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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瑩嘉 被 告 莊蟬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 9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3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