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古睿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
,因富邦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
被告與富邦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
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
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
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爰依系爭合約
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
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0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
,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
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且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超過五分之一,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向被
告請求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
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moshi 】iPhone 15 Pro Max Magsafe Napa皮革保護殼 433元 2,598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2,598元 2 【SONY索尼】 INZONE Buds 真無線降噪遊戲耳塞式耳機 WF-G700N公司貨保固12個月 488元 5,866元 自113年3月15日至114年2月15日 1 5,368元 3 【moshi】Crossbody Wallet磁吸式斜背三用 手機包Magsafe 568元 1,702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6月15日 0 1,702元 4 【MAXE萬士益】3-4 坪R32二級能效變頻 冷專窗型右吹式冷氣 MH-29MV32 1,170元 14,05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10 2,340元 5 【SNOW TRAVEL】 AR-3 英國進口 Ski-Dri 兩件式防水透氣保暖手套 246元 1,451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1,4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CDEV-113-橋小-1304-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