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6

案號

CHDM-113-交易-692-2024121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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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清極和林志翰互告過失傷害,但後來他們又撤回了告訴。因為這個案件是需要告訴才能處理的,現在告訴被撤回了,所以法院決定不受理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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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清極 林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被告二人相互提告), 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二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偵字第671號起訴書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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