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48,2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韋倫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7日止累計364,903元正未給付,其中356,120元為本
金;8,090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韋倫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
國118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783,297元正未給付,其
中764,605元為本金;17,89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6120元 黃韋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764605元 黃韋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5948-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