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志強
黃氏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KLDV-113-基簡-654-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