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8-27

案號

CHEV-113-彰小-297-20240827-3

字號

彰小

法院

彰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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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 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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