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黃皇明,說他積欠了四萬多塊的電話費,台灣大哥大催繳了很多次,黃皇明都沒反應。所以台灣大哥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皇明還錢,不然就要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4188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