之硃砂實則為鉛丹,而指示亦同為將鉛丹誤為 硃砂之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混入前揭經研磨機研磨後之中 藥材中,而製成內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之禁藥,以大瓶盛 裝後,再由宙○○當場以8萬5400元之價格販賣予寅○○,欣隆 公司之代表人宙○○並因此取得價款8萬5400元【其中欣隆公 司之犯罪所得2萬3200元部分,已扣案(即欣隆公司之代表 人宙○○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萬8000元之其中2萬3200元) ,其餘未扣案】,並由寅○○單獨首次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 示時間,接續販賣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予乙○○等一家人服 用,病患乙○○、玄○○夫妻及其2人之子女即丙○○、甲○○等一 家4口,自108年11月起,陸續服用由乙○○向寅○○所購回之含 鉛丹之「珍珠五寶」後,約於109年3月間,丙○○因服用含鉛 丹之「珍珠五寶」後出現長期腹痛、腹脹等中毒症狀,前往 醫院就醫後,於109年4月13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之 濃度為70.05ug/dL,高於正常值10ug/dL(以下簡稱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傷害及周邊神經病變行動 不良之傷害;乙○○就醫後,於109年5月6日經抽血檢驗,其 血中鉛之濃度為71.35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 毒合併多器官傷害及明顯神經病變之傷害;玄○○就醫後,於 109年5月6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61.18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多器官(肝臟腸胃道及 神經系統)之傷害;甲○○就醫後,於109年8月2日經抽血檢 驗,發現其血中鉛之濃度為66.06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 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周邊神經病變等傷害,經醫療小組查證後 ,並於109年8月4日將乙○○等人所服用剩餘之「珍珠五寶」 送驗後,發現確含有高濃度之重金屬鉛之成分,寅○○上開首 次販賣禁藥「珍珠五寶」之行為,同時因其應注意、能注意 、且疏未注意而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因此致乙○○、玄○○ 夫妻及其2人之子女即丙○○、甲○○受有前開之傷害。寅○○復 另行7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單獨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接續 犯意【指附表二編號17(即附表四編號6至8)、19(即附表 四編號10至12)、21(即附表四編號14至15)】,或基於販 賣禁藥之犯意【指附表二編號18(即附表四編號9)、20( 即附表四編號13)、22(即附表四編號16)、23(即附表四 編號17)】,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7至23「犯罪事實」欄之如 附表四各對應編號之時間,分別販賣或接續販賣含鉛丹之「 珍珠五寶」予癸○○、邱國臺、未○○(含其家人即其配偶陳○ 瑜及張○○〈於案發期間為12歲以上未滿18之少年,真實姓名 及年籍均詳卷〉)、申○○、陳妍榛、亥○○(由其子辜○茂代購 )、潘志民等人。其中病患亥○○因服用其子戌○○上開所購買 含鉛丹之「珍珠五寶」,而導致亥○○身體不適,因而前往醫 院就醫,於109年8月7日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含量為173 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神經及多器官 系統傷害,並造成殘廢等級第2級重大難治之神經障害。又 病患未○○、陳○瑜夫妻及少年張○○一家3口,因陸續服用由未 ○○購回之前開含鉛丹之「珍珠五寶」後,因身體不適而先後 前往醫院就醫,未○○於109年8月8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 中鉛濃度為118.9ug/dL,高於正常值;陳○瑜於109年8月8日 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濃度為102.4ug/dL,高於正常值; 張○○於109年8月12日經抽血檢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50.6 ug/dL,高於正常值,其3人均因此而受有鉛過量及中毒之傷 害。復有病患申○○,亦因服用上揭所購得含鉛丹之「珍珠五 寶」後,因身體不適而前往就醫,於109年8月10日經抽血檢 驗,發現其血中鉛濃度為25.32ug/dL,高於正常值,並受有 鉛中毒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另病患癸○○因陸續服用前揭購 得含鉛丹之「珍珠五寶」後,出現肚子絞痛等身體不適症狀 ,前往醫院就醫後,經抽血檢驗,發其血中鉛含量達39.6ug /dL,高於正常值10ug/dL,始悉其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寅○○ 上開各次販賣禁藥即含鉛丹之「珍珠五寶」予亥○○(由其子 戌○○代購)、未○○、陳○瑜夫妻及少年張○○、申○○、癸○○等 人之行為,因其本應注意、能注意、且疏未注意而將鉛丹誤 為硃砂之過失,乃致亥○○受有前開重傷害,及因此使未○○、 陳○瑜夫妻及少年張○○、申○○、癸○○等人均受有前揭之傷害 。 (六)庚○○為中醫師而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僅因其在大陸地區所 習得之秘方朱代粉(即珍珠粉加代赭石)用於治療鎮靜、安 神之藥效有限,為解決病患之失眠症狀,竟於106年底某日 ,指示不知情之李○榆以4800元之價格,向欣隆公司之宙○○ 購入禁藥硃砂1臺斤【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此部分販賣禁 藥犯行,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示】,再由庚○○自行分裝成 小罐裝或以紙包成小藥包,並於藥罐上書寫朱代粉之字樣, 以利於遇有嚴重失眠症狀或需安神之病患時,改以禁藥硃砂 處方入藥,用以取代朱代粉之功效。庚○○乃先、後187次各 別起意,各次分別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或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107年1月間起至109年6月間止, 於如附表五編號1至987(含184-1、311-1)所示之時間,在 盛唐中醫診所內,對如附表五所示之病患丁賴敏好等人(共 計187人)看診後,將不實之用藥內容即朱代粉(實為硃砂 )利用電腦登載於個別病患之電子病歷內,再將登載不實之 處方箋列印後,交付予不知情之已成年調劑人員而行使之, 利用上開調劑人員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其餘處方之中藥粉包 內而為調劑,以供應如附表五所示之個別病患服用,藉以避 免遭調劑人員發覺或衛生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供應 、調劑禁藥之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 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藥安全性。 (七)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宙○○被訴對如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 巳○○、卯○○、辰○○○、午○○、吳蘇應雪犯過失傷害部分,應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其被訴對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黃○○ 、賴○○過失傷害部分,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再其被 訴如附表十編號18對林徐湘楹過失傷害部分〈經林徐湘楹在 告訴期間內對宙○○提出告訴〉,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 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 由原審另為適法之判決;另原判決就宙○○如附表十編號8至1 7所示對於戊○○等人犯過失傷害論罪科刑部分,不論是否合 法告訴,因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審所為訴外裁判,由本院 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予以糾正,且不另就此部分而 為判決)於庚○○發現其上開原於106年底某日所購入之禁藥 硃砂即將用罄,而指示不知情之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 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1臺斤之際,竟另行基於販賣禁藥之 犯意(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誤將鉛丹誤為硃砂,以4800 元之價格,販賣1臺斤予李○榆攜回盛唐中醫診所交付予庚○○ ,欣隆公司並因此獲取販賣所得4800元(已扣案,即欣隆公 司之代表人宙○○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萬8000元之其中480 0元)。而庚○○依其身為中醫師之專業及行醫數十年之經驗 ,本應注意及能注意鉛丹與硃砂具有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 等差異性,卻疏未注意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宙○○所販賣交付之 物,實為鉛丹而並非硃砂,仍予以分裝入註記為朱代粉之小 藥罐中,並放在調劑室內以供調劑人員備用。庚○○先、後46 次各別起意,各次分別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或基於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9年6、7月間(各次詳見 如附表七編號1至75所示時間),在盛唐中醫診所內,對附 表七編號1至75所示病患王添定等人(共計46人)看診後, 將不實之用藥內容即朱代粉,利用電腦登載於個別病患之電 子病歷內,再將登載不實之處方箋列印後,交付予不知情之 已成年調劑人員而行使之,藉以避免遭調劑人員發覺或衛生 主管機關於稽查時查獲其違法調劑、供應禁藥之行為,並足 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用藥 之安全性,且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將先前所剩餘 之禁藥硃砂及實為不得口服之鉛丹調劑混合後,加入其餘處 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應如附表七編號3、23、31、35所 示之個別病患(共4次)服用,以及單獨將鉛丹加入其餘處 方之中藥粉包內,分別供給附表七除前揭編號3、23、31、3 5外之其餘個別病患服用。其中丁○○、戊○○、子○○、丑○○、 張芳菊、酉○○、天○○、地○○、宇○○○及A○○等人,均因看診服 用呂志霖所開立朱代粉之藥方後,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又 吳蘇應雪於看診服用後,因身體感到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 經於109年8月3日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87.9ug/dL, 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復有由母親段0( 姓名詳卷)帶往盛唐中醫診所看診之兒童賴○○(案發期間為 12歲以下之兒童,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服藥後身體 感到不適,由段0(姓名詳卷)帶往醫院就醫,於109年9月1 0日經抽血檢驗,發現血中鉛含量為34ug/dL,高於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再黃○○於看診服用後,因身體感 到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於109年8月4日經抽血檢驗,發現 血中鉛含量為11.24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 合併神經病變之傷害;另卯○○、辰○○○、巳○○、午○○等一家 人部分,巳○○於服用含鉛丹之朱代粉後,發現自己有莫名腸 胃痛、想吐等症狀,乃於109年7月8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就醫,於109年7月23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巳○○血 液內重金屬鉛含量為83.31ug/dL,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 鉛中毒合併急性肝炎及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其進而督促 家人一同前往就醫,辰○○○前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26日經 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60.12ug/dL,高於正常值 ,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徵候之傷害,而卯○○前 往就醫後,於109年7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 量為364.84ug/dL,遠高於正常值,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 中樞與周邊神經病變之傷害,午○○前往就醫後,亦於109年7 月30日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血中鉛含量為57.85ug/dL,亦 高於正常值,亦因此受有鉛中毒合併全身性毒性症狀傷害, 經巳○○將庚○○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檢驗組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部分藥包呈重金屬鉛、汞之含 量皆超標,部分藥包則為重金屬鉛超標,部分藥包則為重金 屬汞超標,庚○○上開各次販賣禁藥即含鉛丹之朱代粉予丁○○ 、戊○○、吳蘇應雪、子○○、丑○○、卯○○、辰○○○、巳○○、午○ ○、張芳菊、酉○○、天○○、地○○、宇○○○、賴○○、黃○○及A○○ 等17人之行為,因其本應注意、能注意、且疏未注意而將鉛 丹誤為硃砂之過失,乃致上開丁○○、戊○○、吳蘇應雪、子○○ 、丑○○、卯○○、辰○○○、巳○○、午○○、張芳菊、酉○○、天○○ 、地○○、宇○○○、賴○○、黃○○及A○○等17人因此受有前揭之傷 害。 (八)庚○○於109年7月30日16時前數日某時,因擔心其前揭調劑、 供應禁藥之行為遭衛生機關發現,遂與李○榆(另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榆依庚○○之指示,在盛唐中醫診 所內,將庚○○先前所看診之病患卯○○、辰○○○、午○○、巳○○ 等4人之電子病歷上所記載之藥物名稱「朱代粉」均予以刪 除,並改以符號「***」取代之。嗣於109年7月30日16時30 分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因接獲通報病患卯○○等人疑因服用 中藥導致鉛中毒之情形,因而派員前往盛唐中醫診所稽查, 並依法向盛唐中醫診所調取上開卯○○等4人之病歷,庚○○即 指示李○榆將該等登載不實之電子病歷資料予以列印為紙本 病歷後,再交付予前往稽查之衛生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用 藥安全性。 (九)宙○○明知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藥硃砂 時,僅表示係庚○○指示其前往購買,並未說明係要使用於製 作香包,迨本件事發後媒體報導盛唐中醫診所疑似違法使用 禁藥之新聞,宙○○撥打電話予李○榆聯繫無著,後經李○榆回 撥電話,宙○○乃詢問其本次所購買之禁藥硃砂用途為何,李 ○榆便向宙○○表示其稍早係向衛生局之稽查人員表示禁藥硃 砂是拿來製作香包使用。詎宙○○竟基於偽證之單一接續犯意 ,先、後於109年8月12日10時30分許及109年8月18日17時10 分許,均在臺中地檢署第一偵查庭,經檢察官就該案偵查訊 問程序,改以證人身分訊問,除告知其具結之意義與相關處 罰規定外,並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 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後,其均仍於供前具 結,並就案情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先後虛偽證 稱:「(檢察官問:盛唐中醫診所何時開始向你購買硃砂? ).....第二次是在109年6月16日買的,因為單據還在,也 是李○榆來買的,這次她也是說是盛唐中醫診所院長叫她來 買的,說是要做香包,我也是再跟他說一次只能外用,不能 內用、藥用」,及「(檢察官問:109年6月16日李○榆向你 購買硃砂時,有無 跟你說用途?)一樣說是呂世明醫師要 她來買,但是說要做香包」云云,足生損害於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辦理偵查案件之正確性。 二、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7月31日告發函請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6日指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分別前往欣隆公司、九 褔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及庚○○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8樓之2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欣隆公司查扣禁藥「硃砂粉 」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含有鉛丹)、鉛丹1袋(320公克 ,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等物,且在九褔中醫診所起獲含鉛丹 之瓶裝禁藥17罐(含大瓶裝1罐、小瓶裝16罐,均檢出含鉛 之成分)、乙○○、白桂宜、甲○○、玄○○等人之病歷、進貨單 2張、藥方手稿4張等物扣案,及自庚○○住處起出含鉛丹之禁 藥1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等物 扣案而查獲。 三、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 偵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告發偵辦,及 由戌○○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或訴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原審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宙○○、欣隆公司於11 2年9月15日判決後,業經原審法院將其判決正本均於112年9 月22日合法送達予被告宙○○、欣隆公司收受,而觀之以被告 宙○○名義對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而於112年10月6日向原審 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1 5卷〈下稱本院卷〉一第227至228頁),其當事人欄固僅載及 上訴人為被告宙○○,且狀末記載具狀人為「宙○○」(未有簽 名、蓋印或捺指印),然其本文內容同時載有被告宙○○、欣 隆公司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難令甘服 而提起上訴之旨,則被告宙○○究有無以自己為被告、同時亦 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提起上訴,尚非無疑;又被告 宙○○於同日再向原審法院提出另一份「刑事聲明上訴狀」( 見本院卷一第231頁),載稱對原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70號均提起上訴,堪認其已補充對於包含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在內之全部有罪部分,均已提起上訴;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其後另復提出刑事補正狀(見本 院卷一第289至290頁),敘明關於前開最早於112年10月6日 向原審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 28頁),於其狀頭及狀尾均應更正上訴人為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並表明係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欣隆公司、宙○○ 有罪部分均提起上訴,且在狀末補正記載具狀人為被告「欣 隆公司」及「兼代表人:宙○○」,復經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於本院第1次準備程序時,就上揭上訴過程及其真意 補充陳明(見本院卷二第115、117至120頁),本院認因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初始於112年10月6日之刑事聲明上 訴狀(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28頁),已載及被告欣隆公司對 原判決不服之旨,且被告宙○○確為被告欣隆公司之代表人, 並經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其後具狀補正而為更正, 為保障被告欣隆公司、宙○○之訴訟權益,應認被告欣隆公司 、宙○○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部分,程序上均屬合法。 二、本案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範圍,係包含原判決有罪及 就被告庚○○、寅○○經追加起訴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諭知公訴不 受理部分(未包含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業經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卷四第322至323頁),至 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則均係對於原判決有罪部 分提起上訴(被告寅○○、庚○○2人之上訴範圍未包括原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及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等情,亦據被告 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本院審理時敘明(見本院卷四第32 3至324頁),是除原判決關於其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業 經確定以外,其餘均分別由檢察官或被告等人合法提起上訴 ,而俱為本院審理之範圍。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   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寅○○、庚○○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明示同 意作為證據調查(見本院卷二第117、233頁、卷三第19頁) ,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檢察官、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寅○○、庚○○及其等之 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四第321 至500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 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 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及其等之辯護人認罪或否 認部分之辯解、上訴理由,及其等辯護人所為之辯護意旨部 分: (一)被告宙○○、欣隆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固坦認被告宙○○有如犯罪事 實一、(一)至(五)、(七)所示各次販賣禁藥之行為,且被告 宙○○亦供認有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之偽證犯行,然就被 告宙○○其所為各次販賣禁藥主觀犯意之罪數認定有所爭執, 且就被告欣隆公司部分,否認被告宙○○販賣禁藥部分係以被 告欣隆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並 否認有製造禁藥之犯行,被告宙○○之辯護人復為其就偽證部 分提出辯護,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前開辯解、上訴 理由及其等之辯護人所為之辯解略以: 1、被告欣隆公司部分:   被告欣隆公司從未進貨硃砂,此係被告宙○○個人於105年間 受張慶恭之女張麗文之委託處理張慶恭之協隆蔘藥行停業後 之庫存藥材,且30萬元係被告宙○○以自有金錢資助師父張慶 恭,並非由被告欣隆公司付款。況所取得之硃砂係放在被告 宙○○2樓之臥室,並非放在1樓之被告欣隆公司。準此,該批 硃砂(鉛丹) 自非被告欣隆公司之財產。被告宙○○即令有在 其經營之欣隆公司交付硃砂(鉛丹) 予買受人,亦屬其個人 之行為,所收取之對價亦係個人之財產,均與被告欣隆公司 無關。是以,被告宙○○既非以公司代表人之身分販賣非屬欣 隆公司財產之硃砂(鉛丹) ,自不得依藥事法第83條對被告 欣隆公司科處罰金。 2、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四)、(五)製造 禁藥部分: (1)被告宙○○分別於105年間7月前之某日、105年12月28日、106 年6月20日及107年間某日共4次,接獲被告寅○○之來電後, 訂購硃砂等中藥材原料,並告知每味中藥材之重量。前開各 項中藥,除硃砂原即為粉末外,被告宙○○均事先研磨成粉末 備用。又因該各項藥材價值不斐,是以被告寅○○要求被告宙 ○○將該各項藥材送至九福中醫診所3樓,由被告寅○○確認品 項及數量後,被告宙○○始以代客研磨之小型研磨機及鋼製臉 盆,將原非粉末狀態之琥珀等藥材研磨成粉,倒入鋼盆中, 此觀被告寅○○於原審交互詰問時之證稱:「因為我要看那是 不是真正的藥材,人命關天,我們要負生命的責任」等語可 明。從而,被告宙○○只是中藥材販售商,亦僅單純將客人訂 購之中藥材代客研磨成粉末,其均係依照被告寅○○訂購之品 項與數量抓藥、秤重,並依「藥材原料」販售予訂購人被告 寅○○。亦即,被告宙○○只是販賣「中藥材原料」,而非販賣 前揭各味中藥混合之粉劑,被告宙○○所收取之費用亦僅係中 藥材原料之費用,並未有製造禁藥之行為。 (2)又縱被告宙○○知悉硃砂是要來做成「珍珠五寶」,然此一粉 劑既係被告寅○○依其處方所為之調劑(基底藥),應屬被告寅 ○○「調劑權」之行使,況被告寅○○於原審交互詰問時亦稱「 宙○○不知道,比例是我決定」等語,因此被告宙○○應無法預 見,被告寅○○針對病患之病情,依其所開立之處方,將一定 量之硃砂再加入上開供己服用之基底藥粉中之行為。又被告 宙○○既係為特定客人寅○○將其所購之中藥材研磨成粉末,並 依其指示混合,自無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之意圖,所混合成 之散劑亦僅供寅○○自己服用,自非商品化可比。是以,被告 宙○○主觀上並無製造禁藥之犯意,客觀上代客研磨中藥材, 亦非製造之行為。 3、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各次販賣禁藥之罪數部分: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所謂「販賣」,立法者本 即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 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件或收集性犯罪。   準此,被告宙○○自105年間起至109年6月16日止,多次販賣 禁藥硃砂之行為,應僅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4、被告宙○○之辯護人,就被告宙○○自白如犯罪事實一、(九)之 偽證部分,另為其辯護陳稱部分:   被告宙○○固坦承犯行,惟被告宙○○販賣硃砂時,均已明確告 知購買者僅能外用,此觀證人張○為於原審審理時曾稱「我 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供稱向宙○○購買硃砂時,宙○○有強調 硃砂只能外用不能內用,他確實有這樣講」,及證人李珮端 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稱第2次購買硃砂時,被告宙○○有告知該 硃砂僅供外用等語可明。又被告宙○○於109年8月12、18日偵 訊時證稱李○榆向其購買硃砂時,有說係要作香包使用,係 肇因於李○榆稍早即向衛生局之稽查人員表示禁藥硃砂是拿 來製作香包使用等情,而配合李○榆之所述。然被告宙○○上 開證述與其販賣硃砂時均強調硃砂僅能外用之旨趣,並不相 違;況被告宙○○亦坦承其確有販賣硃砂予李○榆,是核其主 觀意圖毋寧是要洗脫自己之犯罪,絕無為被告庚○○脫罪之故 意。被告宙○○所為虛偽之證述,既欠缺為被告庚○○脫罪之主 觀犯意,且被告庚○○被訴供應、調劑禁藥罪、過失傷害罪之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被告庚○○有無將自被告宙○○ 購得之禁藥(將鉛丹誤為硃砂),用以調劑供前來盛唐中醫 診所看診之病患服用、病患服用含有禁藥,身體受有何種損 害,至於購買禁藥之原因為何,尚不足以影響被告庚○○上開 各罪裁判結果,被告宙○○應尚不構成偽證之罪等語。 (二)被告寅○○部分:   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 製造、販賣禁藥,及販賣禁藥致重傷、過失傷害等犯行,被 告寅○○之辯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有關被告寅○○爭執硃砂、鉛丹未經合法公告為禁藥部分:   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僅刊登於台北市政府94年夏 字第43期公報,且公告鉛丹為禁藥時,均非刊登於全國性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未踐行法定程序,欠缺法規實質命令之生 效要件。又參以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7月5日署 授藥字第0990003834號公告預告禁止含硃砂中藥製劑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售或陳列草案,廣布各醫學系所、醫 療機關、中醫師公會、製藥公司等機關,請求提出專業意見 ,並於99年8月3日召開會議公開討論,並做出決議:①該公 告暫缓實施,朝制定相關管制規範加以管理。②硃砂含汞不 含鉛,含硃砂中藥劑倘經驗出含錯(以鉛丹、紅丹等偽品替 代),則以偽藥論處。③是類含硃砂中藥製劑之標仿單,須 加註本方含硃砂,署中醫師處方用藥,不可長期服用、不可 大量使用等警語,且市面上普遍留存含有硃砂的複方藥本、 藥材,亦可證明硃砂並不是被禁止的。 2、關於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各次共同製造 禁藥部分: (1)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114年2月5日之刑事辯護狀中 ,自述欣隆藥業有限公司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記事欄有中藥 、成藥批發業及中藥、成藥零售業,因此,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確實可以將中藥材及成藥賣出。又被告兼欣隆公 司代表人宙○○有唯一的藥材來源、磨研機器、盛裝塑膠瓶計 量器等機器,不論在自己公司內研磨,還是到九福中醫診所 研磨,過程時間都一樣,出賣給被告寅○○之金額也都一樣,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應可獨立完成上開製造禁藥之行 為,故而不論被告寅○○有無檢視藥材,其都沒有構成監督或 指示之地位。本件係因為被告宙○○想要當場拿到現金,所以 才會將水飛硃砂,珍珠粉、琥珀、綠豆篁、鐘乳石、川朱貝 、冰片、黃連粉等粉末成品、半成品拿到九福中醫診所研磨 ,並連同塑膠罐一同出賣給被告寅○○。被告寅○○係直接向被 告宙○○購買藥品藥劑,其未曾有親自製造或命令指導被告宙 ○○製造藥品藥劑之行為。 (2)依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原審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二)狀中自述:「我一直認為從協隆行蔘藥行搬回來的都 是硃砂,最近才發現一些不像硃砂,是109年8月2、3日看到 媒體這樣報導之後我才拿出來求證,現在看到的比較偏橘紅 色,早期我賣給盛唐中醫診所、康然中醫診所比較暗紅,從 協隆蔘藥行買回來的紅色粉末,我拿回來時上面都沒寫是甚 麼藥材,都是我自己判斷的,且鉛丹很少看到,因為很少人 拿來吃,我本身也沒有在賣」等語,及於109年9月8日偵訊 時曾稱「我從協隆蔘藥行庫存量拿回來後把鉛丹、硃砂放在 一起...我把鉛丹誤以為是硃砂,鉛丹販售單價1斤200元, 我並不是因為價格才放錯的,我是沒有注意,到8月初媒體 報導我才知道是鉛丹」等語之矛盾陳述,其堅稱不知道從協 隆蔘藥行買回的是鉛丹,而被告寅○○開立處方所使用之硃砂 及鉛丹的來源都是來自被告宙○○,倘被告宙○○自己都不知道 出賣之物是硃砂或鉛丹,則被告寅○○又如何知道購買的是鉛 丹而非硃砂;況被告寅○○購買的貨物單上明白載明購買硃砂 、硃砂價格,且硃砂自99年即經公告暫緩實施為禁用藥品, 改為相對管制規範,僅在硃砂含有鉛成分時,認定為偽藥, 被告寅○○於開立之「珍珠五寶」,於向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購買的貨物單上皆為硃砂,亦無「如無硃砂,則以鉛 丹代替」之記載。從而,出賣並提供鉛丹者,僅為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完全不知情,亦不可能同意, 對於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不具有監督、指導而共同製 造禁藥之犯意聯絡或行為。 3、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販賣禁藥、販賣禁藥因而 致重傷及過失傷害部分: (1)硃砂不能直接研磨成粉末後使用,必需經過放入水中,形成 沉澱及漂浮分層,只取漂浮層粉末,乾燥後再度放入水中分 出沉澱層及漂浮分層,以此去除重金屬成分後,成為水飛砂 ,被告寅○○以之對病患診療用藥,並非販賣禁藥之行為。 (2)本案病患鉛中毒之結果完全是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提供鉛丹導致,與被告寅○○之開立醫囑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本案藥物發生錯誤僅係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一人導 致,被告寅○○完全不知情,病患最終鉛中毒的結果並非實現 意料中之風險,故而依客觀原則不得歸責於被告寅○○。被告 寅○○對於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病患鉛中毒之事實,並無 預見可能性、無期待可能性。 (3)再告訴人癸○○至九福中醫診所掛號看診時間,最後為109年3 月2日、3月9日,則告訴人癸○○之告訴期間最遲應至109年9 月9日為止,然而告訴人癸○○卻遲至110年2月左右才提出告 訴,顯然已逾越告訴期間,應為不受理判決。 4、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販賣禁藥之罪數部 分:   被告寅○○作為中醫師職業診療行為,對同一類型需藥病患以 及同一位病患之治療上均確實具有必然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而應屬集合犯之特性,是以上開診療行為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原審判決在刑 罰上科處上,卻將被告寅○○每次開立珍珠五寶散,作為單獨 一次重新起意之犯意,將集合犯分裂為一行為一罪單獨評價 ,有所未合等語。 (三)被告庚○○部分:   訊據被告庚○○固坦認有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且就如犯罪事實一、(六)、(七) 所示之客觀事實亦未爭執,然矢口否認此部分有何供應、調 劑禁藥及過失傷害等犯行,並就其所為供應、調劑禁藥及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數認定有所爭執,被告庚○○之辯 解、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有關被告庚○○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供應、調 劑禁藥犯行,爭執硃砂、鉛丹未經合法公告為禁藥部分: (1)禁藥之公告涉及刑罰之構成要件,為委任之立法,屬實質之   法規命令性質,應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參照行政機關法 制作業實務「實質法規命令之法制作業範例」規定,實質法 規命令係指經法律授權應訂為法規命令之事項,因其規範內 容簡單或複雜繁瑣,如以法規形式訂定有所困難,得經法律 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 「令」發布,且仍應刊登政 府公報。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務部89年7月6(89)法 律字第022874號函、100年3月30日法律決字第100000424號 函,亦表示有關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法 規命令之效力。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法規命令之發布,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57條第3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之規定踐行預告程序,亦即發布後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並即送立法院備查,從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係未依法定方式發布,不生效力。是以,倘主管機關欲以法 規命令禁止某種藥物之調劑、販賣等使用,理應遵循正式程 序將開禁令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正式公告周知 ,始屬適法,否則即屬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2)於行政程序法生效前,另應有於17年公告施行之公文程式條 例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適用,亦即前行政院衛生署80 年公告發布時之選擇類別,既未使用有規制人民效力法律所 使用之「令」一詞,亦未使用各機關欲對所有公眾宣布規範 時使用之「公告」類型,則前述「80年公告」,自始本質上 僅屬各機關間往返之書函,足證衛生署當年該函文本無欲對 於全國人民產生法規命令之意,依當年存在之法律規範亦未 產生法規命令之拘束力。 (3)而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形式上雖稱為公告,然實 際上並未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僅有刊登於臺 北市政府公報上,則該公告應尚無法對於臺北市轄區以外之 全國人民發生法規命令效力。上開「94年公告」禁用硃砂公 告係中央機關之公告,自應刊載於全國性公報,或應刊載於 各地方政府公報,而不應僅刊載於臺北市政府公報,而強求 住居於臺中市之被告庚○○知悉此項公告。又前開前行政院衛 生署「94年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 出、販賣或陳列,並無急迫性,卻未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4條所定使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之 要件。且上開公告預知期間僅7天,致民眾或各界來不及提 出修正意見,而無任何民眾提出修正意見,故縱有預告之形 式,但因預告天數太短,又欠缺公告廣泛週知之要件,致與 未作預告之效果相同。況且法務部亦有函釋表示我國司法實 務見解亦有認為中央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僅刊載於地方政府 公報者,不合於法規命令有效成立之基本要件。從而,於硃 砂是否屬於禁藥之法規命令效果尚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 告庚○○之認定。 (4)立法院法制局曾於109年11月發布專題研究報告,該報告於 結論處表示「衛福部發布硃砂為禁藥公告等恐不具法律效力 」,並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踐行相關程序以求法制完備」 等語,顯見立法機關亦認為上揭前行政院衛生署「80年公告 」、「94年公告」應未產生法規命令之效果。依行政罰法第 4條之規定,被告庚○○理應因前述硃砂相關之法規命令未完 備,而尚無從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 。 (5)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9年8月3日座談會議紀錄 ,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於99年7月5日欲「重新預告」禁止硃砂 製造、調劑之公告「草案」,則倘前述前行政院衛生署「80 年公告」、「94年公告」確實已將硃砂列為禁藥並產生法規 命令效果,則前行政院衛生署豈有可能又於99年欲再次公告 禁用硃砂而辦理前述之草案預告程序。 (6)衛生福利部陳聘琪科長曾於其對外宣導中藥藥政管理之報告   時,說明上開前行政院衛生署之「94年公告」禁用範圍未含 原礦及複方,參以衛生福利部於上開94年之公告後,仍對多 達27家以上之中藥廠商,就其等已申請且註明含有「硃砂複 方」之中藥藥品藥證,持續准許製造販賣,並對於至少有7 家以上之中藥廠商,對於其等新提出申請、且註明含有「硃 砂複方」之中藥藥品藥證,依然繼續「新核發藥證許可」, 足認「94年公告」禁用範圍確實只限於硃砂單方,而不包含 硃砂「複方」藥劑。 2、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各次供應、調劑禁 藥部分: (1)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公告」,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程序,且被告庚○○係因信賴前行政院衛 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於99年8月3日召開「禁止含硃砂中藥製劑 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預告草案座談會決 議,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於自「94年公告」後至110年間,仍 然許可以硃砂「複方」入藥,而以不含鉛之水飛硃砂少量短 期加於其他中藥作為複方,為病患治療嚴重失眠等症,上開 水飛硃砂複方應不在「94年公告」為禁藥之範圍,可見被告 庚○○將硃砂(水飛硃砂)入藥,是在衛福部尚在許可中藥廠 複方製劑未予禁用硃砂(水飛硃砂)複方入藥期間,尚不得 以被告庚○○以水飛硃砂加其他中藥而為複方處方,論以供應 、調劑禁藥罪。被告庚○○因信賴國家的行政行為存在,因而 依該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即以水飛硃 砂(不含鉛)處方入藥,而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前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硃砂,不符合刑罰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有 違,不應課以被告庚○○刑責。 (2)被告庚○○固於109年6月間某日,因發現原於106年底某日向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購入之禁藥硃砂即將用罄,遂 再指示不知情之李○榆於109年6月16日前往欣隆公司購買禁 藥硃砂1臺斤,然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竟將「鉛丹」 誤為「硃砂」,被告庚○○主觀認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交付的是「水飛硃砂」,而非「鉛丹」,被告庚○○已善盡 篩選進貨廠商之責,被告庚○○正當信賴藥商所交付者即為己 所要求購買之水飛硃砂,根本無從預見宙○○竟會交付用途、 藥效、成分完全不同之鉛丹,故不應將藥商即被告兼欣隆公 司代表人宙○○之責任,歸責於中醫師即被告庚○○。原審對於 被告庚○○誤用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交付之「鉛丹」為 「水飛珠砂」,致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病患46人鉛中 毒部分,以等價客體錯誤,論以供應、調劑禁藥罪,尚有未 合;被告庚○○主觀上既無使用鉛丹入藥之認識,則本件應非 屬以「鉛丹」調劑之供應、調劑禁藥罪,而僅為過失犯之範 疇。 (3)被告庚○○係從事醫療業務為病患看診、開立藥方之中醫師, 縱使有多次對於不同病患開立處方及對於不同病患開立不實 處方名稱「朱代粉」之舉措,均仍應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性 質,原判決就被告庚○○對於每1位病患、每1次開立處方及開 立不實處方之行為均單獨論罪,難認適合。 3、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過失傷害部分: (1)被告庚○○係基於病患病情以及醫療專業考量,只有開立微量 之「水飛硃砂」給少數需要之病患,協助解決病患臨床上問 題,且給藥方式並非長期,又被告庚○○從未對病患開立過「 鉛丹」,本件告訴人等血液鉛濃度過高顯然與被告庚○○開立 之「水飛硃砂」,應與原處方之行為無關,該等病患鉛濃度 過高,實係因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錯誤提供鉛丹所致 ,是屬藥物錯誤後發生之急性現象,並非慢性累積現象。而 被告庚○○對此錯誤,在案發之前並不知情,其主觀上並無開 立鉛丹藥物之故意,況被告庚○○過去從未跟被告欣隆公司訂 購過鉛丹,中醫師執業生涯中也從未開立或使用過鉛丹,被 告庚○○使用硃砂行為雖有提供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惟因最終 病患鉛中毒之受傷結果非屬原風險範圍內,而係因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拿錯藥之另一突發性意外所導致,故此結 果顯然尚無法歸責於被告庚○○使用硃砂之前行為。 (2)被告庚○○為中醫內科醫師,而鉛丹在中醫上之使用為外科用 法,故被告庚○○不可能使用到鉛丹,況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交付藥品時尚有開立收據予員工李○榆,且於收據上 註明品名為「正硃砂」,從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誤 給鉛丹之情事,並非被告庚○○所能預料。又中醫師張○為於 原審之具結證言,亦可佐證被告庚○○難以區辨鉛丹、硃砂兩 者,亦為合理狀況。再依據歷來中醫學教科書亦認為應對硃 砂予以鑒別、以及具有該等能力及責任者,應是提供藥材之 「藥商」,而非採購者,故要求被告庚○○區分水飛硃砂以及 鉛丹,並無期待可能性。且被告欣隆公司過去提供藥物給盛 唐中醫診所期間,從未發生過供藥錯誤情事,被告欣隆公司 又為中部知名中藥供應商而無不良紀錄,則被告庚○○就長久 合作且信譽良好之藥商竟然會供藥錯誤一節,實無預見可能 性,也無從避免此等極度特殊意外事件之發生。 (3)本案既屬醫療糾紛案件,應有「信賴原則」之適用,即各個 參與不同醫療進程裡之各別專業人員,應彼此分工合作,且 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意義務,各自承 擔風險,並各自就自己之過失負擔相關責任。從而,被告庚 ○○本可合理信賴合作多年、且信譽良好之被告兼欣隆公司代 表人宙○○會依購買要求交付正確藥物,被告庚○○對於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竟會意外交付錯誤外用藥鉛丹乙事,事 前完全無法料想或預見,不應將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之過失行為責任結果,要求被告庚○○一同承受等語。 三、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於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九)、被告寅○○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四)至(五)及 被告庚○○對於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所示不爭執之事實 部分,除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之供 述外,並有理由欄貳、三、(九)所示之證據(詳後所述)在 卷可憑,足信為真實。 (二)有關硃砂與鉛丹均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 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亦為同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所 規範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供應、調劑等之禁藥,且本案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所分別共同製造 、單獨販賣或供應、調劑之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均 屬禁藥之說明: 1、前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早於80年9月18日 以「80年公告」(即80年9月18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 不得使用「硃砂」、「鉛丹」2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 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公告」(即94年4月29日署授藥字第 0940002424號函)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有上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 (見偵24074卷四第53頁、卷六第163頁)在卷可稽。 2、又上開「80年公告」,係於行政程序法於88年2月3日經公布 全文175條,並自9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之前所公告,本無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況該函文業已刊登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21卷第3號)及臺灣省政府公報(80期冬字第3期),此為被 告庚○○、寅○○及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未爭執,自生 其公告之合法效力。