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304-20241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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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睿楷跟富邦媒體科技買東西,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後來富邦把債權轉給了仲信資融。古睿楷繳了幾期之後就沒繳了,仲信資融就告他,要求給付剩下的錢和利息。法官覺得仲信資融說的沒錯,判古睿楷要給錢,還要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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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古睿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因富邦公司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富邦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爰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0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 ,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超過五分之一,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3,459元及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moshi 】iPhone 15 Pro Max Magsafe Napa皮革保護殼 433元 2,598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2,598元 2 【SONY索尼】 INZONE Buds 真無線降噪遊戲耳塞式耳機 WF-G700N公司貨保固12個月 488元 5,866元 自113年3月15日至114年2月15日 1 5,368元 3 【moshi】Crossbody Wallet磁吸式斜背三用 手機包Magsafe 568元 1,702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6月15日 0 1,702元 4 【MAXE萬士益】3-4 坪R32二級能效變頻 冷專窗型右吹式冷氣 MH-29MV32 1,170元 14,05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10 2,340元 5 【SNOW TRAVEL】 AR-3 英國進口 Ski-Dri 兩件式防水透氣保暖手套 246元 1,451元 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9月15日 0 1,4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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