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9

案號

CTDV-113-司催-329-20241209-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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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珮玲是張恆發的繼承人,她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法院要求她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一千元的聲請費用,如果沒有按時補繳,她的聲請就會被駁回。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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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張珮玲張恆發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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