至前開「94年公告」部分,係在行政程 序法制定公布並生效施行之後公告,而禁藥之公告涉及行政 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之法律效果,堪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定之實 質法規命令。然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 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所稱之「政府公報」, 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 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 ,至於是否僅以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 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並未另作限制等 情,有法務部111年7月20日法律字第11103509340號函(見原 審2811卷九第211至212頁)在卷可憑(另有該函所引用之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以於上揭「94年公告」之前,前行政院衛生署業以94年4 月14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草案,並載明對於該草案,民 眾如有意見,得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提供草案修正意見(有 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14日署授藥字第0940002008號公告 可參,見原審2811卷二第429頁),且於94年4月15日以衛中 會字第0940006233號函(見原審2811卷二第431頁),通知中 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在案,俟預告完竣,始於94 年4月29日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即「94年公告」),且該 「94年公告」已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94年夏字第43期之政 府公報(見原審2811卷二第437頁),亦曾於94年5月10日以 署授藥字第0940002608號函,周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 府衛生局(見原審2811卷二第435頁),足徵前揭「94年公告 」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之規定,刊登於具有公報形 式性、定期性、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政府公報,其公告之發布 程序已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已然踐行法規命令之生效要 件,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0年7月30日衛部中字第11 00128949號函,亦同認「94年公告」之發布程序,均符合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而屬已生效力之法規命令無疑(見原審281 1卷二第427至428頁)。至上開法務部111年7月20日法律字 第11103509340號函(見原審2811卷九第211至212頁),於先 敘明行政程序法對於法規命令刊登之政府公報,並未限制是 否為全國性或單一地方政府公布後,另併予提及亦有其他地 方行政法院判決,對此有不同見解之部分,並無可拘束於本 院之判斷。 3、而被告庚○○於原審109年12月3日起訴送審而由受命法官訊問 時,已供明其知悉上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內容( 見原審2811卷一第138至139頁),被告寅○○於原審自承其擔 任中醫師已近40年、約莫知悉硃砂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 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於硃砂、鉛丹均屬公告之禁 藥,並未爭執,且於偵訊時具結證述:伊知悉硃砂在94年就 被列為禁藥,並曾告知寅○○硃砂是衛福部的禁藥,寅○○說沒 關係,有事情他會負責等語(見偵24074卷一第115至116頁 ),被告庚○○、寅○○及其等之辯護人,或以硃砂、鉛丹之公 告或未刊登在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或認不合於公文程 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並以僅屬參考性質而不具 有法定效力之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前行政院衛生署 中醫藥委員會99年8月3日座談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陳聘琪 科長曾於其對外宣導中藥藥政管理之報告內容,及片面主張 上開公告之預告天數太短等情,而以上開「80年公告」、「 94年公告」未踐行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並辯稱前開硃砂、 鉛丹為禁藥之公告不生效力云云,均無足採。另被告庚○○及 其辯護人,固復辯稱上開前行政院衛生署「80年公告」、「 94年公告」,因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之規定,於發布 後即送立法院,而據此認為其公告並不生效等語;惟在法制 體例上,前開「80年公告」、「94年公告」並不屬於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尚無該法之適用,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此部 分所述,亦無可採。 4、再被告寅○○、庚○○所稱之水飛硃砂,既確實含有禁藥硃砂, 且其等購入硃砂之對象即被告欣隆公司,並未取得製造或販 售「水飛硃砂」之許可,其等用於販賣或供應、調劑,自非 法之所許,並與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所舉之萬國製藥股份有 限公司狀況(該公司有取得「萬國加味五寶散」之藥品許可 證,參見本院另案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見本 院卷四第163頁)有別。被告寅○○、庚○○主張其等對病患以 水飛硃砂方式治療,該水飛硃砂非屬公告之禁藥範圍,據以 否認其等分別有販賣禁藥或供應、調製禁藥之犯行,並無可 採。從而,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向萬國製藥股份 有限公司函詢「萬國加味五寶散」每公克含有「硃砂40mg」 ,該藥品所使用之硃砂為「一般硃砂」、抑或「水飛硃砂」 等情,本院認為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5、依上所述,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庚○○所 分別共同製造、單獨販賣或供應、調劑之硃砂(或誤為硃砂 之鉛丹),均屬禁藥。被告庚○○、寅○○及其等之辯護人,主 張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硃砂、鉛丹之程序與法未合,不生其 公告之效力,並據以辯稱硃砂、鉛丹非屬禁藥云云,均非可 採。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另向本院聲請向衛生福利部函「94 年公告」及其預告有無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 調取「94年公告」及其預告等全卷,並向立法院函詢「94年 公告」有無送立法院備查及其預告等有無完成立法程序等節 (見本院卷二第360至361頁),因硃砂、鉛丹均為禁藥之事 證已明,自均無贅予調查之必要。另被告寅○○、庚○○分別就 如犯罪事實一、(五)、(七)部分,主觀上本分別具有共同製 造禁藥之犯意聯絡、單獨販賣禁藥之犯意(指被告寅○○部分 )、或供應、調劑禁藥之犯意(指被告庚○○部分),自不因 其等疏於將鉛丹誤為硃砂,即影響於其2人所犯各該罪名之 成立;被告寅○○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禁藥 、販賣禁藥,及被告庚○○前開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供應 、調劑禁藥犯行,均足可認定。 (三)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示共同製造及販賣禁藥之行為,均係以被告欣隆公 司之代表人身分所為之說明:   有關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示共同製造及販賣禁藥之犯行,業據被告宙○○坦認 伊有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七)所示之客觀行為,雖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辯稱:欣隆公司從未進貨硃砂, 此係伊個人於105年間受張慶恭之女張麗文之委託,處理張 慶恭之協隆蔘藥行停業後之庫存藥材,且30萬元係其以自有 金錢資助師父張慶恭,並非由欣隆公司付款,其所取得之硃 砂係放在欣隆公司設址之伊2樓臥室,並非放在1樓之欣隆公 司,伊販賣禁藥係屬個人之行為,所收取之對價亦係個人之 財產,均與欣隆公司無關,故不應對欣隆公司科以罰金刑云 云。然酌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原審110年3月11日 準備程序時,對於上開被訴之事實,已表明全部認罪(見原 審2811卷二第128頁),並未就其係本於個人、而非被告欣 隆公司之代表人身分販賣禁藥部分,有所爭執;又被告欣隆 公司係於95年3月29日經核准設立登記,此有被告欣隆公司 之登記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頁)在卷可明,且藥事法第27 條明確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 營業」,是被告宙○○個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得許可執照 ,則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警詢時供認伊係於104年 協隆蔘藥行之負責人張慶恭往生,該店結束營業後,於105 年以30萬元收購該店內所有包含扣案之硃砂粉、硃砂石及鉛 丹等物在內之中藥材等語(見偵24075卷第7頁),自係本於 其身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所為,且本案向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購入硃砂或誤為買入鉛丹之張○為、被告 寅○○、庚○○均為中醫師,並分別為康然中醫診所、九福中醫 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此有證人張○為、證人即同 案被告寅○○、庚○○分別於警詢證述在卷〈見偵1329卷一第125 頁、偵24076卷一81、83頁、偵24074卷一第7頁),證人即 同案被告寅○○、庚○○復均明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076卷 一第83頁、偵24074卷一第11頁)及於其等之答辯內容中, 表示渠等係向藥商即被告欣隆公司(非被告宙○○個人)購入 硃砂等物,衡以上開張○為、同案被告寅○○、庚○○均為合法 中醫診所之負責人,並兼有中醫師之身分,自無可能向不具 合法資格之被告宙○○個人買入中藥材,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係本於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共同製造(其此 部分合於製造禁藥之要件,詳如後述)及販賣如犯罪事實一 、(一)至(五)、(七)所示禁藥,且其販賣所得應歸於被告欣 隆公司所有,均足認定。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既自 承其知悉硃砂為公告之禁藥,則其在出售之收據上未記載為 被告欣隆公司所販售,容係為規避稽查,自不足以為其有利 之認定。又有關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被告欣隆公 司供以販賣之硃砂放置在該公司設址之1樓或該址同時為其 臥室之2樓,實亦不足以作為判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是否係個人販賣禁藥之標準,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據此聲請調查證人李○穎(為張○為之配偶)及與本案犯罪事 實不具有關聯性之證人李珮端部分,本院認為均無其必要。 (四)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及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 、(五)所為,均屬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部分: 1、按藥品之主、副原料成分比例、劑量高低、劑型種類、性能 強弱、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之製程製法、檢驗規格及方法等, 皆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是將成為藥品前之原 料,以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之素料另成新品劑,或就原有素 料添加其他物質,改變原料藥之型態,或變更藥品原有劑型 或劑量之行為等,固屬藥品之「製造」行為,即藥劑之賦形 ,包括打錠(如單層錠、雙層錠、子母錠)、加衣(如膜衣 、糖衣、腸溶錠)、填充(如硬膠囊、軟膠囊)、製成液劑 、散、粉劑、膏劑、栓劑、貼片劑等,亦至關該藥品對於人 體健康之效果,需使用相當之製造設備並具備一定之製藥及 檢驗技術方得確保其品質,依前開規定,均在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核駁之列;如明知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藥品許可 證而不得製造之藥物,猶著手賦形而參與其製程,使完成藥 品之商售型態,尚難謂其非屬製藥行為之一部,得不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可任意為 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證人即同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偵訊時具結證稱: 九福中醫診所的寅○○醫師於106年及108年10月20日主動打電 話給我,跟我訂購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 、硃砂、冰片、黃蓮粉等中藥材,寅○○跟我說這些藥材是他 要給患者吃的,這就是他的處方,我有告訴他硃砂是衛福部 禁用之藥物,他告訴我沒關係,有事情他會負責,我帶著上 述硃砂等藥材及小台的磨粉機等器具至九福中醫診所的3樓 ,經寅○○醫師確認藥材無誤後,他要求我將上開藥材連同硃 砂磨成粉混合在一起當面交給他,他有在旁邊監督我,錢是 等我磨好,裝成4罐多後,他才交給我,罐子是1號罐子的尺 寸、是最大的罐子,容量大約是12兩,罐子是我帶去,他跟 我買的;硃砂跟鉛丹就顏色而言,硃砂比較深紅,鉛丹比較 偏橘色,另外,硃砂比較沉重,鉛丹比較輕,在味道上,硃 砂聞起來有礦物的味道,鉛丹聞起來就比較像化學合成的味 道,還有硃砂摸起來比較不會殘留在手上,也比較不會把手 染色,鉛丹摸起來比較會殘留在手上,而且比較會把手染色 ,但也比較好洗掉,就中醫師而言,認真看就看得出來是硃 砂或是鉛丹,加上兩者還有上述不同的特性,所以他們分辨 得出來等語(見偵24074卷一第113至123頁);復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稱:每一家中醫師的珍珠五寶散的品項不一樣,以 前故有陳方都有一些保育類的熊膽、麝香,因為衛福部規定 熊膽、麝香都不能用,所以要改成其他的藥材,寅○○珍珠五 寶散的這個處方是寅○○醫師的前任太太寫給我的參考古方, 寅○○跟我訂購珍珠五寶散裡面的8種藥材,有珍珠、鐘乳石 、綠豆磺、川朱貝、冰片、硃砂、黃連粉等,我是帶8種藥 材及機器到診所3樓,那些藥材經過寅○○檢驗、檢視,好的 時候他監督我幫他磨粉,我只有將珍珠粉、硃砂、鐘乳石先 磨好,但還沒有混合在一起,其他的藥材就帶到診所3樓經 給寅○○醫師驗收、檢視、指示後,我再幫他磨粉,磨好幫他 裝大罐,然後寅○○使用才看患者的病情調劑,我在105年7月 間、105年12月28日、106年6月20日、107年間共有4次攜帶 硃砂、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 連粉到寅○○診所3樓,我當時就知道硃砂是要來做成珍珠五 寶散的等語。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跟宙○○購入硃砂 後,因為我門診很忙,都是我請宙○○帶研磨機和混合器具, 以及裝藥的罐子,當場在我的診所磨成粉末,再與一些磨好 的藥材一起調劑再裝罐,珍珠五寶散、加味五寶丹、珍珠五 寶丹其實都是同一種藥,但是有不同名稱,其內容物有珍珠 、牛黃、琥珀、硃砂、綠豆磺、珠貝等,腦部疾病、心血管 疾病以及癌症等重症患者,我都會開立珍珠五寶散藥方讓病 患服用(見偵24075卷第141至14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珍珠五寶散的處方內容大概就是硃砂、珍珠粉、鐘乳石 、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這8項,我向宙○○ 購買這些中藥材時就有確定珍珠五寶散的成分包括硃砂,宙 ○○知道我開診所,用途是我開給需要處方的患者,我請宙○○ 帶著中藥材到我的九福中醫診所當我的面研磨成粉,是因為 我要看那是不是真正的藥材,是要檢視這中藥材的成份是不 是如我的處方內容,人命關天,我們要負生命的責任,我要 買的材料多少、劑量多少,我都有告訴宙○○,沒有再另外談 到硃砂要買多少,我只要跟宙○○說我要珍珠五寶散、珍珠五 寶丹或加味五寶丹這3個名稱,宙○○就會知道這3種名稱的五 寶散古方傳下來就是要加硃砂,珍珠五寶散古方傳下來的這 藥是內服藥,沒有外用,宙○○當然知道,我有跟宙○○講過這 個藥是要看病用的等語。 4、是依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上開供述及以證 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詞,足認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 被告寅○○所訂購數量之硃砂及珍珠粉、鐘乳石、琥珀、綠豆 磺、川朱貝、冰片、黃連粉等中藥材原料及小型之研磨機等 器具,攜至九福中醫診所3樓,經被告寅○○檢視確認藥材無 誤後,在被告寅○○面前,將琥珀、綠豆磺、川朱貝、冰片、 黃連粉等中藥材原料研磨成粉連同已研磨成粉之硃砂、珍珠 粉、鐘乳石等中藥材混合裝罐成「珍珠五寶」後交予被告寅 ○○等節,其2人所述互核一致,並無矛盾衝突之處,復有如 理由欄貳、三、(九)之相關事證可佐,均可採信。從而,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此部分所為,係將研磨 成粉之硃砂及其餘中藥材原料,依數量、比例混合裝罐成「 珍珠五寶」,自為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定之非法製造行為 。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偵訊時證稱其 等將研磨成粉之硃砂及其餘中藥材原料,依數量、比例混合 裝罐成「珍珠五寶」,並未經衛生福利部之查驗許可等語( 見偵24074卷一第116頁),是被告宙○○、寅○○此部分所為, 顯係製造禁藥之行為無誤。再者,被告宙○○於將研磨成粉之 硃砂及上開其餘7種中藥材混合裝罐成「珍珠五寶」時,已 告知被告寅○○,硃砂係衛生福利部禁用之藥物,且被告寅○○ 亦自承約莫知悉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等情(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被 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具有共同製造禁藥之主 觀犯意聯絡及客觀之製造禁藥行為,均足認定。而硃砂、鉛 丹均屬公告之禁藥,已如前述;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寅○○就如犯罪事實一、(五)部分,主觀上既本即具有 共同製造禁藥硃砂之犯意聯絡,自亦不因將鉛丹誤為硃砂, 即認未有此部分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辯稱伊僅係依被告寅○○之調劑權代客研磨云云,被告 寅○○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為中藥、成藥之批發業者 ,可獨立完成製造禁藥,伊係直接向被告欣隆公司購買藥品 藥劑,未有製造或命令指導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共 同製造禁藥犯意聯絡行為云云而為置辯,亦無可採。 (五)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 七)所示過失傷害犯行部分: 1、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 七)所示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分據如附表九編號1至4、6至 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之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在卷(詳 參如附表九編號1至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被告寅○○ 固主張告訴人癸○○所為告訴已逾法定期間云云,然按告訴乃 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 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悉犯 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事涉曖 昧,或雖有懷疑,但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 並不進行。亦即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點,與該犯人為犯行之 時點,係屬二事。又告訴人何時知悉犯人,為影響告訴是否 逾期之程序事項,與犯罪事實及其法律效果之認定無涉,並 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祗須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 ,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予以認定為已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癸○○於109年8月6日 九福中醫診所遭搜索後,遂於109年8月14日將被告寅○○所販 賣交付之「珍珠五寶」中藥粉送驗,經檢驗結果(報告日期 為同年月16日)其鉛含量高達114961ppm,有臺中市食品藥 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73 號、樣品: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足認告 訴人癸○○至此始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又告訴人癸○○於110 年1月5日已具狀對被告寅○○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並經臺中 地檢署於同年月6日收件,此有告訴人癸○○110年1月5日刑事 告訴狀及該狀上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件章日期(見偵23 64卷第19至22頁)在卷可憑,告訴人癸○○對被告寅○○之告訴 並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被告寅○○及其辯護人徒以告訴人 癸○○之就診時間起算其告訴之期間,並認此部分告訴已逾期 ,並不足採。 2、被告寅○○、庚○○上揭各次過失傷害部分,均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 (1)前行政院衛生署前業於80年9月18日以「80年公告」不得使 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年4月29日 以「94年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且該公告亦於94年5月10日發 函週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等情,已如前述。 被告寅○○、庚○○均身為中醫師,被告寅○○於原審自承其擔任 中醫師已近40年、約莫知悉硃砂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見原審2811卷一第147至148頁), 而被告庚○○亦自承其從86年年底開始擔任中醫師,亦知悉衛 生福利部函文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 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見原審2811卷一第138至139 頁),足認被告寅○○、庚○○於客觀上原即負有不得販賣、供 應、調劑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或供應、調劑之注意義 務。 (2)查硃砂與鉛丹二者,就顏色而言,硃砂比較深紅,鉛丹比較 偏橘色,又硃砂比較沉重,鉛丹比較輕,在味道上,硃砂聞 起來有礦物的味道,鉛丹聞起來就比較像化學合成的味道, 還有硃砂摸起來比較不會殘留在手上,也比較不會把手染色 ,鉛丹摸起來比較會殘留在手上,而且比較會把手染色,但 也比較好洗掉,而就中醫師而言,因其特性不同,認真查看 就可以分辨得出來等語,已據證人即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 宙○○(雖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亦有過失,惟其過失與 經起訴之告訴人等所受傷害間,尚不具有因果關係,而應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詳如後述)於偵訊時具結證述在卷( 見偵24074卷一第121頁)。參以被告寅○○自陳伊知道鉛丹與 硃砂不同,可以大約分辨硃砂在中藥上具鎮靜、安神之效果 等情(見原審109訴2811卷一第149頁、偵24076卷一第271頁 ),被告庚○○亦自承硃砂主要是鎮靜安神,如果患者睡眠障 礙太嚴重、精神煩躁不安或中醫所謂熱血入心所造成之疾病 ,用其他中藥材之效果不理想,其就會將硃砂入藥等語(見 偵24075卷第78至79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0頁),由此益 徵證人即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上開所為證述內容,可 為採信。被告寅○○、庚○○既對於硃砂之功效瞭若指掌,其2 人對硃砂之顏色、外觀及味道等與鉛丹不同之特性,亦應知 之甚詳,自具有分辨區分硃砂與鉛丹之能力,被告寅○○、庚 ○○以其等均無法分辨云云而為搪塞,尚無可採。 (3)被告寅○○、庚○○均為中醫師,本應具有辨識中藥材之專業, 其等並分別為九福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從事 中醫醫療業務均已達數十年之久,其2人對中藥材之外觀、 種類、性質、效用及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 硃砂、鉛單等外觀、性質、效用,理應知之甚稔,且其2人 對於販賣或調劑、供應予病患之中藥材,本即負有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此觀之被告寅○○於原審審理時曾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我請宙○○帶著中藥材到我的九福中醫診所當我的 面研磨成粉,是因為我要看那是不是真正的藥材,是要檢視 這中藥材的成份是不是如我的處方內容,人命關天,我們要 負生命的責任等語(見原審2811卷三第110頁)自明。準此, 本案身為專業中醫師之被告寅○○、庚○○尚無可僅因其等信賴 中藥商會正確提供中藥材,而以所謂之信賴原則,即可推諉 免除渠等前開身為中醫師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均具有 能注意之可期待可能性;被告寅○○另以其向被告欣隆公司進 貨之單據內容,係記載硃砂、而非鉛丹等情,主張伊未有過 失云云,亦無可採。 (4)從而,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其與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均將鉛丹誤為硃砂而共同製造後,被告寅○○ 於對病患用藥之前,及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各 次為病患供應、調劑藥品之前,本均應注意、能注意不能使 用禁藥鉛丹供病患口服使用,被告寅○○將其自行分裝成小瓶 裝之禁藥「珍珠五寶」於販賣予如附表九編號1至4、6至10 所示告訴人即病患等人服用,及被告庚○○於各次供應、調劑 朱代粉予如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病患服用之同時,均疏未 注意而誤將鉛丹誤為硃砂而有過失,並分別致如附表九編號 1至4、6至10、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病患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寅○○、庚○○均應負過失傷害之 罪責。被告寅○○聲請本院命告訴人等提出其等最新之血液或 尿液檢驗數值,及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硃砂藥劑是 否會導致鉛中毒等,本院經核均無其必要。 (六)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對如附表九編號10之告訴 人亥○○犯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罪部分: 1、本案經原審向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調告訴人亥○○在該院之歷次 就診病歷資料,由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之病歷資料顯示,告 訴人亥○○曾於109年4月14日因急性右側肢體無力,失語等症 狀,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經診斷後確認為大腦中動脈M2 分支區域梗塞引起之急性缺血性中風,並伴有右側肢體部分 癱瘓、失語和吞嚥困難等症狀,並於同日進行腦動脈血栓去 除手術,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病歷、經腦動脈血栓去除 術紀錄單、出院病歷摘要、入院記錄(見原審2811卷五第45 至46、55、63至77頁)附卷可稽,告訴人亥○○曾於109年4月1 4日因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乙事,堪可認 定。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因我在109年有 去看過寅○○醫師的診,寅○○跟我說吃他自己所調的五寶散對 中風病人很有用,當時我父親亥○○剛好小中風,我想說買1 瓶五寶散回去給我父親吃調理身體,我父親出院後我帶他去 給寅○○看,在109年5月11日當天有買五寶散跟不知名黑色小 藥丸,剛開始吃還好,之後狀況越來越差,後來我父親有感 到不適,肚子痛、倦怠、記憶力變差、便秘、全身無力跟痠 痛,摸到身體他都會痛,食慾不振,越吃身體越差,我父親 都有按時吃藥,新聞報出來前都還在吃等語(見偵24075卷 第225至第227頁),此核與被告寅○○於偵訊時供稱:亥○○病 歷上未記載,但是他兒子在109年5月間,於亥○○在彰化基督 教醫院住院時,曾來跟我拿過珍珠五寶散2份給亥○○吃等語 (見偵24076卷二第84頁),並有告訴人亥○○九福中醫診所 病歷處方紀錄(見偵24076卷第531至532頁)在卷可憑。再 佐以告訴人亥○○所服用之「珍珠五寶」經送驗後,檢驗出重 金屬鉛含量高達103566ppm,及其於尚未服用「珍珠五寶」 時,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4月14日入院記錄即理學檢查欄位 未記載腹痛,係於109年5月7日開始服用「珍珠五寶」後,1 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摘要之理學檢查欄位方記載右下腹部 觸痛等情,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申請單編 號H109D00198號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彰化 基督教醫院109年4月14日入院記錄、1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 摘要在卷可證(見原審2811卷五第64、75頁),足認證人戌○ ○上開所為證述,可為採信。是告訴人亥○○曾於中風住院期 間至109年8月間持續服用重金屬鉛含量超標之五寶散,並因 此出現腹痛等不適症狀等情,足可認定。 3、雖告訴人亥○○於109年4月14日曾因大腦中動脈M2分支區域梗 塞引起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腦動脈血栓 去除手術,已如前述。惟於前開手術結束後,告訴人亥○○被 送往加護病房觀察,至109年4月21日轉往普通病房進行恢復 治療,經藥物及復健治療,彰化基督教醫院於109年5月11日 評估告訴人亥○○入院時及出院時之各項指標,顯示其進食能 力2分提升至5分、患者衛生外觀自3分提升至5分、洗澡能力 自2分提升至3分、上半身穿著能力自2分提升至3分、下半身 穿著能力自2分提升至3分、如廁能力自2分提升至5分、膀胱 控制能力自4分提升至7分、腸道管理自4分提升至6分、床及 椅子或輪椅間移動能力自1分提升至4分、移動至廁所之能力 自1分提升至4分、移動至浴缸或淋浴之能力自1分提升至3分 ,走路或輪椅移動之能力自1分提升至5分,整體運動分數總 分91分,告訴人亥○○自26分提升至54分;理解能力及表達能 力均維持5分、社交認知能力維持7分、問題解決能力維持4 分、記憶力自3分提升至4分,認知分數總分35分,告訴人亥 ○○自24分提升至25分;總功能獨立度量評分總分126分,告 訴人亥○○自50分提升至79分,於告訴人亥○○生命體徵正常、 肢體及吞嚥功能改善之情況下,安排出院並後續復健治療。 再佐以告訴人亥○○109年5月14日、同年5月19日復健狀況, 生活功能評估雖為中度障礙,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他人協助, 但仍能自行走動,透過持續復健治療,於000年0月00日生活 功能評估降為輕度障礙,雖影響工作能力,但日常生活起居 已能完全自理,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109年5月11日出院病歷 摘要、109年4月14日入加護病房摘要、109年5月14日、同年 5月19日及同年5月28日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醫學部診療紀錄 (見原審2811卷五第70至71、119至121、275、281、287頁) 附卷可參。從而,告訴人亥○○雖曾因大腦中動脈M2分支區域 梗塞引起之急性缺血性中風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惟經過 手術及復健治療後,症狀已獲極大程度改善,其生活功能已 由中度障礙降至輕度障礙,日常生活起居已能完全自理。 4、復參酌告訴人亥○○於109年4月17日於彰化基督教醫院抽血檢 驗GOT(AST)數值為38U/L(生物參考區間15-41U/L)、GPT(A LT)數值為25U/L(生物參考區間11-40U/L)、總膽紅素數值 為1.0mg/dL(生物參考區間0.3-1.0mg/dL),數值雖略高於 生物參考區間,然並未造成立即且嚴重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等危害。然而,告訴人亥○○於109年5月7日起開始定期服用 五寶散後陸續出現腹痛症狀,109年5月23日抽血檢驗GOT(AS T)數值為175U/L、GPT(ALT)數值為223U/L、總膽紅素數值為 2.1mg/dL,均遠高於生物參考區間,並於109年5月26日經診 斷出患有具淤膽性之毒性肝病;109年6月1日、同年6月11日 及同年6月25日,告訴人亥○○均因長時間之腹部間歇性疼痛 、食慾不佳等症狀,分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彰化基督教醫 院住院治療,初始診所為腹痛原因為結腸憩室及與便秘相關 ,惟上開3次入院治療後,腹部間歇性疼痛及食慾不佳之病 症均未見改善,直至109年7月20日,告訴人亥○○因呼吸困難 、黃疸、全身虛弱、上半身疼痛及意識混亂等症狀至彰化基 督教醫院住院治療,後診斷出肝功能異常、黃疸、感覺運動 性多發性神經病變等疾病,109年8月7日抽血檢驗報告顯示 告訴人亥○○血中鉛含量大於160ug/dL(生物參考區間應小於 10ug/dL),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並確診為鉛中 毒,109年8月12日抽血檢驗血中鉛濃度高達173.29ug/dL, 有109年4月17日及同年5月23日抽血檢驗單(見原審2811卷五 第572、574、643頁)、109年5月26日彰化基督教醫院腸胃 肝膽內科診療紀錄(見原審2811卷五第285頁)、109年6月1 日及同年6月13日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出院病歷摘要(見原審 2811卷四第39至40、101至102頁)、109年7月1日彰化基督 教醫院出院病歷摘要(見原審2811卷五第295至299頁)、109 年8月7日彰化基督教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09年8月7日彰化 基督教醫院抽血檢驗單(見原審2811卷五第第341至349、601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抽血檢驗報告(見原審2811卷 四第741至744頁)在卷可考,堪認告訴人亥○○109年5月7日 以後出現之腹痛、疲倦、呼吸困難、黃疸等一切症狀,均係 因服用「珍珠五寶」後而鉛中毒,產生鉛及其化合物毒性效 應所致。 5、又告訴人亥○○雖多次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解毒治療 ,血中鉛濃度已然降低,惟其身體機能仍因鉛中毒而產生鉛 及其化合物毒性效應,造成中樞與週邊神經及多器官系統傷 害,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並達到神經障害,第2級 殘廢等級。復經原審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亥○○ 因鉛中毒導致之傷害,是否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經 該院函覆告訴人亥○○因嚴重鉛中毒合併多器官傷害與神經系 統傷害,導致左側肢體無法正常活動,經2年多治療,仍無 法恢復左側肢體及神經損傷及活動,評估其所受之傷害已屬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情,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11年11月22日院醫事字第1110017017號函在卷可證(見原審 2811卷九第287頁),而依告訴人亥○○向本院提出之113年4 月1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211 頁),可認告訴人亥○○因上開鉛中毒及其化合物毒性反應, 導致其中樞與週邊神經及多器官系統傷害,仍達於重傷害之 程度。 6、依上所述,被告寅○○否認有前開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犯行 ,尚無可採。 (七)被告宙○○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偽證罪部分: 1、被告宙○○於本院就其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之偽證罪 部分,業已認罪,且有證人即盛唐中醫診所之李○榆於偵訊 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2至293頁)在卷可憑, 復有臺中地檢署109年8月12日、同年月18日偵訊筆錄(含證 人詰文,見偵24074卷一第175至176、181、191至192、197 頁)在卷可稽,被告宙○○此部分接續偽證之犯行,可為認定 。 2、被告宙○○之辯護人固執前詞為被告宙○○辯稱其所為應不成立 偽證之罪。然查,被告之辯護人受被告委任,其權利本不得 大於被告,尤其針對被告之主觀犯意及與其親身經歷之「犯 罪事實」(非法律適用方面)有關之部分,理應以被告本身 較為清楚,被告之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之辯護內容,原應不得 反於被告自白之意旨(尤以關於偽證罪,於刑法第172條定 有以自白作為發生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效果之情況下), 逕自為不同之主張。故而,被告宙○○之辯護人,於本院另行 主張被告宙○○於上開偵訊作證時,其稱李○榆向其購買硃砂 有說要作香包使用部分,與被告宙○○販賣硃砂予張○為時, 有強調是供外用之旨趣,並不相違,被告宙○○當時僅係出於 要洗脫自己犯罪之意圖,而無為同案被告庚○○脫罪之故意云 云,因與被告宙○○坦承其所為確犯偽證之罪,有所不符,且 此一存在於被告宙○○內心之犯意及意圖部分,自應以被告宙 ○○之自白,較之其辯護人所述為可信;況參酌被告宙○○於10 9年8月12日、同年月18日2次偵訊具結作證前,檢察官均已 告知其為證人之身分及得拒絕證言部分之權利,並依法踐行 具結之程序(見偵24074卷一第175至176、191至192頁), 縱使被告宙○○行為時同時具有脫免自己罪責之意圖(此部分 依法尚不成罪),然亦無可認定其行為時未存有脫免同案被 告庚○○罪責之偽證犯意。又有關被告庚○○向被告兼欣隆公司 代表人宙○○購買誤為硃砂之鉛丹,其原因及用途為何,自屬 被告庚○○有無為本案各次供應、調劑禁藥之與案情具有重要 關係之事實,被告宙○○就此偽證而為不實陳述,自足以生損 害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之正確性;被告宙○○之 辯護人以被告宙○○於前開偵訊時,虛偽證稱盛唐中醫診所購 入上開禁藥之原因,係欲作為香包之用,因不足以影響於被 告庚○○本案所為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之判斷,非屬與案情有 重有關係之事項,並據以主張被告宙○○所為應不成立偽證罪 云云,非為可採。 (八)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就 犯罪事實罪數之主觀犯意部分有所爭執,尚未可採之說明: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及 其等之辯護人,就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各 次販賣禁藥及被告庚○○多次供應、調劑禁藥之主觀犯意,固 各辯稱其等主觀上均係本於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犯意 所為,應分別各論以一罪等語。惟查: 1、有關製造、販賣、供應、調劑禁藥,究應論以數罪、抑或集 合犯、接續犯之一罪,本應依具體個案事實之不同,而分別 為判斷,並不必然應絕對論以數罪或包括一罪。 2、本院衡以依本案之事實狀況: (1)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各次販賣禁藥之行為【其中如犯罪事實一、(四)、(五) 各次同時有共同製造禁藥之犯行,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 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犯罪時間互有相當期間之間隔而 獨立可分,顯屬各別起意所為,且被告欣隆公司之罪數部分 ,應對應於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之所犯罪數,自均無 可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2)被告寅○○、庚○○固均為中醫師,而以從事醫療為其等之業務 ,惟本案其等分別販賣或供應、調劑之標的為禁藥,自難當 然認定其等有以非法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為其等之合法 業務之一,尚難認為其2人所為各次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 之行為,均屬集合犯之一罪。惟兼衡被告寅○○、庚○○在本案 對於同一位病患販賣或供應、調劑禁藥,各係針對每一位病 患之相同病症予以持續治療,故認可就被告寅○○各次販賣禁 藥及被告庚○○多次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就同一名病患部 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寅○○各次共同製造禁藥之目的 ,既係為販賣之用,其各次共同製造禁藥之行為,自應與其 首次販賣禁藥部分,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其中如犯罪事實一 、(五)所示就告訴人亥○○部分,則應論以販賣禁藥因而致重 傷之罪。再被告寅○○、庚○○對於同一位病患各次販賣或供應 、調劑禁藥之行為,如另因其等同時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 ,而併犯有過失傷害之罪部分,因該等被告寅○○、庚○○之行 為事實,其等主觀上確同時存有故意及過失並犯其罪,而應 論以屬想像競合犯。故而,上開罪數之認定,不僅合於事理 之常,且在法律適用上,亦未生對被告等人過度或評價不足 之情事。被告宙○○、欣隆公司、寅○○、庚○○前開就犯罪事實 部分,主張其等主觀上就各次販賣、供應、調劑禁藥等行為 ,均係基於集合犯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犯意,並就罪數部分 有所爭執,均難憑採。 (九)此外,復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1、如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證人李○穎於偵訊時具結 所述(見偵24075卷第331至336頁)、證人張○為於偵訊及原 審具結所述(見偵24075卷第337至342頁、原審2811卷八第4 41至448頁)。 2、如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證人李○榆於偵查及原審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原審2811卷三第301至 316頁)。 3、如犯罪事實一、(四)、(五)部分:證人乙○○於偵訊時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6卷一第279至291頁)、證人玄○○於偵查中 具結所述(見偵24076卷一第279至291頁)、證人丙○○於偵 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6卷三第31至39頁)、證人亥○○ 於偵訊時具結所述(見他9654卷第33頁)、證人未○○於偵查 中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5卷第249至253頁)、證人陳○瑜於 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5卷第249至253頁)、證人申○ ○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5卷第225至233頁)、證人癸 ○○於偵訊時具結所述(見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戌○○ 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他9654卷第33至34頁)、被告寅○○ 於108年10月20日購買中藥材購買收據翻拍照片(見偵24075 卷第15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入院病歷紀錄(亥○○, 見偵24074卷二第7至1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3,樣品:乙○○等 人藥粉、藥丸及藥包,見偵24074卷四第11頁)、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 173,樣品: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臺中市 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 000198,樣品:亥○○中藥粉五寶散,見偵24074卷四第35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 編號:H109D00240,樣品:未○○中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 4卷四第4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 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41,樣品:陳○瑜及張○○自費中 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4卷四第43頁)、血液檢查報告結 果(甲○○、白桂宜、乙○○、玄○○,見偵24076卷一第123頁) 、九福中醫診所檢驗結果(見偵24076卷一第125頁)、醫事 機構查詢(九福中醫診所,見偵24076卷一第127至128頁)、 乙○○病歷資料(開立加味五寶丹)翻拍照片(見偵24076卷一 第129至145頁)、甲○○病歷資料(開立加味五寶丹)翻拍照片 (見偵24076卷一第147至153頁)、丙○○病歷資料(開立加味 五寶丹)翻拍照片(見偵24076卷一第155至157頁)、九福中 醫診所病歷診治表(乙○○,見偵24076卷一第157至175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乙○○,見偵24076卷一第177至191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玄○○,見偵24076卷一第193至207頁 )、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丙○○,見偵24076卷一第209至223 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甲○○,見偵24076卷一第225至2 35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邱國臺,見偵24076卷一第41 1至441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楊獻章,見偵24076卷一 第443至445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未○○,見偵24076卷 一第447至527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張○○,見偵24076 卷一第529至530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亥○○,見偵240 76卷一第531至532頁)、九福中醫診所病歷表(陳○瑜,見偵 24076卷一第533至544頁)、病患名單(見偵24076卷二第5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亥○○,見偵24076 卷二第11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 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98號,樣本:亥○○中藥粉五寶 散,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申○○,見偵24076卷二第139頁)、九福中醫診所病 歷表(申○○,見偵24076卷二第141至198頁)、澄清綜合醫院 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未○○,見偵24076卷二第221頁)、澄 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張○○,見偵24076卷二第22 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 單編號:H109D00240號,樣本:未○○中藥丸、中藥粉〉(見 偵24076卷二第22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 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41號,樣本:陳○瑜、張 ○○自費中藥丸、中藥粉〉(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澄清 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陳○瑜,見偵24076卷二第325 頁)、服用中藥致鉛中毒或藥物檢驗重金屬超量名單(見偵 24076卷二第363至364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乙○○,見偵24076卷三第43至45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醫門診資料(乙○○,見偵24076 卷三第4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丙○○, 見偵24076卷三第6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 驗室檢驗報告(白家送驗九福診所藥品,見偵24076卷三第83 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 甲○○,見偵24076卷三第85至8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玄○○,見偵24076卷三第91至 9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入院病歷紀 錄、住院診療說明書、住院病程紀錄、醫囑單、入院護理評 估、護理紀錄、出院照護摘要及自費同意書等相關就醫資料 (乙○○,見他6484卷第5至6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 患累積報告(玄○○,見他6484卷第71頁)、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急診病歷、醫囑單、出院病歷摘要、 入院病歷紀錄、住院診療說明書、住院病程紀錄、會診回覆 單、病患累積報告、入院護理評估、護理紀錄、輸血治療同 意書、自費同意書、門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等相關就醫紀 錄(丙○○,見他6484卷第83至255頁)、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 關就醫病歷(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3至316 頁)。 