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CDEV-113-橋小-1086-20241225-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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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東元機車公司告郭寶駿,要求他支付分期付款買機車的錢。法院判郭寶駿要付東元機車公司3萬7500元,還要加上從113年7月17日到還清那天為止,每年16%的利息。另外,1000元的訴訟費也要郭寶駿出,如果他晚付,還要再加5%的利息。郭寶駿可以用3萬7500元當作擔保,避免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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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郭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7,5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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