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CHDV-113-司促-11286-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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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信商業銀行告盧俊憲和永旭機械企業社,要求他們連帶給付564,075元,還有利息和違約金。盧俊憲還需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盧俊憲他們不服,得在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銀行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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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盧俊憲(兼盧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一、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盧俊憲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6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永旭機械企業社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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