4、如犯罪事實一、(六)、(七)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時具結 之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證人巳○○於偵查 中具結所述(見他6374卷二第101至105頁、偵24074卷一第4 11至425頁、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證人卯○○於偵訊 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1第411至425頁)、證人辰○○○ 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一第411至425頁)、證人 午○○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證 人段0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頁)、 證人戊○○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4074卷六第123至149 頁)、證人張芳菊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卷三第151 至159頁、偵2361卷第27至43頁)、證人天○○、地○○、林美雲 、林家蓁、丁○○、陳慧玲、A○○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偵236 1卷第27至43頁)、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所述(見偵24074 卷三第279至285頁)、證人闕斌如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 偵24074卷三第61至67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72〉(卯○○等人之藥 包,見偵24074卷一第3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 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54〉(巳○○藥包, 見偵24074卷一第36頁)、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 告單(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二第33頁)、個人就醫紀錄查 詢(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二第3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 9年9月10日診斷證明書(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三第171頁 )、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吳蘇應雪,見偵 24074卷三第177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門 診掛號費收據(見偵24074卷三第179至207頁)、就醫紀錄 及處方(吳蘇應雪,見偵24074卷三第215至275頁)、臺北榮 民總醫院110年2月22日診斷證明書(吳蘇應雪,見偵2361卷 第73至7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7日診斷證明書、神 經內科報告及檢查報告(吳蘇應雪,見偵1282卷第113至131 頁)、病歷資料及血液生化報告(天○○,見偵24074卷二第39 至40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天○○,見偵240 74卷二第42至46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血液重金屬檢驗單、病歷資料、門診醫療收據、住院自費項 目明細表及出院照護摘要(天○○,見偵24074卷二第241至249 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門診掛號費收據( 天○○,見偵24074卷二第257至273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天○○,見偵2353卷第71至第79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急診護理紀錄、急診 醫囑單、血壓脈搏呼吸紀錄單、入院病歷紀錄、住院診療說 明書、住院病程紀錄、入院護理評估、護理紀錄、醫囑單、 病患累積報告及微生物培養檢驗單(黃○○,見偵24074卷二第 49至93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 (樣品:黃○○中藥粉,見偵24074卷三第21頁)、盛唐中醫診 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黃○○,見偵24074卷三第23至55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黃○○,見偵24074卷三第57 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及處方(黃○○,見他6 374卷二第303至31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 及病患累積報告(子○○,見偵24074卷二第105至107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病歷及病患累積報告(子○○,見他6 374卷二第249至251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 及處方(子○○,見他6374卷二第319至347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子○○,見偵2355卷 第23至25、75至79頁)、盛唐中醫診所自107年1月1日至109 年6月19日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盛唐 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庚○○看診有 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見偵24074卷二第113至129頁)、 中藥材重金屬限量基準(見偵24074卷三第3至9頁)、衛生 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檢驗科一 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A○○,見偵24074卷三第75至77頁) 、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A○○,見偵24074卷三第83 至117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病歷(A○○,見偵24074卷六 第259至265頁)、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3 60卷第71頁)、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見偵2360 卷第73頁)、一般生化學(免疫)檢查檢驗結果及血液學檢 查檢查結果(A○○,見偵2360卷第75至113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張芳菊,見偵24074 卷三第127至129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收據、就醫紀 錄及處方(張芳菊,見偵24074卷三第131至147頁)、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病歷資料及病患累積報告(張芳菊,見 偵24074卷四第161至163頁)、服用中藥致鉛中毒或藥物檢 驗重金屬超量名單(見偵24074卷三第331至332頁)、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病歷卷宗1份(戊○○,見偵24074卷三第349至35 9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歷資料(戊○○,見偵24074卷五 第539至545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 :A109D00063,見他9831卷第13至17頁)、盛唐中醫診所門 診醫療費用收據、自費收據、門診掛號費收據、診斷證明書 、檢驗報告單、送驗切結書、藥袋照片(戊○○,見他9831卷 第19至57、75至95頁)、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住院 病歷、門診紀錄及檢驗報告(戊○○,見偵1282卷第101至109 、149至215頁)、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賴○○,見偵24074卷 三第361至377頁)、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賴○○,見偵24074 卷五第521至531頁)、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賴○○, 見偵24074卷六第39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 賴○○,見偵24074卷六第395至415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 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88,樣 品:辰○○○藥袋,見偵24074卷四第1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 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08, 樣品:黃○○中藥粉、中藥材,見偵24074卷四第21至22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 號:H109D00131,樣品:巳○○藥包,見偵24074卷四第27頁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 編號:H109D00158,樣品:辰○○○、卯○○藥袋,見偵24074卷 四第2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 (申請單編號:H109D00161,樣品:吳蘇應雪中藥粉,見偵2 4074卷四第3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 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35,樣品:辰○○○藥袋,見偵 24074卷四第37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 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239,樣品:辰○○○藥袋,見 偵24074卷四第39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 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086,樣品:硃砂〈盛唐取 得〉〈欣隆藥業抽驗〉,見偵24074卷四第47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卯○○,見偵24074卷四第65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辰○○○,見偵24074卷四第6 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巳○○,見偵2407 4卷四第69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卯○○,見他 6374卷一第11至84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辰○ ○○,見他6374卷一第85至20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 及處方(巳○○,見他6374卷一第205至237頁)、盛唐中醫診 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午○○,見他6374卷一第239至341頁)、 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巳○○,見他6374卷二第107 至113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辰○○○、卯○○ ,見他6374卷二第115至153頁)、被告庚○○所開立之門診費 用收據影本(卯○○、辰○○○、巳○○,見他6518卷第9至14頁) 、盛唐中醫診所自107年1月1日至109年6月19日經被告庚○○ 看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暨各該日期之病歷資料光碟、 盛唐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庚○○看 診有以硃砂入藥之患者名單暨各該日期之病歷資料光碟(見 偵24074卷四第79至82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崔兆松經被 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 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85至93頁)、盛唐中醫 診所患者子○○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 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95至1 17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陳美玲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 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 偵24074卷四第119至121頁)、盛唐中醫診所患者位鳳美經 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 明細表暨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123至129頁)、盛唐 中醫診所患者酉○○經被告庚○○看診有以「硃砂」(即朱代粉) 入藥之漏陳醫療費用明細表及病歷資料(見偵24074卷四第1 31至135頁)、國軍臺中總醫院門診病歷及血液檢驗報告(丑 ○○)(見偵24074卷四第145至14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門診病歷資料(丑○○,見偵24074卷四第159至160頁)、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丑○○,見偵2357卷第79頁 )、臺中榮民總醫院相關病歷(酉○○,見偵24074卷四第151 至156頁)、A○○所有之盛唐中醫藥袋照片及黑貓宅急便包裹 照片(見偵24074卷四第168至171頁)、盛唐中醫診所自107 年1月1日至109年6月19日,經被告庚○○看診之患者自費購買 朱代粉(即硃砂)之金額明細(見偵24074卷五第7至429頁 )、盛唐中醫診所自109年6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經被告 庚○○看診之患者自費購買朱代粉(即硃砂)之金額明細(見 偵24074卷五第431至499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壬○○,見偵24074卷六第185至187頁)、臺中市食品 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1 7,樣品:壬○○中藥材及藥粉,見偵24074卷六第191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壬○○,見偵24074卷六 第193至195頁)、盛唐中醫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處方、門診 掛號費收據(壬○○,見偵24074卷六第197至215頁)、中藥材 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見偵24074卷六第250至250之2頁)、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宇○○○,見偵24074卷六第267至27 1頁)、盛唐中醫就診藥袋(宇○○○,見偵2356卷第23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程紀錄、護理紀錄、住院病歷 摘要、急診護理病歷、急診護理紀錄、急診病歷、急診醫囑 單、血壓脈搏呼吸紀錄單、出院病歷摘要、住院診療說明書 、入院病歷紀錄、住院病程紀錄、醫囑單、護理紀錄及病患 累積報告(午○○,見偵24074卷六第291至359頁)、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號:H109D0013 2,樣品:珍珠五寶散、天王補心丹〈九福中醫診所8/6抽驗〉 ,見偵24074卷六第421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 實驗室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9D00133,樣品:硃砂粉 、鉛丹〈8/6欣隆抽驗〉,見偵24074卷六第422頁)、盛唐中 醫診所患者名單(見他6374卷二第33頁)、盛唐中醫診所就 醫紀錄及處方(天○○,見他6374卷二第35至38頁)、盛唐中 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蔡三郎,見他6374卷二第39至42頁 )、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陳亭妤,見他6374卷二 第43至45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楊林秀蘭, 見他6374卷二第47至48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 (林張斐嫣,見他6374卷二第49至50頁)、盛唐中醫診所就 醫紀錄及處方(林家賢,見他6374卷二第55至57頁)、盛唐 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張薏汶,見他6374卷二第59至63 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A○○,見他6374卷二第 65至67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黃曾滿,見他6 374卷二第69至74頁)、盛唐中醫診所門診掛號費收據及處 方(丁○○、見他6374卷二第214至218頁)、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門診病歷及病患累積報告(丁○○,見他6374卷二第219 至221頁)、盛唐中醫診所病歷表、就醫紀錄及處方(丁○○) ,見他6374卷二第223至24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檢驗檢查報告(丁○○,見偵2358卷第23至31、81 至83頁)、衛生福利部醫事機構查詢表(盛唐中醫診所,見 他6483卷第19頁)、病情說明書、病歷、門診病歷紀錄及檢 驗報告(張薏汶,見偵1329卷三第355至369頁)、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酉○○,見偵2359卷 第71至79頁)。 5、如犯罪事實一、(八)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 (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 及處方(卯○○,見他6374卷一第11至84頁)、盛唐中醫診所 就醫紀錄及處方(辰○○○,見他6374卷一第85至203頁)、盛 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巳○○,見他6374卷一第205至23 7頁)、盛唐中醫診所就醫紀錄及處方(午○○,見他6374卷一 第239至341頁)。 6、如犯罪事實一、(九)部分:證人李○榆於偵訊及原審具結之 證述(見偵24074卷三第291至301頁、原審2811卷三第301至 316頁)。 (十)另外,並有下列如理由欄貳、六、(三)所示之有關扣案物 可佐。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欣隆公司、寅○○、庚○○等人前開各次犯行,均足可 認定。 四、法律適用方面: (一)按製造、販賣偽藥及禁藥各為單純一罪,應分別依較重之製 造、販賣禁藥罪處斷,不發生想像競合問題(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 人宙○○、被告寅○○共同製造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而 製造「珍珠五寶」,及其等販賣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 砂而為販賣,及被告庚○○供應、調劑禁藥硃砂、或將鉛丹誤 為硃砂而予以供應、調劑之行為,依上揭判決意旨,均為單 純一罪,各應論以製造禁藥、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之 罪。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均疏未注意誤 將鉛丹當成硃砂,共同製造含鉛丹之禁藥「珍珠五寶」,由 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將該「珍珠五寶」以大瓶裝販賣 予被告寅○○,再由被告寅○○將該「珍珠五寶」分裝成小瓶裝 販賣予其病患服用,及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疏未注意 誤將鉛丹當成硃砂販賣予被告庚○○,被告庚○○亦疏未注意誤 將鉛丹當成硃砂供應、調劑予其病患,其三人雖各有將鉛丹 誤為硃砂之情形,惟鉛丹與硃砂均屬禁藥,此屬等價之客體 錯誤,均不阻卻其三人犯罪故意之成立。  (二)核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五)、 (七)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又其 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為,並犯有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禁藥罪,再其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為,則係犯刑 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被告宙○○為被告欣隆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罪,是核被告欣隆公司各係 犯藥事法第87條之罪,均應依同條規定科處罰金(罪數部分 ,詳如後述)。 (四)核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為,均係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之製造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且就如犯罪事實一、(五)部分,另犯有同法第83條第2項 後段之販賣禁藥致重傷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寅○○此部分所 犯應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未洽,惟 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法條而為判決;至檢察 官移送併辦就該部分認被告寅○○所犯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致重傷之罪嫌,亦有未合,併此說明)及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五)核被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為,均係犯有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罪,又其如犯罪事實一、( 六)至(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其就如犯罪事實一、(七)部分,復另 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檢察官起訴及移送 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庚○○就如犯罪事實一、(六)至(八)部分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惟被告庚○○係將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處方箋交付予不知情、已成年之調劑人員而行使之,及將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紙本病歷,指示李○榆交予前往稽查之衛 生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應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起訴及移送併辦此部分認定之所犯法條,應予更正。又被告 各次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調劑人員供應、調劑禁藥,均屬 間接正犯。 (六)被告寅○○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各多次販賣禁藥(參見附表二「 犯罪事實」欄中載有接續販賣部分),及被告庚○○如附表八 其中各多次供應、調劑禁藥(參見附表八「犯罪事實」欄中 載有接續部分),各係對於同一病患,基於相同之目的,分 別於密接之時、地,數次為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之行 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七)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1、被告寅○○如附表三編號5、60-1 之販賣禁藥之行為;2、被告庚○○如附表五編號184-1、311- 1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然上開1之部分,因各與被告 寅○○經起訴如附表三編號5至35、61至73所示販賣禁藥之行 為,及前開2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庚○○如附表五編號182 至187、311至331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犯行,分別具有上 開接續犯一罪之關係,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 353、2354、2355、2356、2357、2358、2359、2360、2361 、2363、2364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除其中被告宙○○所涉過 失傷害部分應予退併外,其餘就被告宙○○、寅○○、庚○○移送 併辦部分,因與起訴或追加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或 追加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 (八)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就如犯罪事實一、( 四)、(五)所示製造禁藥,及被告庚○○與李○榆就如犯罪事實 一、(八)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各具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九)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 (即附表一編號4至8)製造、販賣禁藥之行為,各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分別從一較重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又被告寅○○如犯罪事 實一、(四)、(五)所示之如附表二編號1、4、8、12、16所 為各次共同製造禁藥及其首次販賣禁藥,且其中附表二編號 16部分,並同時另犯有過失傷害之罪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 從一較重之共同製造禁藥罪處斷。再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 、(五)之附表二編號17、19至20所示販賣禁藥、過失傷害部 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較重之販賣禁藥罪處斷。另被告庚 ○○如犯罪事實一、(六)、(七)之如附表八編號1至189、193 至198、200至204、210至215、217至219、222至224、226至 228、230至232所為供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及其如附表八編號190至192、199、205至209、216、 220至221、225、229、233至234所為供應、調劑禁藥、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過失傷害之犯行間,亦各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 別從一較重之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斷。 (十)被告宙○○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販賣禁藥之4罪、共同製造 禁藥之5罪及偽證之1罪;被告欣隆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宙 ○○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而應科處罰金之9罪;被 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共同製造禁藥之5罪、販賣禁 藥之17罪及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1罪;被告庚○○如附表八 編號1至234所示供應、調劑禁藥之234罪及如附表編號235所 示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1罪間,均犯意各別,行 為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   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宙○○於其所虛偽陳述之案件 (即本案)之判決確定前自白其偽證之犯行,合於刑法第17 2條之規定,爰就其所犯之偽證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本 院酌以其自白前對檢察官偵查正確性所生之影響程度及其自 白之情狀,認尚無免除其刑之必要,附此陳明)。 (十二)另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為對少年張○○、及被告 庚○○如犯罪事實一、(七)部分,對兒童賴○○犯過失傷害部 分,均屬過失之犯罪,且前者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被告寅 ○○所犯販賣禁藥之對象,為少年張○○之父親即已成年之未 ○○(非少年張○○),至後者與其想像競合之供應、調劑禁 藥罪部分,核應屬侵害社會法益,故尚難認兒童賴○○為此 部分被告庚○○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之被害人(兒童賴○○係 因被告庚○○之過失行為受有傷害,而非故意之犯行致其傷 害),是被告寅○○、庚○○此部分均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十三)被告寅○○及其原審辯護人,固曾於原審請求依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寅○○身為中 醫師,從事中醫醫療業務達於數十年之久,並為九福中醫診 所之負責人,於知悉硃砂、鉛丹均屬不得調製口服藥物之情 況下,仍為本案各次犯行,且因其將鉛丹誤為硃砂並為販賣 之部分,復致該等病患服用後受有鉛中毒等傷害,依被告寅 ○○各次之犯罪情狀,均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之情輕法重之情事,故認被告寅○○並無刑法第 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本院駁回上訴(指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7、11、18、22 ,及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30、34 、39、43、46、50至51、53、55、57至60、62、64至65、70 、72至73、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 108、111、11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 1、156至157、1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 、209、211、231、235所示部分,及就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 庚○○對告訴人張芳菊、天○○、地○○、子○○、宇○○○、丑○○、 丁○○、酉○○、A○○等人過失傷害,及被告寅○○對告訴人癸○○ 過失傷害罪嫌,均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寅○○上開此部分販賣禁藥、販賣禁藥致重傷,及 被告庚○○所為供應、調劑禁藥、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等 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乃審酌被告寅○○、庚○○於本案之前, 均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其2人分 別為九福中醫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及中醫師,均明 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販賣、供應、調劑藥品,且中藥材硃砂 、鉛丹業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然被告寅○○、庚○○竟 均將硃砂或將鉛丹誤為硃砂而入藥,並分別販賣或供應、調 劑禁藥予病患,被告寅○○販賣禁藥因而致告訴人亥○○受有重 傷害,被告庚○○並有單獨或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行為,其等所為均值非難,考量被告寅○○販賣禁藥之價格、 數量,被告庚○○供應、調劑禁藥之劑量,告訴人亥○○所受重 傷害之傷勢程度,被告寅○○、庚○○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2人犯後均尚未與該 部分之被害人等和解或為賠償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事,於 其據上論斷欄中,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 0條、第303條第3款,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後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判處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7、11 、18、22,及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7、9至12、14、16、18 、30、34、39、43、46、50至51、53、55、57至60、62、64 至65、70、72至73、76、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 2、107至108、111、11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 、149、151、156至157、163、166、168、170、174、179、 184至188、209、211、231、235所示之原判決罪刑,及就其 中如附表八編號235(即原判決附表八)所示之刑部分,併 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5 、7、11、18、22所示部分,說明被告寅○○自陳其將「珍珠 五寶」分裝成小瓶裝(1兩容量),以每小瓶1兩6000元之價 格出售予病患(見偵24705卷第143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 9頁、卷二第117、128頁),據以計算被告寅○○上開各次之 犯罪所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各予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等情,且於其理由欄丙中,就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庚○○ 對告訴人張芳菊、天○○、地○○、子○○、宇○○○、丑○○、丁○○ 、酉○○、A○○等人過失傷害,及寅○○對告訴人癸○○過失傷害 罪嫌部分,說明均屬起訴效力所及,是檢察官此部分為重複 起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本院補 充兼予斟酌被告庚○○單獨或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衛生主管機關管理病歷記載之正確性及病患之 用藥安全性之程度,認為原判決就上揭各次有罪部分之量刑 ,均稱妥適。檢察官就前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徒以原審就 前開各罪於量刑時已斟酌之被告寅○○、庚○○尚未與全體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犯罪後之態度等情,泛為爭執原判決此部分各 罪之量刑過輕,尚非有理由。又本院酌以原判決於其公訴不 受理部分,業已說明認定之依據,檢察官上訴理由認原判決 未具體說明其理由,尚有誤會,且本院酌以被告寅○○、庚○○ 上開經追加起訴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確與其2人分別故意 所犯之販賣禁藥或供應、調劑禁藥行為,在事實上同時存有 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並因而致人受傷,故認原判決上開 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核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難 認為有理由。至被告寅○○、庚○○對原判決此部分各罪提起上 訴,或執詞否認犯罪、或主張應論以集合犯等一罪、或爭執 量刑過重等,依本判決上揭理由欄貳、三所示各該有關之事 證及說明,均為無理由。基上所述,檢察官及被告寅○○、庚 ○○前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指原判決關於:(一)被告宙○○ 部分〈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二)被告欣隆藥業有限 公司部分〈見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9〉;(三)被告寅○○如其附 表二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1至35、37至73、75至77、附表 四編號1至8、10至15、17所示各罪、沒收〈見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及所定應執行 刑;(四)被告庚○○如其附表五編號1至38、40至41、46至47 、49至52、54至58、60至137、139至151、153至164、166至 180、182至188、190至206、209至246、248、250至252、25 7至258、260至262、265至290、292至295、298至302、304 至307、311至456、460至476、479至490、492至511、513至 533、536至541、543至544、548至549、551至591、598至65 8、660至694、696至770、772至777、779至817、820至874 、876至893、895至909、911至912、914至934、936至956、 958至982、附表六、附表七編號1至36、38至39、41至66、6 8至75所示各罪〈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1至6、8、13、15、17 、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47至49、52 、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至78、82至88 、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0、112、116 、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150、152至 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173、175至17 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2至234〉及所 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欣隆公司、寅○○、 庚○○犯有此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之各罪,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宙○○、欣隆公司部分:1、被告 宙○○各次所為均係本於為被告欣隆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所為, 則其犯罪所得自均為被告欣隆公司所有,原判決誤為係被告 宙○○個人所有,並在被告宙○○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難認適 當;2、又原判決就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於其如犯 罪事實一、(五)、(七)部分,未分別為不另為無罪、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或存有訴外裁判等之未當(參見附表九、十 所示),均有未合。3、原判決就被告宙○○犯偽證罪部分, 於其犯罪事實一、(九)中,除載認被告宙○○係為脫免同案被 告庚○○之罪責外,兼及有脫免其自身罪責之意部分,因後者 在法律上尚不構成偽證(即脫免自己罪責部分),原判決此 部分事實之記載,有所未洽。(二)被告寅○○、庚○○部分:有 關被告寅○○如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示該部分經本院撤 銷之各次共同製造禁藥、販賣禁藥及過失傷害等行為,及被 告庚○○如犯罪事實一、(六)、(七)所示經本院撤銷之各次供 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過失傷害等罪, 其罪數之關係,業據本判決於前開理由欄貳、三、(八)及理 由欄貳、四、(九)、(十)中論明,原判決此部分因有未論以 接續犯(就同一名病患多次之行為)或想像競合犯(如被告 寅○○各次製造禁藥與其首次販賣禁藥部分等,詳如前述)之 論罪瑕疵,尚有未洽。(三)原審就被告寅○○、庚○○如本判決 理由欄貳、四、(七)、1所載為起訴效力所及部分,未併予 審理,且未就被告庚○○經追加起訴如附表六所示之供應、調 劑禁藥罪嫌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亦有 未當。(四)原判決就被告寅○○、庚○○此部分經本院撤銷所犯 之罪予以量刑時,雖載及其等有部分和解之情形,然其對於 在原審判決前和解及未和解部分,卻量處相同之刑而未予區 別,容有科刑輕重失衡之未洽(參見附表二編號15、23及附 表八有關之附註),且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庚○○上訴本院後另 曾與部分告訴人等調解成立並為賠償(以上均參見附表八此 部分編號其中在「犯罪事實」欄標註「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或「於本院調解成立」部分)等犯罪後態度,作為科刑之 基礎,均非適當。(五)原判決未就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寅○○、庚○○遭查扣為其等販賣或供應、調劑剩餘之禁藥 ,分別在被告欣隆公司、寅○○、庚○○各自最後1次犯行項下 ,併予宣告沒收,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爭執原判決此部分 對被告宙○○、被告欣隆公司、寅○○、庚○○科刑過輕部分,因 本院認定之罪數,較之原判決有所降低而有不同,檢察官此 部分上訴未及慮及其等罪數之變化,尚非可採。至被告宙○○ 、欣隆公司、寅○○、庚○○就此部分上訴,或執前詞否認犯罪 、或對於罪數之認定有所爭執等,依本判決前揭理由欄貳、 三、四所示有關之事證及論述,均為無理由。惟被告宙○○上 訴主張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其過失與經起訴之告訴人等 所受傷害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不成罪部分,則 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此部分關於被告宙○○、欣隆公司、寅○○ 、庚○○所犯上揭各罪或沒收,併有本段前開所示認事、用法 或沒收等瑕疵存在,即屬無可維持,至原判決關於被告寅○○ 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因其論罪之基礎已有不同而失其依附 ,自均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前揭各罪或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其各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亦因已失附麗,均應併予撤銷 之。 (二)爰審酌被告欣隆公司、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 ○○、庚○○等人在本案行為前之素行狀況(有其等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 ○○、被告寅○○、庚○○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等狀 況,其等所為各次故意犯罪部分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被告寅○○此部分所為共同製造、單獨 販賣禁藥、被告庚○○該部分供應、調劑禁藥、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被告寅○○、庚○○過失傷害及被告宙○○接續偽證 等犯罪手段、情節,兼衡其等分別所為販賣禁藥或供應、調 劑禁藥為單次或接續所犯,及是否併犯過失傷害及其人數( 本院就被告寅○○、庚○○上開分別所為共同製造、販賣禁藥或 供應、調劑禁藥等罪,在事實上之認定,較之原審有所擴張 之部分,因犯罪事實基礎不同,自非不可就單一之罪,於合 併評價包含其等接續或想像競合所犯各罪後,量處較原審為 重之刑,附此敘明)等,作為各次量刑輕重之參考事由,且 被告寅○○宜以其各次販賣禁藥之兩數,作為量刑差異之重要 標準,被告庚○○則應斟酌其接續供應、調劑禁藥之次數(原 則以每5次為單位),作為量刑之區別標準,並斟酌被告欣 隆公司及被告寅○○因此獲取之犯罪所得數額,被告寅○○、庚 ○○所為對病患身體所生之損害、告訴人等經檢出鉛中毒之數 據,被告宙○○之偽證犯行對於偵查正確性所生之危害,被告 庚○○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對於調劑人員調劑用藥 及主管機關對於病歷管理之正確性所生之影響,及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寅○○、庚○○等人之犯罪後態度(被告兼 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未提出和〈調〉解資料,被告寅○○於原審 已與潘志民和解〈見原審2811卷三第145頁,考量其和解人數 僅1人,復未約定給付款項,此部分所降刑度不宜過低〉,且 曾支付被害人申○○之檢驗費用〈參見原審270卷二第261頁〉, 並於本院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民事執行處函等〈見本院卷 三第195至222頁〉,表示有意與部分告訴人等進行調解,惟 未獲上開告訴人等同意調解,被告庚○○則於原審判決前,已 與被害人王添定等部分被害人為和解〈見本院卷三第113至15 7頁〉,及提出民事撤回訴訟狀〈見本院卷三第133頁〉,且曾 在原審提出322萬6442元,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予以分 配〈見原審2811卷十第57頁〉,並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告訴人 丁○○等人調解成立並為付款及其給付之數額〈見本院卷三第9 7至102頁之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61號調解筆錄〉等情,詳 附表二、八之附註),被告庚○○另提出報載、獲獎、聘書、 參與公益活動、當選好人好事代表、病患感謝信、連署書及 其戶籍謄本(見偵24074卷四第215至324、原審2811卷九第7 至121頁)等科刑資料(有關被告庚○○於本院就科刑部分, 另聲請傳訊調查其病患蔡正元、王元宏、劉蕙瑜、馮雪貞等 人部分,以證明被告庚○○平時視病如親等節,因尚非屬足以 動搖於科刑基礎之事由,故認尚無調查之必要),暨到庭檢 察官、告訴人等曾在本案表示之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被告宙○○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 編號1至9(罰金刑)、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 10、12至17、19至21、23、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1至6、8 、13、15、17、19至29、31至33、35至38、40至42、44至45 、47至49、52、54、56、61、63、66至69、71、74至75、77 至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至11 0、112、116、118至119、126至130、132至138、140至148 、150、152至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至 173、175至178、180至183、189至208、210、212至230、23 2至234「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宙○○其中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9所示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與其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刑,應併予執行),就被告欣隆公司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所示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就被 告寅○○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 21、23經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前開如附表二編號5、7、11 、18、22所示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七項所示,並就被告庚○○經撤銷改判其中如附表八編號1 至6、8、13、15、17、20至24、26至29、32至33、35、37、 40至42、47至49、52、56、61、63、66至69、71、75、77至 78、82至88、92至93、96、98至101、103至106、109、112 、116、126至127、129至130、132至138、141至148、152至 155、158至162、164至165、167、169、171、173、175、17 7、180至183、205至206、208、217、225、227所處均不得 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與前揭經上訴駁回其 中如附表編號7、9至12、14、16、18、30、34、39、43、46 、50至51、53、55、57至60、62、64、65、70、72至73、76 、79至81、89至91、94至95、97、102、107至108、111、11 3至115、117、120至125、131、139、149、151、156至157 、163、166、168、170、174、179、184至188、209、211、 231部分所處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及其如附表八編號19、25、31、36、38、44至45、54、74、 110、118至119、128、140、150、172、176、178、189至20 4、207、210、212至216、218至224、226、228至230、232 至234各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刑(應與其如附表八 編號235所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予執 行),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1、扣案之禁藥2包(含袋重分別為695公克、320公克,取樣均 經檢出鉛之成分)、「硃砂石」2包(含袋重分別為620公克 、200公克)等物,已據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於本院 坦認係其本案最後1次販賣剩餘所用之禁藥(見本院卷二第2 37頁),又被告寅○○經起獲扣案之禁藥共計17罐(含大瓶1罐 及小瓶16罐,經取樣出鉛之成分),為被告寅○○本案如犯罪 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後販賣所餘之禁藥,亦據被告寅 ○○於本院供明(見本院卷三第242頁),再被告庚○○遭查扣 之禁藥1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 ,已據其於警詢時坦認為「水飛硃砂」(見偵24074卷一第9 頁),且有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實驗室檢驗報告(見 偵24074卷六第421至422、424頁)在卷可參,分屬被告兼欣 隆公司代表人宙○○為被告欣隆公司犯罪(為被告欣隆公司所 有)、被告寅○○、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各於附表 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20及附表八編號221之主文項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欣隆公司、寅○○、庚○○ 宣告沒收之。 2、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自承係以1臺斤4800元之價格販 賣硃砂予康然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張○為、被告庚○○(見原審28 11卷一第156頁),並有盛唐中醫診所109年6月16日購買收 據(見偵24075卷第1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欣隆公司就 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三)、(七)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為96 00元、4800元、4800元、4800元。又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 宙○○供認就如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所示4次販賣「珍珠五 寶」予被告寅○○之價格為8萬5000元、8萬元、7萬8000元、6 萬8000元(見原審2811卷十第266至267頁),且就如犯罪事 實一、(五)部分所示販賣「珍珠五寶」予被告寅○○1次之價 格為8萬5400元(見原審2811卷二第128頁)。又被告兼欣隆 公司代表人宙○○已於109年8月31日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2萬8 000元,此有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見偵24 075卷第171頁)在卷可憑,而被告兼欣隆公司代表人宙○○對 於原判決將之分別充為被告欣隆公司其中8萬5400元中之2萬 3200元及4800元犯罪所得部分,於本院並未爭執,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編 號8、9所示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被告欣隆公司如附表一編 號1至9所示之其餘之犯罪所得,俱未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各 次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寅○○自陳其將「珍珠五寶」分裝成小瓶裝(1兩容量) ,以每小瓶1兩6000元之價格出售予病患(見偵24705卷第14 3頁、見原審2811卷一第149頁、卷二第117、128頁),是被 告寅○○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2至17、19至21、23 各次之犯罪所得,均可認定,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0、1 2至17、19至21、23所示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寅○○於警詢時表示扣案之紅色藥丸2罐是天王補心丹( 有含硃砂成分),係伊太太向不詳貨商進料,由其調製供其 自己食用等語(見偵24076卷一第81頁),且未提及與本案 有關,被告寅○○於時隔已久後在本院改稱係其本案所配製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41頁),因與本院認定其本案共同製成之 禁藥為粉狀不同,難認有關;至其扣案之進貨單,固有部分 依其日期足為本案之證據,然考量該部分單據恐同時為九福 中醫診所之稅務憑證,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庚○○堅 稱其上開此部分各次供應、調劑禁藥犯行,並未額外收費, 且查無其因此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 再本案之其餘扣案物品,尚查無與本案有關之情事,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為敘明。 七、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宙○○因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 七)所示販賣禁藥之犯行(已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載) ,而因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並因而使同案被告寅○○販賣予 如附表九編號5至9所示之告訴人亥○○等人,及使同案被告庚 ○○供應、調劑禁藥予如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卯○○等人 ,因認被告宙○○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另刑事 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 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證據能力方面: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含不另 為無罪,下同)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 「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 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 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 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 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 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考)。是本案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 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   (四)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宙○○涉有此部分過失傷害之罪嫌,主 要無非係以有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 等之指訴,及檢驗報告等事證在卷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宙 ○○堅為否認有何此部分過失傷害之犯行,堅稱:伊固將鉛丹 誤為硃砂,但伊對於寅○○、庚○○取得其出售之上開禁藥後之 用途,並無法介入或干涉,且因其2人均為合法專業之中醫 師,本應均具有區辨判斷鉛丹、硃砂之能力,是寅○○及庚○○ 分別販賣或供應、調劑予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 所示告訴人服用,導致其等發生鉛中毒之結果,應與其疏失 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本院查:被告宙○○固坦認伊有將 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予同案被告寅○○、庚○○之過失,惟按刑法 所定之過失傷害罪,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等所受傷 害之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其要件,所謂之相當因 果關係指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 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 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 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則其所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 因果關係。查被告宙○○將鉛丹誤為硃砂而販賣予同案被告寅 ○○、庚○○後,其對於同案被告寅○○、庚○○究是否販賣或供應 、調劑予病患服用,並不具有置喙之權。雖同案被告寅○○、 庚○○就被告宙○○將鉛丹誤為硃砂因此直接所生之損害(例如 倘同案被告寅○○、庚○○自行服用而致傷害部分),依其間之 法律關係固堪認有因果關係,然衡以被告宙○○與如附表九編 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等間,並未存有任何之 法律行為關係,且上揭各該告訴人等所受傷害,實係具有中 醫師專業、且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同案被告寅○○、 庚○○,原應檢視其等販賣或供應、調劑予病患服用之中藥材 之正確性,且未有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詳予辨識而將鉛 丹誤為硃砂之過失所致【詳參本判決上開理由欄貳、三、( 五)所載】,於被告宙○○與附表九編號5至9、附表十編號1至 5所示告訴人等之間,已有同案被告寅○○、庚○○專業之診療 用藥行為介入之情況下,自難認上揭各該告訴人等所受傷害 ,與被告宙○○之前開過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宙 ○○上開所辯,堪可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事 證,足認被告宙○○有何此部分被訴過失傷害之犯行,雖檢察 官起訴意旨認其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倘經認定成立 犯罪,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應屬數罪關係,然本院 並不受其此部分認定之拘束,本於本判決上揭有罪部分與過 失傷害罪有關之說明,爰認被告宙○○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 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被告宙○○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 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宙○○因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五)、( 七)所示販賣禁藥之犯行(已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所載) ,而因將鉛丹誤為硃砂販賣,並因而使同案被告寅○○販賣予 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乙○○等人,及使同案被告庚○○ 供應、調劑禁藥予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告訴人黃○○等人, 因認被告宙○○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 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 起訴認被告宙○○對如附表九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所 示告訴人等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依如 附表九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所示告訴人等之筆錄等 資料,均僅表明分別對同案被告寅○○、庚○○提出過失傷害之 告訴,而並未對被告宙○○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詳如附表九 編號1至4、如附表十編號6、7「告訴日期」欄之卷證所示】 ,雖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宙○○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 ,倘經認定成立犯罪,與其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應屬數 罪關係,然本院並不受其此部分認定之拘束,本於本判決上 揭有罪部分與過失傷害罪有關之說明,爰認被告宙○○此部分 若成立犯罪,應與其首次所為販賣禁藥之行為間,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參、被告寅○○、庚○○經追加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部分: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庚○○應能注意不得調製 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丹」與禁藥「硃砂」仍有外觀顏色及 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竟疏未注意李○榆自同案被告宙○○處 所購得交付之藥粉實為「鉛丹」而非「硃砂」,仍予以分裝 入註記為「朱代粉」之小藥罐中,並放在調劑室內以供調劑 人員備用。嗣:1、告訴人戊○○於109年6月24日前往盛唐中 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庚○○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 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將先前所剩餘之禁藥「硃砂」及實為 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調劑混合後,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 包內,導致告訴人戊○○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 。2、告訴人張芳菊先後於109年6月23日及同年7月1日前往盛 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 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 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張芳菊返家服用後,因 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3、告訴人天○○於109年7月1日前往盛 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 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 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天○○返家服用後,因而 受有鉛中毒之傷害。4、告訴人地○○於109年7月17日前往盛唐 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 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 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地○○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 鉛中毒之傷害。5、告訴人林美雲先後於109年6月22日、6月29 日、7月6日、7月1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志 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誤 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告 訴人林美雲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6、告訴人 廖翁金枝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呂 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 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致 告訴人廖翁金枝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7、告 訴人林家蓁於109年6月23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 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 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 導致告訴人林家蓁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8、 告訴人丁○○於109年7月8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由被告 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人員於調劑時 ,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藥粉包內,導 致告訴人丁○○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傷害。9、告 訴人陳慧玲先後於109年7月1日、7月15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 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 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 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陳慧玲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 之傷害。10、告訴人A○○於109年7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 診時,由被告呂志霖開立「朱代粉」之藥方,使不知情之調劑 人員於調劑時,誤將不得口服之中藥「鉛丹」加入其處方之中 藥粉包內,導致告訴人A○○返家服用後,因而受有鉛中毒之 傷害。而被告寅○○應能注意不得調製口服藥品之中藥材「鉛 丹」與禁藥「硃砂」仍有外觀顏色及色素附著度之差異性, 於檢視時亦疏未注意被告宙○○所帶來者並非「硃砂」,而係 「鉛丹」,被告宙○○即誤將「鉛丹」混入前揭經研磨機研磨 後之中藥材中,而製成「珍珠五寶」之偽藥,以大瓶裝盛裝 後,再由被告宙○○當場以8萬5400元之價格販賣予被告寅○○ ,待被告寅○○分裝成小瓶裝後放置在其診所內,並以每小瓶 6000元之價格,先後於109年2月24日、3月2日、3月9日販賣 予前往九褔中醫診所就診之告訴人癸○○攜回服用,嗣告訴人 癸○○因服用偽藥「珍珠五寶」後出現肚子絞痛等身體不適症 狀,前往醫院就醫後,經抽血檢驗,發其血中鉛含量達39.6 ug/dL,高於正常值10ug/dL,始悉其受有鉛中毒之傷害。因 認被告庚○○、寅○○此部分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二)被告庚○○為解決壬○○之失眠症狀,乃基於調劑 、供應禁藥之犯意,於壬○○在109年4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 所就診時,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消腫散內,以供壬○○攜回服 用【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一)部分】,因認被告庚 ○○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 被告庚○○被訴對告訴人戊○○、張芳菊、天○○、地○○、林美雲 、廖翁金枝、林家蓁、丁○○、陳慧玲、A○○等10人犯過失傷害罪 嫌部分,及被告寅○○被訴對告訴人癸○○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因其2人此部分被訴之過失傷害罪嫌,分別與被告庚○○經 起訴對各該之人供應、調劑禁藥   、被告寅○○經起訴販賣禁藥予告訴人癸○○之販賣禁藥罪部分 ,因其2人事實上同時確均有將鉛丹誤為硃砂之過失,而致 前揭各該告訴人等受有傷害,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又被告庚○○上開被訴供 應、調劑禁藥予壬○○之行為,亦與其如附表五編號182至187 所示供應、調劑禁藥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並由本判決列為附表五編號184-1而併為審理 判決(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44)。是檢察官再追加起訴被告 庚○○對告訴人戊○○、張芳菊、天○○、地○○、林美雲、廖翁金枝 、林家蓁、丁○○、陳慧玲、A○○等10人犯過失傷害罪嫌,及追 加起訴被告寅○○對告訴人癸○○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並追加 起訴被告庚○○對壬○○供應、調劑禁藥罪嫌,核俱屬重複起訴 ,爰均依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肆、被告宙○○被訴如附表十編號18所示對告訴人林徐湘楹過失傷 害之罪嫌部分(經告訴人林徐湘楹在告訴期間內對宙○○提出 告訴),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 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由原審另為適法之判決 。又原判決就被告宙○○如附表九編號10、附表十編號8至17 所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均由本院予以撤銷,其中經 合法告訴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伍、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29、2352、2353、235 4、2355、2356、2357、2358、2359、2360、2361、2363、2 364號移送併辦之被告宙○○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因其被 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或不另為不受理之諭 知(詳如前述),則前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自非本案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 妥適之處理,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依判決格式簡化原則, 僅引用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 子凡提起上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被告庚○○如附表八編號235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庚○○均不得上 訴外,其餘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 明知為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 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 。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宙○○、欣隆公司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一、(一)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三)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下列附表一編號5以外之其餘於105年7月10日前某時、105年12月28日或107年間某日之其中1次,欣隆公司之犯罪所得為8萬5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犯罪日期為106年6月20日、犯罪所得為7萬8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除附表一編號4、5以外另2次之其中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8萬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指除附表一編號4至6以外之欣隆公司犯罪所得為6萬8000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一、(七)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扣案之禁藥貳包(含袋重分別為695公克、320公克,取樣均經檢出鉛之成分)、「硃砂石」貳包(含袋重分別為620公克、200公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10 如犯罪事實一、(九)所示 本院撤銷改判: 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二:(被告寅○○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5年7月10日前某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乙○○接續自105年7月10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5至24(含5之1)之禁藥部分(接續販賣21次、共42兩,犯罪所得25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1至4接續販賣禁藥予甲○○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7兩,犯罪所得4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7至38接續販賣禁藥予邱國臺部分(接續販賣2次、共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5年12月28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申○○接續自106年1月12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60至63(含60之1)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5次、5兩,犯罪所得3萬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6販賣禁藥予丙○○1次部分(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9至42接續販賣禁藥予邱國臺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8販賣禁藥予玄○○1次部分(計1次、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6年6月20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邱國臺自106年7月3日起販賣如附表三編號43至45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25至26接續販賣禁藥予乙○○部分(計接續販賣2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64至67接續販賣禁藥予申○○部分(計接續販賣4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4販賣禁藥予楊獻章1次部分(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12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於107年1月9日前之該年度某日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邱國臺接續販賣如附表三編號46至59之禁藥部分(計接續販賣14次、共14兩,犯罪所得8萬4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27至35接續販賣禁藥予乙○○部分(計接續販賣9次、共20兩,犯罪所得12萬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68至73接續販賣禁藥予申○○部分(計接續販賣6次、共6兩,犯罪所得3萬6000元)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附表三編號75至77接續販賣禁藥予潘志民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4兩,犯罪所得2萬4000元,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共同製造禁藥,並想像競合犯首次對乙○○接續販賣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禁藥(計接續販賣5次、共17兩,犯罪所得10萬2000元),及對乙○○、玄○○、丙○○、甲○○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共同犯製造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6至8接續販賣禁藥予癸○○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及對癸○○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9販賣禁藥予邱國臺1次部分(犯罪所得6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19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0至12接續販賣禁藥予未○○部分(計接續販賣3次、共7兩,犯罪所得4萬2000元),及對未○○、陳○瑜、張○○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3販賣禁藥予申○○1次(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及對申○○犯過失傷害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禁藥共計拾柒罐(含大瓶壹罐及小瓶拾陸罐,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4至15接續販賣禁藥予陳妍榛部分(計接續販賣2次、共3兩,犯罪所得1萬8000元)部分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6販賣禁藥予辜東(由其子戌○○代購)並致其重傷部分(1次、2兩,犯罪所得1萬2000元)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寅○○犯販賣禁藥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23 如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附表四編號17續販賣禁藥予潘志民(計1次、1兩,犯罪所得6000元)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未約定給付款項) 本院撤銷改判: 寅○○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病患姓名 就醫日期 數量 單位 1 甲○○ 105/09/17 2 兩 2 甲○○ 105/10/02 2 兩 3 甲○○ 105/10/16 2 兩 4 甲○○ 105/11/13 1 兩  5   乙○○ 105/07/10 (見偵24076卷一第135頁) 1 兩 5-1 乙○○ 105/07/17 (即原判決編號5) 1 兩 6 乙○○ 105/07/24 1 兩 7 乙○○ 105/07/31 1 兩 8 乙○○ 105/08 1 兩 9 乙○○ 105/08/28 1 兩 10 乙○○ 105/09/04 2 兩 11 乙○○ 105/09/11 2 兩 12 乙○○ 105/08/07 1 兩 13 乙○○ 105/08/14 1 兩 14 乙○○ 105/09/17 1 兩 15 乙○○ 105/10/02 2 兩 16 乙○○ 105/10/16 2 兩 17 乙○○ 105/10/30 4 兩 18 乙○○ 105/11/13 3 兩 19 乙○○ 105/11/27 3 兩 20 乙○○ 105/12 4 兩 21 乙○○ 105/12 4 兩 22 乙○○ 105/12 5 兩 23 乙○○ 105/12/11 1 兩 24 乙○○ 105/12/25 1 兩 25 乙○○ 106/07/29 2 兩 26 乙○○ 106/10/26 2 兩 27 乙○○ 107/05/25 4 兩 28 乙○○ 107/07/02 2 兩 29 乙○○ 107/08/20 2 兩 30 乙○○ 107/09/21 2 兩 31 乙○○ 107/10/25 2 兩 32 乙○○ 107/12/01 2 兩 33 乙○○ 108/02/12 2 兩 34 乙○○ 108/07/18 2 兩 35 乙○○ 108/10/15 2 兩 36 丙○○ 106/04/08 1 兩 37 邱國臺 105/12/07 1 兩 38 邱國臺 105/12/27 1 兩 39 邱國臺 106/01/13 1 兩 40 邱國臺 106/02/02 1 兩 41 邱國臺 106/02/20 1 兩 42 邱國臺 106/03/14 1 兩 43 邱國臺 106/07/03 1 兩 44 邱國臺 106/11/05 1 兩 45 邱國臺 106/12/15 1 兩 46 邱國臺 107/01/09 1 兩 47 邱國臺 107/01/29 1 兩 48 邱國臺 107/04/23 1 兩 49 邱國臺 107/05/11 1 兩 50 邱國臺 107/07/09 1 兩 51 邱國臺 107/08/13 1 兩 52 邱國臺 107/09/03 1 兩 53 邱國臺 107/09/26 1 兩 54 邱國臺 107/10/26 1 兩 55 邱國臺 107/11/29 1 兩 56 邱國臺 107/12/29 1 兩 57 邱國臺 108/01/25 1 兩 58 邱國臺 108/02/25 1 兩 59 邱國臺 108/03/20 1 兩 60 申○○ 106/01/12 1 兩 60-1 申○○ 106/02/02 (見偵24076卷二第184頁) 1 兩 61 申○○ 106/03/07 1 兩 62 申○○ 106/05/08 1 兩 63 申○○ 106/06/06 1 兩 64 申○○ 106/07/08 1 兩 65 申○○ 106/07/25 1 兩 66 申○○ 106/10/08 1 兩 67 申○○ 106/11/03 1 兩 68 申○○ 107/03/06 1 兩 69 申○○ 107/06/15 1 兩 70 申○○ 107/06/25 1 兩 71 申○○ 107/07/08 1 兩 72 申○○ 107/08/02 1 兩 73 申○○ 108/03/28 1 兩 74 楊獻章 106/07/15 1 兩 75 潘志民 107/08/06 1 兩 76 潘志民 107/08/27 2 兩 77 潘志民 107/12/28 1 兩 78 玄○○ 106/03/14 2 兩 附表四: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數量 單位 1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02 5 兩 2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18 2 兩 3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8/12/10 2 兩 4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9/01/31 4 兩 5 乙○○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5 4 兩 6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24 1 兩 7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2 1 兩 8 癸○○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09 1 兩 9 邱國臺 九褔中醫診所 108/11/07 1 兩 10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1/20  1 兩 11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08 3 兩 12 未○○ 九褔中醫診所 109/02/22 3 兩 13 申○○ 九褔中醫診所 109/07/03 1 兩 14 陳妍榛 九褔中醫診所 109/06/04 1 兩 15 陳妍榛 九褔中醫診所 109/05/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09/6/13】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 兩 16 亥○○ 九褔中醫診所 109/05/11【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9/05/06】 2 【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 兩 17 潘志民 九褔中醫診所 109/03/29 1 兩 附表五: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1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2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3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5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6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7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8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10 丁賴敏好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11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12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4 13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14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15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16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17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18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19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20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21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22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23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4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5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1 26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27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28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29 大倉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30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31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4 32 王元宏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2 33 王文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0 34 王文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35 王仙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36 王仙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37 王永輝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38 王永輝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9 39 王妙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40 王俊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41 王俊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42 王飛燕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43 王淑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44 王智民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45 王燕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46 王櫻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0 47 王櫻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7 48 史美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49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50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51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52 石朝臣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53 朱長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54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55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0 56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57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3 58 江廷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59 江玲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60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61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62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63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5 64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8 