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凱基資產管理公司想通知林士文債權轉讓的事情,但找不到人,所以向法院聲請用公示送達的方式通知。法院覺得凱基資產管理公司確實找不到林士文,而且這也不是他們自己造成的,所以准許了他們的聲請。林士文要負擔這次聲請的費用,還要加上利息。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林士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無法有效通 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有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