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8
案號
CHDV-114-司促-1212-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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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告施紫瑩,原因是施紫瑩跟他借了兩筆錢,一筆是20萬,另一筆是120萬,說好要分期還款,結果施紫瑩沒有按時還錢,所以銀行現在要她還總共109萬多的本金,還有利息跟違約金。如果施紫瑩對這個金額有意見,可以在收到這個通知後20天內跟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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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紫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施紫瑩於1.民國113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2年01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整,約定借款 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3.1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 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186,64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909,48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 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 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647元 施紫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09486元 施紫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647元 施紫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909486元 施紫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