65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66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67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68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69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70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71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6 72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73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74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75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2 76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9 77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78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79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30 80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81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82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83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84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85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86 何思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87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30 88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6 89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90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4 91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1 92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8 93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5 94 何麗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1 95 余和妹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96 余和妹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1 97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98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99 吳世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100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101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102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103 吳芳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104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105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106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107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108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109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110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11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112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113 吳苑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1 114 吳香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1 115 吳香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116 吳宸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117 吳宸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118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119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20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6 121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122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123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124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125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126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127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5 128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129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5 130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2 131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6 132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133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6 134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9 135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3 136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137 吳菀庭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138 呂益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9 139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140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7 141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142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6 143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6 144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3 145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4 146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4 147 呂淑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148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149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150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151 宋純靜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152 李季霖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153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154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155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156 李昕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157 李秋專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158 李詹扶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159 李詹扶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160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0 161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162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3 163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164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165 李德材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166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1 167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168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169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170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171 李憶青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172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4 173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8 174 沈阿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3 175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176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177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178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2 179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7 180 沈錦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181 周黃漂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182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4 183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184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184-1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9 (即原判決附表六) 185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186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187 壬○○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188 林玉釵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2 189 林招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190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9 191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8 192 林明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193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194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195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196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6 197 林采蘋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198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199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00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201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202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203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204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205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06 林金德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207  林美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208 林美智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0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21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21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21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21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1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21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21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21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21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21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2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22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5 22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22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22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22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3 22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22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22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22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23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0 23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23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23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23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9 23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23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23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23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23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240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241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242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243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244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245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24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247 林英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248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249 林桂合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250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251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252 林素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53 林雪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254 林隆州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1 255 邱芬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8 256 邱春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257 邱耀瑋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1 258 邱耀瑋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5 259 施素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6 260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261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262 春田沙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63 柳立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264 洪國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3 265 洪進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266 洪進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267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8 268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1 269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270 洪鄭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271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3 272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73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274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275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276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7 277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1 278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279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4 280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281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282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5 283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284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285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6 286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287 紀榮祚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288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289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290 胡高素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291 范惠敏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292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293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6 294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295 徐采綾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3 296 徐金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297 高秀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7 298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299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3 300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301 崔鵬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302 崔鵬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303 康麗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304 張丁亞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305 張丁亞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306 張元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307 張元寶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308 張幼欣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309 張后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310 張如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31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311-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見偵24074卷五第47頁) 312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313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314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315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316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317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318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8 31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32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32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322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323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324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325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326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327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328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32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33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331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33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33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33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33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33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33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33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33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34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2 34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34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34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34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34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34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34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34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34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35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35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35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35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35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35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35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35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35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3 35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36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7 36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36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36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36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5 36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36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5 36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9 36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0 36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37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7 37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37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37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5 37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1 37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5 37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37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37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37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38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38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38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38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38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38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38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38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38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38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39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39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39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39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39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39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396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397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398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399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400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0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40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403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404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405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406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2 407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9 408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409 張采馨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41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41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41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41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41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41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41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0 41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41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41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1 42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5 42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42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42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42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42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42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42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1 42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42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43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6 43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43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43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43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43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43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43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43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43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44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3 441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442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9 443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444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44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4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447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448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449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450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451 張美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452 張美亭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1 453 張美娟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7 454 張美娟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455 張英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9 456 張英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3 457 張惠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458 張惠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459 張椒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460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461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462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4 463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464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465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466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467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468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7 469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470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471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472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9 473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474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4 475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5 476 張澤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477 梁漢隆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4 478 許明融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479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8 480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5 481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482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5 483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6 484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7 485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7 486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8 487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488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489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490 許倚文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491 許素日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492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2 493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494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495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6 496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497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498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499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500 許素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01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502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503 許琇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504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4 505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9 506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507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508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509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10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7 511 連漢雄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512 郭淑真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513 陳月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514 