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06-18

案號

CHDV-113-司促-6111-202406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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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璋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逾期第一期違約金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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