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被 告 黃清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峯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ILDV-111-訴-359-20241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