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CDEV-113-橋小-1188-20241230-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告吳宜靜,要求償還信用卡消費欠款。法院判決吳宜靜需支付滙豐銀行新台幣55,746元,其中49,755元從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吳宜靜還需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並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利息,年利率5%。如果吳宜靜提供55,746元擔保,可以免除假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46元,及其中新臺幣49,755元自 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74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