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V-113-司促-12564-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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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廖怡如跟台新銀行辦了信用貸款,結果沒有按時還錢,銀行催了好幾次她都不理。所以銀行就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廖怡如還錢,包含本金 48 萬多、利息,還有一些程序費用。如果廖怡如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要在 20 天內跟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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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廖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怡如於民國93年9月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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