陳月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5 515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516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31 517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518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519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520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521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522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523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5 524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525 陳玉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526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9 527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6 528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529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530 陳坤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0 531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3 532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3 533 陳亭樺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30 534 陳思英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535 陳春玟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536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6 537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1 538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5 539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540 陳春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541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2 542 陳許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543 陳勝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544 陳勝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545 陳朝崧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546 陳進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547 陳雅純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548 陳楊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549 陳楊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550 陳綉燕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9 55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55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55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55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9 55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55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55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55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55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56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56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56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56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1 56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2 56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4 56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56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6 56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16 56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3 57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6 57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7 57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7 57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57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9 57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57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57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57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1 57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58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2 581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3 582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3 583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4 584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5 58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586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5 587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4 588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589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590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591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7 592 陳毅儒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11 593 陳錦雀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594 陳麗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595 麻程皓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596 喻冀平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597 曾惠芬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598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6 599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0 600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1 601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4 602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8 603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2 604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605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606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607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608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609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8 610 游佳柔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2 61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61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61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61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2 61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61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3 61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30 61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7 61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62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1 62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8 62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04 62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1 62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18 62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5 62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2 62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62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6 62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3 63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63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63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3 63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63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24 63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2 63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9 63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63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23 63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0 640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641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642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643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644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645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646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647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648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4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650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651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652 黃如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53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30 654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655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7 656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6 657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658 黃吳秋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659 黃佳怡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660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2 661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662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663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664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665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2 666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9 667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668 黃怡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9 669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3 670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0 671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7 672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4 673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7 674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1 675 黃林彩鳳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9 676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677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678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679 黃南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680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2 681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8 682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2 683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3 684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5 685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2 686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9 687 黃柏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5 688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689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690 黃若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691 黃家菱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27 692 黃家菱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4 693 黃財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5 694 黃財政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8 695 黃淑慧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696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697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2 698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05 699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9 700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3 701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702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703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704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8 705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9 706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30 707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708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1 709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710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05 711 黃毓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712 黃毓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713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714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715 黃錦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716 黃麗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1 717 黃麗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5 718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4 719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18 720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721 黃馨誼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72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72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72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72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72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72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72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72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73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73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73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4 73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73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73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73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9 73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2 73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26 73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0 74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74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3 74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30 74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3 74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27 74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3 746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29 747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0 748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4 749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8 750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5 751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9 752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2 753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6 754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755 楊思漢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07 756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8 757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5 758 楊玲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2 759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5 760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761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12 762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6 763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764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6 765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766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7 767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768 楊慧萍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4 769 葉昌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6 770 葉昌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0 771 葉靜祺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772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1 773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5 774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775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776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7 777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0 778 廖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779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31 780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4 781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2 782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2 783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784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3 785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0 786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7 787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3 788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0 789 廖銀花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7 79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7 79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8 79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2 79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30 794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13 795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7 796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5 797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8 798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9 799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5 80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02 80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30 80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4 80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8 804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5 805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9 806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3 807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7 808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01 809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5 810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29 811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10 812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4 813 廖德昌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7 814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27 815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03 816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0 817 廖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17 818 劉以芃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7 819 劉朱珠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820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821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7 822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24 823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07 824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825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1 826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04 827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828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5 829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29 830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13 831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7 832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10 833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4 834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9 835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6 836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837 劉江豐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838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8 839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6/25 840 劉邦和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09 841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5 842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2 843 劉佳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9 844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9 845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9/01/21 846 劉美妏 盛唐中醫診所 109/02/19 84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84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0 84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7 85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4 85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31 85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7 85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28 85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14 855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1 856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28 85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1 85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8 85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86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86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86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86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86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865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3 866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0 867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7 868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1 869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8 870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871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1 872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8 873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5 874 劉嘉博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9 875 蔡正元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3 876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877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878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879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880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881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882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883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884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9 885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886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887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888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889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890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891 蔡錦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10 892 蔡馥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9 893 蔡馥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894 蔣興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8 895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8 896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5 897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898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02 899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30 900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901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902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903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904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8 905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5 906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3 907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1 908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2/18 909 鄭桂香 盛唐中醫診所 108/03/18 910 鄭莉婷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8 911 鄭銘坤 盛唐中醫診所 108/01/28 912 鄭銘坤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03 913 蕭雪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7 914 賴大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6 915 賴大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3 916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8/10/18 917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3/06 918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2 919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9 920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3 921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7 922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4 923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1 924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8 925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4 926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8 927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5 928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02 929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16 930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3 931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30 932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06 933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13 934 謝春梅 盛唐中醫診所 107/08/27 935 藍淑如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20 936 藍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5 937 藍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2 938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06 939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13 940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0 941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4/27 942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04 943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44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8 945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25 946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1 947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948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5 949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10 950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24 951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7/31 952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8/28 953 顏川六 盛唐中醫診所 108/09/11 954 A○○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5 955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5/11 956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08 957 顏碧君 盛唐中醫診所 107/07/25 958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05 959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19 960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2/02 961 魏愛樵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2 962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25 963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2 964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09 965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16 966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23 967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05/30 968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03 969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17 970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0/24 971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07 972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1/21 973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05 974 羅姵緹 盛唐中醫診所 107/12/19 975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0 976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4/17 977 羅淑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8/05/01 978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1/23 979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3/06 980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4/17 981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12 982 羅紫婕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26 983 籃紅富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19 984 蘇珍儀 盛唐中醫診所 107/09/07 985 蘇秋色 盛唐中醫診所 107/06/06 986 蘇珠巴 盛唐中醫診所 108/12/09 987 釋賢芝 盛唐中醫診所 108/11/20 附表六: 編號 被告庚○○經追加起訴所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庚○○為解決壬○○之失眠症狀,乃基於調劑、供應禁藥之犯意,於壬○○在109年4月6日前往盛唐中醫診所就診時,將禁藥硃砂調劑加入消腫散內,以供壬○○攜回服用【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一)部分】 本院將原判決附表六予以撤銷改判: 公訴不受理。 (註:已由本判決於附表五編號184-1併為審理,見本判決附表八編號44) 附表七: 編號 姓名 就醫診所 就醫日期 1 王添定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2 丁○○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3 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4 吳蘇應雪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5 呂淑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7 6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7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8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9 李福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10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11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12 李翠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13 林玉釵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14 林彥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15 林彥揮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16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17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18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19 子○○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20 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21 林家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22 林家賢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23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24 林徐湘楹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25 林張斐嫣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26 洪淑琴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27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28 崔兆松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29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0 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1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2 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3 張芳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34 張芳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35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36 巳○○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7 午○○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38 張薏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39 張薏汶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40 許慧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41 陳秀惠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42 陳亭妤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43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44 陳美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45 陳廖淑媛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46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47 酉○○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5 48 曾蔡錦菊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49 湯秀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50 馮雪貞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51 天○○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1 52 地○○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7 53 黃曾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54 黃曾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55 楊林秀蘭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56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57 廖光堯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58 宇○○○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3 59 劉蕙瑜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60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61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2 蔡三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63 鄧家璿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4 64 賴○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65 賴○羲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6 賴黃惠美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67 賴嘉佑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8 68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6 69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3 70 賴鄭時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0 71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2 72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6/29 73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74 黃○○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13 75 A○○ 盛唐中醫診所 109/07/06 附表八:(被告庚○○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至10(丁賴敏好)部分(接續10次,所指之編號內容,含供應、調劑禁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下同)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至29(大倉勝)部分(接續1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至32(王元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3至34(王文芳)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5至36(王仙妲)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7至38(王永輝)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9(王妙姿)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0至41(王俊義)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2(王飛燕)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3(王淑梅)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4(王智民)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王燕子)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6至47(王櫻梅)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8(史美蓮)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至52(石朝臣)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朱長庚)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至58(江廷燃)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江玲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0至67(丁○○)部分(接續8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至86(何思誼)部分(接續1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至94(何麗華)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至96(余和妹)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至99(吳世賢)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00至103(吳芳宜)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04至109(戊○○)部分(接續6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0至113(吳苑桂)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4至115(吳香蘭)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6至117(吳宸霆)部分(接續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18至137(吳菀庭)部分(接續20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38(呂益全)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39至144(呂淑雲)部分(接續6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45至147(呂淑靜)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48至151(宋純靜)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2(李季霖)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3至156(李昕蒓)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7(李秋專)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58至159(李詹扶美)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0至164(李福瓊)部分(接續5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5(李德材)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66至171(李憶青)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72至174(沈阿純)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75至180(沈錦炎)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1(周黃漂)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2至187(含184-1,壬○○)部分(接續7次,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4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8(林玉釵)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4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89(林招美)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0至192(林明洲)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3至197(林采蘋)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198至206(林金德)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7(林美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8(林美智)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09至246(子○○)部分(接續3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7(林英雪)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8(林徐湘楹)部分(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5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49(林桂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0至252(林素碧)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3(林雪虹)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4(林隆州)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5(邱芬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6(邱春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7至258(邱耀瑋)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59(施素蘭)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0至262(春田沙希)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3(柳立慈)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4(洪國寶)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5至266(洪進旺)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67至270(洪鄭淑美)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71至287(紀榮祚)部分(接續1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6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88至290(胡高素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1(范惠敏)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2至295(徐采綾)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6(徐金鳯)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7(高秀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298至300(崔兆松)部分(接續3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7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1至302(崔鵬傑)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3(康麗琴)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4至305(張丁亞)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6至307(張元寶)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8(張幼欣)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09(張后均)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10(張如華)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11至331(含311-1,卯○○)部分(接續2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332至405(辰○○○)部分(接續7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06至409(張采馨)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10至450(巳○○)部分(接續4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1至452(張美亭)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3至454(張美娟)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5至456(張英雄)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7(張惠雪)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8(張惠瑛)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59(張椒美)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60至470(午○○)部分(接續1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1至476(張澤茂)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7(梁漢隆)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8(許明融)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79至490(許倚文)部分(接續1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1(許素日)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492至500(許素鄉)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1至503(許琇媛)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4至506(許慧玉)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07至511(連漢雄)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2(郭淑真)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3至514(陳月女)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15至525(陳玉佩)部分(接續11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26至530(陳坤賢)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1至533(陳亭樺)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4(陳思英)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5(陳春玟)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36至540(陳春柳)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1(陳美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1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2(陳許惜)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3至544(陳勝山)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5(陳朝崧)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6(陳進南)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7(陳雅純)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48至549(陳楊梅)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50(陳綉燕)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51至590(陳廖淑媛,接續40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1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1(酉○○)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2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2(陳毅儒)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3(陳錦雀)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4(陳麗花)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5(麻程皓)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6(喻冀平)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7(曾惠芬)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598至603(曾蔡錦菊)部分(接續6次,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04至610(游佳柔)部分(接續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11至649(湯秀桃)部分(接續39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2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0至652(黃如慧)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3至658(黃吳秋蘭)部分(接續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59(黃佳怡)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60至668(黃怡婷)部分(接續9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69至675(黃林彩鳳)部分(接續7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76至679(黃南)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0至687(黃柏元)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88至690(黃若華)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1至692(黃家菱)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3至694(黃財政)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5(黃淑慧)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696至710(天○○,接續15次)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4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1至712(黃毓婷)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3至715(黃錦章)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6至717(黃麗如)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18至721(黃馨誼)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22至755(楊思漢)部分(接續3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56至758(楊玲華)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59至768(楊慧萍)部分(接續10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69至770(葉昌遠)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1(葉靜祺)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2至777(廖光堯)部分(接續6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5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8(廖美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79至781(宇○○○)部分(接續3次,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82至789(廖銀花)部分(接續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5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790至813(廖德昌)部分(接續2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4至817(廖膾)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8(劉以芃)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19(劉朱珠)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20至837(劉江豐美)部分(接續1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38至840(劉邦和)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1至843(劉佳佳)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4至846(劉美妏)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47至874(劉嘉博)部分(接續28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5(蔡正元)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76至891(蔡錦瑛)部分(接續16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6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2至893(蔡馥如)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4(蔣興傑)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895至909(鄭桂香)部分(接續1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6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0(鄭莉婷)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1至912(鄭銘坤)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3(蕭雪玉)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4至915(賴大森)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16至919(賴鄭時)部分(接續4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20至934(謝春梅)部分(接續1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5(藍淑如)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6至937(藍淑琴)部分(接續2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38至948(黃○○)部分(接續11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49至953(顏川六)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4至956(A○○)部分(接續3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79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7(顏碧君)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0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58至961(魏愛樵)部分(接續4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1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62至974(羅姵緹)部分(接續1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82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5至977(羅淑美)部分(接續3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3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78至982(羅紫婕)部分(接續5次)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4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3(籃紅富)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5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4(蘇珍儀)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6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5(蘇秋色)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7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6(蘇珠巴)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8 如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五編號987(釋賢芝)部分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王添定)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丁○○),及對丁○○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戊○○),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吳蘇應雪),及犯過失傷害部分 (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9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呂淑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至9(李福瓊)部分(接續4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0至12(李翠月)部分(接續3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3(林玉釵)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9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4至15(林彥揮)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16至19(子○○)部分(接續4次,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19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0(丑○○),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0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1至22(林家賢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3至24(林徐湘楹,接續2次)部分(於原審和解及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5(林張斐嫣)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0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6(洪淑琴)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0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7至28(崔兆松)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0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29至30(卯○○,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1至32(辰○○○,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3至34(張芳菊,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5至36(巳○○,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7(午○○),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1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38至39(張薏汶,接續2次)部分(113年7月10日因和解而撤回民事訴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1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0(許慧玉)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1(陳秀惠)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2(陳亭妤)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3至44(陳美玲部分(接續2次,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1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5(陳美玲)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6至47(酉○○,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8(曾蔡錦菊)部分(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49(湯秀桃)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1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0(馮雪貞)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1(天○○),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2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2(地○○),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禁藥壹罐(含罐重量為273.55公克,經取樣檢出鉛之成分)沒收之。 22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3至54(黃曾滿,接續2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2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5(楊林秀蘭)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6至57(廖光堯,接續2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25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8(宇○○○),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未和解,但曾支付部分賠償)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6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59(劉蕙瑜)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7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0至62(蔡三郎,接續3次)部分(未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28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3(鄧家璿)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29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4至65(賴○○,接續2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0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6(賴黃惠美)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231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7(賴嘉佑)部分(未和解)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2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68至70(賴鄭時,接續3次)部分(原審判決前已和解)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33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71至74(黃○○,接續4次),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4 如犯罪事實一、(七)之附表七編號75(A○○),及犯過失傷害部分(於本院調解成立) 本院撤銷改判: 庚○○犯供應、調劑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35 如犯罪事實一、(八)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八)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 庚○○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被告宙○○、寅○○被訴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之告     訴情形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告 知悉犯罪日期 告訴日期 告訴是否合法及本院之處理 1 乙○○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乙○○之109年8月6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一第2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2 玄○○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玄○○之109年8月6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一第2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3 丙○○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10月30日 卷證出處: 丙○○之109年10月30日偵訊(見偵24076卷三第3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4 甲○○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寅○○ 109年6月2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分析檢驗報告(見他6484卷第265頁) 109年10月30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4076卷三第77至8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5 亥○○ (告訴代理人戌○○) 宙○○ 109年8月11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11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1至192頁)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63卷第79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戌○○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10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戌○○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24076卷二第97至10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變更法條判以販賣禁藥因而致重傷之罪) 6 未○○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5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254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7 陳○瑜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9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陳○瑜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32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陳○瑜之109年9月16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323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8 張○○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6卷二第22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3至194頁) 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血清免疫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267頁)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6日警詢及委任狀(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未○○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6日警詢及委任狀(見偵24076卷二第2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9 申○○ 宙○○ 109年8月13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4076卷二第13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9至190頁)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130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申○○之109年9月14日偵訊(見偵24075第230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寅○○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申○○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6卷二第13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10 癸○○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3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9至200頁) 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報告(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卷第109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4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審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8,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寅○○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4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販賣禁藥〈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6至8〉之效力所及;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附表十:被告宙○○、庚○○被訴犯過失傷害之告訴情形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告 知悉犯罪日期 告訴日期 告訴是否合法及本院之處理 1 卯○○ 宙○○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2 辰○○○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1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3 巳○○ 宙○○ 109年7月31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5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他6518卷第3至15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4 午○○ 宙○○ 109年8月4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9頁)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發)及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偵24074卷六第159至16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庚○○ 109年11月12日 卷證出處: 1.