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DEV-113-橋補-1037-2024123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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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告柳先生,是因為交通上的侵權行為想要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們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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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先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