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黃00
訴訟代理人 黃00
被 告 黃00
黃00
黃00
黃00
黃00 籍設宜蘭縣○○鄉○○路0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劉00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
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黃00、黃00、黃00、黃00、黃00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
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劉00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未留有任何遺囑,原告與被告等人之
間對於遺產依應繼分分割並無問題,但被告黃00聯絡不上
,因而導致遺產無法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因無法協議,爰
依民法第116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聲明:被繼承人劉00之遺產於支付原
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後,餘由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
擔。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共6筆,無不動產,遺產總額為101846元
,原告為被繼承人支付喪葬費用應屬繼承費用,請求由遺
產中支付225000元與原告,兩造之應繼分均為6分之1,以
餘額遺產785846元,均分每人應得130974元(四捨五入)
。
三、被告黃00、黃00、黃00均未到庭,惟均具狀表示對分割遺產
一事,無異議。
四、被告黃00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
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
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於113年3月26日死亡,並
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提
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區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為證,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
一親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4日儲字第11
30050594號函附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儲金資料、魚池
鄉農會113年8月20日魚農信字第1130800053號函附之客戶
往來帳戶一覽表、南投縣○○鄉○○○○○○○○○○○○○○○○○○○○○○○○
○○○○○里○○000○0○00○○里○○0000000000號函、一卡通票證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一卡通字第1140114076號函等
資料為證。而兩造就上開遺產,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亦
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
訴訟,自無不合。
(二)而原告主張其支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收據、南投縣魚池鄉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統一發
票、福廷禮儀社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集集鎮公所收據證(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復為被告黃00、黃00、黃00具狀表
示對分割遺產一事無異議,從而,原告主張喪葬費用從遺
產中扣除並返還原告後,再行分配遺產,應予准許。從而
,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扣除應先返還原告之款項
225000元後,原告請求按兩造之應繼權利比例分配,尚無
不合,乃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依附表一「分配方式」欄
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六、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
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乃確認兩造訴
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綜上所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標的 數額 分配方式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存款 0.11美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 新臺幣39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3 中華郵政公司魚池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 新臺幣0000000元及孳息 由原告先取得新臺幣22萬元5000元後,餘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4 中華郵政公司魚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 新臺幣137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5 南投縣○○鄉○○○○○○○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 新臺幣853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6 一卡通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0號)餘額 新臺幣468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 黃00 1/6 黃00 1/6 黃00 1/6 黃00 1/6 黃00 1/6 黃00 1/6
NTDV-113-家繼訴-4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