午○○之109年11月12日偵訊(見偵24074卷六第132頁) 2.刑事告訴狀(二)(見他6518卷第99至102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5 吳蘇應雪 (告訴代理人己○○) 宙○○ 109年8月3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31頁) 2.新中山X光醫事檢驗所生化檢驗報告單(見偵24074卷二第3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1卷第19至2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9月11日 卷證出處: 1.己○○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1日警詢(見偵24074卷三第167頁) 2.刑事告訴狀(見偵2361卷第19至2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6 黃○○ (告訴代理人闕斌如)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8月6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四第21至22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92頁) 109年9月14日 卷證出處: 闕斌如受委任告訴之109年9月14日警詢(見偵24074卷三第17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7 賴○○ (法定代理人段0) 宙○○ 未據告訴(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 庚○○ 109年9月16日 卷證出處: 1.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24074卷六第39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三第341至343頁) 3.臺中榮民總醫院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診斷中心檢驗(查)報告(見偵24074卷三第373頁) 109年11月23日 卷證出處: 段0之109年11月23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391頁) 是(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有罪) 8 戊○○ 宙○○ 未據告訴(未據起訴,本院將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而為糾正) 庚○○ 109年8月18日 卷證出處: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見他9831卷第11至17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五第547至548頁) 3.台北病理中心檢驗報告單(見他9831卷第47頁) 109年12月3日 卷證出處: 戊○○之109年12月3日偵詢(見他9831卷第9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3〉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9 張芳菊 (已歿) 宙○○ 109年9月1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4074卷三第127至12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7至188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2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2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33至34〉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0 天○○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液重金屬檢驗單(見偵24074卷二第241至243頁2)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訪問紀要(見偵24074卷二第275至277頁) 110年2月23日 卷證出處: 天○○之110年2月23日偵訊(見偵2361卷第33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09年9月3日 卷證出處: 天○○之109年9月3日警詢(見偵24074卷二第235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1〉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1 地○○ 宙○○ 109年8月11日 卷證出處: 1.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醫學部檢驗報告單(見九福中醫診所患者相關就醫病歷第63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二第101至10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4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4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2〉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2 子○○ 宙○○ 109年8月5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105至107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5卷第23至25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5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5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16至19〉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3 宇○○○ 宙○○ 109年8月12日 卷證出處: 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見偵24074卷六第271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95至197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6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6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58〉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4 丑○○ 宙○○ 109年9月17日 卷證出處: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357卷第83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7卷第27至30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7卷第27至30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20〉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5 丁○○ 宙○○ 109年8月5日 卷證出處: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8卷第23至31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8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8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2〉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6 酉○○ 宙○○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報告(見偵2359卷第71至79頁)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四第185至186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9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59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46、47〉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7 A○○ 宙○○ 109年8月15日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果(見偵24074卷三第75至77頁)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0卷第19至22頁) 是(未據起訴,本院就原判決過失傷害之訴外裁判部分,撤銷其附表一編號9之罪予以糾正,並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退併,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庚○○ 110年1月6日 卷證出處: 刑事告訴狀(見偵2360卷第19至22頁) 是(過失傷害部分,為起訴供應、調劑禁藥〈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75〉之效力所及,由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另經追加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不受理之判決) 18 林徐湘楹 宙○○ 109年8月7日 卷證出處: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24074卷二第95至96頁)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患累積報告(見偵24074卷二第98頁) 3.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組實驗室檢驗報告(見偵24074卷六第13頁)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林徐湘楹之109年9月10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7頁) 是(未據原判決在事實欄予以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且非本院認定屬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應由原審另行處理) 庚○○ 109年9月10日 卷證出處: 林徐湘楹之109年9月10日警詢(見偵24074卷六第7頁) 是(業經原判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確定在案,非本院審理範圍)

2025-03-27

TCHM-112-上訴-2923-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語涵 選任辯護人 許慧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森豪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8238、38239、59305、59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語涵、劉森豪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均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均 付保護管束。 楊語涵扣案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物沒收。 劉森豪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5、7至9、11、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一、楊語涵(原名楊郁蟬)、劉森豪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 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 規定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楊語 涵、劉森豪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Telegram通訊 軟體群組「柑仔店」、「娛樂百分百」、「鑽石夜總會」內 帳號暱稱「王力宏」(另暱稱「羅賴把」、綽號「大ㄟ」) 、「杰倫」之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等犯意聯絡,由楊語涵擔任控機人員,負責使用通訊軟體以 群發方式張貼毒品廣告及回覆訊息,並指派司機前往指定地 點與購毒者交易,劉森豪則擔任司機,負責至指定地點將毒 品交付予買家並收款。嗣「王力宏」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前 某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6、11、15所示之毒品,交予劉森豪 作為販賣毒品之貨源,圖謀銷售牟利;而林英震瀏覽楊語涵 發送之販毒廣告後,與之聯繫並談妥交易內容,楊語涵即以 Telegram暱稱「Q比」之帳號指示劉森豪於113年3月27日下 午1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RDG-029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 市○區○○○路000號對面,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價格, 販賣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包予林英震。嗣員警 於當日上開交易後因發覺林英震形跡可疑而予盤查,並扣得 如附表編號15之毒品咖啡包後,向上溯源於113年7月16日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劉森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5居處,及其使用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對劉森豪及在場之 楊語涵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而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援引被告楊語涵、劉森豪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卷宗字號詳如卷別對照表,下同】第266 頁),復於本院逐項提示、調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外在情況及條件,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均 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而取得,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復均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提示調查、辯論,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及條件,並無違 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該等非供述證據,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意旨,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英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劉森豪與證人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偵一卷第57、207至209頁)、林英震與「娛樂百分百」、「柑仔店」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偵一卷第65、211至217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282號搜索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偵一卷第35至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一卷第219至227頁)、對林英震蒐證照片3張(偵一卷第231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4份(偵一卷第173至175、279至293頁)、扣案物品及毒品初驗照片20張(偵一卷第133至149頁)、被告劉森豪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一卷第151至155頁)、被告楊語涵扣案手機iPhone SE中:外觀照片1張、Telegram帳號「Mini」翻拍照片1張、Telegram群組「鑽石夜總會」畫面翻拍照片2張、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微信暱稱「鑽石CLUB」翻拍照片1張、販毒廣告翻拍照片2張、與微信暱稱「(拳頭圖示2個/櫻桃)」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與微信暱稱「公仔小舖」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一卷第157至171、241至249頁)、被告楊語涵扣案手機iPhone 7 plus中:外觀照片1張、微信帳號「puma8180」翻拍照片1張、相簿照片1張、「鑽石夜總會」毒品廣告照片1張、「娛樂百分百」毒品廣告照片1張(偵一卷第250至254頁)、員警偵查報告(他卷第7至12頁)、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他卷第23頁)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2人共同販賣毒品予林英震之犯行,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型態之有償行為,客觀上已該當於毒品販賣之實行,佐以販賣毒品係屬重罪,衡情販毒者取得毒品之成本與售出之價格應存在相當之價差,且被告劉森豪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本次交易獲取300元之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75頁),被告2人主觀上有藉此交易從中取利之意圖,客觀上亦已確實獲利,要無疑義。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 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又此規 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 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查被告2人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11、1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均 含有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之哈密瓜錠,含有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二、三、四級毒品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存卷可參(偵一卷第2 79至293頁)。而該等毒品成分業經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 包裝內或製成同一錠劑,均符該條項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要 件。  ㈡核被告2人就販賣毒品予林英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就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愷他 命,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罪;就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哈 密瓜錠,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 2人上開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彼此間與「 王力宏」、「杰倫」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前,持有該 毒品及同成分如附表編號1至4、1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之行為 ,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共同 取得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毒品,作為販賣毒品之貨源,經 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等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且應與其等販 賣毒品犯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從 一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㈣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應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使刑事 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所謂「自 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 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又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 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 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 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 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 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 中自白,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 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 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 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 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108年度台上 字第991號判決參照)。經查:  ①被告劉森豪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 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②檢、警就被告楊語涵本案犯行,僅於警詢及偵訊中時曾向其 詢及:是否有從事發送販毒廣告訊息及與毒品藥腳聯繫之行 為等語,經被告楊語涵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依「王力宏」或 「杰倫」指示,把「鑽石夜總會」的價目表照片,上傳到微 信「鑽石CLUE」,發送販毒廣告後,有藥腳跟我你聯繫, 我再依「王力宏」或「杰倫」指示回覆客人等語;於偵訊時 供稱:被告劉森豪給我2支手機,後來「王力宏」及「杰倫 」跟我聯絡,「杰倫」打電話來叫我發送販賣毒品訊息,「 王力宏」指示我到手機相薄找一張鑽石夜總會的照片,上面 載有銷售茶葉、紅酒、哈密瓜、梅片等訊息,及在「鑽石CL UB」找廣播功能後發送這張圖片,「王力宏」教我操作方式 ,並叫我繼續發送,「杰倫」打電話給我,說有人在微信聯 絡我,「杰倫」叫我照他所說的内容回覆對方等語。至於其 涉及上揭與被告劉森豪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販賣毒品 予林英震之犯罪具體情節與事實,檢、警於歷次詢、訊問時 ,均未對其問及等情,有被告楊語涵歷次警詢、偵訊筆錄附 卷可參(偵一卷第93至109頁、偵二卷第15至17頁)。觀諸 被告楊語涵上開供述,已就其參與本案犯行之角色及情節為 坦白,與起訴書及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尚無明顯差異,堪認已 對本案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參以其於檢察官訊 問是否承認有販賣毒品罪嫌時供稱:我承認我有發那張廣告 ,但據此認定我有販毒的話我沒意見等語(偵二卷第17頁) ,難認其毫無認罪之意。從而,檢、警就被告楊語涵本案所 犯,並未予以具體訊問釐清,其於偵查中尚無辯明或明確自 白本案犯行以獲得減刑寬典之充分機會。且其於偵查中未選 任辯護人到庭辯護,容有因不諳法律而不知如何明確表達自 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機會之情形。本院審酌上情,認 被告楊語涵於偵查中尚無法充分行使其訴訟防禦權,且已就 本案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亦有認罪之意,足以 使本案儘速釐清及確定,而節省司法資源,因此對其為有利 之判斷,寬認其已於偵查中就本案犯行自白。而被告楊語涵 既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認罪自白本案犯行(本院卷第 68、275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及前揭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爰就其本 案犯行,予以減輕其刑。   3.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 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 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以為判斷;又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 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88年度 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 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然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 必盡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 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 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 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 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 比例原則。經查,被告2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僅有1次,且 為價金1,200元以下之小額毒品交易,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 品數量亦非鉅,與大量販售、散佈毒品予不特定人之毒販相 較,被告2人本案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對社會治安及國民 健康之危害顯然較小。考量其等因一時失慮而觸犯重刑,且 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應讓其等有自新回頭之機會,若令 其與社會環境長時間隔絕,反而有礙其等日後復歸社會之謀 生及再社會化,對個人及家庭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本院審酌 上情,認依前述加重、減輕其刑後,被告2人所犯刑度仍達 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與其等犯罪之情狀相衡,仍屬失之過 苛而不盡情理,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2人本案所犯,均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4.被告劉森豪於警詢、偵查中,雖供稱林睿绅(原名林威權) 即係本案共犯「王力宏」,負責毒品補貨及收回販毒款項等 語(偵一卷第42至43頁),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有無因被告劉森豪供出其 毒品上游林睿绅或其他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乙事,均據函覆:未因被告劉森豪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7日中檢介鳯 113偵38238字第1149024076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114年2月20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09234號函各1份在 卷可考(本院卷第253至257頁)。是難認有何因被告劉森豪 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情事,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守法自制,循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取不法利益,率而共同鋌而走險販 賣毒品予他人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散布,危害 社會治安甚鉅。且販賣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查緝之萬國公罪 ,其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或混合毒品,足使施用 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性,尤其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 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所為殊值非難。惟 考量本案所查獲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尚非甚鉅 ,所獲之不法利益亦應非大,實與一般大盤、中盤之毒梟所 為之販賣情節有間,且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情節、所擔任之角色暨參與犯罪情形, 及被告楊語涵自述學歷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餐廰 上班、每月收入1至2萬元、已離婚、須扶養分別為13歳、9 歳、8歳的3名兒子、無須扶養父母、是低收入戶、經濟情形 不好之生活狀況;被告劉森豪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從事房仲及開計程車2份工作、每月收入3至4萬元 、已婚、須扶養分別為10歳、9歳、7歳、4歳的4名兒子、無 須扶養父母、經濟情形不好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楊語涵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被告劉森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其等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且犯罪後知所為非是,勇於面對、坦承犯罪, 顯見其尚知自省,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楊語涵、劉森豪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規 定,均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2人於緩刑期 間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其等保持正確法律 觀念及熟悉我國法令,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 、第8款規定,命其等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 支付5萬元,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期能使其等明 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確實改過。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倘被告2人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向 本院聲請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哈密瓜錠,經送鑑定結果,抽驗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查(偵一卷第279至293頁),堪認為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於被告劉森豪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與 上開第二級毒品混合於錠劑中之第三、四級毒品因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11、15所示之物,抽驗檢出第三級或 混合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書2份存卷可考。而被告劉森豪本案犯行既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上揭扣押之物即非同條例第 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自屬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8年度 台上字第6117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除因鑑定用罄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 被告劉森豪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劉森豪供本案 犯行所用,扣案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 楊語涵供本案犯行所用,業據其等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偵一 卷第259至260頁、偵二卷第17頁),且有該等行動電話內, 與本案犯行相關之翻拍照片存卷可參(偵一卷151至171、24 1至254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  ㈣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森豪就本案 販毒犯行,取得300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供承明確(偵一卷第259頁、本院卷第275頁)。該300元即 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為避免其因犯罪而坐 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劉森豪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另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楊語涵有因本案犯行而取 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 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 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 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前揭規定就販賣毒品 犯罪,增定擴大沒收,即不以販賣毒品行為之所得為限,只 要查獲販賣毒品犯罪時,被告之財產可能來自違法即可沒收 。查被告劉森豪於113年7月17日偵訊時供稱:我擔任販毒司 機約半年,1個月獲利約7、8萬元,預估總獲利是50至60萬 元;扣案之現金5萬5,400元全部是我販毒所得的報酬,我準 備拿去繳房租,所以才會放在車上等語(偵一卷第259至261 頁)。佐以被告劉森豪係在「王力宏」、「杰倫」等人之下 ,擔任俗稱小蜜蜂,負責將毒品交付予買家並收款之角色, 並先於113年3月27日前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11、15所示之 毒品以圖謀銷售牟利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除 本案犯行外,應有其他販毒犯行未經查獲。而該5萬5,400元 並非鉅款,帶在身上預備攜往繳納房租亦非不合常理,是被 告劉森豪上開所述,應可信實。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 示之現金5萬5,400元,應屬被告劉森豪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 所得,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要件,爰依該 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㈥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10、14所示之行動電話,並非違禁物,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 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 第1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 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238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239號卷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305號卷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309號卷 他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805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號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標示「DIABLO」彩色螺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17包 劉森豪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推估檢品17包驗前總淨重38.587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純質淨重2.7012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4%,純質淨重1.5435公克。 2 標示「MEVIUS」藍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18包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推估檢品18包驗前總淨重50.001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純質淨重4.000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 3 標示「土地公」黃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26包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推估檢品26包驗前總淨重50.715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純質淨重5.071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 4 標示「QOO」紅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29包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推估檢品29包驗前總淨重36.334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純質淨重4.360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9%,純質淨重3.2701公克。 5 愷他命 8包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㈡純度66%,推估檢品8包,驗前總淨重24.0745公克,純質總淨重15.8892公克。 6 哈密瓜錠 8顆 ㈠送驗時包裝為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㈡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小於1%,推估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9.5400公克,驗餘總淨重8.3812公克。 7 現金 新臺幣5萬5,400元 8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S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9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8 ㈡IMEI:000000000000000 10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13 ㈡IMEI:000000000000000 11 兔子圖示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11包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推估檢品11包驗前總淨重19.610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純質淨重1.7650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7%,純質淨重1.3728公克。 12 行動電話 1支 楊語涵 ㈠型號:iPhone S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13 行動電話 1支 ㈠型號:iPhone 7 plus ㈡IMEI:000000000000000 14 行動電話 1支 劉森豪 ㈠型號:iPhone ㈡外觀:黑色 15 熊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3包 林英震(劉森豪交付)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㈡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5%、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5317公克。

2025-03-25

TCDM-114-訴-30-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7-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9-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23-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5-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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