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催-329-20241209-1
摘要
張珮玲是張恆發的繼承人,她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法院要求她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一千元的聲請費用,如果沒有按時補繳,她的聲請就會被駁回。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張珮玲即張恆發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